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关于高利贷的探索反思我国历史上的奴隶制问题

作者:季立东 来源:季立东公众号 2026-05-26
从上面的梳理看,小生产是潜在的奴隶制,而奴隶制又暗含着小生产,当他们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向对方转化,这个过程中高利贷这种古代的生息资本就会起到…加速的作用,起到了从自由劳动者走向奴隶的中介作用。

依据传统的五个历史阶段的划分,原始社会后面是奴隶社会,之后是封建社会,在之后就是资本主义、共产主义。这是欧洲的情况,而我国的情况其实更为复杂。长期以来我们对我国奴隶制的思考,缺乏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相关内容的指引,一直缺乏大胆的深刻的认识,而囿于传统的划分裹足不前。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相关内容是在第三十六章“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 ”。《资本论》第三卷的手稿写的早,1863年8月至1865年底,马克思撰写完成《资本论》1863~1865年草稿,其中的第三册《总过程的各种形态》就是《资本论》第三卷唯一的原始全卷手稿,成为后续恩格斯整理出版的基础。之后到1867年,马克思对这份手稿做了进一步补充和修改,最终完成了第三卷的主体内容。

‌未完成定稿‌:马克思晚年健康恶化,加之还需要推进《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并参与国际工人运动,始终没能完成第三卷的最终定稿工作,直到逝世都停留在初稿阶段。

而马克思的古代史笔记是从1879年开始写的。他的古代史笔记更侧重是原始社会的历史资料考察,而非奴隶制。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核心写作时间是1884年3月到1884年5月‌,恩格斯仅用两个月就完成了该书初稿,同年10月在瑞士苏黎世首次出版单行本。后续恩格斯又做了修订完善:1890年,他结合考古学和民族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收集了原始社会史的新材料,重点对“家庭”章节做了重要修改补充,修订后的第四版于1891年在德国斯图加特正式出版。

我们知道传统的五阶段论主要是依据恩格斯的这部著作,但是这部著作的内容不能涵盖我们的历史情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的思考就显得非常的珍贵了。

马克思在这里思考的两大点值得我们重视:首先是奴隶制马克思分为两种:家长制的奴隶经济,和后来希腊罗马时代那样的奴隶经济。而在这部分马克思重点考察的也是希腊罗马时代的奴隶经济,不是所谓的家长制奴隶经济。

严格说来,马克思对于奴隶制有三个种类的划分:家长制奴隶制,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美洲在资本主义制度后衍生的奴隶制。

但是,马克思这里没有对于家长制的奴隶制进行更进一步的思考,只是一笔带过。这是有原因的。因为这里本来是要思考资本主义制度之前的高利贷经济或者是生息资本,而这在更为古老的奴隶制中还不存在。也正是因为这样,我想,马克思的“家长制奴隶制”就是直接从原始社会产生的奴隶制,这种奴隶制中的奴隶的第一且首要的来源应该是战争俘虏。这是人类在有了生产剩余后第一次产生的阶级分化。

当然,家长制奴隶,还有另外一种解释的可能,就是基于整个私有制下,父亲把包括妻子、孩子在内的全部家属作为奴隶、作为私有财产。按照用语上看,似乎家长制奴隶更符合这个情况,不过,这种情况乃是私有制高度发达,家庭出现后的情况,而原始社会早就因为战争或者是债务出现奴隶制了,又该怎么解释呢?

马克思这里提出的家长制奴隶制是与希腊罗马奴隶制对应的,所以我想更该是原始社会之后产生的奴隶制,主要是战争奴隶。

之所以说是战争奴隶,是因为马克思在这里讨论的主要是基于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奴隶,为了完税、或者生活所迫、或者是为了继续发展生产而去借高利贷导致的债务奴隶。古罗马这样的奴隶是大量的。这是罗马出现奴隶制的根本原因。战争奴隶倒是第二位的。

其次第二大点是小生产和奴隶制的关系。马克思这里做了重要的提示,对我们思考我国历史的情况起到了决定作用。

从上面的梳理看,小生产是潜在的奴隶制,而奴隶制又暗含着小生产,当他们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向对方转化,这个过程中高利贷这种古代的生息资本就会起到…加速的作用,起到了从自由劳动者走向奴隶的中介作用。

我们先来看第一点,债务奴隶方面马克思的思考:

高利贷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时期存在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有两种。我说的是具有特征的形式。同一些形式会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再现,但只是作为从属的形式。在这里,它们不再是决定生息资本特征的形式了。这两种形式如下:第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第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因为总的说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

富裕地主因高利贷而遭到破产,小生产者被敲骨吸髓,这二者造成了大货币资本的形成和集中。

但是,这个过程会在多大的程度上象在现代欧洲那样使旧的生产方式废除,并且是否会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代替它,这完全要取决于历史的发展阶段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情况。

