政治学|社会主义国家怎样利用「协商民主」?
引言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几乎所有所谓的原始社会都不接受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观念。它们认为社群内部的社会团结和融洽是比任何革新都好的。所以只要是必要的、有争议的问题都会被反复商讨,为了最终获得全体一致的决定。偶尔,讨论前会有模拟的争吵。当争吵过后的社群在其内部实现了一种不可或缺的一致的条件时,人们便会结束争吵,转为投票。”(列维-施特劳斯《面对现代世界问题的人类学》)

图为加拿大努纳武特领地立法议会(Legislative Assembly of Nunavut)。它是世界上极少数的仍然保留了曾经原住民部落所实施的协商共识民主制度的正式立法机构,至今仍在良好运作
01 社会主义的民主:基本的问题意识
社会主义国家需要追求⽐资本主义更充分的⺠主,这是新左翼的共识。⽽社会⾰命的⼀个重要的⾥程碑之⼀,正是创⽴⼀部更加⺠主主义的宪法。但问题在于,传统的理论⽆法告诉我们:「更加⺠主是何意味」。「⽆产阶级的⺠主更加⺠主」这⼀表述是没有意义的。我们需要明确的定义⺠主性。⽽这⾥的⺠主性定义,⾃然展现为「更加⺠主的制度」以及这⼀制度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之间的关系。
⽽⼀种常⻅的观点是:经济更加平等了社会⾃然会更加⺠主。这⼀表述同样是空泛的。⾸先,所谓「⽆产阶级的经济待遇」只有经过⼀系列的中介才能对政治上的⺠主性产⽣影响。东欧与苏联的例⼦已经告诉我们:「经济上的平等」若不通过特定的制度呈现为政治过程,则⽆法实现政治的平等化。另外⼀种常⻅的观点是:我们为「⾃由⺠主」加上⼀些更加⺠主的挂件——⽐如参与式⺠主、协商⺠主和抽签⺠主——即可以拼凑出⼀个更加⺠主的框架。但这同样是天真的,这不只是因为忽略了制度在场的社会环境——下⽂中关于协商⺠主的探讨会指出:⼀个经济与政治不平等的社会之中,协商⺠主会直接等同于⺠主的死亡——更涉及到⼀个理论上的盲区。简⽽⾔之,我们⽬前缺乏⼀个框架。「⾃由⺠主的政策篮⼦」——譬如代议制、投票制度、⺠选⾏政⻓官这些常⻅资本主义社会之中的⺠主实践;以及所谓的「激进⺠主的政策篮⼦」——参与式⺠主、协商⺠主、抽签⺠主、⼯农代表、巴黎公社原则(mandatimpératif) 各⾃都有说⾃身「更⺠主」的理由。⽽只有据⼀个清晰的⺠主性定义,我们才能够去探讨两者究竟哪⼀个更⺠主?以及,这两者的简单组合是否反⽽会适得其反?以此为据,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才是可能的。
⽽这⼀篇⽂章则是「社会主义制度设计」的视⻆出发,探讨⼀种特定的新兴⺠主模式「协商⺠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有效性。这⾥的问题意识给予了⽂章两个限定:⾸先,我们认为⼀个社会主义者会追求更加充分的⺠主性——第⼀节的末尾,我们会探讨「⺠主性」的定义、尝试将其指标化;随后,⽐较⺠主制度运⾏背后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政治的差异⼀样⾄关重要。我们会分别分析:「协商⺠主」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秩序之下以及社会主义秩序之下在⺠主性上有所差异——⽽在笔者看来,这两种社会秩序的差异在于「是否存在基于⽣产资料占有的阶级」。
不过在我们正式探讨之前,⾸先要做出⼀些概念上的区分。当我们在探讨「协商⺠主」的时候,时常是在探讨两种不同的事物。「协商⺠主」可以是⼀种具体的决策机制;⽽在另⼀则意义上,它也可以是⼀种不同的⺠主理念。这两者实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当前政治学界之中,⽀持「协商⺠主—决策模式」的⼈与⽀持「协商⺠主—⺠主理念」或者政治制度的协商⺠主的⼈,实是在探讨不同的东⻄。简单来说,前者的⽀持者是在探讨「⼀种公⺠协商会怎样组织运转」,⽽这更多是⼀种不具有政治强制⼒的咨询模式;⽽后者则在寻求对于⺠主制度本身的激进改⾰,这意味着将「协商的原则」纳⼊到权⼒博弈之中。这两者需要进⾏分别的说明。⼀定程度上,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是后者却⽐前者增加了⼀重复杂性。简⽽⾔之,所谓⼀种具有协商⺠主⾊彩的国家制度,不是将⼀个「公⺠协商会」加⼊到宪法之中那样简单。
02 「协商民主—决策机制」:全体一致的哲学
我们⾸先来探讨协商⺠主作为⼀种「决策制度」本身。它实际上可以由三个不同的特征界定。
