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继续革命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是毛泽东同志对五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宣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是,新的历史阶段并没有带来阶级斗争的熄灭。1957年,右派发起进攻;农村中,合作社内部的矛盾开始显现;工厂里,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紧张。这些现象迫使人们去思考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所有制变了,阶级矛盾依然存在?
毛泽东同志的回答是明确的——在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指出: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还指出:
“在我国,虽然社会主义改造,在所有制方面说来,已经基本完成,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但是,被推翻的地主买办阶级的残余还是存在,资产阶级还是存在,小资产阶级刚刚在改造。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还是长时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在这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就是任何一个马列毛主义者都能做出这样的基本判断:消灭私有所有制不等于消灭阶级,建立公有制不等于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不是一个可以“宣布进入”之后就一劳永逸的固定状态,而是一个充满矛盾、充满斗争、可能前进也可能倒退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如果不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不不断扩大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持续发挥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优势,那么停滞就意味着倒退。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这个判断是从1956年到1966年这十年间——从整风反右、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到四清运动——一系列曲折斗争中由历史验证,并且最终在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反复的具体实践与理论概括中,成为针对社会主义阶段下阶级斗争与革命建设的系统理论。
但是,仅仅复述这一论断是不够的。如果我们指出了“阶级仍然存在”这一事实,但不去追问阶级为什么存在、通过什么样的经济机制被每日每时地再生产出来,那么“继续革命”就仍然停留在一个政治口号上。本文试图做的,正是运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从“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核心概念入手,考察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部那些从旧社会脱胎而来的痕迹——一系列旧的资本主义因素如何作为一片土壤,不断再生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种种条件,最终导致旧的生产关系重新萌芽诞生。继续革命所“继续”的,正是针对这一再生产过程的、长期而持久的斗争。

首先,我们要谈到一个在继续革命相关的文本中常见的但容易混淆的概念,那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常常有人将资产阶级法权误认为某种官僚制的压迫、简单理解为某种特权、或者混淆为一种法律,或者将一切私有制特有的自私自利、好吃懒做的庸俗品行。但这并不是一种科学的理解。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交换过程时指出:“商品占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形式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就是价值规律、商品交换所衍生的形式平等权利。商品所有者在一次次交换中,被抽象为具有平等权利和自由意志的“法律主体”。这种主体性,正是资产阶级法权体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范畴。在一次次商品交换中,不同的商品所有者必须相互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相互承认把具体的人抽象为拥有平等权利和自由意志的“法律主体”,这种原则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商品生产,特别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资本主义核心生产关系的必然产物。在资本家和工人的交换中,工资表现为“劳动报酬”,掩盖了剩余价值的剥削,使剥削关系采取了“平等交换”的法律形式。因此,“资产阶级法权”的根基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可是光是这样的描述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再将列宁一起补充进来。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但是它在另一方面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说,这是一个“缺点”,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
