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闹剧:有底气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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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见山:沸沸扬扬的星宇事件中,我并不认为作为主角的星宇股份这家财阀,是闹剧之中最大的恶者。
毫无疑问,这片土地上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发生如此令人发指的劳资丑闻,作为生产环节的资源占有方——资本,始终是有倚仗的,是有依据的,是有底气的。
星宇股份对107名毕业生实施的“二选一”,实质是一次利用法律规则漏洞进行的大规模人员剥离。
资本并没有直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设计了“个人原因离职”(劳动者自愿)和“调岗至普工”(企业主导但形式上提供选项)两条路径——如果劳动者签字自愿离职,资本方只需支付较低补偿甚至零赔偿;如果劳动者不接受调岗,资本方则可能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启动纪律处分程序,最终也可能导向合法解除的路径。
此等设计,既避免了直接的违法解除风险,又实现了裁员降本的目标。
这也是当代所有企业恶意裁员、克扣薪资、侵权劳动者的通用底牌:只要开放法律渠道,仿佛瞬间所有的恶意剥削都会被规则合法化,一切资本压榨行为都会被制度合理化,劳动者损失则会被定义为“博弈失败的个人结果”,而非资本剥削的制度结果或是道德缺失。
星宇股份的HR团队非但不是不懂法律,相反,它们的操作极具法律策略性:他们选择在毕业生入职一个多月后、劳动合同试用期刚刚结束之际动手,显然是经过仔细计算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相对容易,试用期刚过则可以利用“协商”诱导自愿离职;如果不成功,就利用“调岗”逼迫劳动者自行离开。
操作的每一步,都在法律允许的模糊地带内游走,使劳动者在仲裁中难以获得有力的违法认定。
这就是前文所述的资本方面的“倚仗”、“依据”、“底气”。
一如从一开始就以“和稀泥”姿态粉墨登场的常州官方——常州市人社局通报并未使用“违法”一词,不愿意认定企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将问题主要集中在所谓“沟通方式”和“方法”层面。
又如星宇方面从头到尾有恃无恐的:
你可以走法律途径;
有本事你去仲裁;
常州的HR圈子就这么大;
不配合的话,背景调查你自己掂量;
整个行业背调都是互通的……
因而,这起事件刺痛公众神经的最大原因不仅因为涉及的人数多达107名刚刚走出校门、几乎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和经验的年轻人,更因为它以一种赤裸裸的方式暴露了当代中国劳资关系中一个被长期遮蔽的事实:在资本与劳动者的博弈中,法律本应充当公平的屏障,但于现实中,法律程序、法律话语甚至“依法维权”的劝诫,常常异化为强者霸凌弱者的帮凶。
说白了,当前劳资市场的法律生态,才是剥削和伤害广大手无寸铁的劳动者的真正元凶。
也就是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所指:
只要工人们还依旧是工人而他们的敌人还依旧是资本家的时候,即使工人们把他们的雇主“扼住脖子”而国家并不“站在当中”,工人们也得不到什么。

2
动辄驱使劳动者所谓“走法律途径”,以星宇股份此番之典例的逐人手腕,表面上看是承认法律救济的开放,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基于对法律程序运行成本和结果概率的精确计算的「权力展演」。
作为享受着法律庇护的资本方,它们太知道劳动仲裁与诉讼耗时极长、程序复杂、举证困难,更知道劳动者在维权期间可能面临失业空窗、再就业受阻、心理压力和新雇主背景调查风险。
当资本主动说出“你大可以去告我”,它并非在邀请劳动者通过法律获得正义,而是在提醒对方:我有资源、有时间、有专业团队,而你只是一个孤立无援、需要尽快找到下一份工作的“无根之草”。
如是话语的潜台词就是:你根本告不赢,或者即使你能赢,你付出的代价也远超过你能得到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纠纷司法大数据,一起完整的劳动裁员纠纷案件,从仲裁申请到最终强制执行,完整周期平均为12-24个月,复杂案件可长达36个月……
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这是毁灭性、不可逆、无法弥补的青春损失,人生节奏面临崩塌——22岁,这是多数年轻人落户、考证、实习、积累经验、搭建人脉的关键节点,漫长的维权拉锯会彻底打乱职业发展节奏,损失几乎无法挽回。
更不要说,许多体量庞大的财阀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往往并不追求快速解决,反而可能利用程序本身作为拖延工具。
