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崔红玉案庭审纪实:认罪认罚下的无罪辩护之争
2026年7月24日,备受关注的崔红玉案在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作为家属,我全程旁听了此次庭审,现将庭审经过及核心争议记录如下:
一、庭审现场:严密安保与满座旁听
●
人员聚集:上午8时15分抵达法院时,大厅已聚集大量受邀旁听人员,包括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律师协会会员等。
●
安检升级:旁听人员入场前需经过两次安检,发放实名旁听券,且手机等通讯工具须统一存放于庭外指定箱内,严禁带入法庭。
●
警力部署:法庭门口有三四位法警,和五六名法院工作人员。法庭旁听席共四排(48个座位),座无虚席。每排两侧各坐有2名法警(共8名),门口2名法警值守,被告人两侧另有2名法警。
●
旁听限制:家属共3人到场,另有实习律师李道国与李绍忠弟弟两位朋友。虽庭前法官曾口头承诺有空位可安排二人入内,但最终仅李道国一人获准进入,另一人等候至10时30分后无奈离开。此前侦查机关曾邀请关注此案的网友旁听,现在看来更多是一种维稳手段。
二、庭前插曲:律师安检争议
按法官要求,辩护律师须于8时40分提前入庭查阅新增证据。但律师抵达法庭门口时被要求查验背包。律师当场拒绝,并明确指出“法律规定律师出庭不需接受安检”。实习律师李道国亦高声支持。双方发生短暂拉扯,声音渐大引来围观,后在法警介入制止下,律师方得以进入法庭。
三、庭审核心: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并行
上午9时整正式开庭。父亲崔红玉到庭,精神状态良好。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公诉人及法官多次询问其是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崔红玉均回答“是”。但其辩护律师当庭依法作无罪辩护。
1.公诉机关指控概要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崔红玉通过信访、投诉等方式为某非直系亲属村民维权,导致当地违法涉事企业因信访压力遭受重大损失,企业迫于无奈聘用其为编外顾问。
2.被告人当庭陈述
父亲崔红玉当庭表示,其为村民维权结束后,时隔近半年,该企业通过中间人多次主动联系,聘用其为法律顾问。其主要职责是处理琐碎事务,包括利用自身关系协助销售砂石、平息负面消息,或在有村民维权时做出对企业有利的决策等。他强调从未主动索要或要求支付钱财,聘用及支付款项均是该企业员工多次要求的。
3.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重点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
●
疲劳审讯问题:1月3日行政拘留期间,首次提审从下午1时许持续至晚11时许,期间未安排用餐与休息,属超长疲劳审讯。
●
程序违法与证据隐匿:存在“先立案后取证”、无充分证据即采取刑事拘留的立案程序倒置问题;侦查机关在某一案件中隐匿崔红玉无罪证据,仅出示有罪证据;崔红玉退还款项的记录未入卷宗;其申请的录音及聊天记录等证据,截至开庭前侦查机关仍未提供。
●
被害主体与证据矛盾:指控所涉被害主体在法律上不存在,且现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
主客客观要件均不成立:信访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崔红玉从未主动索要钱财,与其他证人口供一致,企业也承认其没有索要行为。所以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
违法事实不存在:企业对相关行政处罚系无论是否被投诉均须接受的处理,且全市同类企业均在同一天被处罚,与崔红玉的信访、投诉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崔红玉在最后陈述中向法庭提出三点请求:
1.
请审判长尽快作出判决;
2.
将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证据写入判决书正文;
3.
如不采纳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请将不予采纳的理由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说明。
五、庭外关注
截至发稿时,庭审已结束。本案因涉及“认罪认罚制度与无罪辩护并行”的程序适用、信访维权与企业利益冲突等复杂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目前相关报道仅抖音号《调察组》的播放量已突破20万➕,后续进展将继续跟进。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