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习笔记——使用价值的质与量、具体劳动的作用及其与价值的关系
学习主题: 使用价值的质与量如何理解?具体劳动怎样生产和改变使用价值?如果劳动没有改变既有物品的属性,还能不能称为有用劳动?使用价值的变化与商品价值的变化有什么区别?
一、使用价值的基本规定
使用价值是物的有用性,是物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属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指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是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使用价值具有客观的物质基础。物的自然属性及其具体形态,使它能够满足某些需要;而人类的需要,则决定了这些属性在什么意义上具有用处。
例如,木头可以作为燃料,也可以作为建筑材料,还可以经过加工制成桌子、椅子或其他工具。木头的物质材料虽然相同,但在不同的形态、结构和用途下,能够满足的需要也不相同。
因此,分析使用价值,不能仅仅考察物质材料本身,还要考察物的具体形态、功能及其满足人类需要的能力。
同时必须明确:使用价值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独有的范畴。无论处于何种社会制度,人们都必须生产具有一定用途的物质产品,才能维持和发展社会生活。
核心认识:使用价值是物质财富的内容之一,其具体性质取决于物的客观属性及其满足人类需要的能力。
二、如何理解使用价值的质与量?
讨论使用价值的质与量,首先要避免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
(一)使用价值的质
使用价值的质,主要涉及物的具体用途、功能,以及满足人类需要的方式。
例如,木棒经过加工成为木镐,获得了适合挖掘的形态和功能。木头作为原材料与木镐作为工具,具有不同的具体用途。
又如,铁矿石经过冶炼、加工,可以成为铁材,再经过进一步加工,可以制成机器零件。劳动使原有材料获得新的形态和用途,从而生产出能够满足特定需要的产品。
因此,使用价值的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第一,物具有什么具体用途。
第二,物能够满足什么需要。
第三,物通过什么方式满足这种需要。
第四,物具有哪些与特定用途相关的客观属性和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价值的质并不等于物的外部形态。外形不同的物品,可能具有相同的主要用途;外形相似的物品,也可能因为材料、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性能。
因此,判断使用价值的质,应当考察物的客观属性与具体用途之间的关系。
(二)使用价值的量
与使用价值的质相对应,我们还可以考察产品数量以及产品某些使用性能在数量上的差异。
例如:
一家工厂生产了多少张桌子;
一张桌子能够承受多大的重量;
一把镐子能够使用多少次;
一台机器每小时能够生产多少件合格产品;
一件衣服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使用多长时间。
这些指标可以分别反映产品数量或某种具体使用性能。
但这里必须作出一个重要限定:能够计量某项使用性能,不等于使用价值整体上具有一个统一的数量尺度。
例如,我们可以测量桌子的承载能力,也可以测量镐子的耐用程度,却不能仅凭这两个指标,计算出桌子和镐子各自具有多少统一意义上的使用价值。
因此,在严格的分析中,应当明确究竟在比较什么。
如果工厂生产的桌子由100张增加到200张,那么增加的是产品数量;如果桌子的数量不变,但每张桌子的承载能力提高了,那么变化的是某项使用性能;如果木棒经过加工成为木镐,那么变化的则主要是物的具体形态和用途。
这三个方面可能相互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
学习结论:使用价值的质与量可以分别考察,但不能预先假定所有使用价值都可以归结为同一种数量指标。
三、具体劳动是什么?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通过分析劳动的二重性,揭示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区别。
具体劳动是具有特定形式、以一定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有用劳动。
例如,木工制作家具,铁工锻造铁器,农民种植粮食,纺织工人纺纱织布。这些劳动具有不同的劳动对象、劳动资料、操作方式和劳动目的,因而形成不同的使用价值。
具体劳动的有用性质,正是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基础。
需要注意,具体劳动并不是指某种劳动具体耗费了多少时间,也不是指劳动者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劳动有用。
判断劳动的具体性质,关键在于考察它以什么方式作用于劳动对象,具有怎样的有用目的,以及它能够生产或提供什么使用价值。
