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启动调查核实并按程序撤销裴春亮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建议信

作者:金陵妙音坊 来源:金陵妙音坊公众号 2026-06-07
一个有勇气自我净化、自我纠偏的荣誉体系,才能真正赢得人民长久而真诚的敬意。

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您好。

我是关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荣誉严肃性的普通公民。长期以来,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树立道德标杆、引领社会风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模范就是一面旗帜,其言行事关党风政风,事关社会诚信,事关民族精神的高度。正因如此,当我看到“全国道德模范”这一崇高荣誉与“涉嫌违纪”“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等字眼联系在一起时,内心受到的冲击是巨大的,对维护荣誉纯洁性的期盼也是恳切的。

现特向贵委提出建议:针对贵省推荐的“全国道德模范”称号获得者裴春亮,因其存在被罢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既定事实,且官方已明确指出其“涉嫌违纪”,请求贵委依法依规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并据此作出撤销其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决定,向全社会公布。

一、 基本事实与事由:荣誉称号获得者存在严重违纪违法事实

裴春亮,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裴寨村原党支部书记,曾先后荣获“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最美村官”等多项国家级荣誉,是基层干部的典型代表,曾被视作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道德榜样。

然而,据新华社2024年相关报道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公告,裴春亮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已被其所在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官方通报明确指其“涉嫌违纪”,这已是经法定程序审定的既成事实。

“罢免”不同于“辞职”。在我国的政治话语体系与人大制度实践中,罢免通常是最严厉的处置方式,意味着被罢免者存在严重的不称职甚至是违法违纪行为,其背后是经过审查、核实后认定的确凿事由。这一定性,已经清晰表明裴春亮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其作为公众榜样的基本要求。

二、 启动撤销程序的制度依据:符合荣誉称号撤销的法定情形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针对裴春亮的情况,启动撤销程序有着充分且明确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布的《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道德模范并非“终身制”,其称号始终处于制度的监督与约束之下。该办法明确规定,模范人物如果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存在“先进事迹造假、隐瞒重大错误”等情形,其荣誉称号应当予以撤销。

我注意到,裴春亮事件的性质完全吻合“违纪违法”这一核心条款。他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本身即是因其“涉嫌违纪”行为所引发的直接政治和法律后果。人大代表身份是政治荣誉与公权力的结合,因违纪被剥夺这一身份,就相当于官方已盖章认定其行为突破了纪律红线。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保留其“全国道德模范”这一代表着更高道德标准的荣誉,显然已失去了事实与法理根基。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一个连党纪国法都无法遵守、因涉嫌违纪被严肃处理的人,已经彻底站在了道德榜样的对立面。若不撤销其荣誉称号,不仅是对制度规定的违背,更是对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公信力的巨大伤害。

三、 道德荣誉的本质要求:德不配位,则荣誉必须剥离

我理解,每一位模范的诞生都承载着时代的记忆与群众的认可,其曾经作出的贡献不应被全盘抹杀。然而,功过不能相抵,荣誉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与获得者的德行相匹配。

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类别,无论是“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还是“敬业奉献”“诚实守信”“孝老爱亲”,其核心都直指一个“德”字。这一荣誉是国家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嘉奖,是亿万人心中的精神坐标。正因其至高无上,所以在纯洁性上才容不得半点瑕疵。

裴春亮曾以“敬业奉献”“诚实守信”的模范形象示人,其事迹感染过无数群众。但如今,其“涉嫌违纪”问题的暴露,恰恰是对“诚实守信”这一基本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是对“敬业奉献”中“公而忘私”精神的彻底背叛。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态而言,一个落马的“模范”所产生的负面冲击,远比评选一个普通好人带来的正面效应要大得多。

倘若此类情况发生后,荣誉称号仍然予以保留,或者在处理上“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拖延不决,无异于向社会传递一个危险信号:道德荣誉是可以“打折”的,榜样是可以带着污点继续存在的。这会使群众对道德评选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动摇社会诚信体系的根基。

四、 社会影响与公众期待:及时处理是重建公信力的关键

当前,社会舆论对公众人物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对荣誉管理的规范性也抱有极高期待。裴春亮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一事,经各大媒体报道后,公众在震惊之余,也产生了自然的疑问:他的全国道德模范称号是否也会被撤销?

这种公众的质疑不应被忽视,而应被视为推动制度完善、彰显制度刚性的契机。及时、果断地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并依据事实和规定作出处理,本身就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和诚信教育,能够向全社会证明:荣誉绝非“免死金牌”,制度不是“纸老虎”和“橡皮筋”。

反之,如果反应迟缓,或处理过程不透明,则会引发更多猜测,让个别负面案例的“病灶”蔓延成对整体评选机制的信任危机。这不仅是对其他恪守道德、珍视荣誉的模范们的不公,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真善美、践行核心价值观热情的挫伤。

五、 具体建议与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制度及道德层面的分析,我作为普通公民,郑重向贵委提出以下建议:

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由贵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裴春亮已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及“涉嫌违纪”的既定事实,对裴春亮是否仍具备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资格进行专项调查核实。程序应严格依据《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作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决定。 在核实无误后,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至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议并推动依法撤销裴春亮的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

依法依规收回奖章证书。 在撤销决定作出后,依据规定收回其全国道德模范的奖章、证书,并取消其因此荣誉所享受的相关待遇。若存在客观无法收回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告作废。

主动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为回应公众关切、消除信息模糊,建议在处理完成后,通过官方权威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布撤销决定及原因,以正视听,匡扶正气。

《礼记》有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但历史早已昭示,唯有“礼下庶人、刑上大夫”,规则才有尊严,社会才有公平。对于裴春亮案的处理,正是对“刑上大夫”精神在现代荣誉管理体系中的一次检验。

我深知,承认一位曾倾注大量宣传资源的典型人物“德不配位”,需要勇气;依法依规将荣誉收回,需要打破“为尊者讳”的惯性。但我坚信,维护规则的尊严,远比维护某一个人的光环更为重要。一个有勇气自我净化、自我纠偏的荣誉体系,才能真正赢得人民长久而真诚的敬意。

恳请贵委重视我的建议,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及时启动相关程序,给社会一个清晰、公正的交代。这份交代,关乎法治的严谨,关乎道德的重量,更关乎人心的凝聚。

此致

敬礼

一名关心社会道德建设的普通公民

2026年6月7日

此信我将会抄送一份寄给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一个有勇气自我净化、自我纠偏的荣誉体系,才能真正赢得人民长久而真诚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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