可是,除了“资产阶级法权”以外,没有其他规范。
列宁:《国家与革命》(一九一七年八——九月),《列宁选集》第3卷第251-252页
法权应该理解为商品价值规律、形式平等交换的权利关系,但不应该仅仅理解为权利体系,它更是一种被法律规定,被国家机器保障的权利关系。从逻辑上来说,应该是先出现了资产阶级的权利体系,然后再出现将它规定为具体的民法、财政法,由此上升为了资产阶级法权。
由此,我们概括出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定义: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换这样的社会关系上,由经济关系本身所赋予的社会权利形式。这种交往形式,不为个人意志所改变,由商品交换造成的形式平等权利,被国家机器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保障、维护。
但是这仅仅是一种逻辑上的抽象。逻辑的展开不必与历史一致。现实的历史是,简单的商品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诞生之前就存在了几千年。私有制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扩张,流通不断扩大,导致商品交换的规模与形式本身也在不断地扩大,这个时候就已经出现了资产阶级法权的萌芽形式。以西欧资本主义的萌发为例子,在封建系统中,农奴与封建地主之间、封建地主与封建地主之间的不同集团展开的阶级斗争,最终摧毁了封建系统本身。一切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被迫从市场上获取。资产阶级法权在这个时候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张。一个依赖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的新阶级就出现了。这个新阶级,一边接收着那些封建贵族的遗产,一边在市场上购买着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购买着随着与地主的阶级斗争让自己一无所有的贫农。这个新阶级依赖商品交换而活,因此,也就依赖这个私有制的法权——资产阶级的法权权利而活。在长期的政治斗争中,新阶级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并且在夺取政权之后,以法律的形式将资产阶级法权固定下来,将零散的法权关系整合起来,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具体描述法权对政治产生的影响时,我们就不能空泛地谈论法权了,而是要陈述商品价值规律怎么发挥作用,个人小生产、个人所有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导致了走私、投机这些行为。资产阶级法权不是一个箩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它是一个概念,精确,科学,边界清晰。

所有制的变革改造,并不能等同于完成社会主义建设。我们知道,一个生产体系,一个生产关系,包括了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四个环节。以一九五六年宣布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三大改造的新中国为例子,我们能够看到它在一切环节、一切方面上所带有的、它所脱胎的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已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所有制发生了质变,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并没有、也不可能立即同步完成彻底的革命。在公有制内部,随即演化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不同的形式。两种所有制的区别,决定了它们的产品交换,只能通过商品的形式进行。
在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与集体所有的合作社的对比中,依旧存在着一种分配上的区别,一种公有制内部的等级划分。甚至可以说,对比全民所有制而言,集体所有制是一种一部分人面对社会的私有制,它的利益是以这个集体为主的。实行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单位,它的利益又是以全国人民的利益为主导的。这种区别,是一种排他性的区别,这就导致两个生产单位之间如果要进行产品交换,又或者两个集体所有制的生产部门进行交换,那么就只能采取商品交换这一种措施。
劳动产品一旦采取商品形式,人与人在生产中的直接劳动关系,就必然要通过物的关系来间接表现。问题在于:既然三大改造已经完成了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商品交换为什么没有随之消失?这需要从交换和分配两个层面来分析。
