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像“吃盐”一样普遍滥用:河南文化农民崔红玉案开庭
核心阅读:当“企业主动支付的顾问费”被指控为犯罪所得——崔红玉案折射出部分基层地区权力监督缺位、程序意识淡薄、法治观念扭曲的深层问题。将合法行为通过“罪名再定义”转化为犯罪事实,本质上是以刑法维护“特定利益”格局。
2026年7月24日9点,河南辉县“文化农民”崔红玉涉嫌敲诈勒索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63岁的崔红玉在庭中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仍做无罪辩护。受邀旁听人员包括崔红玉的家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律师协等。
一个“文化农民”的刑事追诉之路
2025年12月26日,63岁的辉县农民崔红玉在其微信公众号“盘上老农”发布了一篇文章,反映基层村干部的工资与身份问题。次日,辉县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26年1月6日,行政拘留期满当日,同案村干部获释,崔红玉却未能恢复自由——辉县市公安局随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转为刑事拘留。
从行政拘留到刑事拘留,无缝衔接,没有间隔。
2026年5月22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6年7月24日,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这一时间线揭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一个因撰写公众号文章被行政拘留的农民,在拘留期满的同一日被转为刑事追诉,而检察机关随后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刑事追究,在个案中呈现出“像吃盐一样普遍使用”的态势——这不是个案,而是一种系统性现象的缩影。
“先立案后取证”的程序倒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立案是侦查的法定前提。

然而,崔红玉案中,这一基本程序被彻底倒置。
无报案、无立案即启动调查。
截至崔红玉被刑事拘留,根本无人报案指控其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未依法立案,却大规模调取其个人银行流水、逐一盘问亲友、核查社会关系。
崔红玉家属称,2026年1月2日,在仍无报案、无立案依据的情况下,当地竟专门成立了“新乡专案组”对崔红玉开展全面彻查。
当时查出两起所谓涉案事由,一为崔红玉无偿帮村民代收3000元补偿款——款项已全额转交村委发放到户,全程流水清晰、无截留、无获利。二为15个月的砂石场企业顾问费——截止案发的两年前就已经停发,而且企业主也已经去世。
这不得不让人质疑,专案组本应是针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力量,却在连立案都没有的情况下,被用来对付一个写文章的农民。 这不是依法办案,而是将“专案组”异化为绕过程序、定向打压的工具。
正如有评论者指出:“一个需要动用多部门联合力量去对付的‘写文章的农民’——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了问题:惩罚的不是‘违法’,而是‘写作’;打击的不是‘行为’,而是‘身份’。”
学术研究也证实,司法实践中“未立先侦”“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等异常现象并非孤例。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亦指出,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方向。
刑事追究的“吃盐化”: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诉的无缝衔接
崔红玉案最令人震惊之处,在于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无缝衔接。10日行政拘留期满的同一日,刑事拘留即告开始——没有间隔,没有喘息。
这种“续杯式”的强制措施转换,使得行政拘留的期限限制形同虚设,也使得《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程序屏障被轻易跨越。
更值得警惕的是,刑事追究的门槛正在被大幅降低。 最终检方指控的“敲诈勒索”涉及是崔红玉约15个月顾问费(企业自愿支付的劳动报酬)。
崔红玉当庭陈述,其为村民维权结束后,时隔近半年,该企业通过中间人多次主动联系,聘用其为法律顾问;他从未主动索要或要求支付钱财。
辩护律师指出,信访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崔红玉从未主动索要钱财,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将合法行为通过“罪名再定义”转化为犯罪事实,本质上是以刑法维护“特定利益”格局。
当“企业主动支付的顾问费”可以被指控为犯罪所得,刑事追究便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最后手段性,沦为一种可以随意启动的常规工具。
认罪认罚下的无罪辩护:制度困境的缩影
庭审中出现了另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崔红玉庭上《认罪认罚》,但其辩护律师当庭作无罪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意在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当这一制度与无罪辩护并行时,便暴露出深刻的制度困境。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常被视为背弃既定“交易”,可能引发检察机关撤回量刑优惠。
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时常常陷于被动:被告人做认罪认罚时,辩护律师被迫作有罪辩护。
一个真正无罪的被告人,为何要通过认罪认罚来“保底”?一个真正清白的案件,为何需要在认罪与无罪之间做“交易”?
这恰恰揭示了刑事追诉滥用带来的另一重伤害:当被告人被置于“认罪换取从宽”与“坚持无罪但承担更大风险”的两难选择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从“权利保障”异化为“认罪压力”。
选择性执法:对民从严,对官从宽
崔红玉案最刺眼的乱象,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
崔红玉曾是曝光“孙石窑村顶包案”的民间第一爆料人——该案中,一份虚假红头文件将智力二级残疾的五保户“任命”为村支书,只为替原支书规避法院“限制高消费”。
该案经曝光后导致11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然而,举报有功的崔红玉不仅没受到保护,反而被刑事追诉。
同一片土地,同一套法律,执法标准却天差地别。一边是对63岁文化农民发了一篇文章动用“专案组”、大规模调取银行流水、穷追不舍;另一边是对反映涉嫌伪造公章、虚构项目、盗卖国家资源的明确线索,拒不受理、拒不立案。
这种“对民从严、对官从宽”的选择性执法,已经不是简单的资源分配问题,而是公权力对特定公民的定向打压。
回归程序正义
崔红玉案绝非孤例。它折射出的,是部分基层地区权力监督缺位、程序意识淡薄、法治观念扭曲的深层问题。
法律的尊严,首先来自于程序的尊严。 当立案可以被绕过,当专案组可以被用来对付普通农民,当刑事追究可以像吃盐一样普遍使用,法律便不再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而沦为权力打压异己的工具。
正如最高检所强调的,检察机关应“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程序的检验——有案才立,有立才查,有查才诉,有诉才判。
“举着火把照亮黑暗的人,不应被以‘纵火’之名逮捕。”当程序正义被践踏,当监督权被打压,当选择性执法成为常态,法律的尊严便荡然无存。
唯有坚决纠正程序违法、严惩权力滥用、破除选择性执法,将公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守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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