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献」《谈谈资产阶级法权》(二)社会主义社会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必然性

作者:佚名 来源:红心向日照天明微信公众号 2026-10-02
我们是不断革命论者,又是革命发展的阶段论者,既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去勉强做那些现在还做不到的事情,更不能忘记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决不能以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看成平等的王国,把它凝固化,把资产阶级法权永久保留下去,甚至加以扩大。

我们是不断革命论者,又是革命发展的阶段论者,既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去勉强做那些现在还做不到的事情,更不能忘记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决不能以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看成平等的王国,把它凝固化,把资产阶级法权永久保留下去,甚至加以扩大。

新旧社会两重天。

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次大飞跃。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它和资本主义制度及一切剥削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如毛主席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现在的社会制度比较旧时代的社会制度要优胜得多。如果不优胜,旧制度就不会被推翻,新制度就不可能建立。"历史雄辩地证明:"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我们工人、贫下中农、广大劳动人民同声歌唱"社会主义好"。不过,我们在肯定社会主义社会和旧社会有着本质区别,具有极大优越性的同时,又必须看到社会主义社会中生长着的共产主义与衰亡着的资本主义的尖锐的斗争,看到它和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还有很大距离,还有和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的一面。这里我们主要是指它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一弊病。

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是不可避免的

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是和它的固有特点分不开的。

社会主义社会是由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最后的一个人剥削人的社会。这个腐朽、没落的社会制度充满了欺骗、暴虐和掠夺,充满了不平等。而共产主义社会则是一个没有帝国主义、没有资本主义、没有剥削制度的新世界,是人类最高理想。它是和资本主义制度以及一切剥削制度截然不同的社会。从前者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变成后者的想法只能是一种天真的不切实际的空想。这好比要一个刚出娘胎的婴儿一瞬间就长成为一个壮年人一样不可思议。共产主义要有一个成长发展的过程,只有经过它的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方能发展到它的高级阶段——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带着旧社会的痕迹。这种旧社会的痕迹是不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的,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进行着激烈的斗争。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这种衰亡着的资本主义因素。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资产阶级法权将作为共产主义新生事物的对立面而存在,这正是历史的辩证法。

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资产阶级法权,是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分不开的。毛主席教导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已经代替了资本主义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建立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的人们的相互关系和分配关系,已经代替了建立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基础上的资本家压迫、剥削劳动者的相互关系和分配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它能够容许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但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还有不完善的方面,除了新制度本身需要一个完善过程之外,还因为在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种衰亡着的资本主义因素。在这些方面资产阶级法权的消极作用,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矛盾的。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资产阶级法权这种衰亡着的资本主义因素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因素无时无刻不处于矛盾斗争之中。矛盾双方依据一定条件各自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发展和转化为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过程,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共产主义因素不断战胜资本主义因素的过程。斗争的结果,共产主义的新生事物,由小变大,在一切方面逐步上升为支配的东西,资产阶级法权这种衰亡着的资本主义因素,则由不断地限制而缩小其范围,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这个矛盾表现在政治上、在阶级关系上,就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无产阶级代表新的生产关系在斗争中越战越强,资产阶级代表旧的生产关系进行垂死挣扎,不断受到沉重打击而削弱,直到最后被消灭。然而,这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斗争过程,只要这个过程没有结束,作为旧社会痕迹的资产阶级的法权就不可能消失。

社会主义社会里,旧的社会分工还不能立即取消。虽然,由于所有制变更了,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比起旧社会那种对立的状况应该说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工业比农业先进;城市比农村现代化;脑力劳动者比体力劳动者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这仍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三大差别,这些也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因素。消灭三大差别需要经过长期的奋斗,只要三大差别存在,反映这些差别的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也就必然存在。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的部分资产阶级法权,我们应当用对立统一的观点来看,坚持两点论,反对形而上学,要看到既承认它、又限制它这两个方面的辩证统一关系。一讲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的不可避免,就不对它加以限制,任其扩大,那是搞修正主义。而一讲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就想一下子把它全部取消,当然也是不对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必须把重点放在限制上。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路线指导下,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采取积极措施对它进行坚决的、恰如其分的限制,逐步缩小其活动范围,防止它的消极作用和破坏作用,为最终取消它努力创造条件;当然商品制度、货币交换、按劳分配等交换和分配形式,是由现阶段所有制关系决定的,还要允许资产阶级法权在这些领域里存在,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革命导师马克思曾经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人们的觉悟还没有达到"习惯于履行社会义务而不需要特殊的强制机关,不拿报酬地为公共利益工作成了普遍的现象"的水平。因此,象列宁所说的那样,在社会主义社会还要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也就是还不得不允许资产阶级法权在生产关系的某些领域继续存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也是这样。只有到了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切才会取消。