从交换层面看,两种公有制并存是商品生产保留的根本原因。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全体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一个个特定的集体。这两种所有制之间具有排他性——集体所有制单位不能无偿调拨全民所有制的产品,全民所有制单位也不能无偿占有集体所有制的产品。因此,它们之间的产品交换,只能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两个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交换,同样如此。集体所有制,是实质上的私有制,只不过私人所有的范围从极少数的个人转向了一部分群体。只要这两种公有制形式并存,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不可能被废除。
从分配层面看,按劳分配的存在,是价值规律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继续发挥作用的根源。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依然是谋生手段,而不是人生活的第一需要。社会总产品还没有丰富到可以“按需分配”,大多数人还不能把劳动本身当作享受。既然劳动是谋生手段,劳动者就必然要求自己的劳动耗费获得相应报酬。社会不能无偿调拨张三的劳动去养活李四,张三和李四之间还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排他性关系。
这就产生了计量的必要。一个人的劳动要能够和另一个人的劳动进行比较,才能确定多少劳动换多少报酬。然而,劳动的具体形态是千差万别的。如何让农民种地的劳动、工人炼钢的劳动、教师讲课的劳动能够互换?只有一个办法:把它们全部还原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力支出——抽象劳动。这种抽象不是理论虚构,而是在现实的工资评定和工分计算中,每天都在发生的客观过程。
问题在于,抽象劳动的量怎么衡量?直接按劳动时间行不通,因为张三磨蹭一天和张四紧张劳动一天,耗费量截然不同。于是,必须将个人具体的、千差万别的个别劳动时间,折算为一种社会公认的尺度,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社会普遍用这种抽象尺度来分配消费品时,这个尺度就具备了“价值”的属性——尽管它不表现为市场价格,但它本质上就是价值:对具体劳动的抽象,并以此作为交换比例的依据。
至此,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浮现了:全民所有制内部,为什么必须借助“价值”这种迂回的、物的形式来计量劳动?其根源在于,我们现实中建立的,还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消除了“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的、纯粹的全社会公有制。在当前的全民所有制下,劳动者个人与社会之间,仍然存在利益边界。劳动对于个人,主要还是谋生的手段。一个人付出劳动,就要求从社会总产品中取回等量的、经过各种必要扣除后的消费品。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交换”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正是这种交换关系,使得劳动仍然带有了“私人劳动”的性质——它不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被无偿支出,而是作为个人要求相应报酬的凭证。因此,个人的劳动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公认的尺度,迂回地证明自己的社会性。这个尺度,就是价值。
所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才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不在于这里的“平等”是虚伪的,国家确实实现了同工同酬。问题在于,这个“平等权利”的原则本身,就是资产阶级的。它像一切商品交换一样,使用着一把对所有人名义上都平等的标尺——劳动。但这把标尺,“默认了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了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它不追问每个劳动者在体力、智力和家庭负担上的天然差异,而是将这些差异视为个人应当自己承担的、理所当然的前提。一个体力强、技能熟的人,和一个体力弱、需供养五口之家的人,在同一把劳动标尺下,前者将获得比后者更优越的生活条件和发展资料。国家在分配领域里,扮演的正是“平等的尺度”的守护者角色,它将这种实际的不平等作为一种权利固定下来。
在这里,资产阶级法权不是一种简单的、实质上不平等表达为形式上平等,而是将个人的“天赋”和“家庭负担”等实际不平等,转化为一种被国家和法律所保障的、要求获得相应社会产品的“权利”。这不是一种特权,而是对现实中商品交换的经济生活进行的规范,所以更具有迷惑性。这种被法律规定下来的权利,越是被充分执行,劳动者之间的初始差异就越被放大和固化。
至此,资产阶级法权开始执行其社会筛选功能。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通过按劳分配转化为消费品份额的差异。这些差异反过来又影响他们及其子女的体力恢复、技能习得。单次分配中量的差距,经过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反复放大和积累,就固化为社会的、稳定的分化——一部分家庭持续处于相对宽裕,另一部分则持续处于相对拮据。在脱离无产阶级专政管制的阴暗角落中,这些人就要形成地下的交换,就要形成一部分人隶属于另一部分人,出现隐秘的雇佣劳动关系。然后这帮人,就要由于他自己的财产获取到他的经济力量,进而获取到他的政治力量。地方上就要出修正主义,就要修正。就在这个再生产过程中,一种分配原则,转化为一种社会分层的再生产机制。
