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合法拿津贴,网上搜索法条得结论:每届都得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作者:谈俊 来源:业主时代一谈俊说小区物业自管|微信公众号 2026-09-20

第一届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后来投票表决通过了业主委员会成员每月拿津贴800元。第二届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还是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但是,第二届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情况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不经业主大会表决,照样拿800元津贴吗?

我在网上进行了多轮搜索得出结论:

这是一个涉及业主大会决议效力与业主委员会津贴的法律问题。我进一步查找关于业主大会决议对换届后业委会效力的具体法律分析。

结论

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能直接领取每月800元津贴,应当经业主大会重新表决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民法典》第280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约束力以决定程序合法、内容合规为前提。

各地物业管理规定普遍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59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详细分析

一、核心争议:第一届的800元津贴决议是否自动延续到第二届?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议事规则》中“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这一约定。

二、认为不能直接领取的主要理由

1. 津贴具有人身属性,与特定届别业委会成员相关联

业委会成员津贴是对特定成员履职行为的补偿。业委会换届后,成员组成、人数、工作量、履职情况均可能发生变化。第一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800元标准,是基于当时业委会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判断,不能当然等同于对第二届业委会的授权。

2. 《议事规则》设定了强制性程序要求

两届《议事规则》均约定“津贴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第二届业主大会重新通过《议事规则》并再次载明这一条款,表明业主大会将津贴事项视为需要逐届履行表决程序的事项。如果第一届的决议可以无限自动延续,那么《议事规则》中“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的要求在第二届就形同虚设。

3. 第二届业主大会未就津贴标准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届业主大会仅通过了《议事规则》(程序性文件),并未就具体津贴金额进行表决。《议事规则》约定“需要表决”不等于“已经表决通过”。在缺乏具体津贴标准决议的情况下,第二届业委会自行按800元领取,属于未经业主大会授权。

4. 司法实践对津贴程序要求严格

已有案例表明,法院认为业委会成员领取津贴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仅有业委会内部会议同意不够。在某案中,原业委会副主任讨要任职期间津贴33600元,因程序瑕疵被二审驳回。

三、相反观点及回应

有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大会决议一旦作出,在被依法撤销或修改前持续有效,500元津贴决议未被撤销,应当继续适用。

对此的回应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范围应当结合决议事项的性质判断。津贴与特定届别业委会的履职相对应。且第二届业主大会重新制定《议事规则》时再次强调表决要求,可以理解为对津贴事项需要重新确认的意思表示。

实践建议

第二届业委会应尽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本届业委会成员津贴标准进行表决,形成明确决议后再行发放。

在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前,第二届业委会成员不应领取津贴。

全国各地有能力的业主们加油,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搞好了,不仅能给全小区业主发钱,业委会也能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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