⾸先,协商⺠主体制之中的「有效公意」(passing general will) 是全体⼀致;⽽在投票⺠主之中,「有效公意」是某种形式的多数。这⾥的「有效公意」可以被理解成:需要参与者怎样的偏好表达才能够将其视为是总体⼀致的观点。这是⼀种由个体偏好到总体偏好的抽象过程。
其次,由于理论上来说协商⺠主需要追求全体⼀致,这就意味着每⼀个体所受到的制度性激励完全不同了。因为理论上来说,说服在场的每⼀个⼈最终才能够得到决定,因此,协商⺠主中⼏乎⼀定涉及到对于「⾃身偏好的调整」(adjusted preference)、或者说妥协。⽽且也就意味着:阿罗不可能定律是不适⽤于协商⺠主的——阿罗不可能定律假定投票的结果是偏好的简单加总。
最后,协商⺠主与投票⺠主有着根本不同的对于「⺠主共同体」的想象。投票⺠主假定存在竞争性的⽅案,这意味着它假定成员们之间存在着多元不同的利益需要调和;⽽协商⺠主的⼀切通过机制都是全体⼀致,这意味着它假定了「共同体中的成员没有利益冲突」(non-conflict hypothesis)
⽽上述三点抽象,可以说源⾃于⼀种理想的协商⺠主场景,它⼤概是⼀种委员会⺠主也就是成员⼀般⽽⾔不会多于⼗五个⼈——⽽经验上来说,⼗五个⼈以上的委员会⽆法进⾏有效的协商——成员之间平等的对问题进⾏充分的交流、妥协最终达成⼀致。当然,这只是⼀个「理想类型」。特别是六⼗年代以来兴起的协商⺠主在最后的投票环节⼀般不会追求严格的全体⼀致,更常⻅的是某⼀个⽔平的「超级多数」(⽐如百分之⼋⼗的超级多数,参考.OECD,2020)。这模糊了投票⺠主与协商⺠主的界限——⽽在后⾯⽂章也会谈到:两者之间更像是⼀条过渡带上的两个点。
这样来看,历史上其实⼀直不乏协商⺠主的实践,譬如部落或者村社之中追求协商⼀致的会议;当代美国社会之中的陪审团制度;以及更为经典意义上的⺠主协商会议——⺠选政府⽤于遵循⼤众意⻅、或者对于宪法进⾏修正等等。不过在这之中,我们需要去区分⼀个假朋友(fauxami):⼀种表⾯上「协商⺠主」,但实质上连⺠主都不是的形态:⼀⾔堂式的会议。⽽这在本质上其实不⽌进⼀步明晰了协商⺠主的本质,同时指出了协商⺠主与投票⺠主之间最根本意义上的共性。
「⼀⾔堂式的会议」⼴泛的存在于各种各样不平等的组织之中,它的过程是「先征求意⻅、⼴泛讨论、最终由领导⼈拍板」。或许「⼀⾔堂式会议」的充分理论化,即是⺠主协商制度——时常在刚下语境之中,⺠主集中制也被等同于「⼀⾔堂式会议的有效运转」。表⾯上来说,这⼀会议形式包括了协商的三个特征:即全体⼀致为有效公意、改变的偏好、⽆冲突的假定。但事实上,⼀⾔堂式的会议完全可以变成⼀种「权⼒的剧场」:理论上来说,会议中拥有正式或⾮正式权威的个体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他⼈的意⻅。⽽这在根本意义上不是⺠主的。
⽽与之相对,「协商⺠主的决策机制」⼀旦运转良好,即是最为充分的⺠主:它尊重且考量了每⼀个个体的意⻅,每⼀个体都得到了极⾼的尊重。问题是:⼀⾔堂式的会议与协商⺠主有何本质区别?简单⽽⾔,⼆者的差异其实在于:「⼀⾔堂式会议」违反了平等原则;⽽「协商⺠主」的良性运转建⽴在平等原则之上。
「⼀⾔堂式会议」之中,⼀个不具有⼀般权威的个体的发⾔对于最终「能否达成⼀致」没有影响。这意味着⼀⾔堂会议之中的有效公意是「少数的观点」。所谓说话有分量的个体⼀旦达成⼀致,就有权⼒直接终⽌会议,⽽「采纳其他⼈的意⻅」不存在制度性的要求。这在⼀些存在所谓⽆制度的暴⼒的组织之中,它展现为⼀种⾮正式的特权;⽽在所谓的「⺠主协商」之中,它展现为会议组织者的权⼒。这⼀所谓个体的反对⽆效化,不⽌展现在对抗的情形之中,即果真表达出了反对⽽没有被采纳。它更可能会发展成⼀种「主动沉默」——反对权⼒中⼼的声⾳可能会遭到私下的报复,因此⼤多数⼈选择沉默。⽽这也展现出了所谓「协商⺠主」第⼆个特征的⼀个推论——因为需要展开协商,每⼀个⼈必须暴露⾃⼰的意⻅,因此「协商⺠主」注定不存在所谓的匿名投票。
⽽由「匿名投票」这个点出发,我们会意识到:投票⺠主实质上是⼀种不平等的社会之下「相对不坏」的⺠主形式。⽽近代⺠主发展史之中,不记名投票的推⼴,展现了这⼀「由⼀⾔堂式的会议向更⺠主的⽅向发展」的过程。现代⺠主发展的历史之中,「匿名投票」在社会中存在明显不平等以及投票报复可能发⽣的背景之下,保护了每⼀个投票者。虽然⼀个本来就不平等的背景之下进⾏⺠主决策,匿名投票制度降低了⺠主的协商性——每⼀名参与者皆不知道对⽅的偏好、协商不可能展开——但这保障了基本的平等性。
⽽在这⼀意义上,投票⺠主与协商⺠主本质上其实是在同⼀个⺠主论的框架之下,对于⺠主性的不同维度做出取舍。我们可以将⼀个理想的最充分的⺠主情形想象成为⼀个充分有效的协商⺠主——⽐运转良好的协商⺠主更⺠主的场景的确是不存在的。这⼀场景即是:
