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月枝:高铁命名宜体现人文内涵

中国高铁的发展令国人欣喜,让世人惊叹,也当之无愧成为“中国制造”的新名片。在“一带一路”战略指引下,中国高铁以硬实力扬帆出海,参与国际竞争,树立国际品牌。与此相辅相成,从中国国家形象和文化软实力建设的角度看,高铁命名也需要增强人文精神内涵。
正如中国航天史上“东方红”、“神舟”、“嫦娥”、“天宫”这样响亮生动的命名一样,高铁作为一个更贴近民生的中国现代化成就的标志性符号,理应在命名上包含更多人文内涵和承载更多中国精神,更多地体现中华民族的精气神。
2014年以来,随着铁路改制进一步深化,铁路总公司已将列车冠名权逐渐放开至地方铁路局。此后,冠名高铁的企业逐渐增多,旅游城市冠名的列车也源源不断进入公众视野。
虽然目前高铁命名的商业化发展还处在起始阶段,尚未引起大面积的公众反感,但是,各种“雷人冠名”已经初露端倪,各种广告轰炸已使很多乘客不胜其烦,各种因为冠名企业出现经营丑闻或破产而遭受牵连的风险也已出现,例如此前将多个车次冠名的一家企业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垮台,足以引起警觉。
如果没有公共意志从外部强力介入,在唾手可得的巨大经济利益面前(在初启阶段每条线路的年度冠名费已动辄达数百万元),铁路部门将高铁这个国家的门面标志和民众的公共空间全面商业化的趋向,将是单向的和一发不可收的。这一商业化动向的全面铺开,在直接层面上是对“和谐号”这个“承载了现代中国高科技的形象与民族自豪感”的标志性品牌的冲击,是对高铁自身以“为广大人民服务”为根本内容的公益属性、民生属性和社会责任属性的忽视;在必然后果层面上是对高铁这一国家符号所赋予的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和中国力量等文化意义的侵蚀。这种代价是不能不让人警醒的。
应当遏制无孔不入的高铁“广告媒体化”的动向,站在国家形象和文化软实力建设高度上限制在高铁冠名上的商业化运作。通过对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和波澜壮阔的中国历史的价值提炼,给高铁列车冠以体现中国人文底蕴和时代精神的名字。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充分的民族自信姿态,为高铁产业走出去找到根植于中华民族内部的、体现全民族自我认知的软实力定位。
横向比较的话,日、德等高铁传统强国对高铁命名的商业利益进入,历来持克制甚至禁绝态度,而绝非此前铁路总公司官员在媒体上宣称的列车商业冠名是“其他国内外相关行业通行的做法”。根据德国法律,交通工具和站点不得以广告性质的企业单位命名。德国高铁大都以城市命名(如汉堡号、柏林号、科隆号等等),而并不接受商业冠名;作为全世界高速铁路奠基之作并对中国高铁产生重要影响的日本新干线,在其半个世纪的历程中,更没有一家企业冠名某条线路的例子,而大都以“希望号”、“光号”、“回声号”等有内涵的名字或“浅间号”、“小町号”等地名或人名命名,并在命名过程中鼓励公众参与和尊重公众情感。例如,以“小町号”对秋田新干线的命名就是通过公众招募,再将结果交给日本铁路公司内部讨论的形式来决定的,名称出自平安时代早期秋田县著名女和歌诗人小野小町。
纵向比较更是一目了然:对反映国家成就、代表国家形象的现代化精尖产品的命名,正是一种国家文化的表达。遥想当年,“东方红”人造卫星、“东风”弹道导弹、“鹰击”空舰导弹、“曙光”号载人飞船等等的命名,是多么庄严、豪迈、富有朝气。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不是简单地取个名,而是一种新文化的表达。正是这种文化,支撑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赶超战略,也支撑了这些尖端产品的研制。
高铁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空间,有着天然的公共属性;作为国门和中国名片,又事关国体和国格。尽管高铁命名的商业化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铁路部门应杜绝在高铁命名上的“向钱看”现象,而应当在理念设计上确立高铁命名的公共性原则,在命名中以反映历史文化和时代精神为优先,避免对公众的广告强迫,避免唯商业利益的马首是瞻,而湮没一个国家的情感记忆、一个民族的精神底蕴,避免以过度商业化的冠名操作让我们这个伟大的时代蒙羞,应当在制度设计上设立尊重民意和体现公众参与的高铁命名委员会,为商业性的大肆进入设置“人文屏障”。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