例如,它们可以在仲裁阶段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追加第三人、对仲裁裁决起诉、在一审后上诉、申请再审等……劳动争议案件本身标的额不大,滥用程序对企业而言成本极低,但对劳动者却造成毁灭性打击。
此外,它们还可能并不实际拖延,而是一开始就做好“走完全部程序”的诉讼策略,迫使希望尽快拿到钱的劳动者在调解中接受低于法律标准的和解。
最后,纵使劳动者胜诉,又面临着“执行难”问题——太多太多的企业败诉后根本不会主动履行,而是需要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若企业账户无足额资金、资产被转移或公司已注销,劳动者只能得到一纸空文。更有甚者,企业在败诉后故意不提供收款账户,制造执行障碍……
另外,执行程序同样耗时,且劳动者需自行查询财产线索,这进一步增加维权成本。
加之以“行业背调互通”“本地HR圈子就这么大”相威胁,更是把法律对非合理手段挤压劳动者就业空间的纵容,最大化换做给予劳动者的规训。
比如星宇要求被裁员者签署“个人原因”离职文件,实际上是把本应由企业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化为劳动者自愿离职的表面证据——一旦员工签字,除非其能够举出被胁迫的充分证据,否则在仲裁中极可能被认定为主动辞职,从而丧失主张经济补偿甚至赔偿金的权利。
法律虽然规定“因胁迫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受到“行业背调互通”这类非直接暴力的精神胁迫,实在是一个超高度难度的证明命题。
部分劳动者还会基于尽快拿到补偿、避免影响下一份工作的心理而被迫选择签字,企业的“协商一致”帽子就更容易扣上……
看吧,不论是语言暴力还是流程暴力,本质上都是资本在利用劳动者对于法律系统低效(乃至于“无效”)的客观预期,以及对就业市场惩罚性机制的极端恐惧,每每实现低成本裁员——个别社会案例中,甚至能够实现“零成本”裁员,并以此成为经手HR其个人的“职业生涯高光之作”以获取升职、加薪、跳槽跃升……
何等无语,何其悲怆。

早已野蛮生长、机制成熟的“HR产业”
3
1895年,列宁在《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里有这样一段振聋发聩的点明:
与工人对立的已经不是个别官吏的个别不公道,而是国家政权本身的不公道。这个政权把整个资本家阶级置于自己庇护之下,并发布对这个阶级有利而大家都必须遵守的法令。
事实上,学术界早已有针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
如Virginia Harper Ho 的著作《Labor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Implications for Labor Rights and Legal Reform》,就是研究该领域劳资权利失衡及制度影响的经典外文文献,该书曾系统分析了中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对劳工权利和法治改革的影响,指出制度运作中的准入障碍、程序复杂性和执行难题,使劳动者在维权中处于系统性劣势:
中国劳动仲裁制度虽然借鉴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调解优先、仲裁前置等制度,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调解异化”和“仲裁拥挤”的问题。
调解优先的初衷是降低对抗、提高效率,但在劳资权力不对等的背景下,调解往往成为企业向劳动者施压、以远低于法定标准解决争议的手段。
劳动者由于信息不足、法律知识薄弱和急需用钱,常常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调解方案。仲裁前置虽然减少了法院案件量,但也增加了维权的程序门槛,拖延了正义的到来。
此外,Mary Elizabeth Gallagher的研究也曾揭示中国劳工维权中存在着“知情幻灭”现象:
劳动者在了解法律援助和法律程序后,反而对法律正义感到失望,因为他们发现法律无法解决权力不对等,甚至可能被资方利用相关引文。
Gallagher在2006、2007年的调研通过大量田野走访发现,我国工人在利用法律途径维权时,往往经历从“对法律抱幻想”到“陷入绝望选择”的过程。
她记录了工人如何在法律咨询后意识到“法律授予的权利在现实中往往因为执行机制缺失、企业抵制和地方保护主义而难以兑现”的全过程,进而也便解释了为什么广大的劳动者最终会选择放弃维权,在沉默中接受不公安排。
究其本质,如是资本傲慢的乱象,不正是我上一篇文章所描绘的“完美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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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特兰在《苏联国内的阶级斗争》序言中间,对于苏共二十大及其后的经济主义阐释,曾给出十分有力的分析:
