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阅平:“只协调一次”局长的反咬术

3月14日,《医保局局长的“只协调一次”和药店的国谈特药价异》刊发后,退休老人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向国家医保局进行了网上投诉。5月14日,老人收到晋中市医保局的《信访事项核查情况报告》。其《报告》把自身问题洗的干干净净,摇身变成了执行政策的典范,而把老人反咬为违反政策者。
该《报告》首先炮制出老人于2025年12月29日购药时“购药量已经超出1个月的用量”的假事实和“避免出现药品倒卖的情况”的理由;其次否认事实说老人此次购药“又无处方”;然后否认晋中市医保局局长的“只协调一次”的电话回复,篡改成“赵润来局长告知您特药购买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要按政策办事,不能一直通过这种方式解决。”还捏造事实说,12月29号老人购药后,“长城药店近城店多次联系您,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坚持老人必须开具医生的呕吐诊断证明方可购药的正确性。
笔者对于晋中市医保局的《报告》,满腹不平,替老人再说几句话。
首先,看看老人在去年12月29日购药时是否已经超出一个月的量,也就是一瓶达罗他胺的量。老人从8月份开始服用此药,到12月29日,五个月购买过5瓶(不含12月29日购买的一瓶),其中还有8、10、12月都是31天。现就避开老人开始用药不适曾经恶心呕吐药品的真实情况不说,就按照该《报告》后面附的《购药报销明细表》计算,也没有超购出一个月的用量,也就是未超出一瓶的量,他怎么会“倒卖”?怎么样“倒卖”?《报告》中的附件是最好的依据,不是晋中市医保局一句话就能决定的!再者,还是避开老人呕吐不说,就正常情况而言,国家《医保办函【2025】85号》文件三(一),明确要求要把需求与倒卖严格区分,规定可以备用部分药品,尤其是外出、节假日用药等。老人曾经恳求药店药剂师说:“气象预报明天有雪,如果下了雪我就来不了了,眼看就是新年公休,所以我提前来了几天,您就行行好卖给我吧!”这种情况下,卖给一位行动不便的老人一瓶有何不可?
在《报告》中,医保局附了长城药店的《情况说明》,上面说他们“在合理范围内予以人性化管理”。请问,要求患者在药品按照计算完全用完后(次年1月22日)才能购买,如果因天气变化去不了怎么办?如果那天有处方权的医生不出诊怎么办?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怎么办?与85号文件相悖就是“人性化”吗?劈开实际情况以计算为由不卖药品就是“人性化”吗?捏造事实“没有处方”就是“人性化”吗?两次回说没有《定点协议》,阻止老人回县里报销就是“人性化”吗?老人写的《承诺保证书》以没有县医保局盖章为由看都不看就是“人性化”吗?没有补开呕吐证明就坚决拒买救命药就是“人性化”吗?
其次,晋中市医保局在《报告》中说,老人于12月29日购药时“没有处方”,完全是个弥天大谎。老人已在该药店购药多次,每次都在晋中一院挂号开具电子处方后,才按照医生吩咐到长城药店近城店买药。先开方后取药是个普通常识,何况是特殊药品呢?老人是否到晋中一院挂号开具电子处方,是找哪位医生开具的处方,也是有据可查的(见下图)。

晋中市医保局在《报告》中特别提到“不再接受纸质处方”,又好像是老人用的是纸质处方,难道医生会开具纸质处方吗?医保局讲话还有没有一点点事实依据?话再说回来,如果老人真的没有处方,药店的第一反应应该是没有处方不能卖药,而不是“超量购买”。就晋中市医保局的要求来看,也是让老人去找主管医生开具呕吐的诊断证明或者在《特殊药品审批表》上面批注“呕吐”字样,而不是开具处方。开方卖药是个原则问题,难道晋中市医保局和长城药店当时就不闻不问吗?如果说晋中市医保局赵局长“协调”时的依据不是有需要可以卖给,而是没有处方也可以卖给,这个局长也就太没有政策性和原则性了!
接下来,看看赵局长的换言术。1月28日上午,老人在长城药店药剂师拒绝卖药后,从店长、医保负责人直到他们的最高领导都找遍无效后,等到下午上班后才打电话请示晋中市医保局赵局长。打了六次都不接。换了他人手机拨打两次都接了。他的电话回复是“我只协调一次”五个字,因为老人的耳朵听力不好,电话开着扩音,在场的人都能够听得到,也是可以落实的。但晋中市医保局在《报告》中把赵局长说的五个字改变为“赵润来局长告知您特药购买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要按政策办理,不能一直通过这种方式解决。”试问,如果赵局长真的是这样回答的,老人还不向他要政策吗?还不问他上次是通过什么错误方式解决了?一个堂堂的市级局长,连自己说过的话都不敢认账,还有什么道理可讲?晋中市医保局把他们塑造成执行政策的典范,把老人说成了一个不讲道德的无赖,这种反咬术老百姓都不会干的,一个冠冕堂皇的领导竟然能够干得出来!