因为债务而造成大批奴隶的出现,在我国这正是汉代的情况。《汉书·食货志》‌:“汉兴,接秦之弊,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这里是说汉高祖允许卖孩子解决暂时的生计问题。目前学界对《汉书》这一记载存在少量版本异文争议,个别文献引作“高祖令民无得卖子”,但绝大多数传世版本都支持“乃令民得卖子”的主流记载,也是被广泛认可的结论。很明显,汉高祖的做法更符合现实,你不让他卖孩子,你又能怎么解决问题呢?除非你对那些有钱人进行再次剥夺,可是这必然造成社会动荡。这样,卖孩子这个惨无人道的事情在这种极为悲惨的境遇之下,就显得必然了。《史记》还记载了汉文帝窦皇后的弟弟窦广国四五岁的时候家贫被卖而后辗转找到姐姐皇后的故事。皇家尚且如此,更何况民间?这里买卖人口形成奴隶是必然的。

关于债务奴隶,晁错在给汉文帝的《论贵粟疏》中明确描述:农民在税赋、天灾的双重压迫下,“有者半价而卖,无者不得不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子孙以偿责(债)者矣”。

栾布是西汉初年的名将,早年“穷困,赁佣于齐,为酒人保”,后来又“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这里的“赁佣”实际就是因为还不起债务,以劳役抵债给债主,先在齐地酒家做佣工抵债,之后又被转卖为奴到燕地,完全符合债务奴隶的定义。

《汉书》卷六十四上《严助传》云:“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赖陛下德泽振救之,得毋转死沟壑。”传位曹魏时人如淳对“赘子”的注解直接说明:“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

崔寔在《政论》中描述西汉到东汉的民间情况:“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直接点出灾荒加上高利贷盘剥后,百姓无力还债只能卖掉妻子儿女抵债,成为私人奴隶,这也印证了《汉书》中晁错描述的情况。

总之,卖掉儿女,或者卖身为奴,在西汉是极为普遍的情况,也正是如此,才逐渐形成了豪强地主大庄园经济,也就是新的奴隶制经济。

而西汉逐渐形成的这种豪强地主所有的奴隶制经济发展到东汉就演变成为士族经济,这个新的掌握文化和经济的士族集团一直持续到唐末才被彻底废除。

可以说这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经济形态的主导是奴隶制经济,即使是元魏到隋唐有均田制,那也是在士族经济的领导下的均田制。何况均田制是变相的奴隶制,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这一时期的均田制绝不是后代的宋代以后的那种自由的小生产经济,而是一种奴隶制经济。或者说是农奴经济,比纯粹的奴隶要自由的多,但是依然被限制在土地上,为奴隶主阶级提供粮食以及战士。

这一段时间不排除战争奴隶,但是经济是基础,是主要的,只有经济上出现了普遍的情况,才会改变所有制基础。而汉代就是逐渐发展成了新的奴隶制经济。这点,我们与罗马的奴隶制是一样的。当然,我国的情况是东汉自耕农小地主始终占有相当比例,但是最终被彻底战败了,董卓进京是自耕农小地主维护自己经济地位的最后的一战,然而随着董卓被杀,这次自耕农的奴隶彻底失败了。

那么高利贷经济既然瓦解了传统自耕农的小地主经济,是不是就和他们的经济相矛盾呢?马克思认为恰恰相反,资本主义之前的高利贷资本是和自耕农的小生产经济相适应的:或者说他们是一对分不开的手心手背的关系,马克思说:

高利贷资本作为生息资本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同小生产,自耕农和小手工业主占优势的情况相适应的。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是作为资本同工人相对立的,工人作为生产者无须借钱。如果他借钱,例如到当铺去,那是为了个人生活的需要。但是,当劳动者实际上或名义上是他的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时,他却会作为生产者同贷款人的资本发生关系,这种资本作为高利贷资本和他相对立。纽曼对这一点讲得很庸俗,说什么银行家所以受人尊敬,而高利贷者所以受人憎恨和鄙视,是因为前者贷款给富人,而后者贷款给贫民。(弗·威·纽曼《政治经济学讲演集》1851年伦敦版第44页)他没有看到,这里的区别是两个社会生产方式之间以及和它们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之间的区别,并且这个问题是不能用贫富的对立来解决的。此外,榨取贫苦小生产者的高利贷是和榨取富裕大地主的高利贷携手并进的。一旦罗马贵族的高利贷把罗马的平民,小农彻底毁灭,这种剥削形式也就到了末日,纯粹的奴隶经济就取代了小农经济。

在这里,马克思特别指出,资本主义下工人是无需去贷款的,除非是为了消费。而真正解决问题的是乃是生产方面的贷款,是经济的贷款。只有这样的贷款才有可能产生奴隶制,这对于小生产的古代农民就是必须的了,他们是为生产贷款的。在资本主义下,工人阶级是从属于资本的,是资本中的可变资本,是活劳动,是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资本,这就决定他不能去贷款,贷款是资本家的事情。

