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分享|最高法2024年16号文件,所有维权业主务必认真学习

作者:谈俊 来源:业主时代一谈俊说小区物业自管公众号 2026-08-12

前天上午,我与从深圳过来的律师沟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聊起我一二审的遭遇,心里满是委屈。一审、二审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直接把业委会私自支取公共收益、发放津贴的举证责任划分到我这名弱势业主身上,告知我无法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律师听完当即指出本案举证分配明显不公:业委会手握小区全部财务账簿、收支凭证、会议记录,刻意对业主保密财务资料,所有关键证据全部由业委会单方持有;业主根本无法自行调取账目,客观上不具备举证条件,按照司法公平原则,本案应当实行举证责任缓和、由业委会举证证明自身财务收支合法,两级法院裁判逻辑明显失衡,判决存在不公。

律师给我指明维权路径:依据法发〔2024〕16号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刚性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判后答疑申请,法院必须逐条书面回应当事人全部案件疑问。当场,律师将法发〔2024〕16号文件发送给我参考。

我告知律师,此前我已经就一审、二审法官机械裁判、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问题,向法院纪检部门实名举报。但律师依然建议我,先依法提交书面判后答疑申请,走完法定程序,更有利于后续维权。

当天下午我带着疑虑回到家中,逐字逐条研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4〕16号文件至深夜,越读越觉得这份文件是普通老百姓维权的有力保障,内心十分宽慰。

文件核心精神紧紧围绕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整治司法实践中的“程序空转”、机械司法乱象,纠正裁判文书说理简略、回避当事人核心诉求等问题,倒逼法院规范审判流程、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全方位保障弱势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全站在普通群众的立场化解民生纠纷。

现将律师转发给我的《法发(2024)16号》完整原文分享给各位业主同仁,大家遇到物业、业委会相关诉讼、遭遇法官机械办案时,均可参照本文件依法主张权利、申请判后答疑:

【法发(2024)16号】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坚持调解优先,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和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纠纷等案件,适宜调解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机制,促进和支持先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予以审理裁判,坚决杜绝强制调解、久调不决、以调压判等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情况的发生。

第三条 立案阶段应当全面履行诉讼释明义务,就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管辖规则、诉讼风险、诉讼费用、保全、鉴定等事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诉讼请求模糊、遗漏关键主张、法律关系认知存在偏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规范主张、一次性补正材料,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次数。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的,应当中立释明不同主张对应的法律后果,充分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利。当事人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可以告知其在合同有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经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向被告释明其可依法行使抗辩权。

第四条 审理案件应当全面查清基础事实,不得机械依据书面材料简单下判。对关键证据、核心事实存在疑点的,应当当庭询问、组织质证核实;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符合依职权调查取证条件的,应当依法调取证据。

适用法律应当兼顾法理与情理,结合交易习惯、公平诚信原则综合考量,杜绝孤立、僵化适用法律条文,防止机械司法引发当事人不服裁判。

第五条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基础事实、金额、合同关系等内容,可简化审理流程,集中审理双方争议焦点,提升庭审效率。次要事实、证据瑕疵不影响案件核心裁判结果的,不在裁判文书中过度放大争议,重点围绕核心争议清晰说理。

第六条 二审审理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合法性全面核查,不得仅以一审程序无明显瑕疵简单维持原判。

能够在二审阶段查清事实、直接作出裁判的,一般不得发回重审。一审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未实质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且裁判结果正确的,二审可指正瑕疵后维持原判。二审发现原审裁判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利用诉讼程序恶意拖延纠纷。对借款纠纷双方对本金无争议仅上诉利息、担保纠纷双方对主债务无争议仅上诉担保责任等情形,经当事人申请,可对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审理中发现存在关联民事争议可一并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一并审理;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的,合并审理;当事人不申请一并处理且未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民事争议的,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就行政争议依法裁判。

民事案件经审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征得原告同意后移送行政审判;无管辖权的,依法移送管辖。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轻微瑕疵,但实体处理结果合法、未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实际损害,且行政机关已主动整改、纠正瑕疵的,人民法院不宜仅以程序瑕疵撤销行政行为,可判决确认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同时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第十条 对涉民生、涉中小微企业、涉物业、劳动争议等群众高频纠纷,强化一次性实质化解导向,统筹运用释法、调解、答疑、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减少上诉、再审、信访衍生案件。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应当针对性回应当事人全部核心诉辩意见,对当事人提交的关键证据、抗辩主张逐条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杜绝说理简略、回避核心争议、结论突兀等机械裁判文书问题。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疑问,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在审理阶段主动释明,及时消除当事人认知偏差,从源头减少当事人不服判情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对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按照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可以视情形由本院或者生效裁判法院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第十四条 再审审查阶段同步开展释法答疑工作。当事人对原审裁判存在误解的,审查法官应当主动释明裁判逻辑、法律适用规则;原审裁判无误的,做好服判息诉沟通,减少重复信访、多头信访。