谈及药店在老人买药一个月后仍然索要弥补呕吐诊断证明,市医保局在《报告》中也支持没有证明不予售药。笔者认为,老人根本没有超过一瓶药的药量,属于正常情况,根本不需要医生开具为什么超量的证明,何况还是节假日前夕呢!
晋中市医保局编排老人已经超购了一个月的药量,要老人开具呕吐证明,本来就是为难老人。事实上,老人刚开始服药,有恶心呕吐的现象也很正常,药品说明书中就写有这种不良反应,从市医保局《报告》中的《购药报销明细表》也可以看出老人因呕吐的用药情况。但尽管呕吐,也没有超购出一个月的药量。晋中市医保局要老人找医生开具证明,显然没有必要,但当时老人确实返回医院找医生开过,但确实找不到能够开具呕吐诊断证明的医生,所以才找赵局长解决问题。没想到赵局长在处理这件事上当成了“违反政策”之照顾,而且“只协调一次”。试问,违反政策的事情能够“协调”吗?是不是局长的水平太高了?
从12月29日买药到了1月28日,按照正常计算已经缺药一天了,晋中市医保局不但不帮助老人购药,还继续要老人补开呕吐诊断证明,老人自然拿不出这种证明。因为没有住院,医生确实没有看到老人是否呕吐过,老人也不能强人所难,所以自己写了《承诺保证书》,除了写清楚因呕吐多使用了药品外,还写清楚如果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药店的药剂师连看都不看一眼,说是上面没有县医保局的公章,不能算数。
本来不应该办理的事情让老人去办,晋中市医保局还有没有一点点人民观念?医保局应该首先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用药,而不是刁难其购药!至于医保局让老人找医生在已经生效近半年的《特殊药品审批表》上面标注“恶心呕吐”,更是个国际大笑话,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晋中市医保局为了袒护长城药店,在《报告》中捏造说老人于12月29日购药后,“长城药店多次联系您,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老人虽然听力不好,但凡是晋中市以内的电话都会回拔的,老人在此期间,并没有见到此未接电话。如果晋中市医保局认为打过,可以出示通话记录。
晋中市医保局在《报告》中说:“长城药店近城店于2019年取得特药销售资格”,但老人在12月29日遭到拒售药品后,与县医保局联系想回县里报销,县里回说需要药店的《定点协议》复印件,老人向药剂师请求这个复印件,药剂师回说他们“没有定点协议”。同样,在1月28日购药受拒时,老人又联系县医保局,回说必须有药店的《定点协议》复印件,长城药店的药剂师仍然回说“我们没有定点协议”。请问,晋中市医保局作何解释?晋中市医保局虽然在《报告》后面附了批准药店销售特药的文件,但批准文件与《定点协议》是两码事情,老人报销需要的是《定点协议》,争论的的也是究竟有无《定点协议》,竟然有,为什么要两次回说“没有定点协议》?为什么市医保局要用文件代替《定点协议》呢?
《报告》提到三个核心法律依据,一个是有关取消纸质处方的文件,一个是药品价格文件,一个是规范医保外配处方文件,可惜老人没有违反这些文件的规定,老人有电子处方,也没有重复超量开药,更没有倒卖药品。
笔者不知道,每个月超过几天提前购药就是超量?超量是按照什么时间段计算的?在时间段内,总共提前几天购药算作“超量购药”?是否必须按照计算,当药品全部用完后次日才能购药?敬请市医保局给出个文件依据。
老人上访之后,县医保局确实派人找过老人两次,也提到在县里买药,《报告》中说老人回说“没有必要”,简直是断章取义。因目前县里并没有特药专卖店,也没有处方医生,不太现实,老人认为因个人需求给县里添加破例麻烦没有必要,并不是老人非要到外面购药。长城药店也带着礼品去过老人家里一次(老人未接受其礼品),但长城药店捏造老人没有处方及2025年12月28日前已经超购一瓶药品的事实只字不提,对于为什么不提供《定点协议》也只字不提,本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解说也不予答应,故问题未有得到解决。
一个市级医保局,一个市级医保局长,连普通的事实都不敢正视,连自己红口白牙说过的话也不敢承认,而是反咬一口,捏造事实把反映问题的人塑造成无赖,有“倒卖药品”之嫌,也太缺乏道德了,也太不讲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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