但是,马克思主义者承认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的必然性,是要限制它、缩小它,直至最后消灭它,而不是扩大它,把它凝固化。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也在那里讲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他们的目的与我们根本不同,他们是要把资产阶级法权这种不平等奉为神圣,不断地强化它、扩大它,把它永远保存下去。因为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重要的经济基础,如林彪反党集团中的某些人物就是这种新产生出来的资产阶级分子。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与修正主义存在着激烈的斗争,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

总之,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可以使我们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的理解,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警惕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提高反修防修的自觉性。

资产阶级法权在所有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

建国以来,在毛主席和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民逐步地消灭了帝国主义所有制、官僚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封建主义所有制,逐步地改造了民族资本主义所有制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逐步地代替了这五种私有制。到一九七三年,在工业方面,全民所有制工业和集体所有制工业包括了全部工业固定资产和工业总产值,职工人数占了工业总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九点二。其中全民所有制又占了很大的优势。在农业方面,集体所有制占了农业生产资料中的耕地、排灌机械的百分之九十左右,拖拉机、大牲畜的百分之八十左右,生产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占全国总产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此外还有一部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场。在商业方面,国营商业、集体所有制商业占零售商品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九点八,其中国营商业又占了绝对优势。所以,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国的所有制已经变更,我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已经基本上挣脱了私有制的锁链,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已经逐步地巩固和发展起来。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所有制方面占统治地位,这是一个伟大的胜利。这个变更正是我们考察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出发点,离开了这一点就会看不到社会主义制度和旧制度的根本区别,看不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同时,我们又必须看到,在我国所有制方面的问题还只是基本解决,还没有完全解决,资产阶级法权在所有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法权在所有制范围内已经不存在了,是指的全部生产资料已经归整个社会所有。现在我们还没有走到这一步,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能忽视无产阶级专政在这方面还有很艰难的任务。

首先,我国还存在一小部分私有制的残余。在工业方面,还存在占工业人数百分之零点八的个体手工业,包括农村中少数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如木匠、竹匠、铁匠、泥水匠、成衣匠等。商业方面,还存在占全国商业零售总额百分之零点二的个体商贩,在农村还保留着相当数量的集市贸易。农村人民公社社员还保留着少量的自留地和一些家庭副业,包括饲养家禽家畜,搞家庭手工业和从事采集、养蚕、养蜂、渔猎,等等。

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旧中国小生产如同汪洋大海。今天广大农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广大贫下中农是农村中的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他们积极走社会主义道路,发展集体经济,在党的教育下,社会主义觉悟不断提高。他们是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军。但他们中间的某些人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小生产的某些固有特点,还会受资本主义的侵蚀。至于一部分富裕农民他们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比较严重,总想利用商品制度和货币交换,进行投机活动,走个人发家致富的道路。正如贫下中农在批判自发资本主义倾向时说得好:小生产旧习惯多保留一分,离社会主义就远一分;小生产思想多发展一步,离资本主义就近一步;沿着小生产道路走下去,就势必造成贫富两极分化,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显而易见,私有制在我国所占的比重虽小,仅是一种残余,但如果不对农民继续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即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弄得不好,势必削弱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导致出现新的资产阶级分子。为了逐步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继续对这一部分私有制逐步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社会主义公有制也还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区别,全民所有制在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方面还很薄弱。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促进我国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还只是部分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拿生产队与外部的关系来说,它是一个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公社以至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无权统一调配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劳动力及产品。也就是说,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仅仅是一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而不是整个社会全体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同时,由于各个劳动集体单位的设备能力、自然条件和技术程度有差异,体现在分配上必然也会有差异。以甲乙两个生产队为例:假定甲乙两个队耕地面积一样,人口一样,而甲队的土地比较肥沃,地理条件比较好,灌溉方便;乙队则相反,那么即使乙队和甲队花上同样的劳动力,到收割时甲队的产量要比乙队高,反映到每个社员的个人收入上,甲队每个社员的收入就比乙队每个社员的收入要多,客观上就有了差别,这显然是一种不平等。至于两队种植的作物经济价值高低、交通的便利程度有别等等因素也会造成收入上有差别,这种差别仍然是一种不平等,还是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法权。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就我国多数地区来说,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还是基本适应的。随着社会主义大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公社、大队两级经济的壮大,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所有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逐步向以大队乃至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所有制过渡。在更远的将来,人民公社还要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再由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向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过渡。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个阶级、两条道路和两条路线的斗争。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还有一个前进还是倒退的问题。搞得不好,很可能演变为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会倒退到私有制的老路上去。

