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我革命破除李道国案困局
2026年4月7日,李道国被无罪释放,辉县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撤案无罪释放只是这场斗争的第一步,远非终点。从李道国案审视辉县当地推进自我革命的实践,一个根本问题浮出水面:当权力运行偏离法治轨道,当执法机关成为私人利益的工具,自我革命如何才能真正落地?李道国案的解决路径,本质上是辉县推进自我革命的一块试金石——它不仅检验着一个地方能否直面错误、纠正偏差,更考验着能否将自我革命的理念转化为治理效能。
追责问责:自我革命首先要亮出“霹雳手段”
总书记指出,“从严监督执纪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利器,对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坚决处理,霹雳手段决不能少”。李道国案中,一个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被刑事拘留十余天,立案之初就缺乏基本的事实支撑。撤案不能替代追责。根据《国家赔偿法》,李道国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辉县市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主动告知并启动赔偿程序。更重要的是,诬告陷害者必须反坐。裴春亮一方明知李道国代收赔偿款有其合法依据,且李道国已全额退回,仍以敲诈勒索为由报案,致使李道国被跨省抓捕。据李道国的辩护律师透露,当事人已明确表示将对裴春亮诬告陷害提出控告。这一追责方向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同时,办案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厘清。如果办案人员明知证据不足仍强行立案、跨省抓人,则涉嫌执法过错甚至滥用职权。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介入,查清是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问题,并公开处理结果。追责问责,是自我革命最直观的体现——只有当错误行为付出代价,权力运行才会真正有敬畏之心。
规范权力:斩断政商勾连的制度链条
总书记深刻指出,“反腐败必须规范权力运行”,要“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李道国案背后折射的是地方政商利益勾连对公权力的侵蚀。一个已经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人,仍然能够驱使地方公安力量实施跨省抓捕,这本身就说明地方权力的腐败生态远未被清除。辉县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提出,要“在规范权力运行上持续发力”,“以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态度、零容忍的力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些话在会议上掷地有声,但李道国案的出现恰恰说明,规范权力运行不能仅停留在文件上。必须通过持续努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避免“牛栏关猫”、“纸笼禁虎”。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典型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漏洞,补齐制度短板,全过程监督权力运行,有效阻断各种潜规则对公权力的侵蚀。
以案促改:从个案纠正走向制度建设
总书记强调,“对党的自我革命认识要进一步到位”。李道国案不应以“撤案”而终。一个更为荒诞的现实是:造成生态损害的企业仍在运营,而维权代表李道国却一度身陷囹圄。村民的赔偿至今没有着落。辉县市应当以李道国案为切入点,开展一次全面的“以案促改”专项行动。首先,要从案件暴露的问题倒查制度漏洞——立案审查为何形同虚设?公权力为何能被私人利益驱使?这些问题必须追根溯源。其次,要将个案纠正与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完善信访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的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最后,要建立防止类似案件再发生的长效机制,让自我革命从“会议落实”走向“治理落地”。如果每一场错案纠正之后,没有制度上的跟进、机制上的完善,那么类似的“李道国案”仍有可能重演。
强化监督:让群众监督成为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
总书记指出,要“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结合起来,重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前哨’作用”。李道国案的迅速解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舆论的持续关注和公众的广泛声援。这说明,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是推进自我革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辉县当地应当以此为契机,畅通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建立更为透明、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让群众敢于维权、敢于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政法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被少数人操控。
结语
李道国案中,从办案机关的错误立案到最终的无罪撤案,本身就是权力自我纠错的过程。但纠错不是终点。辉县在推进自我革命的过程中,必须从这一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追责问责要动真碰硬,规范权力要扎紧笼子,以案促改要久久为功,群众监督要畅通无阻。唯有如此,才能将自我革命从“会上讲”真正落到“事上行”,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个群众都能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自我革命,不是喊在嘴上的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纠正中的实际行动。李道国案能否成为辉县自我革命的一个真正转折点,取决于当地能否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将这场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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