在今天我们依然有大量的小农去贷款,他们抵抗风险的能力极差,你既不能把他卖身为奴,最后就只能是烂账了。

从上面的梳理看,小生产是潜在的奴隶制,而奴隶制又暗含着小生产,当他们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向对方转化,这个过程中高利贷这种古代的生息资本就会起到…加速的作用,起到了从自由劳动者走向奴隶的中介作用。

所以,高利贷是和古代小农经济相适应的。但是这种相适应又有互相伤害的一面,高利贷要吞噬小农的利润,而小农尽可能自给自足,不去贷款。

马克思还指出,在资本主义下,工人已经为资本家创造了偿还贷款的利息,因为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包含了资本的利润、利息、地租三个我们今天绝大部分经济学庸人们津津乐道的要素。马克思说:

现代的利息,至少是正常的利息,只是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种对比忘记了这样一点:雇佣工人为雇用他的资本家生产和提供利润、利息和地租,即全部剩余价值。

而高利贷之所以最终会成为奴隶制的助产婆、帮凶,根本是“高利贷者不满足于只榨取他的牺牲者的剩余劳动,而逐渐取得了对后者的劳动条件本身的所有权,即土地、房屋等等的所有权,并用这种办法不断地对后者进行剥夺,那末,又会从另一方面忘记这样一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这样完全被剥夺,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要达到的结果,而是它作为出发点的现成的前提。”

马克思还说:“这种形式的高利贷资本,实际上会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不改变生产方式;在这里,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是根本的前提;因而,在这里,资本不是直接支配劳动,不是作为产业资本和劳动相对立。这种高利贷资本使这种生产方式陷入贫困的境地,不是发展生产力,而是使生产力萎缩,同时使这种悲惨的状态永久化,在这种悲惨的状态中,劳动的社会生产率不能象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那样靠牺牲劳动本身而发展。”马克思这里直接指出高利贷和小农经济的复杂关系是:“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不改变生产方式”,也就是只是占有小农的剩余劳动但是不改变小农的生产方式,结果是小生产的条件日益恶化,最后除了走奴隶制就没有其他道路可以走了。这也正是我国包括世界其他民族都非常讨厌高利贷的原因。高利贷摧毁小农经济又保留小农经济。

马克思还用对比的方式来分析高利贷何以不能瓦解资本主义:

因此,一方面,高利贷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财富,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所有制,发生破坏和解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破坏和毁灭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总之,破坏和毁灭生产者仍然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不是生产条件即他所耕种的土地、他所加工的原料等等的所有者。但是,在这里,同生产条件和生产者的这种分离相适应,生产方式本身发生了真正的变革。分散的劳动者联合在大工场内,从事有分工的但又互相衔接的活动;工具变成了机器。生产方式本身不再容许生产工具处于那种和小所有制联系着的分散状态,也不再容许劳动者自己处于孤立状态。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高利贷不能再使生产条件和生产者分离,因为二者已经分离了。

在这里起到根本作用的是生产方式——机械化大生产把孤立的劳动者联系在一起了。而且生产条件和生产者也分离了。前者让高利贷不能再去盘剥,后者则让高利贷成为不必要了。

这种因为经济原因形成的债务奴隶形成的奴隶制,几经演变,形成士族经济,到了士族经济阶段,士族经济是超级大的自然经济,反过来又消灭高利贷经济,南北朝时期我国经济战乱高发,货币交换的经济几乎停滞,高利贷经济自然就快绝种了。这是与当时的士族庄园自然经济相吻合的。

不过这种士族庄园的奴隶制到了唐朝结束的时候就被扔到历史的垃圾堆了,代之以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经济,也就是北宋时期的经济生活,这就为新的高利贷出现创造了历史条件,因为独立的分散的小农再次出现了,货币从商品流通中也再次出现了。

随着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货币的作用日益重要,对整个的社会的瓦解越来越严重,北宋王朝只能结束。马克思这里指出:

高利贷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生产方式中所以有革命的作用,只是因为它会破坏和瓦解这些所有制形式,而政治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些所有制形式的牢固基础和它们的同一形式的不断再生产上的。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除了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以外,没有造成别的结果。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和时候,高利贷才表现为形成新生产方式的一种手段;这一方面是由于封建主和小生产遭到毁灭,另一方面是由于劳动条件集中为资本。

而宋王朝结束的时期,中国还不具备走向资本主义的条件,就只能再次折回到奴隶制去。这就是延续辽王朝而来的金王朝的奴隶制。之后是元王朝的奴隶制。

这些来自北中国的原始部落最终在入主中原的时候都选择了奴隶制,这不是没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基于他们自己的社会形态的变化的必然结果,即从原始社会往前发展就只能走向奴隶制,其次是基于中原地区也只能再次回归到奴隶制了。

