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反讽
长期以来,学界普遍将《德意志意识形态》等一系列文本中所确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原则作为某种科学纲领所接受。然而,这也常被诟病为黑格尔式的“生产形而上学”。但如果我们回到《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语境,不难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使用的诸如“现实的人”、“生产力”、“生产方式”等术语,都来自青年黑格尔派、德国历史学派、法国社会主义以及英国古典国民经济学等理论前置,因此,正如《资本论》是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反讽式建构”,《德意志意识形态》也应当被视作一部论战性著作,而不是从“费尔巴哈章”中提炼出某种马克思主义教条理论体系。通过概念来建构历史的各个环节,讲述历史的渐进式演变本身就是黑格尔风格,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做的工作实际上和《资本论》一致,就是揭露青年黑格尔派所建构的所谓“历史理论”的虚妄。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开篇所主张的“现实的人”的原则——即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而为了生活就必须生产生活资料——不应当被解读为一套关于人类需求的哲学主张,而应当被视作一种批判。这样,《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自相矛盾(如果意识是社会的产物,那么作者自己是站在何处言说?)也就迎刃而解了。

1.现实的人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开篇,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我们要开始谈的前提并不是任意想出的,它们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加以抛开的现实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所谓“现实的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但同样是谈论“现实的人”及其活动,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与青年黑格尔派不同?
学界普遍将“实践”作为马克思全新的现实历史话语,并理所当然地认为考察现实的历史的具体的社会生活过程就获得了现实性、具体性。但根据我们之前的文章所论述的“马克思的方法论”,历史科学作为一种科学第一步就需要“预设”基本概念以界定其考察的对象范围,这一过程已经决定了任何一门科学都不可能是绝对具体的。同样的道理,对于“实践”而言,其作为历史科学的前提被把握时就不可能是“被描述的对象”而是“被构成的概念”。因此,“实践”概念的使用在这里就不能是原则性的,而是批判性的,它需要在历史科学的体系中得到展开以展现其自身的限度,此时的理论才是真正具体与现实的,也真正贯彻了马克思与恩格斯所说,“哲学家们那样当作职业,也就是当作行业来从事的那种与现存关系脱节了的意识的变化,其本身就是现存条件的产物,是和现存条件不可分离的”。
对于现实的人的直接考察存在两种方向,一种是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唯物主义”,旨在通过人的感性活动来考察人的本质;另一种是德国观念论,旨在通过人的理性思辨运动来考察人。我们已经知道,青年黑格尔派在批判德国观念论的同时自身也陷入到了“抽象”的境地,这种“词句反对词句”的过程我们可以概括为“存在/社会存在反对意识/社会意识”的过程——唯物主义直接考察存在本身,唯心主义直接考察意识本身。冲突使得各种概念对立起来,也正是以这种冲突为基础产生了新的认识。意识建立于存在之上,而存在则需要意识那里得到体现,整个矛盾过程让我们提炼出了社会实践这一中介,只要是人去面对自然物质,就永远只能是从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亦即经过一定的社会实践中介。这样,历史科学的考察也就在现实的人的基础上得以展开,“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这与米塞斯所谓的“人的行动”截然不同,米塞斯直接将人的行动作为国民经济学的自明公理确立下来的并建构自己的体系,而我们则明确了“现实的人的行动”只是国民经济学的前提概念,它并不是在自身中规定自身,而是在具体的展开、在一定的社会系统中展示其内在矛盾。
2.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级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的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级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在这里我们第一次遭遇到“生产力”这一概念,而这里的生产力概念很明显不仅仅是庸俗化处理过后的生产资料。第一,赫斯通过将黑格尔哲学与蒲鲁东的社会主义结合,指出人的生活就是行动或劳动,而劳动是“真正的个体——自我意识的精神、自由的人,真正的普遍”(赫斯《罗马与耶路撒冷》),并且根据费尔巴哈的类哲学,这种劳动又并不是单个人的活动而是人们社会生活交往中的“共同活动”,“人与人的交往越发达,他们的生产力也就越强大”(赫斯《论货币的本质》);第二,李斯特反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只重视财富本身的“价值”,提出要关注创造财富的力量即生产力,“生产力是树之本,可以由此产生财富的果实,因为结果子的树比果实本身价值更大”(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而生产力又不仅仅是体力劳动,还有个人的智力和社会条件;第三,李嘉图派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强调从客观发展的物质生产力出发,而不是从“人的本质”这一价值悬设出发考察社会,“动机是从事物产生的,从周围的环境产生的,不是从空洞无聊的语言中产生的”(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这三个理论来源共同指向了一点,即生产力是一定的生产方式或结构在实际运动中发挥出来的能力。
由此,对生产力的考察转向了对生产关系的考察,在生产关系中作为生产力的劳动被中介,或者说被异化。因此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而言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生产力的对象化产物,只不过在后来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同生产力相对立。因此,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原因,或者说异化劳动是私人所有的原因。但是,生产力/异化劳动与生产关系/私人所有的关系在青年黑格尔派那里产生了混乱:一方面私人所有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为了说明劳动的异化又指出私人所有是劳动异化的原因,私有财富到底产生于何处也就模糊了。