这样,我们就看到了社会主义阶段价值规律存在的双重根源:两种公有制之间的交换关系,使商品生产在外部交换领域得以保留;按劳分配,则使价值尺度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分配领域继续发挥作用。这两种关系共同表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中,无论是在生产还是交换、分配的领域,依旧保留着尚未改造的残余。这是不彻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同样的,三大改造的农业改造环节中,也没有彻底消灭私有制。为了给农民保留一个利用商品交换刺激他们积极性、为他们的生活提供多样选择并且进行缓慢过渡的措施,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农民留下了大量的自留地。农民在按照工分按劳分配的同时,又通过耕种自留地,去市场上售卖商品获得额外的收入。

我们可以以当时的农业合作社为例子,讲解这样的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带来的弊端。以张庄为例,从县里派来的申双喜在第一次召集合作社预备社员讨论示范章程草案时强调:合作社第一按照土地分红,第二实行多劳多得,“如果你生产得多就卖得多,就存得多,就能吃得多”。土地分红好办,丈量一下土地就可以了。可对于多劳多得的部分,工分该怎样计算?中国的农民创造了“死分活评”的办法。开始时每晚开碰头会,首先由每个农民上报自己的劳动量,然后大家坐在一起共同评价每个人一天的工作量,最后给每个农民登记工分。合作社发展到90户后,就每周干部、会计开一次会登记。可即便是通过这种民主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死分”就比较难确定了。比如,张庄合作社把每天分成5段来考察社员工作,耕地一天标准1.2—1.5亩,垄数也可以计算,所以工作任务是可以计量的。但土质不同,耕地的难度不一样;牲畜质量不同,耕地付出的劳动也不一样。每天完成同样垄数或同样面积的劳动量,是不同的。最难考察的是送粪,土地距离粪源有远近,运粪的牲口质量也不同,粪车大小也不一样,简单按照每天运几趟粪计量工分,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光为了赚工分,社员可以有很多办法做足“面子功夫”,例如粪车装粪少些、每天多运几趟,或者过度使用畜力,超重运输大件。显而易见,这些做法对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合作社里,社员的自留地和集体的土地紧挨着,但劳动投入的密度却天差地别。清晨天不亮,农民就挑着水桶来到自留地,一瓢一瓢浇在菜根上,傍晚收工后还要弯腰拔草、捉虫。自留地的每一寸土,都被手指捻碎过。而到了集体的大田里,同样是这个人,可能扛着锄头慢慢走到地头,歇两根烟的功夫才动几下,日头还没偏西就张罗着收工了。这不是什么道德问题,而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自留地上产出的那几筐辣椒、茄子,拿到集市上能换回实实在在的钞票;而集体地里,工分统计的实际困难导致农民会采取各种方法磨洋工、混工分,或者是过度使用工具、过度使用畜力。反正只要工分足够,那么只需要混到合作社里进行分配的时候了。
社员的自留地长得那么好,靠的不仅仅是那点农家肥。浇地的水,是从集体的水渠里引来的;耕地的牛,是集体饲养的;运菜的三轮车,是队里共用的;甚至那些鸡鸭吃的饲料,也常常是从集体仓库里“顺手”拿出来的。自留地上长出的每一斤蔬菜、每一颗鸡蛋,拿到市场上都变成了私人兜里的现金。可是,支撑这些产出的那些成本——水、肥、畜力、饲料——却一直挂在集体的账上,由全体社员分摊。集体养的猪吃了粮食长了膘,但猪粪被挑到自家自留地里;集体的拖拉机去县城拉化肥,回程时顺带帮自家捎了几筐菜去卖。集体财产,被不停地吸血。
当市场甜头越吃越大,整个合作社的协作纪律就会被逐渐瓦解。社员发现,与其听从队长的安排去种那些计划内的粮食,不如在自家院子里多种几垄时令蔬菜来得实惠;与其把鸡蛋交给供销社按牌价收购,不如偷偷拿到城里卖高价。这种冲动一旦蔓延开来,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就会被消解,大家的心思都从“把集体搞富”转到了“把自己搞活”。更深远的是,自留地经营能力的差异,很快会转化为货币积累的差异——按劳分配背后承认的平等,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劳力充足的家庭,充分利用自留地,种植各种商品作物,再卖到城镇市场上积累货币,然后雇同村的闲散劳力给自己帮工;劳力缺乏的家庭,可能更加依靠工分进行分配,出现某些突发情况,就只能去求那些富裕户借钱,甚至给对方打短工还债。于是,在合作社的内部,新的剥削关系、新的雇佣关系萌芽了。一边是占有货币和经营手段的人,一边是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的人。双方在自留地边的那几垄菜畦上,完成了一次次隐蔽的雇佣交换。
这里发生的,不是简单的贫富差距,而是旧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局部的领域重新复活了。当富裕户用货币雇请同村劳力时,那个被雇的人所付出的劳动,已经不再由他自己支配——他劳动的时间、劳动的内容、劳动产品的去向,都由出钱的一方决定。此时,货币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交换媒介,它正在向“资本”转化——因为它开始执行资本的第一个职能:购买他人的劳动力以支配其剩余劳动。而那个在自留地上积累起货币的农民,他在商品交换中是平等法权的主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自由人”;但当他跨过雇佣这个门槛时,他就完成了从“商品交换者”向“劳动力购买者”的转变。资产阶级法权所保障的形式平等,正是在这个临界点上,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支配与被支配的实质不平等。列宁说过,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的。