同时,不能认为劳动是物质财富的唯一来源。劳动把自然物质转化为满足人类需要的产品,但自然界本身也是使用价值和物质财富的重要来源。
因此,具体劳动的作用应当放在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中理解。
四、具体劳动对使用价值的作用
具体劳动能够生产使用价值,也能够改变既有物品的使用性能。但是,具体劳动并不必然使每件产品的用途和性能相对于原有产品发生变化。
要理解这一点,必须区分几种不同情况。
(一)具体劳动能够生产新的使用价值
例如,木匠将木头加工成桌子。
在这个过程中,木头经过加工,形成具有特定形态和用途的产品。桌子可以满足人们吃饭、写字、摆放物品等需要。
这里,具体劳动生产了新的使用价值。
需要注意,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并不意味着凭空创造新的物质,而是以自然物质和既有材料为基础,通过改变它们的形态、结构和组合方式,使它们能够满足新的或特定的人类需要。
(二)具体劳动能够改变既有使用价值的质
例如,木匠把木棒加工成木镐。
木棒与木镐虽然可能使用相同的木质材料,但经过加工以后,产品的具体形态、结构及其用途发生了变化。
又如,铁矿石经过冶炼成为铁材,铁材再经过加工成为机器零件。
在这些过程中,劳动改变了劳动对象的物质形态,使之形成具有特定用途的产品。
因此,具体劳动既可以生产新的使用价值,也可以通过加工改变材料原有的用途和功能。
(三)具体劳动能够改变某些使用性能的量
例如,木匠改进桌子的结构,使其承载能力提高;工人改进工具的加工方式,使工具更加耐用。
在其他条件可比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明确的指标衡量这些变化。
但是,某项性能提高,不等于使用价值的所有方面都提高了同样的程度。
例如,一把工具变得更加轻便,却可能牺牲部分耐用性。此时,产品的一项性能提高了,另一项性能却可能下降。
因此,分析使用价值的变化,不能简单地把产品的所有属性都归结为一个统一的数值。
(四)具体劳动可以提高一定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的数量
假设一个木工每天能够制作5张桌子。通过改进生产工具和工艺,他每天能够制作10张质量与用途基本相同的桌子。
这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桌子数量增加了。
但不能据此认定每张桌子的使用价值增加了一倍。
因为单件桌子的用途和性能可能没有发生变化,改变的是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
这也说明,劳动生产率提高,可以使一定劳动时间生产出更多使用价值。
如果其他条件相同,生产率提高还可能降低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使单位商品价值下降。
因此,生产更多使用价值与单位商品价值增加,并不是同一回事。
(五)具体劳动也可能生产与原有产品完全相同的使用价值
假设一名木匠制作了一张桌子,另一名木匠按照相同工艺制作了另一张桌子。
两张桌子的用途、结构和性能完全相同。
我们不能因此认为第二名木匠没有生产使用价值。
因为第二名木匠生产的是另一张新的桌子,而不是必须改变既有桌子的用途或性能,才算生产使用价值。
这里必须区分两件事:
一是生产新的使用价值;二是改变既有物品的使用价值。
二者并不相同。
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不等于具体劳动每次都必须改变既有物品的使用价值。
五、使用价值的质变与量变是什么关系?
在此前的讨论中,我们提出:具体劳动能够改变使用价值的质和量,但具体变化的方面与程度可能不同。
这一理解基本抓住了问题,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首先,质与量是我们考察事物的不同方面,不能把两者截然割裂,也不能把所有质的变化都归结为某项性能的数量变化。
例如,一把镐子的耐用程度提高,可以表现为某项性能指标的量变;如果它由此能够完成原来无法完成的开采任务,那么从满足特定需要的功能来看,又可能出现质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性能的数量变化与功能的变化相互联系。
但是,不能由此推出,一切功能差异都可以还原成单一数量指标上的差异。不同材料的自然属性、产品的结构以及具体用途,都可能构成不同的使用价值规定。
其次,并非每一次具体劳动都会使使用价值的质与量同时发生变化。
有时,劳动主要改变产品的用途和功能;有时,劳动主要改善某项性能;有时,劳动只是生产更多同类产品;有时,劳动生产的产品与原有产品完全相同。
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具体劳动每次都必然使使用价值的质与量发生变化。
更准确的说法是:
具体劳动通过作用于劳动对象,生产新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既有物品的形态、用途及某些性能;这些变化可能表现为质的变化、特定性能的量的变化,或者产品数量的变化,具体情况取决于劳动的性质、加工方式和劳动对象的物质条件。
六、如果劳动什么都没有改变,还能称为有用劳动吗?