而马克思在这里对于青年黑格尔派的突破就在于指出,“要使这种异化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就必须让它把人类的大多数变成完全‘没有财产的’人,同时这些人又和现存的有钱的有教养的世界相对立,而这两个条件都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这里的生产力当然是共同生产,但与马克思的各种理论背景不同,马克思在这里赋予这种共同生产以历史规定性,即“分工”。通过分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得以发现:对于个人而言,劳动必然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外化于他者之中,因此个人的劳动产生了市民社会意义上的私人所有;同时,“分工不仅使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而在劳动产品的交换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得以发生。也恰恰是通过分工的中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得以显现: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生产生产资料或剩余劳动产品的一部分人得以且必须从必要劳动中独立出去,而这一部分人的生活资料也就需要从他人手中获取,这就产生了交换关系。
但此时这种个人占有还不足以产生剥削性的私有制,这一跨越需要“贫穷的普遍化”。我们知道在前现代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下很难产生中这样普遍的交往形式,这一转变的关键也就在于劳动者无法自己获得生活资料而只能出卖劳动力。在这里,我们回到了《资本论》的讨论中,这种市民社会的个人私有制如何发展出交换价值与价值,并最终让劳动隶属于资本,但这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整个分工的发展历史的考察得出了这样的一个观点,即作为社会处境的生产方式是“整个历史的基础”,并从这个基础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
3.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讨论了国家与法同所有制的关系,但具体的“建筑隐喻”则是散落在之后特别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之中。一种可能的指责是认为马克思在这里陷入了“经济决定论”而忽视了上层建筑各部分的相对独立性,然而按照我们对马克思著作反讽性的解读,这里所呈现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公式很显然是针对的其他思想家。在圣西门那里,上层建筑只是一种形式,而“所有制的制宪工作才是基本”,因此上层建筑变革的关键就在于“实业界的主要领导人只要团结无间,采取适当的措施,就足以建立起实业制度,使社会放弃我们祖先居住过的封建大厦的废墟”(圣西门《实业家问答》),换句话说只有迎来所有制上的变革才能建立新的社会大厦。蒲鲁东则继承了这一观点,指出国家只不过是私有制的产物。因此我们看到对“经济基础”最广泛的关注并非来自马克思,而是来自法国社会学。基于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妄图将所有权作为一个独立范畴、一种抽象且永恒的观念来定义,这只能是法哲学或形而上学的幻觉”(马克思《哲学的贫困》)。因此我们看到,并非马克思而是法国社会学陷入了用法律术语解释基础,又用经济基础解释上层建筑的循环论证。
那么难道我们需要转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反作用的考察吗?如果这样,我们又陷入到了马克思所称的“法学家意识形态”,在那里“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这里的典型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法学,在他们那里市民社会的基础要求存在上层建筑来保障市民社会,而国家克服了市民社会的局限性,同时也成为了实现普遍理性的绝对者,因此仿佛“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最终这种中介自己脱离了基础,成为了某种自为存在。
很明显,无论是用经济基础解释上层建筑还是直接考察上层建筑,都指向了同一个现象,即某一社会形态的无中介运动。社会形态在此时成为了自然的存在,失去了其历史的规定性。正是通过对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一概念对子的彻底贯彻,我们发现了循环论证并指向了某一个中介的存在,这也就引入了这两个概念的历史规定性。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的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与前现代上层建筑的不同之处在于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换句话说政治与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下得到了分离,由此“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也就有了经济基础/经济与上层建筑/政治的二分。因此在这里,所有权并不是从个人占有中直接跳到财产的一定形式,而是有一定的历史过程,这个历史过程也就是社会形态的限度。所以,我们可以分别考察经济基础与各种上层建筑,但整个建筑本身来自一定范围内的分工协作,换句话说,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分工形式要求人们创造出“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只不过这一组织形式在后来进一步抽象为了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有机体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就真正理解了或者重释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坚持的市民社会与国家极端对立的观点,这不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更反映了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国家在最初的意义上只不过是调节产品的交换与使用,例如修建水利工程、电力系统、运输系统等基础设施与公共福利等等,换句话说它只是一定分工的表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将国家视作能动主体或生产力的某种形式是合理的,但在私有制背景下,这一能动主体只能服务于私有制的再生产,它不仅要保障产品的交换,更要保障劳动力的交换,这正是国家作为阶级支配手段的体现。