那我们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直接消灭农村的商品交换,等于切断农民与城市工业之间的联系,那是在破坏工农联盟的根基。问题的实质在于:集体化的集中程度与农民个人利益之间,集体所有制与农民个人所有制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
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不能靠压制农民的个人利益,而必须将政治导向从“计较工分得失”提升到“关心合作社的再生产”上来。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合作社升级为人民公社——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和保障体系,让农民看到“合作社好了,大家都得好”的前景。主席都说了,以粮为纲,全面发展。比如说当地有林地,有河流,你可以扩大经营的范围,安排人专门去这些地方开荒牧鱼、养鱼、砍树、伐木或者种植药材;再比如说当地有矿,你就开办乡镇矿企。办各种小工厂,搞多种经营,搞运输与服务,除了耕地,去经营工业、副业、商业、运输业、养殖业,把农村变成一个“农、工、商、副、渔”综合发展的经济体。一方面,进行工业副业的建设,使公社劳动摆脱了传统耕种的土地面积限制,使工分的含金量大大提升;另一方面,经济规模的扩大,使公社内每一位成员能够获得更多的分红,并且获得更多的工业品副产品,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当公社逐步机械化之后,伴随着所需要的必要劳动缩小,必定会节约出一批可流动的劳动力。机械化之后,农村当然会有人口流动。但问题的性质,取决于流动是在谁的主导下。如果像托派那样只看重城市工人,忽视农村,那农民就只能被当作盲流赶进城市。而在马列毛主义者看来,机械化带来的剩余劳动力,恰恰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生力军。他们可以去办工厂、搞养殖、搞运输、搞农田水利建设。节约出来的劳动力,便获得了新的工作岗位,实现了全新的转业。这正是毛泽东时代大力推动社队企业的原因——把农村人口流动的方向,从向城市集中扭转为向农村工业和小城镇扩散。机械化让农民不再被固定在耕地上,他们可以轮流操作机器、轮流参与管理、轮流学习电工、机械维修等技能。这种流动,让农民逐步成为多面手。这是消灭脑体差别、城乡差别的物质前提。如果流动是自由的、混乱的,就会出现少数人靠占有机械资源成为“新富农”,大部分人沦为出卖劳动力的雇工。但如果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由集体统一调配劳动力,统一组织副业和工业,那么流动的结果就不是贫富分化,而是集体积累的增加和全体社员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工分制度上,除了“死分活评”的基础计量之外,还要把爱护公共财产、爱护牲畜农具、抵制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纳入考核范围,给予额外加分。但这种加分不是无限制的,不能超过合作社的实际营收能力。同时,要通过政治教育培养农民的政治觉悟,推动社队企业的发展,把有觉悟的农民逐步培养成为农村工人,进而实现城乡之间的岗位交流。所有这一切,只有依靠“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才能完成。而在分配与劳动监督层面,则要放手让农民自己参与——建立小队、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的管理体制,由农民自己监督工分评定、自己管理分配过程,使干部从“上面派来的管人者”转变为农民可以随时监督和撤换的服务者。
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存在,根源于社会本身的二重性——它既包含了共产主义的因素,即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又残存着资产阶级法权,即商品交换和按劳分配。价值规律不是靠行政命令取消的,而是要在自觉运用中逐步加以限制:通过计划调节,将价值规律引导到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相一致的方向上来,利用价格政策等杠杆影响经济,而非听凭其自发、盲目地调节。这种“全面限制”,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下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防止资本主义修正的经济斗争。价值规律的最终消亡,不是通过直接废除商品交换实现的,而是随着生产力发展、旧式分工消失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断巩固,在计划与市场的斗争中逐步削弱其存在基础而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两种力量彼此消长、动态博弈。人民公社的一系列实践,正是这一斗争在农业战线上的具体展开。
回到一个比较抽象普遍的社会领域上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土地改革、镇反、三反、五反、三大改造等一系列深刻的社会改造运动,彻底破坏了盘踞在中国社会肌理中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这些运动从中央政权一直延伸到乡村,直至社会最微观的毛细血管。那些曾经在乡间作威作福的地主,那些在城市中盘剥工人的买办,那些在政府里与资本家勾连的贪腐官僚,连同他们赖以存身的社会网络,被成建制地连根拔起。摆在明面上,人民群众头上那些“老爷”、“东家”、“老板”确实消失了。至少在法律和政治层面,国家的主人是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人民公仆”取代了“官老爷”,“同志”取代了“老爷”和“太太”。一切似乎表明,那个“高高在上”的统治阶级已经被彻底埋葬了。
