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过100遍冼村派出所”

作者:何光伟 来源:媒律圈 2018-08-27

针“一个叫‘何光伟’的无业前记者”写篇《过冼村派出所》,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官微刊发文章《再过100遍冼村派出所,你也得配合出示身份证》(下称“《再过100遍冼村派出所》”)。

论“再过100遍冼村派出所”

我就是一个无业游民,不用一直强调我是前记者

是的,从媒体辞职后我确实没有一份真正的工作,从法律层面来讲我也确实算是文章强调的“无业前记者”。

“30秒能解决的事情他用了3小时”、“可能这位何先生的时间比较宝贵”。我的时间确实非常宝贵,如果只能活100岁,那我只剩下65年的活头了。

“公民本来就有配合警察执法的义务”,但公民也有质疑警察是不是依法执法和监督警察执法的权利。

《再过100遍冼村派出所》认为:

《警察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警察有预防违法犯罪的职权。因此,警察法第9条赋予了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盘查的权利。盘查的一个内容,自然就是核实身份,最简单的就是看身份证了。

同时《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

我们看看这两条法规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看了这两条法律,我只想问黄浦区检察院:你们是眼睛近视太厉害还是不认识字?

再读100遍《再过100遍冼村派出所》,我也还是认为黄埔区检察院在瞎说。教育我懂不懂法之前,你们应该先把法律法规搞清楚先。

论“再过100遍冼村派出所”

请问黄埔区检察院,警察在你们办公室或厕所盘查你们吗?

我问警察的执法事由,然后在派出所门口几十米的地方抽查身份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几时问过“警察查普通人的身份证有没有法律依据”?

警察可以在派出所附近查身份证,但这种查A时放过B、查完A刚好C过来再查C的轮流抽查能查到什么?犯罪分子看到派出所门口有警察查身份证不知道绕道走?从马路上走的要查,犯罪分子从派出所门口开车走就不查?

“别把辅警不当警察”?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辅警只能协助开展各种工作,辅警没有执法权。黄埔区检察院直接建议立法“把辅警改成警察”不就完了?

请问黄埔区检察院:执法无事由是执什么法?警察不知道执法依据如何执法?国家机关执法老百姓就不能质疑其是否依法执法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就印发过《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谁执法谁普法,警察在执法时没有义务知晓法律告知老百姓吗?难道黄浦区检察院不在中国?

我可以明确地告诉黄浦区检察院:就是再过100遍冼村派出所,配合出示身份证前我一样会问执法事由和法律依据,包括哪部法律的第几条。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请问黄浦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如此胡乱理解法律,如何能依法办案?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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