「平等性原则」每⼀个体都对其他的⼈拥有⼀票否决权,⽽不会存在对于⺠主表达的忌惮⽽不敢发⾔的情况。
「参与性原则」每⼀个体都充分表达了⾃⼰的偏好组合,即使是在妥协之中即也是追求⾃身某⼀个偏好的实现。
「协商性原则」每⼀个个体都考虑到了其他参与者的偏好,且与之妥协已达成共识。
上述三项指标的最⼤化,即可以成为所谓「⺠主性」的最终指标。⽽真实社会之中的⺠主⼏乎不可能达到这个情况。⽽追求「⺠主的最⼤化」,其实是在这三个指标之间相互取舍,以求逼近最为理想的协商⺠主——⽂章的第四个部分,我会探讨对于社会主义⽽⾔「理想⺠主性的价值」。
⽽正如之前所说,只去探讨⼀个抽象的⼗五⼈委员会的决策机制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到抽象场景之外的社会条件制约。当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时候——⽐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主可以在会后报复投票意⻅与⾃身不同的⼯⼈——若要实现⼀个决策过程之「⺠主性」的最⼤化,投票⺠主反⽽⽐协商⺠主更加合适。
⺠主的三重维度框架⼀定程度取消了「协商⺠主」与「投票⺠主」之间清晰的界限。毕竟,我们会意识到:投票⺠主实践不只存在「简单多数」——即众多议程之中,得票最多者为有效公意;「绝对多数」——即众多议程之中,过半者为有效公意。同时也存在所谓的超级多数——即众多议程之中,⼀个议程需要达到⼀个超过半数的得票率才可以胜利。这⼀现象最常出现在各国的宪法修正程序之中:「修改宪法」需要得到议会过三分之⼆的投票同意。⽽对于这决定的解释时常是「宪法作为更加根本的制度,若调整之需要更多充分的审议」。这⾥的论述模式与追求的理念,实质上与协商⺠主是⼀致的。我们与其去赋予这种超级多数以「半协商⺠主」之名,更好的⽅案是将「协商⺠主」与「投票⺠主」纳⼊到⼀个统⼀的⽐较框架之中,即指出:「投票⺠主的协商性」随着其多数条件的上涨⽽不断提⾼;⽽协商⺠主⽆⾮是⼀种达到了最为充分「协商性」的投票⺠主。
⽽正如当前协商⺠主实践之所示:当通过标准达到百分之⼋⼗的时候,整个会场上的激励模式就会发⽣质变,参与者也会由强调⾃身观点的绝对性,转向与他⼈妥协与协商。
⽽在这⼀节的最后,我们也会探讨⼀个对于协商⺠主常⻅的批评——个体的超级否决权。更加现实的协商⺠主模型之中,这也可以延伸为少数个体之间的超级否决权。这⼀命题可以表述为:
当以「共识」为决策通过条件时,少数派实质上会拥有⽐多数派更⾼的投票权重。⽐如,当⼗四个⼈赞同,⼀个⼈反对时,这⼀个⼈的反对其实相当于⼗四票,这就构成了⼀种不平等性。
⽽关于这⼀问题,萨托利在《⺠主新论》之中为协商⺠主作出过两点辩护:
「流动少数」:理想情况下⺠主表决的议题是多样性的,这意味着不会有某⼀个群体持续性的作为少数。所谓的「少数」与其说是⼀个特定的群体,不如说是指会在特定的异体之中结成的流动的群体。
「选票交易」:这⾥的表述其实也就是妥协的意思。或许在⼀个议程上,⼀个个体是绝对少数,它有权利⽤⾃身的⼀票否决权来阻⽌整个议程;但考虑到其他的情况下,⾃⼰可能会成为多数也需要另⼀个少数的⽀持,这⼀个体决定在违背⾃身偏好的情况下妥协。
「流动少数」与「选票交易」说明了协商⺠主的稳健性,这也是对于协商⺠主有⼒的辩护。但是当这两个原则都⽆法满⾜的时候,协商⺠主就会⾛向崩溃。⼀些典型的宏观例⼦,包括波兰—⽴陶宛联邦、国联以及欧盟中的「超级否决权」问题。它实际上摧毁了前两者,且第三者也在压⼒之下正在思考废除其全体⼀致的原则,转向多数决。这三个组织都采⽤着「全体⼀致」(unanimous)的原则,理论上来说也是⼀种协商⺠主的决策机制——其设计原则也是更加充分的审议与保护少数权利。但这三个组织之中都存在⼀个典型的问题,即少数个体拥有着「重要且与总体利益不⼀致」的利益。譬如,波兰—⽴陶宛联邦之中的议员时常会遭到敌对国家的买通,⽽最终让联邦⽆法做出动议——毫⽆疑问,叛徒的利益与总体的历史不⼀致。⽽国联⽇后的崩溃则源⾃于德国与⽇本等国决定破坏「凡尔赛—华盛顿秩序」。⽽欧盟的运作之中,乌尔班匈⽛利的执政时期,因为乌尔班匈⽛利与整个欧盟的总体政策⽅针不⼀致,且⼀定程度上与俄罗斯构成了利益共同体,它在追求全体⼀致的会议之中多次投出了否决票。