但这只是政治上层建筑层面的变革。当我们把目光从“谁拥有政权”转向“谁在生产过程中处于什么位置”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三大改造完成后,所有制实现了质的飞跃,但生产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这对矛盾,并没有随之自动消失。社会生产是一个庞大的、连续运转的系统,它必须有人承担组织、计划、指挥、核算的职能,也必须有人承担直接操作、耕作、搬运、加工的执行职能。旧式分工的残余,不可能在几年、十几年内被彻底抹去。它携带着几千年来“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历史惯性,深深地嵌入在每一个工厂、每一个合作社的日常运转中。于是一个现实就摆在面前:即便法律上人人平等,即便政治身份上大家都是“劳动者”,但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始终有一部分人相对固定地站在“管理”这一端,另一部分人相对固定地站在“被管理”这一端。前者掌握着信息、决策权和分配权,实际支配着生产资料;后者则承担着直接的生产压力和体力消耗。这种生产关系中地位的不完全平等,不是任何人的主观恶意造成的,而是旧式分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延续。
很多人以为所谓的私有制就是个别人占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厂房、产品、原料,以为只要把所有制改成公有制,宣布没收,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归全社会所有,就万事大吉了——可事实是这样吗?我们都知道,资本是一种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我们当然可以说,确立所有制为公有制是生产关系的一个伟大变革,但生产关系不仅仅只是“所有”。问题在于,这个生产资料在现实中由谁实际掌控?资本是否能够发挥作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否进行运动,并不取决于资本在法律上是否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是取决于他是否实际控制这份生产资料,以这份生产资料为中介与人结成雇佣劳动的社会关系,并随之进行运动。同样的,法律上的、形式上的公有制,不妨碍在实际生活中依旧存在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旧社会脱胎留下来的残余。存在这样的生产关系,就必定存在着与之对应的资产阶级。如果在工厂中,实际控制着生产资料、支配着工人的,是一批“利润挂帅”的厂长、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他们指挥生产的一切决策,都是为了追求尽可能最大化的利润以扩大再生产,进而攫取更多的利润;他们不断提高生产强度,却丝毫不提高工人待遇,反而削减安全措施、延长劳动时间;工人则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只能服从管理、出卖体力以换取工资——那么,这套生产关系的实质,与资本主义工厂有何区别?法律上写着“全民所有制”,不意味着每个工人都真正参与了管理;厂房上挂着“国营”的牌子,不意味着其中的劳动关系就天然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挂帅与利润挂帅的区别,归根到底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区别。前者以人的解放为目的,后者以资本的增殖为目的。如果生产过程的目标、逻辑、结果都与资本主义无异,那么就算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上写的是“国家”,它实际上也在运行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需要强调,管理职能的固化并不直接等于雇佣劳动。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只要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管理服务于社会计划、工人群众行使监督权这三条原则有效运转,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就只是劳动者内部的分工关系。但问题在于,这三条原则不会自动生效。当企业运行转向利润挂帅、工人监督名存实亡、管理岗位被少数人长期把持时,管理者手中的指挥权就从社会委托的职能,蜕变为一种排他性的实际支配权。工人此时虽然在法律上仍是企业的主人,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他们不能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分配给谁,只能被动接受管理者的指令,以体力劳动换取维持生活的报酬。这种关系,虽未取得雇佣劳动的完整法律形式,却已经具备了雇佣劳动的实质内容——劳动者的劳动从属于另一部分人的支配。而一旦这种准雇佣劳动关系形成,它就必然要披上资产阶级法权的外衣:管理者与工人之间被承认为平等的交换主体,工资表现为“劳动报酬”,形式平等掩盖实质支配。至此,旧式分工所造成的生产组织内部的支配,便与商品交换和按劳分配在分配交换领域所制造的分化汇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得以再生产的完整机制。
我们会发现,阶级同时存在两种构成。一种是经济上的构成。列宁对此有精确的表述:“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伟大的创举》)