我们是不断革命论者,又是革命发展的阶段论者,既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去勉强做那些现在还做不到的事情,更不能忘记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决不能以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看成平等的王国,把它凝固化,把资产阶级法权永久保留下去,甚至加以扩大。

即使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也还有个领导权问题。毛主席在九届一中全会上指出:"看来,无产阶级CR不搞是不行的,我们这个基础不稳固。据我观察,不讲全体,也不讲绝大多数,恐怕是相当大的一个多数的工厂里头,领导权不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在工人群众手里。过去领导工厂的,不是没有好人。有好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都有好人,支部书记有好人。但是,他是跟着过去LSQ那种路线走,无非是搞什么物质刺激,利润挂帅,不提倡无产阶级政治,搞什么奖金,等等。""但是,工厂里确有坏人。""就是说明革命没有完"。毛主席的指示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所有制的问题我们不能只看它的形式,还要看他的实际内容。如果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领导权为一小撮新老资产阶级分子所篡夺,全民所有制也只能有名无实。即使是好人掌权,如果路线错了,那么,领导权的问题也不能算是解决了,还有复辟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可能。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执行一条什么政治路线,决定领导权究竟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也决定了我们的工厂企业归哪个阶级所有。领导权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和工人群众手里,认真贯彻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执行"鞍钢宪法",走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道路,大干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的消极作用就会受到限制,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就会得到逐步巩固和发展。与此相反,一小撮新资产阶级分子把持了政治的领导权、生产的管理权、产品的支配权,必然对广大工人群众实行资产阶级专政,在社会主义招牌下,大搞资本主义经营,把一部分企业改变成这些人的私有领地,重新把工人当作雇佣劳动力,使所有制方面已被取消的资产阶级法权得以复辟。尽管有"国营"、"全民所有制"的招牌,而实质是挂着社会主义的牌子,走着资本主义的路子。正如工人所说:"方向路线偏,企业性质变。失去领导权,就会丢掉主人翁,变成雇佣工"。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存的情况,决定了我国还实行商品制度和货币交换。目前,我国还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商品交换关系:(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3)公社社员之间、农民同城镇居民和商业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此外,职工同社会主义商业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是以"按劳分配"原则为基础的。职工通过工资的形式从工厂企业领取了劳动报酬,然后到商业部门购买各自需要的消费品。这种交换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国家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一种形式。这种交换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交换中的原则,交换的结果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同样具有商品交换的性质。至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虽然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分配、调拨,交换的结果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仍是全民的财产,但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毕竟不同于将来的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各个国营企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国营企业之间产品的调拨,仍需计价、付款,所以还保留了某种商品的属性。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因为所有制变更了,它和资本主义有所不同。但是,就这种商品交换通行的原则来说,却同样是等价交换这条资产阶级法权原则。这点它与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存在商品制度,就必然存在商品所固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价值规律必然在商品交换中仍起着某些作用,供求关系在某些方面还要影响到价格,资产阶级分子就可以利用商品差价和价格变动搞投机倒把,牟取暴利。有些人还可能利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将它转化为商业资本,来大发横财。还有的人可能通过各种合法和非法的手段,取得大量货币,开设"地下工厂",将货币转化为工业资本。在货币消灭之前,"每个有货币的人都有实际的剥削权利"。一旦货币转化为资本,必然又重新回到把劳动力也当作商品的资本主义旧制度上去。

综上所述,我国所有制方面要完全取消资产阶级法权,还有一个长期的艰巨的斗争过程,还要努力作战。

资产阶级法权在人们的相互关系方面还严重存在

人们的相互关系是生产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定的相互关系是由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不过相互关系也具有很大的能动作用,它反作用于所有制,在一定条件下还起着决定作用。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处于资本家的统治和支配之下,受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推翻旧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一场伟大的斗争,是社会制度和人的相互关系的一场大变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由被统治、被压迫的阶级变成了统治阶级,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而地主资产阶级则由统治阶级变成了被统治阶级,被迫接受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统治,在劳动中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公民。