这是今天讨论中进一步提出的问题,也是检验前面结论是否严密的关键。
首先要区分:没有改变既有物品的属性,不等于没有生产使用价值或提供有用效果。
(一)没有改变既有物品,但生产了新的使用价值
例如,农民种植粮食。
在粮食收获以前,农民的劳动并不是在加工某一批已经收获的粮食,而是在组织农业生产,最终生产出新的粮食。
显然,这种劳动是有用劳动。
又如,木匠生产一张与原有桌子完全相同的新桌子。虽然新桌子的用途与原有桌子没有区别,但他仍然生产了新的使用价值。
因此,不能将有用劳动限定为必须改变某个既有物品的属性。
(二)没有改变物品的既有性能,但维持或保存了使用价值
例如,工人检修机器,使机器能够继续正常运行。
假设机器检修后的功能与正常检修前完全相同,那么能不能认为检修劳动没有作用?
不能。
因为这项劳动的作用,可能恰恰在于防止机器损坏,维持其原有性能。
类似地,某些监测、检测和维护活动,虽然没有立即改变物品的外观或性能,却能够发现隐患、防止故障,或者为后续生产提供必要条件。
因此,劳动的有用效果不一定表现为物的某项属性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保存既有的使用价值,或者避免不利变化。
(三)如果既没有生产新的使用价值,也没有产生任何有用效果呢?
假设某项活动既没有生产有用产品,也没有提供有用服务,更没有维护、保存或改善任何东西。
如果这些条件确实成立,就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耗费了时间和体力,就认定这项活动是有用劳动。
这里必须区分劳动耗费与劳动的有用性质。
人类确实可以在没有产生任何有用结果的情况下耗费体力和时间,但这种耗费本身不能证明劳动具有社会效用。
当然,判断劳动是否有用,也不能只看有没有发生可见的变化。某些劳动的作用可能表现在防止问题发生、提供信息或者为其他生产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因此仍须具体分析。
学习结论:没有改变既有物品的使用价值,不等于没有进行有用劳动;但单纯耗费劳动,也不等于一定生产了使用价值。
七、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为什么使用价值的变化不等于价值的变化?
在明确具体劳动与使用价值的关系以后,还必须回到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的分析。
马克思揭示,同一个劳动过程具有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二重性。
具体劳动是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抽象劳动则是撇开劳动的具体形式,将不同劳动作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来考察。
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具体劳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并把生产资料原有的价值转移到商品中;抽象劳动则形成商品的新价值。
因此,商品价值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W=c+v+s
其中:
c 表示转移到产品中的生产资料旧价值;
v表示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
s表示剩余价值。
这个公式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的价值构成。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构成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剥削的关键,并不是工人使原材料的使用价值提高了多少,而是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使用能够创造超过自身价值的新价值,而这一超过部分被资本占有。
所以,使用价值、价值和剩余价值必须严格区分。
(一)使用价值提高,不意味着价值必然增加
例如,工厂改进生产工艺,使桌子的耐用程度提高,同时使生产效率上升。
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看,产品的某些性能可能得到改善,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也可能增加。
但是,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使每张桌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那么单位商品价值仍然可能下降。
物质财富增加与单位商品价值增加,并不是一回事。
(二)劳动耗费增加,也不意味着价值必然增加
假设某个生产者使用低效率的工具,生产一张桌子耗费了20小时,而其他正常生产者只需要10小时。
不能仅因为这名生产者实际耗费了20小时,就认定桌子的价值由此提高了一倍。
在商品生产中,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个别生产者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直接决定。
个别生产者浪费的劳动时间,不能仅凭其耗费就转化为额外的商品价值。
(三)有用劳动与商品价值之间不能画上等号
一个人把木头加工成桌子,供自己使用。
这项劳动生产了使用价值,但如果桌子没有作为商品进入商品交换关系,就不能仅仅因为生产者付出了劳动、产品具有用途,便断言这张桌子形成了商品价值。
这表明,有用劳动与商品价值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形成新价值;使用价值的变化不能直接决定商品价值的变化。
八、从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主义的立场看,如何理解这些问题的社会意义?
