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通知治国”架空了依法治国——从网传普安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才能辩护”说起

一份在律师朋友圈和微信群流传的截图,把“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司法局”推到了风口浪尖。
截图显示,“普安司法局”工作群先转发了贵州长安网一则《贵州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征集涉黑……》通告;紧接着同群发出通知,大意是:接上级通知要求,各律所在承办涉及上述通告内相关案件时,要及时向县司法局公法股报备;若辩护意见是改变罪名定性的,需报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才能发表该辩护意见;请各律所严格执行、收到回复,并@所有人。截图中“需报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才能发表该辩护意见”一句,被人用橙色笔重重圈了出来。
普安是黔西南州的一个县。网传截图昵称打码、头像模糊,单看图片真伪难定。但抛开“这张图是不是PS”不谈,它提出的那个要求——改变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先经县司法局研究同意才能发表——如果属实,就是行政权越过《律师法》边界的典型样本,值得一字一句拆开说。
一、县司法局有没有权力“研究同意”辩护意见?
结论先给:没有。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明确,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改变罪名定性”是什么?比如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律师基于证据认为只构成普通共同犯罪,甚至不构成犯罪;比如指控诈骗,律师认为只构成合同违约或较轻欺诈。这类意见直接关系定罪档次、量刑轻重,也关系“打财断血”和涉案财产处置,是辩护里最核心的部分。法律要求律师“应当”提出,不是“经批准后再考虑提不提”。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能不能管?能,但管的是监督、指导、管理:执业许可、日常检查、年度考核、投诉查处、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罚建议。它可以在律所违规收案、私收费用、虚假举证、扰乱法庭等情形下沉介入;但不在个案里对“你开庭能说哪些辩护观点”做实体审批。
要求“改变罪名先研究同意”,至少踩三条线:
无上位授权。律师法未授予司法局对具体辩护意见作事先同意;若以规范性文件下发,还受法定权限与制定程序约束。
侵入辩护权核心。辩护意见成不成立,由办案机关结合证据、法律去审查;由司法局前置把关,等于把法庭判断挪到行政办公室。
由“报告”滑向“审批”。当年遵义要求无罪或改变罪名“报告”已被专家定性可能演变成变相审批;普安网传版本更进一层,不是报告而是“同意”,越界更明显。
二、违背上位法的通知,自始该受什么对待
如果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与《律师法》等上位法抵触的,备案审查机关可依法处理——停止执行、限期纠正、变更或撤销。按一般行政法原理,规范性文件若自始越权、与法律抵触,对相关主体不产生合法约束力;但具体是否无效、何时失效,通常还要通过有权机关审查、复议附带审查或诉讼确认,不能只靠收件人自己宣布。
如果它只是微信群工作指令、内部通知、非规范文件:性质更接近行政指导或内部要求,但依然可能构成违法施压。即便不叫红头文件,只要实际要求律师为发表辩护意见获取行政同意,就可能侵害执业权利。此时不先纠缠“文件无效”,而应按具体干涉行为去救济。
无论哪层,核心不变:没有律师法授权,县司法局不能对改变罪名辩护作事先同意;律师不因收到“请严格执行”就免除法定独立辩护义务。
三、监督谁启动?五条路都不能空着
很多违法通知不是没人看懂,而是“看出来了没人捅、捅了没人查、查了没人改”。普安这份若查实,可走的监督入口至少有五条。
1)备案审查与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若属规范性文件,公民、律所、律师认为与法律抵触,可向制定机关或同级/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审查建议。发现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可通知停止执行、限期纠正;逾期不纠可提请政府责令纠正、变更或撤销。
2)行政复议一并审查。如果因为不按“研究同意”办,司法局对律所或律师作出批评、通报、行政处罚等具体处理,被处理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请求审查该通知依据。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机关。
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因该通知被阻碍依法行使辩护权,可依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定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检察院发现违法情形,可口头纠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就普遍性问题发检察建议。