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相互关系本质上是阶级关系。现阶段,在我国存在着两个剥削阶级和两个劳动阶级。地主买办阶级的残余和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是两个剥削阶级;工人阶级和集体农民及其所属的劳动知识分子是两个劳动阶级。社会主义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主要就是这四个阶级之间以及他们内部的关系。这四个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简单平列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的阶级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各种关系必然要受到它的支配、制约或影响。修正主义者抹杀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的阶级性质,侈谈人们相互之间是什么抽象的"同志、朋友和兄弟"的关系,这是荒谬绝伦的。只要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就绝对没有超阶级的"同志、朋友和兄弟"关系。要无产阶级放弃自己的统治去跟资产阶级称"兄"道"弟",完全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掩护他们向无产阶级搞反攻倒算,让他们再次爬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

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确立以后,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大量存在的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内部的关系,即两大劳动阶级之间及其内部的相互关系。由于所有制变更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劳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是为地主、资本家发财致富而劳动,而是为社会、为国家、为革命而劳动。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了。马克思说:"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这里是指整个生产资料已归全社会所有的条件说的,我们朝这个方向所作的努力已给发展新型的为共同革命目标而斗争的同志式关系,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在我国劳动人民内部现在已经逐步建立起了新型的人与人的关系,不论是生产工人、人民公社社员还是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大家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是为了一个革命目标工作,彼此只有职务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正如我们工人所说的:"分工虽不同,都是主人翁。"这种关系在本质上、原则上是一种互助协作的社会主义相互关系,它是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强大力量。当然,这并不是说这种相互关系现在已经十分完善,已经不具有阶级性质了,恰恰相反,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内部的关系本质上仍是阶级关系。因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着阶级和阶级矛盾,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内部的关系必然要受到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这一最基本的阶级关系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要打上阶级的烙印。同时,旧的剥削阶级的传统观念、陈腐习惯还对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相互关系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反作用。因此,劳动人民内部的相互关系除了前面我们所说的互助协作的基本一面之外,客观上还存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还严重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

人们相互关系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首先表现在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事实上还存在着不平等。

在旧社会,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是根本对立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对立已经消失,日益发展着相互协作、相互支援的新型关系。工农联盟正在逐步加强和巩固。但是,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还是存在。工业和农业,还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低的差别,工业中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为主,而农业中则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主。客观上,在生产技术、文化、生活等方面,农业落后于工业,农村落后于城市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农业产品的价格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剪刀差"虽然已经逐步在缩小,但是并未完全消灭。这一切反映出社会主义社会工农、城乡之间的关系仍然有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如果这些工农、城乡之间的差别,我们不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缩小它,那么工农联盟就不可能是巩固的,将会妨碍社会主义相互关系的形成,削弱无产阶级专政。因此,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还存在的差别,要注意在这方面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我们是不断革命论者,又是革命发展的阶段论者,既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去勉强做那些现在还做不到的事情,更不能忘记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决不能以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看成平等的王国,把它凝固化,把资产阶级法权永久保留下去,甚至加以扩大。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也没有根本利害冲突,他们能够建立相互帮助、相互促进的同志式关系。但是,由于旧的分工还没有完全消除,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仍然存在着差别。脑力劳动者持有一定的技术理论知识,一般说来,脑力劳动者在生产中是执行组织和管理职能,而体力劳动者主要是进行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在许多方面,脑力劳动者仍然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如果我们不注意限制这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技术至上"等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就会泛滥成灾,新的精神贵族就会一批一批地出现,又会重新出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列宁曾经指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是"现代社会不平等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历史经验证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的存在也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重要温床。所以,我们时刻也不能忽视社会主义社会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的影响,必须根据毛主席的一贯教导,大力推进知识分子劳动化,劳动人民知识化。

社会主义社会中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劳动阶级内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总体上讲,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领导与被领导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这个基础上同志式的关系正在日益发展。在革命队伍内部人们在革命中、生产中、工作中的地位都是普通劳动者,都是普通一兵,应该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平等互助、同甘共苦。人们的工作虽然有所不同,职务有所不同,然而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不应该有任何特权。毛主席教导我们:"任何人不论官有多大,在人民中间都要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决不许可摆架子。"但是,由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由于三大差别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相互关系方面,必然存在等级差别和某些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法权还严重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瘟疫",如等级观念、私有观念、名利思想等仍然经常腐蚀着人们灵魂。如果处于领导地位的同志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注意改造世界观,就很容易会去扩大这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例如,有一些处于领导地位的同志,不同程度地滋长了脱离群众的官气,贪图个人享乐,欣赏和追求起资产阶级法权来。这种热衷于利用职权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的领导者,必然要站到群众的对立面上去,从而破坏领导和被领导的同志式关系。