使用价值是社会物质生产的基础。无论处于何种社会制度,人们都必须生产粮食、衣服、住房、工具以及其他满足社会需要的物质产品。
但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物质生产具有不同的社会目的和组织形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生产以价值增殖为支配性目的。资本家组织劳动,不仅是为了生产使用价值,更是为了实现资本增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占有,构成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展生产力同样需要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产品质量、增加物质产品的数量,但生产的社会目的应当是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为逐步消除剥削和阶级差别创造物质条件。
因此,不能把社会主义生产简单地理解为商品价值或货币利润的增长,而应当将社会生产的物质成果、劳动人民的利益以及生产关系的变革联系起来考察。
例如,一项技术革新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如果这种进步能够减少必要劳动耗费、改善劳动条件,并使劳动人民获得更多物质文化成果,那么它就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反之,如果生产率提高的成果被少数占有者攫取,而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反而增加,那么仅仅强调产量增长,就不能说明劳动人民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改善。
这说明,使用价值的生产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虽然具有物质技术方面的规定,但其社会意义还取决于一定的生产关系。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不能脱离生产关系,抽象地评价生产的社会目的和劳动成果的归属。
九、今天讨论的主要结论
通过今天的讨论,可以形成以下几条比较稳定的认识。
第一,使用价值的质主要涉及物的具体用途、功能及其满足需要的方式。 使用价值具有客观物质基础,但不能只根据物的外观判断其具体性质。
第二,使用价值的量必须明确具体的衡量对象。 产品数量、特定使用性能和满足需要的能力是不同的考察方面。可以衡量某项性能,并不意味着全部使用价值能够归结为统一的数量尺度。
第三,具体劳动是具有特定形式的有用劳动。 它能够生产新的使用价值,也能够改变既有物品的形态、用途和性能,但并非每次都必然使产品的质与量同时发生变化。
第四,生产新的使用价值,不等于必须改变既有产品的使用价值。 两件产品的用途和性能完全相同,并不妨碍它们分别成为新的使用价值。
第五,没有改变既有物品的属性,不等于没有进行有用劳动。 劳动可能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有用服务,或者维护、保存既有使用价值。但是,单纯耗费劳动时间和体力,并不能证明劳动具有有用性质。
第六,使用价值的变化与商品价值的变化不能混为一谈。 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并在商品生产过程中转移生产资料的旧价值;抽象劳动形成新价值。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产品的有用程度直接决定。
第七,物质财富的增长与资本主义价值增殖不是同一个概念。 从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主义的立场出发,分析生产的发展,既要考察生产力和物质财富的变化,也要考察生产关系、劳动成果的归属及其社会目的。
最后的理论概括
今天的讨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一段话:
具体劳动是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它通过作用于劳动对象,生产新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既有物品的形态、用途及某些使用性能。使用价值的变化可能表现为质的变化、特定性能的量的变化,或者产品数量的变化,但这些变化并不必然同时发生。具体劳动也不必每次都改变既有物品的属性,因为生产新的使用价值、提供有用服务以及维护和保存既有使用价值,同样可能构成有用劳动。然而,使用价值的变化不能直接等同于商品价值的变化。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形成新价值,而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要正确理解这些问题,就必须把物质财富的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规定,以及商品生产的社会关系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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