在这过程中,战争只是起到了助产婆的作用,而没有改变基本的经济因素。

统治草原的皇族是将中原作为私产来看待的,中原的人民本质上都是奴隶。

当然,金元时期的奴隶制更复杂,掺入了大量的自耕农的情况,金元两朝的奴隶主不能如对待草原的奴隶那样对待中原地区的劳动者,否则他们就无法从这里获取更多的剩余劳动产品。在这里,中原地区的小农经济,主要是比较发达的小农经济对草原的奴隶制有一定的免疫功能,这也只能是一定的免疫功能。

如果我们回看历史,就会发现,我国的上层的封建社会正是和经济的奴隶社会吻合的,这两个大的奴隶制阶段,在政治上都实行了分封制,也就是我们的封建制。

辽金元,三朝,只有金的情况多少不同,金初完颜氏宗室贵族掌握很大权力,君主权威受限;从海陵王开始,统治者刻意打击近支宗室,削弱宗室兵权,“防近族而用疏属”,只重用血统疏远的宗室和异姓贵族,从根本上避免了诸王分权。

总之,如果细看,我国从西汉中后期,最晚也是三国建立开始到元王朝结束两大奴隶制时期,在政治上是封建的,诸侯王普遍具有较大权威和利益。因此,将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分开是不符合我国历史情况的。我国自汉代以后奴隶制有较大反复,基于其上的封建制度也保持了很长时间。

从上述看,封建社会是从分封建国的政治角度看的,这种情况在经济上是奴隶制或者是农奴制。这点与欧洲中世纪反倒相似。

古罗马不同在于他实行奴隶制的时候上层是从共和国走向帝制,或者说是中央集权,这与我们不同。罗马的情况类似我国两汉。但是又与我们的两汉不太一样,我们是帝制+分封制,也就是郡国两制制度。

总之,在我们这里不能严格按照恩格斯的叙述逻辑。但是我们并没有脱离马克思的根本观点。只是在具体情况上有所表现。

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我们两汉后的封建制是与西周、东周时代的封建完全不同的。两周时期其实没有什么封建,那里不过是周部族和其他部族的逐渐发展到国家的阶段而已,是原始部落的自然发展,绝不存在什么周天子分封诸侯国这样只有秦汉以后才有的情况。

最后再补充一个环节就是我国的明末清初为什么没有走向辽金元时期的奴隶制?第一,清初是想这么发展的,比如我们知道清初皇族八旗跑马圈地就是,这在金代,元代都出现过。但是遭到了激烈的反抗。没有搞下去。这说明,明末战争没有破坏小生产的发展,而是恢复了小生产的发展,这与传统的战争破坏小生产的发展完全相反。明末战争大量消灭了明代的大地主——变相的奴隶主,反倒为小生产恢复创造了条件。其次是明末的经济相当发达,奴隶制已经不能控制或者说奴隶制不能适应了。特别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达,雇佣劳动出现,奴隶制已经没有历史空间了。当然,家庭奴隶还有,没有彻底绝灭,比如《红楼梦》里的家奴就非常多。但是已经不占主导地位了。如果从民族压迫看,满清八旗是主人,其他的民族都是奴才,只不过通过税收养活八旗子弟,普通农民已经感觉不到奴隶的味道了,也就是说清代的奴隶制极为轻薄了,已经不是传统的奴隶制了。当然辽金元也不是百分百的奴隶制,他们的自耕农的情况都有掺杂,而且元比金多,金比辽多。奴隶主控制奴隶的绳索越来越松,这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没有必要看牲口一样看着奴隶们了。不过这种情况随着国际大市场的出现,而在美洲提出了新的奴隶制的要求,使用笨重的工具把他们当做牛马一样使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就和我们这里的论题无关了。至于马克思也会提到的雇佣奴隶,也就是无产阶级就更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了。

总之,我国历史上小生产走向奴隶制是几经反复的,不是如西欧那样没有反复。我们的历史比西欧要复杂。关键是从上面的梳理看,小生产是潜在的奴隶制,而奴隶制又暗含着小生产,当他们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向对方转化,这个过程中高利贷这种古代的生息资本就会起到决定作用。由于小生产在古代的生产效率低下,以及劳动分散,抵抗风险能力极差,在资本主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小生产的条件因为经济原因,战争,天气灾害,或者各种偶然原因,最终走向奴隶制几乎是必然的。高利贷起到了加速的作用,起到了从自由劳动者走向奴隶的中介作用。因此,不能过于高看古代小农经济,比如特别是不能过于歌颂北宋时期的社会生活,那个士大夫们风花雪月的阶段是走向金代,元代奴隶制的中间环节、过渡,二者绝不是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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