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委池水深千尺 中央九级风浪奈我何
当前,基层纪委在履行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呢?首先,基层纪委不敢主动作为。在县区级,纪委所负责的范围,无论是纪委内部工作人员还是纪委要监督监察的部门人员,普遍存在利益瓜葛、利益勾连的关系。这个问题我们要站在为党为人民负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的看待、对待它,而不是粉饰太平式的试图自欺欺人的去回避它。基层纪委工作、面对的区域比较狭隘,监察、监督对象就是几十年来身边的同志、朋友乃至亲戚,彼此都比较熟悉,一旦深入纠察,肯定会引发各种人际矛盾及人际危机;同时,熟人关系的存在,肯定也影响办案的公平度、透明度。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基层纪委缩手缩脚,无法主动作为。
再次,基层纪委滞后作为。当前,基层纪委的作为基本处于一种滞后状态,一种情况是:当党员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或透入牢狱后,基层纪委才象征性的介入,给予纪律处分;另一种情况是:当上级纪委需要基层纪委协助调查时,基层纪委作为下级,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任务。在这两种情况下,基层纪委都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其作为也是滞后的。
如何切实发挥基层纪委的本来作用,以便解决反腐不只是中央纪委的事情。第一,加快纪委机构改革进程,探索创新纪委工作模式。撤销局部地区县区基层纪委,增加市州纪委编制、人员,把市州一级纪委作为重点机构来打造。基层纪委工作人员实施交叉任职或者直属管理,缩短在一个地方的工作年限。第二,落实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在当前的体制下,必须落实各基层党委一把手尤其是县委、区委书记在党风廉政方面的主体责任。在基层党委一把手如县委、区委书记的提拔任用上,重点考察其任期内,是否发生党员干部重大违纪事件,督促其支持基层纪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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