可以说,「协商⺠主」之中⼀旦出现了「重要且与总体利益不⼀致的个体利益」,则⼀定会崩溃。⽽这也是为什么在当前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中,⼀些「协商⺠主论者」多半会强调协商⺠主参与者的「⽆私性要求」(non-interestedprincipal)。即「协商⺠主」应当去实现⼀种「悬置个体的利益以及⾃身代表社会团体的利益,⼀同探讨抽象的理念原则」之场景。这是⼀种⾮常哈⻉⻢斯式的想象。⽽这⼀⾃由主义平等的幻觉背后,折射出了协商⺠主在阶级社会之中的困难性——「资产阶级」本质上拥有着「重要且与总体利益不⼀致的利益」——捍卫资本主义制度;⽽⼀旦这⼀群体在协商⺠主之中表达了其⾃身的利益,协商⺠主⾃然会崩溃。当然,这种⺠主崩溃之所以没有出现,⼀般不是因为「⽆私性条件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是因为实质上在当前⼤多数的协商⺠主实践是⾮政治化的。它不是⼀种国家政治层⾯上有强制⼒的决策机制,⽽是⼀直⽌步在「特殊的⺠调咨询」、或者「追求达成社会共识的政治技巧」上。实质上因为阶级社会的存在,国家层⾯推⾏协商⺠主是不可能的事情——除⾮「协商者」不是⼀般⺠众的名义代表。当然,这在本质上也就不再是国家层⾯的协商⺠主,⽽是寡头之间的协商⺠主了。
03 「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
上⽂之中的协商⺠主是⼀种局部的抽象:它只探讨⼀个会议场之中的⺠主过程。这些结论适⽤于⼀切委员会内部的协商⺠主。⽽当问题上升到「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实⾏协商⺠主」时,它会与委员会尺度上的协商⺠主存在⼀个「根本的差别」:国家层(当然,这也适⽤于地⽅⾃治体、企业以及⼤型正式组织之中)协商⺠主中的参与者⼀定是「代表」。这实际上意味着追求⺠主性最⼤化的问题变得复杂了。我们需要追求的是整个共同体层⾯⺠主性的最⼤化,⽽这是以「代表制」为中介的。
⽽所谓的「代表制度」——以曼宁在《代议制政府的原则》之中做出的区分——可以分成三类到四类。第⼀类是「直接式代表」,即个体公⺠直接参与到共同体的决策之中——⾃由⺠主政体制中的全⺠公投可以说是⼀种典型的⾮代表制度。⽽真正的代表制度,可以被归⼊两种不同的原则:问责制原则与描述性原则。理论上来说,对于代表制的⺠主性辩护,⼀般围绕着「代表是否能够有效的传达⼀般共同体成员的意⻅」,⽽这两种原则都认为⾃身是⼀种更加⺠主的代表原则:
问责式代表(accountable representative) : 即「代表」对于⼀般成员意⻅的有效传达,是基于「问责制」⽽展开——对于⽆法如实传达选⺠意⻅的代表,选⺠会通过使之落选来惩罚之。问责制原则的代表产⽣⼀般是通过选举,⽽这也划分了⼀系列不同⺠主性的「问责制」。可以想象的最为⽆效的问责制度,可以称之为「霍布斯式的代表」——⺠选代表⼀经选举产⽣、可终身任职且不可被弹劾;⽽作为有效的问责机制,其实也就是巴黎公社的原则或者卢梭⼝中的命令式委任(mandatimpératif):代表⼀经选举产⽣,随时可以被⺠众撤换;同时,选⺠也可以⾃身形成意⻅,要求代表强制执⾏。
描述性代表(descriptive representative):即「代表」对于⼀般成员意⻅的有效传达,是基于「身份的⼀致性」展开——特定团体的⼈群会如实地传达⾃身团体的利益。⽽这⼀描述性原则有较为传统的模式与较为现代的模式。前者出现于中世纪以及早期现代议会制之中的「等级议会」(estate)——不同的阶级、⾏会与团体按照⼀定的⽐例在议会之中列席——以及⼆⼗世纪⼈⺠⺠主体制之中的⼯⼈、农⺠席位。后者也就是所谓的「抽签⺠主」,理论上来说,所有公⺠都有平等且公正的权利被抽重成为代表,⽽这样形成的抽签委员会,可在概率学上如实的代表全体国⺠。
现有的政治实践之中,「协商⺠主」多与「抽签⺠主」多结合起来捆绑销售(理论上来说,任何⾮抽签的描述性代表都⽆法达到「抽签模式」的平等性与公正性,因此,⽬前已经很少有⼈为传统的描述性代表辩护);⽽「投票⺠主」⼀般与「问责式代表」相⼀致。这与其说源⾃于「理论的抽象本性」,不如说是⼀个历史性的因素。曼宁在《代议制政府的原则》剧中分析了近代资产阶级⺠主化之中「抽签制话语」的衰弱。书中指出,不管是在英格兰⾰命、美国的制宪会议乃⾄于⽇后的法国⼤⾰命之中,「抽签制度」以及其所代表的「描述性代表原则」甚⾄没有被严肃地讨论过。⽽抽签制度的衰落,其实源⾃于近代欧洲对于「合法性之理解」的转变——古代城邦社会之中的「描述的合法性」为「问责的合法性」取代——政府机关只有能够被选⺠有效的问责才被认为是可靠的代表。⽽这⼀点曼宁在分析之中没有指出的,其实是这⼀合法性理念变迁的背后,现代资产阶级的新式⺠主话语对应着现实的政治⽬标。资产阶级⾰命之中的政治⽬标有两个,⼀是在王权政治之中向政府内部输送资产阶级的声⾳;同时⼜要尽可能⼀般⺠众不会通过⺠主过程动摇⾃身的特权。这⼀背景之下,「问责的合法性」⼀边能够保证「代表」由资产阶级控制,⼀边⼜可以与⼀种曼宁所谓的「选举贵族制」相合,以⺠主化的⽅式为资产阶级的特权加冕。正因如此,选举制度与投票⺠主相互组合,⼀起构成⼀种可以保障资产阶级特权、同时⼜对底层⼯⼈更多⺠主诉求有⼀定弹性的「⾃由⺠主制度」——当⼯⼈争取普选权以及经济权⼒的呼声⾜够强烈时,⾃由⺠主织确实可以释放出更多的平等权利,但是这⼀平等化⼜始终不会⾜以让⼯⼈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程度。⼀⾔以蔽之,⾃由⺠主制度成为了资本主义秩序的弹性保护带。