经济主义作为一种解读和利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方式,强调生产力发展不足是一切社会矛盾的根源——必要条件决定一切,劝说人们等待未来生产力充分发展之后,各种问题自然解决,目前不要有急躁情绪。
此种思路,在一定程度上是为特权阶层掩盖或者不想要改变现实服务的。
苏共接受赫鲁晓夫的虚假解释,并把苏联党内政治上的各种消极现象,都记在斯大林个人账户下给予批判,其实也是为了掩盖社会矛盾并且不愿意正视和解决,这样,马克思主义在苏联就成为不分析的了,而是纯粹辩护性的。
为了应付民众的不满和日益增长的经济动力不足,苏东国家的当权派,都倾向于各种“经济改革”,以强化和扩展特权,以加强社会分化的方式进行刺激,以一种给社会矛盾添油的方式设计转化路径。即便是所谓的改革有一点暂时的成果,但终究会归于无效。
应记得《共产党宣言》里有示:
你们(指资产阶级)的法律,不过是被奉为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是这种意志的内容是有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法权问题不解决,所有制问题也不会得到根本解决。



4
与将法律视为永恒正义或普世理性体现的唯心主义法学观不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它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过来为这个经济基础服务。
恰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明确指出: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这意味着,法律并非凭空产生,也不是抽象原则的逻辑推演。
在一个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决定了阶级的划分,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要求建立一整套制度来保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关系。
法律,正是这套制度最核心、最强制性的组成部分。
它的首要功能,就是将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诉求,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神圣化、普遍化和强制化。
因此,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深刻的阶级烙印。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更加通俗地阐明了这一点:
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
亦如阿尔都塞在其“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中所阐述的:
法律制度是再生产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关键场所 ,知识精英作为这台机器的操盘手,确保了法律不仅在物理上强制,更在精神上规训。

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法律将不再是调节社会矛盾的工具,而成为制造和固化社会矛盾的机器。
由服务于资产阶级的知识精英制定的法律,必然会系统性地向资本倾斜,使对劳动人民的剥削与掠夺,从赤裸裸的暴力和欺诈转变为一种“合法合规”的常态。
在税法领域,法律会不断降低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同时却可能增加与普通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税,形成一种“劫贫济富”的财富再分配机制;
在金融法领域,法律会为复杂的、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大开绿灯,放松对金融资本的监管,导致金融风险被社会化,而金融寡头的利润却被最大化;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法律会过度保护大型科技和医药公司的专利垄断,阻碍知识的共享和技术的普及,形成新的“知识垄断资本主义”,使少数公司能够攫取超额利润;
