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之乱

作者:看今今 来源:看今今 2026-07-16
社会之乱,首乱在法,巨无霸硕鼠杨有林就是这样形成的。

社会之乱,首乱在法,巨无霸硕鼠杨有林就是这样形成的。

2008年7月,南京市江宇建设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杨海,把公司内部账册往上一交,实名举报杨有林用“零资产”手法吞掉两家国企、为关联企业输送利益。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董事长蒲树林也以17本账册为证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杨有林联手其下属江浩,把国资过亿的江宁经开区市政工程公司和另一家国有建筑公司,以“零资产”出让方式吞并到私人名下。

结果我们看到了是用这种方式来维护公平正义的:

2008年11月杨海被江宁警方以挪用资金犯罪为由刑事拘留,12月被江宁区检察院批捕,同年跳楼自杀。

蒲树林则被杨有林反举报“挪用南广学院5000万元”而被警方网上通缉,被迫跑到海外。

而今,上海中院的两起裁判竟然相互打架了,矛与盾的故事荒唐上演了。

2026年王某就同一事件的两个行政诉讼同时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且第三人倪某行为特定针对上诉人王某车辆并造成损失,故无法认定该行为系寻衅滋事,该释明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这是(2026)沪01行终330判决书的本院认为,即理由。但同一事件的(2026)沪01行终322判决,王某对特定人倪某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的行政判决,竟然以职权作出了同案不同判的判决。

在二审中王某提供了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出庭,提供了她和办案民警2024年6月26号的通话录音。法庭没有采纳证人证言,也不批准证人出庭,更是对王某提交的和办案民警的通话录音的音频,没有经过鉴定就直接否定,故意不依法采信。

早在2025年,王某就同一事件的两张决定书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两个行政诉讼,一个是2月17号立案,一个是3月21号立案,两个案子在7月9号同一天开庭,全部由周姓法官审理。该院公众号显示,他是该庭审判团队的负责人,从业10多年。

王某的律师当庭就提出了这个严重双标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因为停车交涉被定性为寻衅滋事,而第三人倪某开车冲撞,反而不能构成寻衅滋事,岂不是在一个案件中采取的双标?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是这样处理的:3月21号立案的那个案子,突然通知10月22号再次开庭,这次换了一个审判长。

事发路口共有6个监控。 在一审期间,王某两次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路口西侧东、南、西方向3个监控,但警方只拿出了1个朝南方向的监控,并且在庭上说执法记录仪没有了。王某跟办案民警的通话录音里说起这3个监控,办案民警明确跟她说,他们第一时间提取了并且保存好了。

事件:2024年,第三人倪某车位距王某车位有百米之远,此前多次故意阻碍王某进入车位。案发时倪某事先一家三口商量好,要赌一口气,不让她开进车位里。

在现场有十余人围观;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倪某事先从别的地方开来作案工具;物业杨经理站在他车前挥手制止,并朝他连喊三声你别动、你别动、你别动的情况下执意撞人。在场群众四散逃窜,吓得瑟瑟发抖。事发前,倪某就威胁说要斩掉王某;事发后,扑过来要打她,在现场叫嚣着砸死她,一再的威胁要弄死她。车子被撞飞出七八米远,车子损坏25个部件,撞击造王某和一位群众受伤,王某和另外一位群众险遭不测。

三个月后,警方将该案定性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政案,将第三人倪某拘留15天,罚款1000元了事。

王某因对警方将刑事案件作行政案处理不服,向各部门反映后,停车交涉被虚构事实(警方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的经查部分与事实不符),认定为寻衅滋事。令人不解的是,警方凭着这份与事实不符的行政答复意见书,竟然一审二审全部团团维护了它。

司法公信力的鲜血正在汩汩流淌。如果司法不能公正,长此以往,会让公平缺位,逼得社会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

王某的一审代理词如下:

社会之乱,首乱在法,巨无霸硕鼠杨有林就是这样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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