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绩观的错位看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的治理隐忧
一份公共政策的出台,其初衷与归宿之间,往往横亘着一道名为“执行”的深谷。而决定政策最终坠入谷底还是抵达彼岸的,正是其背后所秉持的政绩观。当我们审视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一个根本性的追问浮出水面:它究竟是一份优化服务、解决问题的程序指引,还是一份在错误政绩观驱使下,以“规范”之名行“设限”之实的制度设计?若不幸是后者,那它非但无法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成为矛盾激化、信任流失的加速器。
一、政绩观的检验:是“解决问题”还是“解决数字”?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核心在于明确“为谁创造政绩、创造什么样的政绩”。以人民为中心,政绩就是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以“面上太平”为中心,政绩就异化为压降数字、美化报表。
《办法》开篇即言要“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诉求”,这一表述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判断一份文件的灵魂,不仅要看它标榜的目标,更要看它为实现目标所铺设的路径,赋予了执行者何种激励。错误的政绩观,恰恰善于披上正确表述的外衣,然后通过核心机制的设计,将执行者引向完全相反的方向。
二、核心症结:一条将“准入权”拱手让出的条款
全篇《办法》的关键,藏在第四条之中。它规定,群众欲进京走访,必须持有省级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否则“不予登记”。
这一设计的表面逻辑是“引导依法逐级走访”,看似无可厚非。但其在实际运行中将产生一个致命的权力错位:它把“能否进入国家信访体系获得登记”的资格认定权,从中央的登记窗口,实质性地转移给了省级机关——而在大量案例中,省级机关本身正是矛盾的制造者,或是被申诉对象的上级主管单位。
这无异于让一个人,带着诉状去请被告给自己开具一张“准许申冤”的通行证。在错误政绩观的支配下,地方由此获得了一个强大的、制度化的工具:他们无需费力去解决那些棘手的沉疴积弊,只需严控那张“通行证”的发放,便可在源头拦截进京访量。矛盾并未化解,它只是被一层行政滤网从中央的视野中成功抹去。
三、“不予登记”:从程序术语到“消失的艺术”
一旦“不予登记”与第四条挂钩,它便从一个中性的程序术语,蜕变为一套精巧的“消失艺术”。
当群众因拿不到省级文书而被国家信访局引导返回属地,他们的诉求便从未在国家层面被正式记录。紧接着,《办法》第六条关于“不再登记、相关数据不统计、不通报”的规定,为这套艺术补上了最后一笔:这些诉求不仅在物理空间被引导离开,更在统计空间被彻底归零。
这正是我们对话中指出的那个深层后果:错误的政绩观驱动下,这份文件不会消除矛盾,它只会系统性地制造一个庞大的、在制度视野中不可见的“未登记群体”。他们人还在,事未了,怨气在归途中发酵,但他们的声音,在官方数据上已是一片静默。
四、失衡的公平:当规则对“官”与“民”赋予不同重量
在我们对条文的分析中,一个显失公平的结构性失衡被清晰地揭示出来,它具体表现为惩戒机制在“对民”与“对官”上的双重标准。
第六条对群众“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的处置,措辞清晰果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主体明确,程序直接,强制力不留余地。而第五条对地方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的处置,却仅止步于“应当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追究责任的建议”。“建议”二字,是这份文件最柔软、也最无力的字眼。它意味着对公权力失职的约束,本质上是一种温和的内部劝告,而非具有强制力的问责。
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设计,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规则的利齿只对外,不对内。群众在目睹这种不公后,被伤害的将不仅是对某个具体案件结果的不满,更是对程序公平这一法治基石的信仰崩塌。
五、后果的链条:从信任的裂痕到压力的爆发
至此,一条清晰的矛盾激化链条已可被描摹出来。这是一条在错误政绩观驱动下,《办法》可能触发的连锁反应:
设障:群众需先过“省级文书”关,而此关由被诉方把守。
失语:无法通关者,进京后遭遇“不予登记”,诉求在国家层面失声。
归零:返回属地后,其经历不被纳入统计通报,问题在数据上消失。
累积:实体问题未解,程序公平受挫,双重怨气在“未登记群体”中持续积聚。
溢出:当制度化表达通道收窄,绝望者将转向非制度化、甚至对抗性的方式寻求出口。
这不禁让人回想起我和朋友交流中反复提及的意象:国家信访局门口越来越长的队伍。他们为何而来?又为何徘徊不去?或许正是因为那条制度内的通路已被层层设卡,他们只能聚集在门口,成为这个体系最直观、也最无奈的注脚。这不是化解矛盾,这是将分散的矛盾,驱赶到一个更显眼的地方集中展览。
结语:规范的温度,在于直面问题的勇气
任何技术性的“规范”,都无法替代对实质问题的解决。信访制度是社会压力的“泄压阀”,登记窗口是倾听民声的“第一道耳”。如果一份《办法》,最终在错误政绩观的驱动下,将这“第一道耳”变成了“第一道滤网”,将“泄压阀”拧成了“增压器”,那么其初衷无论多么美好,其后果都将是沉痛的。
真正的政治安全,来自于群众对“说理有地方、解决有希望”的坚定信任。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对于执行《办法》而言,就是要敢于直面那支可能越来越长的队伍,去倾听那些“不予登记”背后的真实呐喊,而非陶醉在一份被过滤后看起来“清净太平”的数据报表里。否则,在历史的回望中,这份文件就可能不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里程碑,而是矛盾从制度化表达滑向系统性压抑的一个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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