4)律师协会行业异议。地方律协可向司法局提出书面异议,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律协报告。遵义2014年那波争议,律师申请信息公开、律协渠道施压,最终司法局以“存在争议”撤回规定,说明行业集体较真比单兵有用。
5)人大备案审查与法治政府督察。政府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人大可审查处理;内部督察把规范性文件管理纳入考核。对“微信群发、无文号、不报备”的做法,上级司法行政和人大更应主动查,不能因为没走红头程序就放任。
四、责任落到谁头上
“行政权就这样被滥用了,谁来承担这个责任”,不能只问群消息是谁发的。
起草人:明知无授权仍写“研究同意”,属于擅自增设行政权力;若属规范性文件,还涉及是否履行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报备等程序。
签发领导:微信群一键“请严格执行”,签字即担责。越权设审批,不是“接上级通知”五个字就能免责;即便真有上级口头要求,下级也应按法无授权不可为拒绝照搬,书面请示留痕。
所谓“上级通知”来源:若上级司法行政或专项牵头单位用口头、群发、内部电文要求县里搞辩护审批,上级同样担责。遵义规定2014年12月出台、2015年1月被律师申请信息公开、1月30日即以“存在争议”撤回,说明光撤文件不追人,类似命令还会换个县再发。
律所执行反噬:若按违法通知把“改变罪名”辩护扣下不发表,可能导致律师未尽法定辩护职责,当事人可投诉、申请执业责任追究。律师面对明显越权要求,应书面报备异议、保留微信/公函证据,再按事实法律独立辩护,不因“局里没同意”主动删减核心意见。
五、为什么这类操作总在涉黑案件里复活
普安网传通知转的是扫黑除恶线索通告,背景不是偶然。涉黑涉恶是专项任务,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有执行压力;在部分基层官员思维里,律师若与指控一致是“配合”,若提无罪或改轻罪是“出岔子”。于是“报备”不够,还要“研究同意”,仿佛先把辩护嘴捂住,案件才“顺利”。
但扫黑除恶的目标是打击真犯罪、不冤枉无辜。程序正义恰恰包括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有效辩护的前提,是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形成意见,不受外部行政前置审批。为了“顺利”把辩护权收进司法局办公室,即使案子办下去,正义也是残缺的。
这方面不是没有前车之鉴。2014年12月遵义市司法局发《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遵市司通〔2014〕131号),要求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等“重大案件”向律所、司法局报告;2015年1月《中国青年报》报道质疑,李贵生、周立新、杨名跨三名律师申请信息公开;1月30日遵义市司法局答复“鉴于该规定存在争议,决定予以撤回”。 当时专家意见很直白:要求律师就无罪、改罪名辩护向司法局报告,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异化为变相审批。
十二年一轮回,若普安网传截图属实,不是简单“个别干部不懂法”,而是同一种治理惯性:专项一来,先用群通知把不确定性强管控;律师独立辩护被当成需要压制的变量。
六、别让“通知治国”架空依法治国
“通知治国”最可怕处,不是某份文件多荒唐,而是用极低成本把法律绕过去。
红头文件要走程序:合法性审查、备案、公开、可诉可复议。微信群通知呢?可能内勤起草、领导划屏、无文号发出,到律师手里却是一道硬命令。没有立法程序、没有授权依据、没有救济渠道、甚至没有可归档的纸质件——但它管用。你没法轻易告它,因为“不是正式文件”;没法复议它,因为“只是工作提醒”;没法无视它,因为发件人是主管机关,考核、换证、会见协调都在对方手里。
这比红头文件更难对付:它连被审查的资格都未必给你。
而依法治国要求的是:任何对公民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权力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有正当程序、有救济途径。县司法局那八个字——“研究同意后才能发表”——哪一项都不沾。当一条微信能决定律师开庭说什么,当无文号群通知能凌驾《律师法》明文,当基层干部敲几个字就把辩护权从法定权利变成行政审批,这就不是工作方法粗糙,而是用行政便利架空法律权威,用权力惯性替代法治逻辑。
环保可“一刀切”关停,信访可“打招呼”销号,征地可“先拆后补”,如今连辩护意见都要“研究同意”,背后是同一句话:事重要就可以省程序,任务急就可以让法律,上面压就可以先管住人。但法治恰恰在最重要、最紧急、最受压的时候最该守——因为那时候权力最易越界,权利最需保护,“通知治国”的账单最终由全社会付。
依法治国不是墙上标语。它是一条条规则、一道道程序、一格格约束权力的篱笆。篱笆被一条微信群通知推倒,法治不是被“代替”,是被踩在脚下。
所以,普安这份网传通知若查实,不能只等它“存在争议”再悄悄撤回。要追问:谁起草、谁签发、上级哪一级要求、公法股按什么依据收报备、已有多少案件被卡住未发表改罪意见;要启动备案审查、检察监督、律协异议、行政复议预留接口;要把“法无授权不可为”写成可追责的闭环。
否则今天被架空的是律师辩护权,明天被架空的,就是你我的任何一项权利。
作者按:本文所涉“普安县司法局”要求据网传微信群截图及律师圈转述撰写,截图真伪、文件是否正式印发、是否已执行,有待主管机关核查与官方回应。如律师、律所实际收到该类要求,建议保留截图、群消息、书面函件,通过律协、司法行政上级、检察机关及备案审查渠道依法反映。法治进步不是等来的,是较真较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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