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企业欠缴社保最高罚款三倍

作者:忍冬青 来源:合作与劳动 | 微信公众号 2026-10-27
当我们衡量一项制度或者规定能否惠及广大的劳工大众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其可落实和可覆盖的程度。

新闻概览

11月1日起,《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正式施行。这份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首次把“不缴、少缴社保费”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的,最高可处欠缴数额三倍的罚款。消息发布后,“欠缴社保最高罚3倍”迅速登上多个平台热榜。

按新规,处罚分三档:欠缴不足50万元,或50万至500万元且占应缴额比例不足30%的,处欠缴额1倍罚款;50万至500万元且占比超30%,或500万元以上且占比不足30%的,处1至2倍罚款;500万元以上且占比超30%,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至3倍罚款。此前还有一道补救的缓冲:发现欠缴后先责令限期补缴,期限内补齐只收滞纳金,不罚款。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与罚款一样由单位承担,不得转嫁员工。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三倍”并非新创设的罚则。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一条在2018年法律修正时原文未动。也就是说,罚款上限十五年未变,变的是“怎么罚、罚几倍”第一次有了全国统一的标尺。

在新出台的社保欠缴罚款基准背后是征管体制的多年演进。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征缴框架时,社保费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处罚尺度“一地一策”;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2019年起各地陆续交接,2020年11月起企业社保费全面交由税务征收。征收环节统一之后,处罚环节的裁量标准化顺理成章。同样是欠缴几百万,过去不同地区罚与不罚、罚几倍可能差别很大,如今全国共用一个评价基准,这建立了统一的罚款机制。

近两年的执法与司法信号也在叠加。2025年以来,多起企业欠缴社保被处罚的案件引发关注,律师解读普遍指向法律早有规定;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叠加金税系统对工资数据与缴费基数的比对,“按最低基数缴费、签放弃承诺书”等老办法的操作空间正在收窄。

对新规的解读普遍认为,这是社保基金可持续性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双重加码;对企业而言,按时足额缴纳正从弹性问题变成刚性成本,与其等责令补缴加滞纳金,不如提前自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对员工来说,遇到欠缴可先向征收机构投诉、要求责令补缴,涉及解除合同与经济补偿的可申请劳动仲裁——罚款归行政机关,补缴和补偿才是员工能拿到手的部分。

速评

当我们衡量一项制度或者规定能否惠及广大的劳工大众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其可落实和可覆盖的程度。对于企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保的罚款此前已经出台了多项规定,而本次规定的优势在于其由国家税务局发布,从对企业的征税角度敦促社保缴纳的落实。

在我国,职工社保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纳,国家每年给社保基金总额补贴二万亿元,大约仅仅占到社保基金每年收入的23%左右。对于一名月收入六千元的工厂工人,按照五大保险中最主要的养老保险的16%缴纳比例和医疗保险的6.8%缴纳比例,企业每月需要为其缴纳1500元左右,而这名工人需要自己缴纳600元左右(在支付给他的时候会预先从工资中扣除)。因而可见,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足额缴纳社保具有一定的客观经济压力,企业会寻求通过多种方式来逃避缴纳社保,比如企业通过让职工自愿放弃缴纳或者招工的时候以劳务合同招募。

在当下,也存在工人因为每月缴纳足额社保被扣除600余元而自愿放弃缴纳的现象,因为对于他们每月6000元(一名常见的青年工厂工人每月能拿到的工资总额)的工资直接从中划去600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工人们挣扎在生存线上下,在有家要养的时候,这六百元的对于未来的投资愈发显得宝贵。对于广大的灵活就业者或新就业群体,他们大多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自然没有被纳入职工社会保障的体系之内。尽管近年来如骑手互助保险等保障产品被不断的推出,但这些产品难以起到良好的保障效果,灵活就业群体仍然生活在职工社保之外。

或许,落实社保缴纳的关键在于增加国家的补贴额度,从缴纳端进行直接的补贴,减轻员工和企业的压力,尤其是减轻员工的压力避免员工因为每月扣除数百元的工资而放弃社保缴纳。

「 支持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打赏二维码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

官方微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