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律,决定于“事物本身的矛盾”和它“周围的一定条件”

作者:石中毛 来源:石中毛公众号 2026-10-04
在人类社会的许多领域、行业,都体现着这个道理。必须知道“规律”的相对性、阶段性、矛盾性、条件性。

规律决定于事物本身的矛盾情况和它周围的一定条件。

(艾思奇.《大众哲学》.)

“规律”,既然能称为“规律”,一般是正确的,也算“真理”。

但是,“规律”有两个决定因素、在这两个因素之内,才是规律、才能发挥作用。

这两个因素是:

1、“事物本身的矛盾情况”。

事物本身、自身,有没有特殊情况、个别情况;以及他自身内部的那两个“对

对、统一”情况,即“是怎样对立的”、是“孰轻孰重”、“东风压到西风还是西风压倒东风”。

比如:花草植物是在春天发芽,这是“规律”;但是,“温室温棚”里,冬天也发芽。这即是“特殊情况、个别情况”。

还有个“事物的矛盾”,是的、植物在春天或温室里会发芽,但是,假如植物花草生病死亡呢?花草内部包含着两个对立因素:健康与患病。如果植物生病了、死亡了,是怎么也发不了芽。这就是“事物的矛盾情况”。

2、“事物周围的一定条件”。

事物,就是那些事物,本质特性特征一般是不变;但是,假如他的“周围条件”发生变化了呢?如此,事物的规律,就完全变化或失去指导性、真理性,不能称为“规律、真理”了。

比如:水是液体的,但是,假如“周围”很寒冷或很炎热,还是液体吗?要么成了固体、要么成了气体。

儿童,是能健康成长,原因在于母亲的精心呵护、照料;但是,如果他的母亲遭遇意外死亡了呢?失去母亲的关怀,那些婴儿的总命运,就不是常理那样的情况、那样“规律”了。

所以,“规律”是“真理”;但是,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如果存在“事物本身的矛盾情况”、以及“事物周围的一定条件”变化或限制,“规律”就非但不是真理、反而是谬误了。

在人类社会的许多领域、行业,都体现着这个道理。必须知道“规律”的相对性、阶段性、矛盾性、条件性。

因此,在研究“规律”、追求“真理”的时候,要知晓这个“规律、真理”的片面性、相对性,不要获得一点认知,就“自以为得之矣”、好像手持“尚方宝剑”,胡作为、乱折腾,忽视了“规律、真理”的事物“自身矛盾情况”与“周围条件”。

至少,要进行“更广泛”的“真理的追求”,争取涵盖宇宙万物的方方面面。然而,就算做到了这样,还是不足的、因为“学无止境”。而且,世界还会涌现出许多“新事物”、之前没有出现过,需要“新认识”,怎么因那么点“小知识”就自满起来。

在实际的“行为”、“行事”、“办事”,很多人是“自信”的,因为往往事先掌握了一点“规律”;但正因为此,更需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以变应变”、做好“两手准备”;因为自己领会把握的那些“规律”,是有“条件”的、有“局限”——就是事物的“本身矛盾情况”与“周围条件”的变化。

在人类社会的许多领域、行业,都体现着这个道理。

如:学生上学;那些“学习方法”、“学习方式”、以及人际关系的处理经验等等;小学与中学、中学与大学、硕士与博士,在这些各个阶段、“规律”是完全不一样,至少需要“调整”,而不是只抱着小学时期的那个“老经验”,这样就是“不合时宜”、“不识时务”。

其它像“中医”、“政治”、“学问”、“科研”等等,都是如此。必须知道“规律”的相对性、阶段性、矛盾性、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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