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出强致癌物质,蒙牛岂能以道歉了之

作者:xxttll88 来源:乌有之乡 2011-12-26
  国家质检总局24日公布了近期对200种液体乳产品质量的抽查结果。抽查发现蒙牛、长富纯牛奶两种产品黄曲霉毒素M1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其中:

蒙牛纯牛奶致癌物M1超标140%倍!
    福建长富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富纯牛奶(精品奶)M1致癌物超标80%!
    黄曲霉毒素M1为世界公认的致癌物,具有很强的致癌性(肝癌)。黄曲霉毒素1993年被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癌症研究机构划定为1类致癌物,是一种毒性极强的剧毒物质。黄曲霉毒素的危害性在于对人及动物肝脏组织有破坏作用,严重时,可导致肝癌甚至死亡。

    蒙牛在其官网承认这一检测结果并“向全国消费者郑重致歉”,此外表示对该批次全部产品进行了封存和销毁。

    蒙牛的这个态度性吗?当然不行!
    
    1,国家《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中没有“道歉”一说。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蒙牛牛奶M1超标140%倍,M1是“强致癌物质”,完全符合“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2,蒙牛说这批牛奶没有上市销售,已经封存。蒙牛说了不算。谁知道呢? 
   《食品卫生方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光潜注:这个罚款规定,早就应该修改了,对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早已经hold不住了)。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蒙牛必须接受三种处罚:
    A,国家质监局调查是否已经有部分上市销售?向社会公布该批产品生产批号、时间、销售地点等信息,供消费者自检核实。
    B,有在依据证明自己购买该批产品的消费者都有权索赔。
    C,其余已经封存的该批产品由消费者监督销毁。
    D, 蒙牛停业整顿。整顿内容包括:

    a,立即引进世界上最先进检测设备;
    b,立即强化培训一流的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立即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注明供消费者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一旦出了问题,消费者能够有效的维权!
    d,一旦出现安全问题,任何消费者在第一时间都有权对库存商品进行检查核对;以防止生产者有毁灭证据的可能!(光潜注:应该立即启动修改《食品卫生法》有关内容;在修改前按这四方面的整顿内容执行;卫生部下一个文件就行了)

     3,食品
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的良心。食品监督都是马后炮。消费者都是落得一个受害者的下场。
    
    怎么办呢?
    很简单!
    对类似蒙牛、伊利这样的特大型食品企业,不能放手让企业自己搞监测;必须推行“国家派出监测人员短期、定期轮换执行监测的制度”。这是一个法制原则,也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的食品安全存在的严重问题,中国的消费者伤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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