最终,政治与经济的分离又重新结合了起来,资本主义并没有消灭甚至延续了封建性,“政治统治已成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阶级统治,而不是个别资产者对自己的工人的统治”(马克思《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但对于马克思而言,私有制国家的存续归根结底来自分工协作,而共产主义要实现的则是“交往形式本身的生产”,因为“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这就要求国家形式不掩盖国家/政治与市民社会/经济的矛盾,“能使这些矛盾进行公开斗争,从而获得解决的国家形式才是最好的国家形式”(马克思《六月革命》)。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功能才从“同一哲学”式的“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转向“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
4.阶级
只有在考察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并将二者视作统一的总体之后,对于阶级的讨论才是可能的。
阶级概念普遍被考虑为一种经济范畴,这一看法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出现,在《政治学》中他以财产和职业为依据划分各个阶级。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经圣西门学派与法国复辟时期历史学家的经济利益关系,一条有关经济因素的阶级斗争理论谱系得以显现。根据财产多少来划分阶级,并以此来展开围绕经济利益的阶级斗争理论,这种实证主义方法当然是合理的,然而这也就导致了对于阶级的“经济一元论”的解读,同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一样按照收入集团来分析阶级结构不可避免地导致将阶级仅仅视作经济上的规定。
另一方面,另一种误解则是将阶级视同为位置固定的等级。这一观点更多来自前现代,尽管现代同样有类似的看法,但不同之处在于在前现代,个人与其社会地位的结合是与生俱来的命运,而不取决于各种偶然因素,例如在前现代等级制社会“贵族总是贵族,平民总是平民,不管他们其他的生活条件如何;这是一种与他们的个性不可分割的品质”。当然这并不是说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是自由的,尽管对于资本主义的个人而言其生活条件是偶然的,但职业的选择、地位的实现等这些结果,依旧被某种必然的统治所决定,亦即个人又不得不纳入到社会分工的体系之中。现代社会又表现出了其封建性,这正是青年黑格尔派等一众激进的自由主义者所批判的对象,“在这以后就可以把各种等级和阶级理解为一个普遍概念的一些类别,理解为类的一些亚种,理解为人的一些发展阶段”。
综合这两个错误观点,我们也就看到作为社会形态抽象的结果,阶级在这些考察中失去了其历史条件,最终导致了阶级与阶级斗争概念的泛化。“至今一切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一点当然是正确的,但在这之前首先要考虑的是阶级本身的规定性。“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马克思:致约瑟夫·魏德迈,1852年3月5日),也就是说,在进行阶级分析之前,首先要做的应该是考察一定阶段生产力与交往形式。
“在分工的范围内,私人关系必然地、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阶级关系,并作为这样的关系固定下来”,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分工必然产生产品交换,而通过交换财产实现了在少数人手中的积聚,并促使了私有制的产生,而我们知道阶级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列宁《伟大的创举》),因此阶级形成的关键在于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丧失以至于不得不出卖劳动力,这也是区别于等级与阶层概念的地方,也是阶级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更为明显的原因。但这并不是说在前现代社会不存在阶级,我们现在有必要考虑“自在阶级”与“自为阶级”这两个概念。
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指出小农阶层一方面因为共同的经济社会条件而在客观上是一个阶级,但另一方面“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这本身也是由不发达的分工所决定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处在无产阶级普遍贫穷(即失去生产资料)的社会处境。而对于无产阶级而言,“经济条件首先把大批的居民变成劳动者,资本的统治为这批人创造了同等的地位和共同的利害关系”(马克思《哲学的贫困》),更为发达的分工形式使得无产阶级必然而不是可能成为一个阶级。而这也就导致了走向“自为阶级”的不同路径:对于无产阶级而言只需要科学地指明其已经存在的社会处境即可唤醒其阶级意识,而对于小农而言却只能通过代表来强行组合他们的利益,“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而不是极端的阶级对立。最终我们看到,阶级本身与阶级斗争的样态实则取决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发展程度:在前现代社会,阶级矛盾以一种直接的等级式权力压迫与争夺来展开的,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分散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则作为更为隐蔽的中介形式处于经济基础(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与上层建筑(国家的普遍性)两端,由此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极端二元对立被经济领域的冲突(竞争)与政治领域的冲突(选举)所掩盖,但二者的具体性实则由分工形式所框定。这就是为什么,阶级支配只有在资本主义革命的“政治解放”之后才有如此清晰的表现,阶级矛盾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是最为激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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