在劳动法领域,法律会以“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为名,削弱工会的集体谈判权,限制罢工权利,推广不稳定的雇佣形式(如零工经济),使资本能够更廉价、更方便地榨取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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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法律的保护下,阶级剥削被日常化、程序化和非罪化,而工人农民阶级的贫困、劳动强度的增加、社会保障的削弱则不再被视为社会不公,反被解释为个人在“自由市场”中“合法竞争”的自然结果。
法律在此扮演了最无情的角色:它不仅保护了剥削的果实,更通过其程序和语言,彻底消解了“剥削”这个概念本身。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首次提出“资产阶级法权”概念,列宁后在《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系统化阐释:
资产阶级法权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中,保留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权利规则。
其核心特征是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以抽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掩盖阶级差异、资源差异、实力差异,以契约自由、维权自由的形式,固化资本对劳动的支配权、剥削权。
资产阶级法权从不依赖暴力强制,而是依靠制度化规则,将资本剥削合法化、常态化、隐形化。
劳资对抗中的核心体现便是:法律规定劳资双方地位平等、权责对等、维权渠道互通,然而资本自始至终掌握着规则解释权、资源支配权、风险承受权,无产阶级劳动者被迫在不平等的实力基础上,参与所谓的“公平博弈”,最终必然承受系统性权益损失。
无需多言,传统认知中的资本家无良、HR跋扈、裁员黑心,只是剥削的表象,资产阶级法权构建的不平等规则体系才是劳资剥削的终极元凶——所有劳资侵权、裁员压榨、薪资克扣、职场霸凌,都是这套规则体系的必然产物。
跋
作为又一出“完美犯罪”的典型案例,其实不妨多做延伸——本次闹剧的主角星宇股份,它能发生如此丑闻,或许并不令人意外。
因为,“完美犯罪”本就是刻在这家财阀灵魂深处的政治基因。
上世纪改革开放之初,刚逾知天命之年的周八斤已入武进县卫生学校(后更名为武进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是学校资历深厚的老干部,长期负责学校的行政后勤、产业筹建工作。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80年代,全国掀起“校办工厂”热潮,教育系统鼓励学校兴办实业补充办学经费,武进卫校也顺势启动校办企业布局。
周八斤正是这项工作的具体牵头人。
绝不同于外界认知中被包装粉饰的所谓“农民企业家”草根形象,周八斤其底色是体制派往市场的经营者,他的创业并非后世吹擂的白手起家,而是依托事业单位的资源底盘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开展经营。
这,也便是星宇股份最初的基因底色:它不是私人创业的产物,而是校办集体工业的市场化延伸。
星宇车灯厂的官方注册时间是1993年2月,但企业的技术、设备、团队的原始积累,最早可追溯至1985年。
据武进地方工业史料与校史相关记载,1985年武进卫校便已尝试兴办校办工业,最初是在学校附近租用废旧农机站的几间瓦房,购置两台二手注塑机,由学校后勤职工带领机电班学生生产简易农机灯具、拖拉机尾灯,属于典型的作坊式生产。
那一时期的校办工厂没有独立工商注册,属于学校下属的实训生产单元,核心目的是“以厂养校、教学实训结合”,产品主要面向常州本地的农机站、拖拉机修理厂,技术门槛低、利润微薄。
但也正是七八年的摸索,完成至关重要的技术积累、市场渠道积累、经营团队积累。

1992年“南方谈话”之后,市场经济改革全面加速,校办企业迎来政策松绑,允许注册独立法人、扩大经营规模。武进县计划委员会也于1992年下发《关于建立“武进县华联电子器件厂”等企业的批复》(武计发〔1992〕395号),正式批准武进卫校设立校办集体企业。
星宇车灯厂迎来了自己的“准生证”。
与此同时,“阳谋”的另一端——周八斤的女儿周晓萍,正在千里之外的长春白求恩医科大学求学,她的人生轨迹亦即将与父亲的产业完成交汇。
1993年11月,周晓萍正式进入江苏武进卫生学校任教,开启了她的体制内生涯。
不过她的晋升速度远超同期普通教师……
1993年11月,入职武进卫校,任普通教师;不久后升任教务处处长;1995年前后,升任武进卫校副校长,分管教学与实训工作;1997年7月,调离武进卫校,前往武进市教委职教研究所任职……
从普通教师到副校长,周晓萍仅用了不到三年时间,这在事业单位体系中极为罕见。
另一个关键的时间线细节更是印证了阳谋之略:周晓萍1993年2月便已出任武进县星宇车灯厂厂长,而她1993年11月才正式入职武进卫校成为教师——也就是说,她是先当上了校办企业的厂长,再补录了学校的事业编制,“教师”身份不过是为了匹配校办企业负责人身份而配套的体制内待遇。