一种是政治上的构成。“经济条件首先把大批的居民变成工人。资本的统治为这批人创造了同等的地位和共同的利害关系。所以,这批人对资本说来已经形成一个阶级,但还不是自为的阶级。在斗争(我们仅仅谈到它的某些阶段)中,这批人逐渐团结起来,形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他们所维护的利益变成阶级的利益。而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就是政治斗争。”(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二章第五节)
在阶级斗争的压力中,这个阶级为了维护自己所处的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再生产,认识到了自己在生产关系中的位置,认识到了自己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根本矛盾,认识到了自己的利益所在。由此,一个具有相对统一既得利益的政治集团形成了。这个阶级,完成了从自在走向自为。这个政治集团的集中体现就是政党。一个阶级的政党,是这个阶级总利益的代表。这个政党是阶级的军队,为了维护这个阶级的利益,在政治上发起斗争与冲锋。
而这个被不断生产出来的生产体系优势群体,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接受着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斗争的持续压力,被迫觉醒,意识到了自己的阶级地位。他们发现自己在生产过程中掌握着信息、决策、分配的实际权力;他们发现自己的利益与普通工人、农民之间存在着矛盾——工人要求提高工资、降低劳动强度,而他们则要求提高利润、扩大积累;他们发现自己的地位并非天然稳固,需要维护、需要巩固、需要扩大。于是,在阶级斗争的熔炉中,他们完成了从“经济上的自在存在”向“政治上的自为存在”的转变。由于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公开的、合法的资产阶级政党不可能存在,他们便利用自己掌握的生产管理权和政权机关中的实际影响力,在组织的内部完成了自己的政治构成——这就是“党的内部资产阶级”,或者说“D.P.C.”。
因此,三大改造完成后,我们看到的是一幅两种力量交织、动态博弈的画面:一方面是刚刚诞生、代表着未来方向的共产主义因素——生产资料公有、计划调节、消灭剥削、按劳分配中平等原则的萌芽;另一方面是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工资等级、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固化等旧社会脱胎带来的痕迹。前者是“新生的”,尚未稳固,需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后者是“残留的”,依然强大,每日每时都在起作用。这并非一个静止不变、等待“自然过渡”的状态,而是一个充满内在张力和持续斗争的场域。生产关系内部的这一系列矛盾运动——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矛盾、计划与市场的矛盾、按劳分配中形式平等与实际不平等的矛盾、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固化的矛盾——共同决定了这个社会在经济实质上只能是一种过渡中的半社会主义:它已经不再是资本主义,因为它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了作为一个阶级存在的旧资产阶级;但它也还不是共产主义,因为它还保留着商品交换、按劳分配、旧式分工、脑体差别等一切旧社会的痕迹。这个“半”字是动态的、斗争中的“半”——它可能前进为更高阶段的社会主义并最终迈向共产主义,也可能后退为资本主义的某种新形态。而决定这个方向的力量,正是无产阶级专政下持续不断的阶级斗争。
我们要注意到,这里存在一个生产关系的优先性——正是因为有了两种公有制并存、商品交换、按劳分配、管理与被管理这些关系的现实运动,才使得一部分人能够凭借在实际生产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去支配另一部分人的劳动。而在这两种生产关系之间的阶级斗争,就是围绕着这种支配关系的巩固与取消而不断展开的。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优先性不是说生产关系先于阶级而存在,而是说阶级只有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中才能得到理解、才能得到确定。离开了具体的生产关系,阶级就只是一个空洞的名称,无法被真正把握。
最终,这种阶级斗争会在具体的现实中的政治斗争中得到反映,在组织内部无产阶级继续革命与资产阶级修正主义 修正的两条路线斗争中得到反映。组织内的D.P.C.,是社会上再次在政治上形成的资产阶级的总代表。一个更加科学的表述是“党的内部资产阶级”。
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随着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不断扩大无产阶级专政的组织职能和领导作用,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来组织社会生产、不断再生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一步一步消灭阶级差别、消灭产生阶级的土壤,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就会因失去对象而“自然地”停止运转。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国家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但这一过程,绝不会靠等待来实现,而必须依靠广大群众自觉的、持久的阶级斗争来推动。没有群众主动的专政实践,没有主动地改造生产关系、清除旧社会痕迹,阶级不可能自行消灭,国家也不可能“自行”消亡。