审理建设工程、买卖等商事案件,再审申请仅针对部分分项、部分标的提出异议,中止执行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经当事人申请,对再审未涉及的原判事项可不予中止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阶段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精准区分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财产与可供执行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对双方存在实体争议的,同步开展释法说理,推动执行和解。

第十六条 将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判后答疑落实情况、一次性化解纠纷成效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与法院内部绩效考核。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判后答疑、文书刻意回避当事人核心诉求、机械司法引发批量信访的,予以案件扣分、通报整改。

第十七条 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被无故拒绝、法官机械办案未充分说理的,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法院信访窗口、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人民法院应当限时核查、书面答复当事人。

本次业主撤销权纠纷维权律师提示(结合本案举证争议)

结合业主撤销权、公共收益纠纷司法规则补充说明:

东成大厦小区财务账目、会议记录、表决材料全部由业委会保管,业主客观无法取证,司法实践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业主提交初步线索后,应当由业委会举证证明收支、决议合法;

《民法典》及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明确,业主享有法定知情权,有权要求业委会完整公示、查阅全部公共收益收支凭证和自管物业财务公开,业委会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依据法发〔2024〕16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法官不得机械分配举证责任,必须兼顾法理与情理,完整回应业主关于举证规则、财务事实的全部疑问,当事人有权书面申请判后答疑。

文件共十七条,条条扬着党中央强调司法为民,公平公正,暖民心的十七条,增添了我们信心和力量。昨天上午我请斩(音)律师帮我针对撤销权案写一封“案件判后答疑书面申请”给长沙市中级法院珍(音)×法官,斩(音)律师满口答应下午缴作业。并针对我们小区撤销权案,斩(音)律师重点强调以下3点:

第十三条为判后答疑核心条款:明确法院必须落实判后答疑,属于硬性工作要求,法官不能无故拒绝你的书面答疑申请;

文件核心精神:禁止机械、死板套用法条裁判,要求法官兼顾法理情理,全方位向当事人释法说理;

适用范围:一审、二审全部民事、行政案件均适用,你手上(2026)湘01民终3497号二审案件完全可以依据本文件向长沙市中级法院珍(音)×法官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同时申请再审。今天上午,我把《判后答疑申请书》邮寄给了长沙市中级法院珍(音)×法官。

以下是斩(音)律师帮我起草的《判后答疑申请书》,供参考。

(2026)湘01民终3497号案件判后

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上诉人):谈俊

答疑对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珍(音)×

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4〕16号《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要求审判工作杜绝程序空转、实质性查清案件事实、完整保障群众诉讼权利、一次性实质化解基层治理矛盾,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基层法治秩序。现就本案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偏差、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重大问题,正式申请逐项答疑释法。

一、案涉《征求意见函》名为征求、实为单方既定执行方案,规避业主大会法定表决程序,二审未识别该程序违法,审理流于表面

被上诉人东成大厦第六届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征求意见函》,文末尾直接载明刚性条款:“在意见没有形成之前,为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业委会将按方案一暂时执行”。方案一明确:“一、延续小区自管物业模式,由两名业委会成员监管物业,将原物业经理薪酬直接作为二人报酬”。

从文本逻辑、社会普遍认知均可清晰判定:该文件并非单纯征求意见,而是提前锁定资金支出、人员薪酬方案,不等全体业主意见汇总、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直接决定先行落地执行,是以征求意见之名,行单方决策之实。

对应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决策机构,小区公共收益分配、业委会人员薪酬、物业运行方案调整,属于涉及全体业主共有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法定表决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业委会仅为执行机构,无独立决策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业委会职权仅限执行业主大会决议,无权未经业主授权单方处置业主共有资金、设定人员报酬,严禁以公示、征求意见替代业主大会表决 。

最高法2024年提质增效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七条:法院审理应当完整查清基础事实,识别当事人规避法定程序的行为,裁判文书需完整回应当事人诉求,杜绝浅层审理、机械裁判。