如此“先任厂长、后进学校”的模式,清晰地揭示了周晓萍入局的核心逻辑:她绝非作为普通教师分配到学校,而是作为周八斤的接班人,被定向培养为校办企业的负责人,副校长职务则是为其匹配对应的行政级别与资源调度权。
1993-1997年间,周晓萍一直保持着“卫校副校长+车灯厂厂长”的双重身份。
作为副校长,她掌握学校的教学资源、实训基地、学生分配权,可以为企业持续输送人力、技术、场地支持;同时作为厂长,她又负责企业的市场拓展、经营管理,用企业利润反哺学校,巩固自身在体制内的地位。
双线身份带来的最大优势就是规则套利空间。
对内,企业可以享受事业单位的资源与政策;
对外,可以按照市场规则灵活经营。
周晓萍正是在这一阶段全面接手了企业的销售与对外业务,带领星宇走出常州,拓展长三角乃至全国的汽车配套市场。
1996年,星宇车灯厂拿到了第一张汽车行业IATF16949前身的质量体系认证,具备了进入正规车企配套体系的资质——这其中离不开周晓萍的对外公关与市场运作能力。
也是在这一年,企业启动了承包经营改革,产权改制的私有化大幕缓缓拉开……
早在1993年2月时,武进县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武进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武进县星宇车灯厂”,企业性质为校办集体所有制,归口武进县卫生局管理,注册资本四万元人民币,全部由武进卫校出资,周晓萍任法定代表人、厂长。
四万元的注册资本,在90年代初的制造业中属于极小规模,也成为后来周氏父女所谓“白手起家”宣传叙事的核心论据——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四万元只是工商注册的账面资本金,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厂房、设备、人力,均由武进卫校无偿提供,并未计入注册资本。
集体给予这家企业的真实创业启动成本,远不止四万元。
特别是次年8月,武进县星宇车灯厂增加注册资本至五十八万元,更名为“常州市星宇车灯厂”,企业级别从县级提升至市级,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开始生产全系列商用车车灯。
注册资本一年多增长十三倍不止,这部分增资主要来自企业利润滚存与学校追加的集体投入,非周氏父女个人出资——此时的企业,资产完全归集体所有,周氏父女只是学校委派的经营者,不拥有企业产权。
但就在1996年9月,也就是星宇车灯厂拿到汽车行业IATF16949认证的当年,常州市出台《关于市属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启动城镇集体企业改制。
1997年8月,武进市卫生系统成立转制领导小组,以199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常州市星宇车灯厂进行全面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根据武进市审计事务所1997年9月29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武审所资评〔1997〕第65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企业总资产账面值481.0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58.87万元、固定资产净值47.12万元,流动资产433.95万元;
企业总负债账面值352.36万元;
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28.72万元;
经评估调整后,总资产评估值472.99万元,总负债评估值362.41万元,净资产评估值110.59万元。
三个月后,武进卫校转制领导小组制定《常州市星宇车灯厂企业改制方案》,核心内容是:
将企业全部集体净资产转让给个人,受让方为周八斤。
转让费多少呢?人民币五十万元!
这个价格毫无疑问是“白菜价”:一家拥有成熟技术、稳定客户、完整团队、年盈利数十万的汽车零部件企业,仅以五十万元便完成了产权私有化,其中的核心原因不过是彼时集体企业改制普遍采用的“经营者优先、内部定价、资产剥离”模式,让内部经营者可以用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获得企业的完整产权。
1998年1月6日,也就是改制完成仅一个月后,父亲周八斤与女儿周晓萍签订《投资权益转让协议》,周晓萍以二十万元的价格,受让周八斤拥有的星宇车灯厂40%的投资权益。
本次转让后,星宇车灯厂的权益结构变为:父亲周八斤占60%,女儿周晓萍占40%。
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以此完全沦为私人资产,并奠定了一家区域龙头财阀的成长基础,直至如今骇人地位。
回到本文的标题:“有底气的剥削”。
我想,约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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