当然,另外⼀些学者(YvesSintomer,2019)同时也指出:资产阶级⾰命时期,平等主义者与⽀持⼯⼈权利的政治家——⽐如法国⼤⾰命时期的平等派——其之所以也没有提出「抽签制度」之为替代,同时也是因为当时⼈们普遍认为在超越了城邦的现代⺠族国家之中,抽签制在技术上不可能。⽽对于所谓的「抽签能够获得⼀种对于国⺠的描述性代表」这样的理念,需要概率论与统计学的发展以及融合。
⽽与之相对,抽签⺠主与协商⺠主之间的联姻也更多是⼀个历史性的事实。根据YvesSintomer 的分析,早期⾃觉的协商⺠主实践是兴起于七⼗年代激进主义⺠主之后的「⼩型协商公众」(mini-public)。⽽这种实践虽然没有国家层⾯的政治决策之中,甚⾄多是由⾃上⽽下的团体所展开的名义调查,但已经在尝试推⾏对于公众的「抽样产⽣的⽆偏代表」。⽽随后在新世纪以来兴起的第⼆波「协商⺠主运动」最为主要的新变化是:这些公⺠协商会是受到了政府机关⼀定程度的承认——⽐如冰岛与爱尔兰在宪法修正之中引⼊的公⺠协商会议等。⽽这些需要在合法性上代表全体⺠众⽽召开的⺠主协商会,⾃然要通过抽签的⽅法以保证「公⺠协商会的成员可以代表全国⺠众」。这样让我们不禁惯于去想象:⼀旦探讨国家宏观层⾯的投票⺠主与协商⺠主,⼆者⾃然会分别与选举制与抽签制同时存在。
但事实上同样存在其他的组合,「选举—协商」(即存在于各国宪法修正流程上的超级多数审议,是通过选举产⽣的⽴法代表进⾏超过简单多数的协商);「抽签—投票」(⽐如Gastil and Wright提出的「抽签—选举两院制」,其运⾏的模式同样是类似于议会的投票多数)。甚⾄也包括全国范围内「直接⺠主—协商⺠主」结合的制度设计,即阿克曼所提出的「协商⽇」——设⽴⼀个公共假⽇,让全体国⺠分成⼩组进⾏围棋⼀⽇的公⺠协商,⽽协商后的结果会作为⽴法机关的议程。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去设计⼀种写⼊宪法且具有政治强制⼒的⺠主协商机构时,可以拥有更加多元的政治想象⼒,⽽本⽂接下来也会探讨两种可能的正式制度:「抽签协商国会」(deliberative Parliament by sortition)与「公⺠协商⽇」。这三者的差异正是在于其代表产⽣的⽅式以及随之⽽来的「公⺠协商会与公⺠总体的关系」。⽽在分析的同时,我们也会根据「参与—平等—协商」(PED)的框架去探讨:相⽐较于传统的选举投票国会,两项制度在⺠主性上实现的进展。

2003-2004年间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公民选举制度改革大会(citizens' assembly on electoral reform),是全球第一个真正成规模、制度化的民主协商会议(或公民大会)
1 抽签协商国会:协商抽签民主的实践
⾸先来分析「抽签协商国会」。正式分析「协商」的特征之前,⾸先需要说明「抽签代表」和「选举代表」对于⺠主性上产⽣的差异。⼀⾔以蔽之,典型的抽签选举是从全体国⺠之中随机选出⽴法代表;⽽典型的投票选举是由⼀般国⺠进⾏投票、差额产⽣出⽴法代表。⼀般⽽⾔两者的差异其实在于:「抽签代表」代表有着更⾼的平等性与较低的参与性;「选举代表」产⽣的代表有更⾼的参与性和较低的平等性。因为对于前者⽽⾔,⼏乎每⼀个公⺠可以成为代表参与政治的机会是完全⼀致的,⽽投票选举之中,⾃然是更加有资源与能⼒或者更加受到选⺠喜欢的个体更容易参选;但与此同时,只是在全国范围内抽签产⽣代表的过程之中,⼏乎全部的公⺠是⽆法参与到政治之中的——毕竟没有中签的⼈就没有政治参与权;⽽在典型的⾃由⺠主政体中的选举代表过程之中,所有的公⺠理论上来说都有政治参与权——⽽若是采⽤巴黎公社式的「命令委任制」,则参与度会进⼀步提⾼。
⽽当「抽签—协商」相结合的时候,即会产⽣⼀种更为具体的政治意义。正如上⽂所述,「协商⺠主」在理念上与「投票⺠主」有着⼀个根本的差异,即前者追求达成共识,⽽后者追求如实的反映利益的差异与冲突。⽽⼀旦协商的成员是⼀定程度上全体国⺠的「描述性代表」,这也就意味着「抽签协商国会」具有⼀种在整个政治共同体之内寻求共识的意味。对于⼀名社会主义者来说,这种整个政治共同体寻求共识的制度之潜⼒,实在于「后阶级社会」之中实现⽐多元主义更为充分的⺠主。简⽽⾔之,相⽐较于古典⺠主的「⼀元共识」(homogeneousconsensus)与现代⾃由⺠主的「多元对抗」(pluralistic confrontation),协商⺠主或许可以实现「多元共识」(pluralistic consensus)。其中的意义更多不是在于社会的团结,⽽是在于更加充分的「协商性」——理论上来说,⼀个五分之四⽀持的议程⾃然⽐⼆分之⼀⽀持的议程具有更加充分的⺠主性,这意味着更加趋近于所谓的「理想协商⺠主」。