业委会该行为属于典型程序倒置、先斩后奏,公然架空业主大会法定决策权,损害全体业主财产权益。承办法官珍(音)×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负有审查基层自治行为合法性、纠正违规自治乱象的法定职责,二审判决未对该明显规避法律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违背实质性化解矛盾、规范基层治理的审判工作要求。

二、业委会擅自决定动用公共资金发放津贴,属于越权处分业主共有财产,二审未依法界定行为违法属性

案涉薪酬资金来源于小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委会在未组织业主大会表决、未取得业主授权的前提下,单方发文确定资金列支、人员报酬,明确先行执行,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共有资产。

对应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八十二条:小区共有部位经营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支配、使用公共收益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公共收益使用必须征得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无权单方决定资金支出事项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业委会仅能执行业主大会已形成的决议,不得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共有资金分配事宜 。

业委会该行为突破法律红线,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二审判决未对该越权决策、违规处分公共资产的核心违法事实作出司法评判,未能通过司法审判纠正基层自治乱象,背离最高法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源头治理物业纠纷的工作部署。

三、二审仅凭业委会单方情况说明认定未支取款项,未核查财务凭证,事实核查缺位,造成程序空转

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诉求:请求法院核查业委会是否已实际发放案涉报酬款项,如存在资金支取行为,应当依法责令业委会全额退赔全体业主。法庭当庭责令被上诉人说明资金使用情况,被上诉人仅提交单方自制《情况说明》,声称仅为征求意见、未实际执行,同时刻意篡改文书名称:对外公示正式文件为《征求意见函》,庭审中擅自改为《意见征求稿》,刻意弱化文件正式效力、掩盖单方决策事实。

二审法院未调取小区财务台账、银行流水、支出凭证,未组织财务账目专项质证,仅凭被上诉人单方书面自述直接推定无违规用钱事实,未开展实质性事实核查。

对应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审查核实全部证据,对案件关键财产事实,负有依职权调查取证义务,不能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定案。

最高法2024年提质增效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二审审理应当坚持实质化解导向,杜绝机械采信单方书面材料,对涉及群众共有财产的核心事实,必须查清核实,防止程序空转、衍生后续信访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业主依法享有对公共收益收支的知情权、监督权,法院审理物业纠纷应当主动核查业委会财务收支资料。

此种审理方式完全流于形式,未落实全面查清事实的法定审判义务,无法实质化解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财产纠纷,与最高人民法院提质增效、一次性解决矛盾的文件精神背道而驰。

四、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严重失衡,法官将举证义务强加弱势业主,违背证据规则公平原则

小区全部财务账册、银行流水、支出凭证、资金发放记录均由业委会单方保管、控制,上诉人作为普通业主,长期被业委会拒绝公开财务资料,客观上无法调取、提交资金支取相关证据。是否实际发放薪酬、有无动用公共资金的事实,证据全部由被上诉人单方掌握,依法应当由持有证据的业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上诉人。

对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控制人的,应当由控制证据一方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业委会负有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法定义务,拒不公开财务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最高法2024年审判指导意见第一条:审判工作应当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考量当事人举证客观条件,不得随意加重弱势业主举证负担。

承办法官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业委会已支取款项,属于举证责任分配完全失当,变相纵容业委会拒不公开财务、暗箱操作、越权决策的违规行为,未能践行司法公平、司法为民的核心要求,不利于化解小区长期对立的群众矛盾。

五、综合答疑诉求,对标最高法司法工作要求

本案二审判决存在四大核心问题:一是未能识别业委会以征求意见替代业主大会表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二是未依法认定业委会越权处分业主公共收益的违法本质;三是未依职权核查财务关键证据,仅凭单方自述定案,审理程序空转;四是举证责任分配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加重业主举证负担。

上述裁判问题,未能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审判提质增效指导意见中“实质性化解矛盾、全面查清事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杜绝机械司法”硬性工作要求,未能发挥司法监督规范基层小区自治、化解物业群体纠纷的职能作用。

现正式申请珍(音)×法官就以下事项逐条书面答疑、完整释法:

1.为何认定业委会载明“先行执行”的《征求意见函》不属于单方越权决策,不违反《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表决的强制性规定;

2.未核查业委会财务收支凭证,仅凭单方情况说明认定未支取资金,对应的事实核查法律依据是什么;

3.将资金支取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无法掌握财务资料的业主,适用何种证据规则,请完整说明裁判逻辑;

4.本案裁判如何落实最高法法发〔2024〕16号文件实质性化解矛盾、杜绝程序空转的审判工作要求。

申请人(签字):谈俊

联系电话:1370731××××

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

日期: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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