这个消灭旧生产关系、巩固并发展新生产关系的过程,同时就是群众运动向前推进的历史过程。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全面阐发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他指出,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所需要的“只是逐渐消亡的国家,即组织得能立刻开始消亡而且不能不消亡的国家”;劳动者所需要的“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既是为了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也是为了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无产阶级专政“不仅是镇压资产阶级反抗的暴力组织”,更要“组织一切被剥削劳动群众去建立新的经济结构”——专政本身就包含着组织生产和建设新经济制度的使命。群众参与管理,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两参一改三结合——这些正是群众在生产领域内部展开阶级斗争的具体形式。鞍钢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就是新生产关系通过群众运动不断巩固和向前推进的企业管理体制上的体现。在实践中,鞍钢宪法所确立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原则曾在多个企业中得到具体展开——例如上海国棉十七厂的工人群众通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直接批判厂内“利润挂帅”的管理路线,干部下放劳动,工人代表进入工厂管理委员会参与决策,干部的奖金和特殊待遇被取消,管理者的权力第一次被放到工人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当群众在阶级斗争中直接行使管理职能,当管理者在群众监督下可以被随时撤换,当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参与管理并且理应参与管理,旧式分工所固化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固定边界就在被持续打破,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就在质上发生着改变。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这正是国家消亡过程中管理职能转变的方向——管理从少数人的垄断性权力变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参与和承担的职能,国家在这个意义上逐步失去其统治工具的性质,转化为社会自身的职能。
大民主,即无产阶级领导下对修正势力实行专政的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使得这种生产关系的变革在上层建筑领域中获得政治保障。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政权问题——而政权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恰恰是因为它是经济关系矛盾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现;谁掌握政权、政权为谁服务,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关系领域的阶级斗争,又反过来决定着生产关系变革的方向和命运。这种革命性在1966年底至1967年初的修正主义J.中得到了最集中的体现——在上海工人起义总部这一地方革命派先锋队的组织下,群众组织夺取了上海市的党政领导大权,宣告旧政权系统的垮台。这不是一次与中央无关的行动——恰恰相反,它是在中央无产阶级总部的直接支持下发生的,是两条路线斗争在群众运动中的具体展开。类似的革命行动在全国各地以不同形式爆发:群众主动贴出大字报、成立革命造反组织,把厂领导的问题上升到路线斗争的高度——共同特征不在于“参与了管理”,而在于群众主动认定自己有权重新定义什么是“管理”、谁有资格“管理”;不是请求被纳入旧秩序,而是直接宣布旧秩序无效。当群众把政权从旧机构手中夺过来之后,生产关系的改变立刻在生产力层面显现出来——上海人民公社.成立后,工人群众直接组织生产指挥,打破了旧的科室官僚体系对生产计划的垄断,许多工厂在群众自发的调度协作中恢复了因管理混乱而停滞的生产线,工人们主动提出技术革新方案,废品率下降、原材料利用率提高,用实实在在的增产证明了革命本身正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而不是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群众在阶级斗争中接受政治教育,在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学会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解放自己,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正是这个永不停息的群众运动——革命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推动着旧生产关系的消亡和新生产关系不断向前推进,最终使阶级差别归于消灭,使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因失去对象而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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