⽽这⼀组合在现实之中也有着特定的意义:它更适合去完成「⻓期议程的决策」、「基本制度的制定」以及对于「重⼤分歧的调节」。譬如⽬前各国家实⾏协商⺠主的实践之中,⼀些最为宏观的实践⼀般围绕着「宪法修正」⽽展开。或者是在整个社会发⽣剧烈冲突与分歧,⺠选政府丧失合法性的时刻,协商⺠主成了弥合冲突的⼯具。
这是否意味着:「抽签协商国会」作为唯⼀的⽴法机构,即可以实现⺠主性的最⼤化呢?答案⾃然是否定的。上⽂所说,除了极少数幸运⼉之外,抽签协商国会对于⼀般公⺠⽽⾔是⼀个⽆法参与的政治组织。⽽「选举产⽣的⽴法机关」不复存在、只保留⼀个「抽签产⽣的⽴法机关」,只会造成⼀个漂浮在空中、公平但是与⼀般公⺠⽆关的⽴法机关。正因如此,⼏乎所有的抽签协商国会的⽀持者,皆会赞同某种两院制⽅案。⽽最为常⻅的两种⽅案可以分别称之为「前院」(pre-Parliament)与「后院」(post-parliament):
「前院」(pre-Parliament):即⾸先由⼀个公⺠协商国会审议决定「议程」,随后交给选举产⽣的⽴法机关进⾏「表决」。罗伯特·达尔的⺠主五项原则之中反复提到:⼀般⺠众的「议程控制权」(agendacontrol)是⺠主的必要条件。⽽由⼀个抽签协商会议来最终「哪些议题可以进⼊讨论」,可以较好的保障⼀般公⺠平等的议程控制权。⽽且这⼀安排有着悠久的历史。雅典⺠主政体制中的「五百⼈议事会」,即是⼀个抽签产⽣、负责决定公⺠⼤会议程的会议——只不过其本身并不明显追求协商性。另外⼀个案例是⼤多数的「公⺠协商会拟定宪法草案」的逻辑——宪法草案由公⺠协商会讨论产⽣,最终交给⺠选机构或者是全⺠公决,这在本质上也是由协商会议来决定议程。因此,可以将「宪法委员会」的⼯作交给⼀个常务的「公⺠协商国会」。
「后院」(post-parliament): 即⼀个抽签产⽣的上议院,负责「审议」⽴法机关通过的法案。当前英国的上议院,事实上就是在发挥⼀个审议与最⾼法院的⼯作;⽽相近的案例也有雅典⺠主之中的「陪审法庭」——这些陪审团法庭的⼀个重要的⼯作就是宪法审查,即审理公⺠⼤会或者⽴法委员会通过的议程,甚⾄是废除。因此,这⾥「后院」公⺠协商国会可以说是⼀种⾼度平等化的宪法法院。它可以同时发挥协商⺠主的「协商性」以及抽签⺠主的「平等性」——即⼀⽅⾯对于⻓期的制度调整以及法律是否会有着更加深远的不利后果,公⺠宪法法院可以通过⾃身超级多数的⼀致来否决反案;另⼀⽅⾯,这由⼀般⺠众来担任审议者的制度,更能够实现宪法制度背后的⼈⺠主权⽴场。
⽽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场协商⺠主会议⼀般只能由⼗五个⼈以内组成,这就意味着⼀个规模庞⼤的公⺠协商国会会议产⽣⼀系列的问题。三百名抽签代表的确可以组成⼆⼗个不同的协商会,但是协商会议的名⽬设置、废⽴、分⼯恐怕会引起极其复杂的「议程操纵空间」——即选择特定的公⺠协商会来处理特定的事务将会成为官僚的特权。因此,⼀个⽐较可⾏的⽅案可能是「⼆⼗个同时待命、资格相等的公⺠协商团体」根据需要整理的议程或者是需要审议的法案数量,以⼀个固定的程序投⼊到协商审议之中。⽽这也展现了协商国会与投票国会的根本差异:前者不会是⼀个⼏百名代表⼈⻬聚⼀堂、⼀同表决的场⾯,⽽更多会是⼀系列⼩会议室之中的委员会进⾏仔细商讨的场景。
总⽽⾔之,「公⺠协商会议」担任议程设⽴或法案审议的⼯作「选举代表」机关决策⼯作的分⼯,是⼀种相对来说较为理想的安排。它不⽌更为现实、同时也更为⺠主、且符合⼀个新⽣社会主义政权的现实需要——即推动全⽅位的社会⾰命、平等化以及公⺠政治参与。
⾸先在现实性上,「⾮协商性的选举⽴法机关」虽然更加的不平等、会给政党政治留出空间、实质上处于多元对抗的状态之中,但更能符合社会⾰命过渡时期的政治现实:⼗分激烈的阶级⽃争依然存在,社会中多重的利益需要⼀个表现的空间。这种背景之下,我们与其让国家正式机构完全遏制公开的冲突表达,因⽽让不同的利益冲突以⺠间且暴⼒的⽅式、或者⾮正式的腐败的形式展开,不如直接将这些冲突摆上台⾯。若让这些⽃争以⼀种更为低成本,且实质上对于⼀般劳动者更有空间的⺠主⽅式展开,恐怕是更加健康合理的——即强迫资产阶级只能在议会中与⽆产阶级⽃争,且在⼀个实质上不利于他们的制度框架之中屈服,实质上可以极⼤的降低新⽣政权的内外压⼒——⽽众所周知,若阶级⽃争更多以武装暴动或者是对于政府机关的腐化展开,这对于新⽣政权来说⼀定是极其糟糕的。
其次,⺠主性上⽽⾔,「投票—协商⼆院政体」通过多个环节的⺠主过程,实现了总体⺠主性上的相互组合以及最⼤化。⼀⽅⾯,投票选举的代表保障了⼀般公⺠对于⽇常政治事务最基本的参与性;另⼀⽅⾯,抽签协商国会保障了增加充分的协商性与平等性——特别是其构成成员上的平等,可以有效地平衡选举⽴法机关之中难以遏制的「权⼒集中倾向」。