总之,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三大差别,实行商品制度,人们相互关系方面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还严重存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制度能否不断地巩固和完善,这和能否正确地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而关键又在于路线是否正确,搞不搞马克思主义。人们的相互关系调整得好了,就能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否则,人们的相互关系搞坏了,所有制会变,已被取消的资产阶级法权还会复辟。社会主义新型相互关系的逐步建立,是我们同旧传统、旧习惯斗争的结果,是不断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结果。而相互关系方面资产阶级法权还不同程度地严重存在,反映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的长期性。资产阶级和具有严重资本主义倾向的人,千方百计地强化、扩大人与人关系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作为他们瓦解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复辟资本主义的基础。因此,即使社会主义所有制建立起来以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主义的新型相互关系也不能自发形成,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然要受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的影响,我们要自觉地去不断加以调整。

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方面还占着统治地位

消费品分配形式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又一个重要方面。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一种分配形式,都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任意选择的,而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一定的分配关系一旦确定,又反作用于所有制。

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由于所有制变更了,生产资料掌握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手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第一次实行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不劳动者不得食"、"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社会主义原则,是对资本主义那种"按资分配"、"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分配形式的一个否定。这是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要求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工作,而社会则按每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消费品。在我国现阶段,以工资形式和工分形式付给职工和人民公社社员劳动报酬,都是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形式还有其历史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我们还要运用这种分配形式,还要承认人们在劳动收入上的差别。但是,按劳分配决不是十全十美的形式,更不是共产主义的东西。因为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作为分配尺度,并以同一尺度应用在情况不同的各个劳动者身上,这就必然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在这个领域里资产阶级法权还占着统治地位。

我国现在实行的八级工资制也不平等,是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方面占统治地位的一个具体表现。

当然,我们首先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的工资制度与资本主义的工资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工资反映了资本家和工人的剥削和被剥削、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掩盖了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行径。而我们社会主义的工资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或价值,而是国家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进行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它反映的是劳动者个人和代表整个劳动人民利益的国家的关系。社会主义工资制度较之旧中国的那种混乱的、腐败的、极不合理的工资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它与生产力的发展有相适应的一面。但是,社会主义的工资制度也不平等,还保留着旧制度的痕迹。我国的八级工资制是一九五〇年制定的。它是通过工资等级表、工资等级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三个要素来划分工资等级的制度。工资等级表把工作分成等级,做什么工种按什么工种的工资等级评级,也就是从制度上允许某一部分工人的工资拿得多,而另一部分人的工资始终保留在低于这部分人的水平上,客观上会造成不同技术工种之间、技术工与普通工之间、生产工人与辅助工人之间的矛盾和不平等,既不利于团结,也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调配。从工资标准看,八级工资制一定程度上使用了资本主义的供求规律来调节社会劳动力。在某些部门工作工资标准高,这就默认了在某些部门、企业工作可以享有较高报酬的特权,从而可能产生企业与企业、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矛盾,产生了又一种不平等。就技术等级标准而言,也存在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学习和掌握技术是要自己花本钱的,技术是属于私有的,反映在工资上就是熟练的雇佣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社会主义社会,学习和掌握技术的费用基本上是由社会负担的。"所以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而区分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的技术等级标准,让技术高的熟练劳动者领取较高报酬。这就等于让本来不应该有什么额外要求的人得到了较多的收入,这就和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是一种不平等。

我们是不断革命论者,又是革命发展的阶段论者,既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去勉强做那些现在还做不到的事情,更不能忘记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决不能以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看成平等的王国,把它凝固化,把资产阶级法权永久保留下去,甚至加以扩大。

可见,八级工资制虽然在正确路线的领导下,我们可以利用它,并且防止、限制它的消极作用,但是,它是一种有重大缺陷的工资制度。如果,不以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那末,八级工资制所保留的等级差别会使少数人技术挂帅,钞票打头,围着钱转,这就又回到了"做事就是为了拿钱"的资本主义世界的旧道德上去。它是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的主人翁地位格格不入的。因此,八级工资制是一种不甚合理的工资制度,我们应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逐步地加以改革。

综上所说,对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的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革命导师多次指出是一种"弊病"、"缺点",是"资产阶级的框框",是"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的东西。这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我们是不断革命论者,又是革命发展的阶段论者,既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去勉强做那些现在还做不到的事情,更不能忘记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决不能以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看成平等的王国,把它凝固化,把资产阶级法权永久保留下去,甚至加以扩大。我们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既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承认某些方面事实上不平等的制度,更要根据客观条件的发展对它加以限制,并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它,直至最后消灭它,"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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