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是中立的技术?——平台权力与技术拜物教
你打开外卖软件,系统给你派了一单。你打开短视频,算法给你推了一个视频。你打开打车软件,系统给你算了一个价格。
这些体验有一个共同点:系统算出来的,看起来就是客观的、中立的、不带偏见的。
这个经验是真实的,不是错觉。算法确实在某些方面比人"公平"——它不会因为你今天心情不好就少派一单,不会因为你是谁的朋友就多算钱。潮新闻×浙江大学《小哥调查2025》(2025年12月)显示,50.83%的骑手认为系统派单比较顺路,较好地规划了多订单的路线。大部分骑手认为算法提高了送单效率。在这个意义上,"算法比人公平"不是一句空话。
但"比人公平"和"中立"是两回事。
一、"算法中立"这句话在做什么?
"算法中立"通常出现在这样的时刻:你质疑派单为什么不合理,对方说"系统就是这样算的";你问抽成比例为什么这么高,对方说"算法根据供需动态定价";你问推荐为什么总是这类内容,对方说"数据说话,AI没有立场"。
平台的推诿话术("系统就是这样算的")与技术中性论命题("算法是中立的技术"),未必出自同一批人,也未必共享同一种动机。本文把它们放在一起处理,是因为它们共享同一个遮蔽结构:把人与人的权力关系,压缩成人与系统界面的技术事实。
这句话做的事,比它表面看起来要精巧得多。
它把谁设计算法、算法优化什么目标、算法规则由谁制定这些可追问的问题,替换成"系统算出来的""算法就是这样"。你面对的不再是一个可以被追问的决策者,而是一个"中立的系统"。追问对象消失了。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讲商品拜物教:在商品生产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必然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借用这个结构,"算法中立"可以说是一种技术拜物教式的遮蔽——这是一个分析标签,不是马克思原词:它把人与人的权力关系,表现为人与算法的技术关系。你看到的是"系统在分配订单",看不到的是"谁在设定系统、为谁优化"。
二、机器本身是生产力,资本关系使它成为控制手段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机器论片段"里提出:社会总体知识已经作为直接生产力被对象化在固定资本中。他用的词是"一般智力"(general intellect)。平台算法确实属于这种对象化:路线规划、需求预测、模型训练,都是社会积累知识的产物。但有个常被略过的点——算法不只是"工程师写好后交给平台用"的现成知识;骑手每次绕行、司机每次拒单、用户每次等待,这些活劳动生成的反馈数据,又被持续吸回模型。算法是一般智力与活劳动数据的双重对象化【本文延伸】,平台资本占有的,既是代码,也是这套数据闭环本身。
《资本论》第十三章讲得更硬:机器本身可以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但在资本主义应用下,它成为支配劳动的手段。马克思真正在意的不只是"机器由人设计",而是劳动过程被重组:技能从工人身上转移到机器,工人不再调节生产节奏,反而沦为自动机体系的有意识肢体。
放到平台上,这意味着:算法没有"中立地"分配订单,它把劳动过程拆成派单—取件—送达的瞬时指令。劳动者不再自己组织干活的顺序和节奏;路线由系统生成,工时从点击上线才开始计,离线返程、等单、绕路这些时间系统默认不算。计价单位(每一单)和劳动的实际消耗(路、等、堵、校园门禁或施工路段的绕行)脱钩。效率提升是真的,但控制方式变了——从监工盯人,变成参数直接调度身体。
三、"系统就是这样算的"遮蔽了什么
"系统算的"这句话做了一件具体的事:把平台对规则制定权、数据、算力的占有,封装成人对着界面交互的技术事实。
三层可以分开看。
第一,优化目标被封装。 派单逻辑、动态抽成、时间预估都不是自然规律,是平台单方面设定的参数。平台不需要宣布"我们优先压缩配送时长以压低单位成本",只要界面显示"系统已分配",决策就退到代码后面。
第二,系统误差的成本被外部化。 算法规划的路线穿过封闭校园或施工路段,但超时扣款由骑手承担;送到偏僻区后返程无单,这段下线路程不被计为工时。被遮蔽的不是"算法算错了",而是算法自身不确定性的代价,由谁承担。
第三,规则制定权与劳动关系同时被消解。 平台借众包、个体工商户登记把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模糊掉,再凭"算法商业秘密"拒绝披露核心参数。2026年《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把订单分配、抽成、路线预估列为可协商事项——这一步有意义,但它预设劳动者能被组织成协商主体。当多数人没有稳定劳动关系、没有工会基线,"可协商"和"可改变"之间就留着结构性缺口:协商机制推进了规则透明,却不必改变平台仍独占数据与模型训练权这一端。
这种把平台与劳动者的权力关系,压缩成人对系统界面的交互,就是技术拜物教式的遮蔽(分析标签,非马克思原词;结构借自《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商品拜物教,但马克思未分析算法)。
四、事实重述:你可以自己验证
我们不说"算法必然把劳动者变成被支配的零件"。这是理论命题,你没法直接验证。
我们说一个你能用公开记录和自身经验验证的事实:
平台掌握派单、计价、时间预估的完整算法日志,但劳动者在接单时看不到决定自己收入的参数,事后通常只能拿到一条已经折算好的碎片化账单。当规则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多数平台劳动者因未被认定劳动关系,争议往往走民事路径,"谁主张谁举证"叠加算法商业秘密抗辩,使劳动者难以质询核心参数。据公开报道,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一起网约车司机诉平台抽成案中,司机因无法调取算法计价日志,未能证明参数可能损害其权益,诉讼请求未被支持。这里被遮蔽的不是"系统偶尔算错",而是系统误差的归责权与算法日志的访问权,本身就不对称。
你可以查:
你使用的平台,发生扣款、降级或差评时,能否导出当次派单的完整日志(路线基准、时长预估、抽成基数)?还是只能看到一条已结算金额?