⽽最后,「抽签协商国会」可以⽤⼀种特殊的⽅式实现意识形态与阶级上的⽃争。只需要设计⼀个巧妙的制度设计,即可让这⼀制度⾃动且有效的运转。这⽤⼀种古典的表述,这可以称之为「抽签法院的⽆产阶级专政」。这⼀个制度设计需要两项制度条件以及两项社会条件:
⾸先,设⽴⼀部在经济上确定了⽣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与⺠主经济计划的宪法,或⾔之:⼀部宪法化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随后,设⽴⼀个由⼀般公⺠抽签产⽣,负责对于法案以及⼀切政治组织进⾏审查的「宪法法院」——这⼀宪法法院应当保证充分的独⽴性,同时有权⼒判定法案或者政治团体「违宪」且禁⽌之。⽽其中协商属性所要求的多数共识保证了这样的「违宪」判定是相对审慎的。
再次,抽签产⽣的⼀般公⺠具有基本的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且在宪法法院的运作之中明确依据「法案与政治团体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原则」来进⾏审议。
最后,由于这⼀项法案,实质上是针对潜在的资产阶级复辟势⼒,潜在的资产阶级反政党(由于宪法法院的存在,其不可能⾃称是资产阶级政党)选择进⾏议会⽃争、⽽不是集体暴⼒反抗。
这⼀宪法法院⼀旦在上述四个条件满⾜的情况下,即可构成⼀个「⾃动化且⺠主的专政机器」。⾸先,由于宪法法院的成员由⼀般公⺠抽签产⽣任何意义上的⽆产阶级政党,不能够直接控制这⼀组织来打击异⼰。其次,这⼀个宪法法院的存在会构成对于「反社会主义政治团体的系统性歧视」,构成⼀种更加有利于社会⾰命进程的政治环境。最后,它会成为⼀个「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AIE)的部件。⼀⽅⾯,宪法法院的审理过程之中⾃然需要相关法律⼈才作为专家顾问,⽽在⼀个社会主义宪法的条件下,⾃由派与保守主义的法学家不可进⼊「顾问团体」之中。这意味着公⺠实质上是在参与宪法法院的过程之中(以及这⼀宪法法院⾯向公众开放透明的过程)接受意识形态教育;⽽且同时,这⼀法院实质上会强迫所有的政治团体采纳「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以左翼的话语组织⾃身的竞选纲领。因此,即使是资产阶级政党,只要它选择在议会之中进⾏⽃争,即必须采⽤社会主义的⼝号与话语。这最终可以构成⼀种由⺠众监督完成的「意识形态霸权」(ideological hegemony)。
不过最重要的⼀点在,这⼀组织在根本意义上是⺠主的。它发挥了对于资产阶级的系统性歧视作⽤;同时,这也是⼀个平等、中⽴且⾼度协商性的团体——或许在⽇后的⽂章中,我会去探讨这⼀共和主义式⾃治(republican autonomy)对于政治空间以及政治⾃由的影响——只要保证了这⼀团体的组织独⽴性,它⼏乎不会折损整个政治系统的⺠主性。
2 民主协商日:协商直接民主的实践
第⼆类可能的「协商⺠主实践」则是⼀种协商⺠主与全国范围内直接⺠主的巧妙结合,即「协商⽇」。其基本的运转模式如下:
设定⼀个具体的⽇期为公共假⽇,让这⼀⽇内整个国家之中⼤部分的公⺠可以参与到协商⽇之中成为可能(其他的客观前提也包括⽀付参与协商的报酬)
将全体国⺠分为每组⼗五⼈左右的协商⼩组,展开⼀天或者两天的「主要议程协商」——具体的内容在于让这些公⺠探讨⾃⼰认为重要的议程,且以交流达成共识。
最后结束,收集每⼀个协商⼩组的共识性表决,以⼀种公允、⾃动的⽅式将其汇总成⽴法机关必须参考的议程列表。
可以⻅得这⼀模式最⼤的⻓处,即在于实现了⽆可⽐拟的协商性、平等性与参与性的统⼀。「协商⽇」之中的「参与性」——即公⺠在政治过程之中,清晰地表达⾃身的偏好,且这种偏好会对于决策结果发⽣实质性的影响——不⽌⾼于任何代表制的抽签或选举国会,甚⾄也⾼于全⺠公决。不过,这⼀模式的问题则有两点。⼀则是成本⾼昂,不过这在⼀个⽣产⼒更加丰富的社会主义社会之中不是致命的限制。⽽第⼆点更为致命:「协商⽇」中所发⽣的⺠主决策其实是半成品,除⾮凭藉复杂的数学⼯具,⼏千万个协商⼩组所产⽣的「共识」很难形成⼀种清晰的整个政治共同体层⾯的共识。⽽过于复杂的数学⼯具⼜会折损最终总体共识的合法性,以及⼀般成员实际参与的有效性。⽐⽅说,若⽤⾃动⽤⼀种⼈⼯智能算法,以对所有的协商⼩组共识进⾏语义总结,⾃动⽣成接下来政府的执⾏⽅案。这⼀过程之中的⺠主参与性究竟有多少、这⼀算法是否以⼀种系统或⾮系统的⽅式构成公⺠之间发⾔的潜在不平等,皆是令⼈怀疑的。
