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法规室"两项法规"答疑: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
编者按: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解读工作,推动“两项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即日起推出“‘两项法规’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解答网友关注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盘点:十八大后 33高官受审 17人领刑
11月3日,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在同一天“领刑”。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阳宝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崇禧和阳宝华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记者注意到,同日公开宣判两名省部级高官,这在十八大后还是头一回。
到目前为止,十八大以来落马的33名省部级及以上高官中,已有17人获刑。
除周永康之外,其余16人均为省部级,分别是王素毅、童名谦、李达球、刘铁男、倪发科、陈柏槐、季建业、廖少华、陈安众、蒋洁敏、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李崇禧、阳宝华、祝作利。
另有郭有明、沈培平、姚木根、谭栖伟、冀文林、李东生等6人已经过堂受审,目前尚待宣判。
法晚记者注意到,目前已获刑的17名高官中,除了“玩忽职守罪”的童名谦,其余16人的罪名中,均被认定有“受贿罪”。
就具体的涉案金额来看,上述16人中,除了陈柏槐、陈安众,其余13人被认定的受贿金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
而在未宣判的6人中,受贿金额均超1000万,其中4人超2000万。
除了“受贿罪”,倪发科、蒋洁敏、王永春和郭永祥还被认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期最重无期徒刑 最轻5年
梳理17人所获处罚,刑期最长的是王素毅、刘铁男、周永康三人,他们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次为王永春、郭永祥20年,陈柏槐、倪发科17年,蒋洁敏、廖少华16年,李达球、季建业15年,李春城13年,陈安众、李崇禧12年,阳宝华、祝作利11年。
刑期最短的是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北京二中院指出,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但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官方发布的新闻通稿,上述获刑的16人中,李达球、倪发科、季建业、廖少华、蒋洁敏、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李崇禧、阳宝华等人因具有自首或坦白甚至立功等情节获“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中,李达球、王永春被指“具有立功表现”,李春城更是“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
在庭审环节,过堂高官的认罪悔罪表现成为舆论关注的一大焦点。他们之中,多数人在庭审现场就当庭认罪悔罪,倪发科、刘铁男等一些高官还在庭审最后陈述中发表大篇幅忏悔言论,有些人还数度哽咽、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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