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论:绩效合法性到底是什么?

作者:顾临 来源:作者投稿 2026-06-17
一个关键结论:绩效合法性与通常所说的“选票合法性”或“程序合法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基础与形式的关系。程序——包括选举、罢免、监督等机制——只有在绩效合法性的框架下才具有实质意义。

绩效合法性,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权力系统通过持续有效地满足被统治者的核心诉求,来证明自己统治资格的过程。它不是一种可以被一次性地宣称、授予或继承的属性,而是一种必须在反复实践中被不断再生产的动态关系。

这个定义隐含着三个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环节。

第一,绩效的主体必须是具体的、可感的。一个政权声称自己代表了人民的利益,这只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宣称。绩效合法性所要求的,不是对这种抽象宣称的信仰,而是对具体结果的感知。工人要求八小时工作制,农民要求免于饥荒,市民要求安全与秩序——这些诉求不是宏大叙事所能覆盖的。诉求是否得到满足,不是由统计数字或工作报告来定义的,而是由诉求者自身的切身体验来判定。因此,绩效合法性的第一个前提是:被统治者的诉求能够被真实地、不被扭曲地表达出来,并成为政治系统必须回应的对象。如果表达机制本身被抑制,或者诉求被替代表达——即由权力系统自行定义“人民需要什么”——那么绩效的起点就已经被掏空了。

第二,兑现是唯一的硬通货。政治承诺如同欠条。它能否被接受,不取决于欠条的措辞是否漂亮,而取决于它是否能在承诺的期限内被兑付。一次兑现,就是一次信用积累;一次失信,就是对信用储备的消耗。当信用储备耗尽,任何再华丽的承诺都将被视为欺骗。这里的关键是,“兑现”必须是承诺的忠实履行,而不是它的替代品。承诺了八小时工作制,兑现的结果就必须是工人真正能够工作八小时后下班回家。如果实际结果是996被普遍默许甚至鼓励,那么无论官方报告如何描述劳动保障成就,工人所感知到的都是一种失信。这种感知上的裂缝,是任何意识形态宣传都无法弥合的,因为它根植于肉身体验,而不是观念认知。

第三,绩效的判定权必须归于诉求者。这是绩效合法性最核心、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一个常见的、但本质上自我消解的辩护模式是:由权力系统自己来定义什么是“绩效”,然后宣布自己已经实现了这个绩效。比如,将绩效定义为“社会稳定”,然后宣布社会已经稳定;将绩效定义为“经济高速增长”,然后宣布增长已经实现。这种闭环操作的致命缺陷在于,它把诉求者排除了出去。工人不是仅仅需要“国家的经济增长”,工人需要的是自己生活的改善,是自己权利的实现。如果经济增长的同时,工人权利却在缩水,那么这套增长叙事对工人就失去了绩效的意义。因此,真正的绩效合法性,其判定权不能内置于权力系统内部。它必须由一个独立的、外在于该系统的力量来行使——这个力量,只能是诉求者自身。诉求者说兑现了,才叫兑现;诉求者说没兑现,那就是没兑现。

由此可以推导出一个关键结论:绩效合法性与通常所说的“选票合法性”或“程序合法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基础与形式的关系。程序——包括选举、罢免、监督等机制——只有在绩效合法性的框架下才具有实质意义。它的根本功能,是为“诉求者判定绩效”这一环节提供制度化的保障。有了这个保障,绩效合法性的循环才能持续运转:诉求被表达,承诺被作出,兑现被检验,失信被追责,纠正机制被启动。没有这个保障,绩效合法性的链条就会在“检验”和“追责”两个环节断裂,退化为一种“我相信我已经做到了”的单方面宣称。

因此,绩效合法性不是一个静态的成就,而是一个永恒的挑战。它不允许任何权力系统有丝毫的懈怠,因为它永远悬着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你为诉求者做了什么?他们认不认?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无论这个系统在其他方面取得了何种成就,它在绩效上的赤字都是真实的、无法用任何宏大叙事来填补的。

这份赤字的堆积,最终会兑现成另一张欠条——只是这一次,出票人不再是权力,而是被统治者的集体愤怒。

一个关键结论:绩效合法性与通常所说的“选票合法性”或“程序合法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基础与形式的关系。程序——包括选举、罢免、监督等机制——只有在绩效合法性的框架下才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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