不过,阿克曼等⼈提出「协商⽇」的时候,其实不只是想要提⾼「决策过程之中的⺠主性」。「协商⽇」同时也更多在延续「参与式⺠主」的问题意识——「政治参与的增加」本身是⼀种公⺠意识锻造的过程,它可以让⽇后其他形式的投票⺠主运转更加良好。
04 民主性: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中的协商民主
我们回到第⼀节之中的命题:「社会主义的政治要有更⾼⽔平的⺠主性」。这⼀表述建⽴在两个前提条件之上。⾸先,我们可以清晰地去定义⺠主性,⽽这⼀定义可以将历史上⼀切⺠主制度纳⼊⽐较框架之中。随后,第⼆个命题是:即使是在过渡时期这⼀阶级⽃争最为激烈的时候,「更⾼⺠主性的制度」也有利⽆产阶级⽽⾮资产阶级的。这篇⽂章之中,我们将⺠主性定义为「以理想协商⺠主之为鹄的将参与、平等与协商的最⼤化」。
两个命题同时成⽴的前提,正是因为:我们所探讨的⺠主性事实上,是⼀种基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主性概念,它是以社会主义社会为蓝本的理想类型。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实是⼀种在经济、政治与⽂化上实现了更充分个体的解放与全⾯发展的社会——即⾃由⼈的⾃由联合。这在经济层⾯意味着迈向按需分配的按劳分配、剥削的废除以及更为充分的富裕;⽽在政治层⾯,则呈现为⼀种「共和主义的政治」或充分的⺠主性。
所谓的「共和主义的政治」是⼀种社会的⾃治。简⽽⾔之,它具有平等以及团结两个特点——即科恩在《何不社会主义》中提出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与互助原则:
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种「关系平等主义」,即任何⼀个体或组织⽆法强迫另⼀个体违背⾃身的意愿⽽屈服——这对应了⺠主性指标之中的「参与」与「平等」
社会成员之间应当以互助达成共识,即在改造世界与探索⾃身的实践之中相互帮助。或如⻢克思所⾔:「每⼀个体之⾃由是其他⼈之⾃由的前提」——这对应了⺠主性指标之中的「协商」
理想的社会主义政治,是「关系主义平等」且「团结互助」的。⽽这意味着,⼀般公⺠通过⼀种特定的政治制度达成公意(volontégénéral),随后展开⾃治(autonomy)的过程。⽽协商⺠主的逻辑在这⼀种「⾃治」中是⾄关重要的——只得到百分之五⼗的⼀致就成为公意,对于另外百分之四⼗九的⼈来说,⾮压迫性的平等依然没有实现。⽽理论上来说,⺠主性质中充分的协商性也就意味着「个⼈与社会之⽭盾的化解」,意味着充分且极致的个⼈⾃由与集体⼀致⾏动之间,再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结构性的⽭盾。同时,任何清醒的社会主义者都会意识到,⺠主性不是⼀个孤⽴的政治现象,⽽是⼀种「新的社会形态」在政治维度的体现。⼀⾔以蔽之,充分的⺠主性在缺乏经济与⽂化领域的社会主义性质时是不可能的事情,⺠主性作为「社会主义的政治维度」与社会其他环节的社会主义因素构成了⼀个统⼀的系统。
因此,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者需要去寻求在相应的社会背景之下「现实的⺠主性」。这⼀⽔平不会⾼得不切实际——「不切实际」意味着真实的政治⽃争⽆法在这样乌托邦的制度之中展开,以⾄于展现为⾮制度化的暴⼒以及腐败;⽽这⽔平⼜⾜够⾼,以⾄于可以为⺠众赋能。⺠众可以在⼀个⺠主的框架之下追求更⾼⽔平的⺠主性——理想的情况下,⺠众会在⾃身所发起的⾃由⺠权运动之中不断扩⼤社会主义政权的⺠主性,⽽不是通过先锋队的顶层设计来实现社会的⺠主化。综合的上述两项考量的社会主义⺠主设计,即是合理的。
毫⽆疑问,实不存在这样⼀个理想的制度,甚⾄也不存在⼀个对于过渡时期中理想的社会主义⺠主制度。这不只是因为,整个⺠主制度各个环节其实都需要与特定的社会背景相结合;更是因为在真实的历史⽃争之中,每⼀种制度设计皆不只是依据「何者符合学理与⽬标」展开,⽽多半是真实的⽃争之中妥协的产物。
因此,这篇⽂章以及笔者⽇后的研究不会尝试去建⽴⼀个连贯的体系,或者制度性的草案。⽽是在探讨制度设计的逻辑。由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时期,以⾄于最后的共产主义时期每⼀个时期中,「制度设计逻辑」皆有不同,揭相对于当时的经济—社会的态势。不过,「⺠主性」或许是⼀个可以贯穿其中、指引我们⾛向社会主义的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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