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毛泽东关于农民问题理论的农村养老权益补偿机制研究—兼论农民养老金视同缴费的理论基础

作者:刘喆 来源:长寿风险研究微信公众号 2026-07-05
建立农民历史贡献养老权益补偿机制,既是对毛泽东农民问题观点的制度践行,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工农联盟理论、共同富裕思想的落地实践,更是破解城乡养老不公、推进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探索历程中,毛泽东同志对农民革命主力军作用、新型人民军队建设以及农村革命根据地战略地位这三个中国革命核心命题进行了最系统、最完整理论构建。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工农武装割据”思想,系统阐述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革命道路,确立了农民、红军与农村根据地的革命支撑体系。

这一理论,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工农联盟、始终心系亿万农民的历史传统。这为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参照与深厚的理论根基。

一、理论本源:毛泽东关于农民问题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创新

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围绕工业工人阶级展开。然而近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是中国革命最深厚的群众基础。在此历史条件下,照搬城市中心论,无法有效解决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

毛泽东同志立足中国实践,完成了马克思主义的本土化转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理论体系。

其一,明确农民的基本作用,指出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是革命物资、兵员和民心的核心供给者,土地革命的核心在于解放农村生产力、激活革命最深厚的动力源泉,从而系统回答了中国革命的主体力量问题。

其二,确立红军的基本作用,依托农民组建新型人民军队,实现武装力量与农民群众的深度融合,筑牢了革命斗争的武力根基。

其三,锚定农村根据地的基本作用,开创井冈山等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农村成为革命生存、发展和壮大的战略依托,有效破解了在白色政权包围下红色政权何以存在和发展的难题。

这三大论断相互支撑、有机统一,构成毛泽东关于农民问题理论的核心框架。

这一理论的意义不仅限于战争年代,也深刻影响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建构:广大农民在工业化起步和国民经济恢复中作出了不可替代的历史性贡献,其劳动与牺牲,理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和财富分配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合理的制度性回馈。

二、现实审视:城乡养老保障的制度差异与历史贡献的认定差距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类制度作出了清晰的法律界定。依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则与《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的合法连续工龄,依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视同缴费制度的逻辑在于,改革前职工长期在低工资分配模式下从事生产建设,个人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劳动贡献真实、工龄连续、为国家积累作出实质贡献。因此,视同缴费年限本质是国家对计划经济时期职工历史性劳动贡献的制度化认可与政策性补偿,使其历史工龄能够完整折算为现代养老保险权益,实现养老保障制度平稳转轨、权益连续衔接。

但广大农民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所做出的历史性贡献,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形成了历史贡献认定差距。

具体而言,

革命战争年代,农民踊跃参军支前、筹措粮草物资、守护革命根据地,以人力物力支撑了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

计划经济时期,通过统购统销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农业剩余大量向工业部门转移,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积累了宝贵原始资本;

集体化时期,广大农民以集体劳动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乡村道路修筑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夯实了国家农业发展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

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实现了农村养老从家庭保障向社会保障的历史性跨越。

但客观来看,该制度主要认可的是农民后期以现金缴费和财政补贴为基础的显性贡献,对于老一辈农民在革命战争、计划经济与集体化时期以实物贡献、劳动积累、价值让渡等方式付出的隐性贡献,尚未建立系统性的历史权益折算与补偿机制。

由此形成的城乡养老保障差异,突出表现为历史贡献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同为国家建设付出劳动,城镇职工的部分历史积累可通过视同缴费机制转化为养老权益,而农民同类性质的贡献在制度设计中尚未获得充分认定。这一差异,构成了当前城乡养老待遇差距的重要制度性原因之一。

三、价值内核:支撑农民养老权益补偿的逻辑基础

(一)劳动价值论维度:隐性劳动贡献应获得合理制度对价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为,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是劳动者的活劳动,一切正当劳动贡献均应获得相应的价值回馈。城镇职工视同缴费制度是对计划经济时期职工虽无现金缴费但持续参与价值创造这一历史事实的制度追认。从相同理论逻辑出发,老一辈农民在革命和建设年代所付出的实物贡献、集体劳动、农业剩余转移和土地价值让渡,同样具有隐性积累、公共属性和国家建设支撑的特征,其劳动形态虽不同于产业工人的岗位劳动,但社会价值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劳动形态的差异不应成为权益认定差异的合理依据。

农民的各类隐性劳动,是国家公共财富积累和发展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镇职工的岗位劳动具有同等的社会价值。

现行制度以现金缴费记录和工龄凭证作为养老权益认定的主要依据,难以覆盖农民特殊的历史劳动形态。

有必要探索建立与农民历史贡献相匹配的权益认定和补充机制,使劳动价值论的普遍原则在不同劳动群体之间得到更为统一、公平的适用。

(二)工农联盟维度:立国根基需要制度化权益实现

工农联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之本,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政治基础。国家应以制度保障、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工农利益的统筹协调与城乡的共同发展。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政策与民生制度加以实现。补齐农村养老保障短板、建立健全农民历史贡献的合理补偿机制,实质上是对工农联盟这一根本政治关系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落实,有助于进一步夯实城乡公平稳定的社会基础。

(三)分配正义维度:共同富裕要求统筹历史与现实保障

当前,老一辈农民大多已进入高龄阶段,难以通过持续性缴费积累补充养老权益,其晚年保障水平与实际生活需求之间尚存差距,与毕生劳动贡献相比亦有不够相称之处。

缩小城乡养老差距,有必要在坚持现行制度基本框架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再分配机制的精准发力,对特定历史时期农民群体的特殊贡献进行合理的制度性确认与补偿,使广大农民能够更加充分地共享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公平属性与人文温度。

结语

毛泽东关于农民、红军、农村根据地三大基本作用的核心论断,深刻揭示了农民是中国革命、中国建设事业的基础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奠基者。

新时代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核心不在于简单复制城镇职工视同缴费制度,而在于尊重历史事实、践行分配正义,构建适配农民劳动特征、贴合历史贡献的专项养老补偿机制。

建立农民历史贡献养老权益补偿机制,既是对毛泽东农民问题观点的制度践行,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工农联盟理论、共同富裕思想的落地实践,更是破解城乡养老不公、推进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

通过制度化补偿,让老一辈农民的历史付出得到尊重、毕生贡献获得回馈,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建立农民历史贡献养老权益补偿机制,既是对毛泽东农民问题观点的制度践行,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工农联盟理论、共同富裕思想的落地实践,更是破解城乡养老不公、推进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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