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建议2】重磅建言|关于对《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补充建议
尊敬的湖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
您好!我们是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26号东成大厦的业主。长期以来,我们主动参与小区自治管理,无偿协助身边业主维护房屋、公共区域等合法权益,在日常处理小区事务、对接物业及街道工作中,积累了大量业主自治的实际经验,也发现了不少政策落地的问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的《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湘建维〔2026〕14号)(以下简称《指导细则》),已于2026年4月1日正式实施。但在我们实际开展小区自治、落实相关规定的过程中,发现这份文件里多条条款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还有部分内容和国家现行的法律、条例相冲突。这些不合理的规定,不仅给全省广大业主参与小区自治制造了阻碍,还容易引发小区矛盾、纠纷,不利于基层小区治理工作有序开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前,我们已于2026年8月20日向贵单位提交了三条合法性审查建议。经过我们再次梳理、核实法条和全国人大的权威指导案例,现补充三条新的合法性审查建议(合计六条合法性审查建议),恳请贵单位核查纠正:
一、建议审查《指导细则》第六十六条及示范文本第三十二条,纠正违规限制业主被选举权的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早在2023年1月发布的2022年第1号备案审查工作案例中,就已经明确界定:各地物业相关规定,不能简单粗暴地把业主未交物业费、未缴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和业主的自治权利绑定。这种做法属于不当限制业主的合法权益,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民事关系,超出了地方政策制定权限,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整改纠正。
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重申(含2025年12月最新表态):仅仅因为业主没有缴纳物业费,就限制、剥夺业主参选业委会的权利,完全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初衷和法律规定。业委会是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业主参选的资格,只依据业主房屋产权身份而定,和物业费缴纳纠纷没有关联。
但我省《指导细则》第六十六条,明确将“拒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列为业委会及委员的禁止行为。更关键的是,省住建厅配套发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三十二条,直接引用上述条款,明确要求业委会候选人、候补委员,参选时绝对不能存在第六十六条的违规情形,否则直接丧失参选资格。
表面上看,新规只是约束在职业委会委员的行为,不再直接限制候选人,但通过示范文本引用绑定的方式,变相延续了以往违规限制业主参选资格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换汤不换药”。目前全省各市县住建局、街道办事处,均严格强制执行该示范文本,直接沿用被全国人大明令纠正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普通业主的合法权益。
结合国家法律规定,该条款的不合理之处清晰明确:
1. 超出地方文件制定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及限制、剥夺公民民事权利、基本权益的事项, 业主参选业委会的被选举权,是业主的核心合法权益,省级规范性文件无权擅自作出限制性规定。
2. 混淆两种民事关系,违规限制业主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的被选举权,是基于房屋产权产生的法定自治权利,属于物权范畴;而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普通合同关系。两者互不关联,不能因为业主存在物业费缴纳争议,就剥夺其参与小区自治、参选业委会的法定权利。
3. 与国家上位法完全冲突。《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中,从未将未交物业费列为业主参选业委会的禁止条件,我省这份细则条款明显与上位法相悖。
建议:
恳请对《指导细则》第六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第三十二条开展合法性审查,责令省住建厅尽快修改、删除违规限制条款,彻底落实全国人大的整改要求。同时明确规定,该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仅为推荐参考模板,严禁各地行政机关强制小区照搬执行,杜绝滥用职权限制业主合法自治权利。
二、建议审查《指导细则》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整改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条款
《指导细则》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业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这条规定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和国家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简单来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被法院判决有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公民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只是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在法院出具生效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
而该条款直接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剥夺业委会委员资格的依据,相当于在司法判决之前,就提前认定当事人“有罪”,直接否定其任职资格,严重违反了国家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也随意剥夺了业主依法选举产生的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
恳请审查该条款合法性,责令省住建厅修改《指导细则》第六十八条第四项内容,将条款修正为:任职期间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且判决已生效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完全贴合国家法律规定。
三、建议审查《指导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七项,恢复业主代表会议的法定职权
《指导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业主代表会议只能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同时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业主大会有权改变、撤销业主代表会议作出的所有不适当决定。此外,条款还要求业主代表开会前,必须书面征求所有代表业主的意见,投票只能照搬业主意见,完全没有自主决策空间。
但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是平行并列的自治组织,均可选举业委会,依法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指导细则》不仅擅自将法定的“业主代表大会”改名为“业主代表会议”,还通过条款设置,把原本独立的业主代表自治组织,降格为业主大会的附属机构、执行机构。一方面赋予业主大会绝对的撤销、更改权限,另一方面彻底剥夺业主代表独立研判、自主决策的权利,让业主代表会议沦为单纯传递业主意见的“传声筒”,大幅缩减、架空了法律赋予业主代表会议的法定自治职权,和省级上位条例规定严重不符。
建议:
恳请对上述两条条款开展合法性审查,责令省住建厅修改《指导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内容,删除限缩、架空业主代表会议职权的不合理规定,恢复业主代表会议与业主大会法定并列、独立履职的定位,完全对齐《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定要求,保障小区业主自治体系完整、有效运行。
以上三条补充审查建议,均基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全国人大权威审查案例及我省地方条例提出,目的是纠正政策瑕疵、规范全省小区自治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单位予以认真审查、督促整改!
联系人:谈俊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26号东成大厦
此致
敬礼!
建议人(签名):谈某、陈某某、彭某某
日期:202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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