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联商厦起诉政府要求兑付拆迁赔偿后,高管集体入狱

2026年6月1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维持原镇江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与原镇江华联商厦相关的一系列人员,被判处缓刑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蹊跷之处在于:就在这份刑事裁定发布的同一家中院,还躺着一份相关民事判决——判决显示,镇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和镇江市京口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事务所,需向这些“被判刑人员所关联的”镇江华联商厦,赔偿高达32663.3938 万元。
京口区法院和中院以职务侵占、贪污等罪名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但相关人士认为,这份刑事判决落在民事判决之后,时机相当巧合。
土储中心被判赔 3.2 亿,华联商厦是什么来头?
镇江华联商厦原为国企,1992 年建于镇江核心商圈大市口,后改制为股份制公司。
2009 年,因市政建设需要,华联商厦被拆迁。拆迁后,因镇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一直未支付相应拆迁款,华联商厦于 2018 年把镇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京口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事务所、镇江市城建集团告上法庭。
镇江市中院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判决:土储中心、京口征收拆迁安置事务所向镇江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2663.3938 万元。
两被告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2023 年,江苏高院将案件发回镇江中院重审,至今尚无终审结论。

索赔还没终局,人先被抓了
就在华联商厦等不到索赔终审判决的时候,相关人马突然被一锅端。
2022 年 12 月 4 日,镇江成立“1204 专案组”,由公安局牵头。2023 年 4 月 14 日,谢铭柏、张玉萍、张奎刚等人被带走,一年后被正式执行逮捕。
2026 年 5 月 26 日,京口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
谢铭柏:有期徒刑十三年
张玉萍:有期徒刑十年
张奎刚:有期徒刑八年
三人均提起上诉。2026 年 6 月 19 日,镇江中院发布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这几个人什么身份?
谢铭柏曾任镇江华联商厦总经理、江苏置业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张玉萍在谢铭柏之后出任华联商厦总经理、董事长;张奎刚则是华联商厦办公室主任。
被控:虚增、骗取、侵占
2023 年 7 月 11 日,镇江市纪委监委通报:京口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谢铭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时距其被监委带走不到三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谢铭柏、张玉萍、张奎刚等人利用虚增债务,非法侵占华联商厦资产。
检方指控:2009 年 5 月,大市口商贸中心项目地块(华联商厦所在地)拆迁中,谢铭柏与张玉萍、张奎刚共谋,借谢铭柏担任拆迁指挥部成员暨第五工作小组组长之便,用“与实际不符的原始设计图纸”掩盖华联地下室实为单层而非双层的事实,多骗补偿面积 486.97 平方米,评估值 170 余万元(因未回迁未实际取得),另多拿拆迁补偿款 205 万余元。
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辩方说法则是另一套逻辑:在几人运作下,案涉交易并没有虚增清偿价格,也没让镇江华联遭受损失,华联债务反而下降了。法院则认为,被告人不能先假设“还有其他合法可能”,再把自身行为包装成合理、合法。
更争议的:民企股权被无偿移交国有
法院还认定:2009 年 6 月华联拆迁以来,谢铭柏伙同张玉萍、张奎刚,在本可用 3187.5 万元清偿华联债务的情况下,虚增清偿价格,与债权人“蓝湾公司”签下 8000 万元虚假《债权清偿协议》,再以偿付债务方式侵占华联财产;其中 1778.223 万元被用来以张奎刚及丰泽公司名义,收购华联其他股东持股。
谢铭柏家属提出:
案件多次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却未见新证据;
每次延期决定都卡在法定期限最后一天;
搜查未查到被告人大额个人财产,与“巨额职务侵占/贪污”对不上;
长期羁押导致被告人家庭房产进入法拍。
张玉萍辩护人则强调:华联当年背了大量民间借贷,张玉萍、张奎刚为了公司经营拿房产抵押,早已倾家荡产。几人把债权利润用来买华联股权,却被定性为职务侵占——可华联公司财产没少,他们到底“侵占”了什么?充其量是动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更关键的是:在法院未定罪、公安机关未评估股权价值的情况下,张奎刚、丰泽公司持有的股权被强行转给京口公有资产管理公司。辩护人认为,所谓转让协议是在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时签的,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尾声:京口老书记、镇江政协主席主动投案
2026 年 9 月 28 日,江苏省纪委发布消息:镇江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郭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
郭建 2006—2012 年任京口区区长,2012—2013 年任京口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而郑健 2016 年任镇江市委常委、秘书长、改革办主任,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镇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21 年进入镇江政协,后任主席、党组书记。
一桩拆迁赔偿,牵出刑事重判、3.2 亿民事索赔、股权强转国资,再到政协主席投案——华联商厦的故事,远没讲完。
注:本文转发自公众号"经邦济民",内容据原文整理校对。文中一审判决金额及刑事裁定结果均引自原文所述司法文书,最终效力以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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