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纪要|体制与机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虚与实

【致谢】感谢王铁同学的报告;感谢韦孝诚、吕淑敏同学的评议;感谢林子恒、陈洪杰老师的与谈发言。本文依据本期读书会各位发言人的发言、互动讨论内容整理而成
2026年4月1日,“阅读政法”专题读书会第三季第二期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办。此次阅读的是中山大学法学院刘忠教授发表于《法制与社会发展》的论文——《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话语批评》。
读书会由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生李心琦主持,共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为报告环节,由王铁报告;第二个环节为评议环节,由韦孝诚、吕淑敏评议;第三个环节为互动交流环节,林子恒、陈洪杰老师作与谈发言。
第一环节 报告环节

一、话语的去遮蔽
报告人王铁首先梳理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话语的历史演变。该话语自1988年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来,迅速成为解读中国司法问题的统治性范式。然而对此,王铁指出,这一话语体系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和“常识性陷阱”。刘忠教授表示,尽管学术界和公众对地方保护主义深恶痛绝,但相关研究往往建立在逻辑推演而非严谨的实证观察之上。报告人强调,作者通过引入经济理性分析框架,试图解构这一流行话语的幼稚性,揭示其作为一种遮蔽性叙事,如何掩盖了司法干预形态的深刻转型。
二、地方干预能力的系统性瓦解
王铁详细分析了文章中关于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动力衰减的几个维度:
第一,1997年国企改制及随后的营改增、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与本地企业的利益纽带由“深度捆绑”转向“科层管理”。地方政府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本地利税的公共利益驱动力大幅减弱。
第二,自90年代起,法院编制由中央单列,法官人事权逐步上收省级统管,加之干部异地交流和地域回避制度(1995年原籍回避、2002年成长地回避)的严格执行,切断了地方官员利用私谊或职务威权干预审判的血缘与地缘基础。
三、成本-收益-风险模型(EUB)
报告人重点解读了文章构建的经济模型。作者认为,任何干预司法的行为本质上都是一项经济决策,涉及收益、搜寻成本、贿买成本和法律风险;对于地方官员而言,一审案件标的额往往难以匹配其干预带来的政治风险。王铁援引文中的观点,指出能对法院产生制度性影响的官员仅限于极少数核心职位的个人,而大多数副职官员仅有“联络权”而非“指挥权”。在二审中,跨地域的干预面临极高的知识壁垒和搜寻成本。相比之下,上级法院凭借其天然的专业权威、行政隶属关系以及在业绩考核中的支配权,其干预行为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高稳固性”的特征。
最后,王铁总结道,刘忠教授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干预司法的权力中心已经发生了从“横向地方党政”向“纵向垂直科层”的漂移。形成了“流水的地方党委,铁打的上级法院”这一深刻命题。这意味着,司法改革的重点应从防止外部干预转向规范系统内部不当干预。
第二环节 评议环节
一、制度逻辑的异化(评议人:韦孝诚)
韦孝诚同学认为,刘忠教授不仅是在做话语批评,更是在揭示中国司法权力运行的深层病灶。韦孝诚指出,早期的去地方化改革虽然通过省级统管削弱了同级政府的控制,但无意中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隐性控制。这种垂直方向的行政化使得独立审判空间反而被压缩;他结合2021-2022年中央政法委通报的案例指出,尽管刘忠教授文中提到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消亡”可能略显绝对,但通报中大量的“系统内部干预”案例确实佐证了干预主体上移的趋势。
他认为,2015年出台的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质上是将党政官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中介人员全部纳入监管,这说明最高层已经意识到干预主体的多元化与隐蔽化。
二、历史视角下的法院属性与隐性保护主义(评议人:吕淑敏)
吕淑敏同学从司法权特性与司法制度史的角度进行了补充:首先,她借用夏皮罗的司法审判三方结构模型,说明了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的核心地位和功能。她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和三方监督机制使得司法交易成本剧增,客观上验证了刘忠教授关于干预成本上升的论断。其次,她梳理了建国初期法院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的历史,指出早期的“大政法体系”影响了法院在国家机关权力结构中的地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环境的改变,法院逐步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这与人民法院受到纵向的上级干预、横向的党政机关干预的历史是相符合的。最后,吕淑敏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虽然显性的指令性干预减少了,但通过适用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形成的有利于地方的判决,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构成“隐性地方保护”?她以“洛阳种子案”为例,说明部分地方立法可能带有地方保护的色彩。她认为,在解答上述问题时,需要理清人民法院“国家”和“地方”的双重属性。

第三环节 互动交流环节
一、省级的“政绩冲动”与实证缺失
主持人李心琦转述了张桓瑜同学的书面观点。张桓瑜认为:首先,作者可能低估了大资本与省级官员在重大案件中的共谋。在高额产值案件中,省级官员为保政绩,完全有动机也有能力对省高院乃至最高院施加压力。其次,文章主要基于逻辑推演,缺乏大规模的量化实证支持,可能存在“以逻辑代替事实”的风险。
二、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免责”
林子恒基于审判管理实践提出了独到见解。他指出,法院并非完全被动地接受干预,而是一个追求“形式正当性”和“实质免责”的理性主体;法官面对复杂干预或疑难案件时,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嫁”策略。这种内部行政化压力往往比外部;他认为,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将法院与各方的互动从“私下勾兑”转向“规范化监督”,而不是盲目追求绝对的真空状态。
三、“愿不愿”与“能不能”问题
陈洪杰老师认为,刘忠教授的研究非常独到地揭示出中国司法“话语叙事”与“真实图景”之间可能隐含的背离,并深刻反思司法改革进程背后可能隐含着的部门利益驱动。但陈老师也指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真的只是建构出来的叙事吗?”虽然刘忠教授的研究非常扎实细致的从地方干预的成本收益及风险角度阐释地方政府干预意愿的显著降低,但从实然的角度来看,愿不愿意干预与能不能干预其实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像“远洋捕捞”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地方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其实依然具有相当强大的干预能力。这就涉及到司法在特定权力关系中的地位格局。司法相对于当事人无疑具有“说一不二”的绝对权力,但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又显得相对弱势。根据政治学命题:“权力越是大到不受限制的程度,就越会受到更大权力的摆布。”我们要努力穿透各种话语叙事交织的迷雾,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最后,主持人李心琦总结道,本次读书会表明了过去三十年主流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叙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当前法学界需警惕将复杂司法现象简单化为“地方干扰”的思维定势,同时,如何理顺审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是未来司法改革的主攻方向;并且司法改革不能仅停留在法治理想的建构上,更要深入研究制度变迁下的利益诱因与成本结构。这些角度也为同学们深入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更广阔的视角。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