你所在城市的平台,是否按2026年《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启动了算法协商;协商代表里有没有与你相同用工形态(众包/专送/个体工商户)的人?
你签的协议里,你是"承揽方""个体工商户"还是"劳动者"?这个身份,显著影响平台被课以何种披露义务。
这里必须诚实标注: "算法不透明"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状态。2021年起监管已要求平台公示派单与计价规则,2026年《指引》进一步把订单分配、收入抽成、时间预估列为可协商事项。但"平台有义务公示"和"劳动者有能力质询模型参数"之间,隔着两层结构性缺口:一是劳动关系认定模糊,让许多平台在法律上不必承担雇主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是算法以商业秘密抗辩,使核心权重与训练数据始终留在平台一侧。本集的事实重述指向的,是这条距离,而不是"平台什么都不公开"。
然后你可以问自己三个问题。它们没有标准答案,但能把上面拆开的劳动过程控制,拉回你每天打开的那个界面:
系统把你离线返程、等单、绕路的时间算进"效率"了吗?还是只把这些时间算进你的成本?
当一笔订单的计价让你觉得不对,你能拿到算法用来生成这笔账的原始日志,还是只能拿到它已经算好的结果?
如果平台真的坐下来协商算法,你现在的用工身份——众包、专送、个体户——让你有资格成为那间会议室里的一方吗?
五、反方最强版与边界声明
有人会说:算法确实提高了效率。骑手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骑手认为系统派单更顺路、路线规划更合理。算法是工具,工具本身没有立场。把算法说成"权力",是把技术问题政治化。而且,平台要管理大规模、即时性的配送网络,没有算法,这个行业根本无法运转。
这个反驳是对的,而且它触及了一个真实的张力:算法的效率提升是真实的,算法带来的控制也是真实的。 问题不在于否定其中任何一面,而在于理解它们为什么共存。
马克思在机器论片段中的分析恰好处理了这个张力:机器本身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但在资本关系中,机器成为支配工人的手段。不是说机器坏,是说机器的使用方式由占有它的关系决定。算法同理。算法提高了匹配效率,这是真的;算法把议价能力从劳动者手中转移到平台手中,这也是真的。两件事不矛盾。
边界声明
本集解释"算法中立"这句话如何遮蔽平台算法背后的权力关系,不评价任何具体企业的具体做法,不否认算法在效率提升方面的真实作用,不主张"取消算法",不把技术本身当成敌人。本集解释不了:算法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真正服务于劳动者,也不提供平台治理的具体方案。本集区分"算法作为生产力"和"算法作为资本控制手段",但不对任何具体平台的动机做判断。本集只处理平台劳动规则中的算法权力,不处理内容推荐算法的注意力抽取机制。
六、然后呢:你面对的"系统",不是自然规律
看清"算法中立"遮蔽了什么,不是让你拒绝使用平台。是让你知道:你面对的"系统",是人为设计的,而且它的误差成本从来不是随机分配的。
算法协商机制的出台,把"规则单方制定"往"多元共治"推了一步。但协商能不能改变参数,不取决于界面上多一行公示,而取决于谁掌握日志、谁掌握训练数据、谁在法律上被承认为"劳动者"。当离线返程不算工时、绕路超时由你扣款、计价模型以商业秘密封存时,"系统算的"就不是技术结论,而是权力关系的压缩包。
马克思在机器论片段中说,机器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算法也是。问题不在于知识被对象化,而在于对象化的知识被谁占有、为谁服务、由谁承担它出错的成本。
你下次点开接单键之前,可以只看一眼那行预估收入——也可以多看一格:这一单里,不被计薪的时间去了哪里,算不出账的日志锁在谁手里。
附录:可查证材料
《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全文(2026年3月,全国总工会、人社部、中企联、全国工商联四部门联合印发)
潮新闻×浙江大学《小哥调查2025》(2025年12月)
《现代传播》2025年第8期,吴琳琳、徐方力《外卖骑手与算法平台的互动实践研究:基于对河南省G县美团外卖的田野调查》
《外卖骑手生活世界研究报告》(南开大学社会学院课题组,2025年4月)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约车司机诉平台案(2022年,据公开报道,司机因无法调取算法计价日志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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