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1次环境问题,被定性“频繁举报”:谁把民声当成了敌情?

作者:柘里晚秋 来源:迟来正义|微信公众号 2026-09-12

举报1次环境问题,被定性“频繁举报”:谁把民声当成了敌情?

2026年9月3日,县公安局决定书描述截图

举报1次环境问题,被定性“频繁举报”:谁把民声当成了敌情?

此前7月27日,县生态环境局已经明确就1次投诉

依法举报了1次环境问题,就被定性为向省市县“频繁举报”;仅仅因为依法向正当渠道反映执法不公,就被定性为“干扰证人”。两份同样均是各部门1号文,为何会天差地别?

这种扭曲事实,被人为扩写;随意定性,被人为拔高,已经突破法律边界,变成主观裁量、情绪裁量、利益裁量、倾向裁量。

一次举报变成“频繁举报”,正当申诉变成“干扰证人”——本质上,这是把正常的诉求表达当成了对立面。这是“视民声为敌情”的思维,在法治实践中尤其危险。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生态环境法典》第145条写得更直接:公民发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第146条进一步要求: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也开宗明义:要把信访投诉举报作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

法律鼓励举报,规章欢迎监督。可到了具体落实中,1次举报却被扭曲成“频繁举报”,向有关部门的正当反映却被扣上“干扰证人”的帽子——这不是对法律的贯彻,而是对法律的背离。

民声从来不是“敌情”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民声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权力行使的“监督哨”。

然而,一些基层单位患上了“舆情洁癖”:不解决问题,反倒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不回应民声,反倒打压民声。这种做法,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变异表现,更是懒政怠政的“隐身衣”。

把民声当敌情,最终寒的是民心。凡是把精力用在对付举报人、堵塞言路上的地方,几乎无一例外会遭遇更大的信任危机。

真正的善治,是不怕民声的

一位哲人说过:“舆论是社会的皮肤。”真正的自信,是敢听不同声音;真正的善治,是闻声而动、闻过则喜。

面对舆情,应当把它当作镜子,照见不足;把它当作动力,推动改进。而不是如临大敌,捂盖子、找替罪羊。

一次举报不是“频繁举报”,正当申诉不是“干扰证人”。这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法治的尊严。

如今,对于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本人不服,已经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另加补强卷,依法如期向宁德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路虽远,行则必至。

#公平正义#冤假错案#国家赔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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