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锡进千万粉丝账号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作者:陈枫 来源:法学界陈枫 2026-10-18
公器积累的影响力,不能随意转化为退休之后的私人资产。完善职务衍生自媒体账号的制度规则,才是化解这一类舆论争议的根本出路。

公器积累的影响力,不能随意转化为退休之后的私人资产。完善职务衍生自媒体账号的制度规则,才是化解这一类舆论争议的根本出路。

在融媒体时代,由公职身份孵化出来的千万级粉丝自媒体账号,已经成为一类具备巨大经济价值与舆论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胡锡进在担任《环球时报》总编辑期间,以该职务身份完成平台认证,大量内容发布发生在工作时段,依托党媒平台公信力、单位信息资源积累起数千万粉丝矩阵。退休之后账号并未移交所属单位,继续以个人名义对外输出观点。由此衍生出一连串严肃的法理与纪法追问:该账号虚拟财产权益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账号产生流量收益应当归谁?收益没有上缴是否直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贪污犯罪?

厘清这一组问题,不针对特定个人做罪与非罪的最终定性,而是梳理现行法律、司法判例、党内纪律规则,划清职务衍生自媒体账号公私边界,为体制内新媒体资产管理提供法理层面的反思。案件最终是否构成违纪、刑事犯罪,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完整证据链予以认定,民间舆论不能直接做司法定罪判断 。

一、网络虚拟账号的法律属性:注册实名≠当然全部私有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并未一刀切规定账号财产归属,司法实践形成统一裁判规则:账号实名登记人只是平台服务协议层面使用权登记,不等于全部财产权益天然归属于实名自然人。权属判断要综合注册背景、运营目的、价值来源、资源投入、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五大要素综合判定 。

多地法院大量同类判例已经确立裁判逻辑:员工即便使用个人手机号、个人身份证完成账号实名认证,如果账号是履职工作需要设立,运营依托单位平台、单位品牌公信力、单位信息资源,粉丝规模、商业价值主要来源于职务身份赋能,那么账号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应当归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离职、退休后应当配合完成交接、解绑、变更,不能私自占有运营职务衍生账号 。

放到本事件场景当中,账号价值的来源需要客观拆分两层。

第一层:职务身份带来的流量根基。账号崛起阶段,持有人是事业单位正局级主要负责人,认证标识是环球时报总编辑,大量评论产出于工作时间,享有党媒的信息渠道、媒体平台光环,千万粉丝的原始底盘,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环球时报总编辑”这一国有公职身份赋予的公信力加持。这一部分价值,根植于公权力、国有事业单位的公共资源。

第二层:个人人格属性部分。自媒体评论带有极强的个人观点表达,平台用户协议普遍规定账号使用权绑定实名主体,人身属性的表达自由归属于自然人本人。

这就形成现实的法律张力:账号载体实名是个人,但账号沉淀下来的巨大粉丝财产权益,混合了国有公共资源投入与个人智力创作双重成分,不能简单一句“是我个人注册就是我的私人账号”来完全排除单位财产权益;也不能简单直接全盘认定账号完完整整百分之百属于国有财物。这正是当前制度规则存在模糊地带的关键症结。

二、收益归属:流量变现收益应当区分来源,厘清公私收益边界

假设该账号产生平台流量分成、商业合作等收益,法理上要把收益来源拆分:

1. 如果收益完全来自纯粹个人业余创作,没有依托职务身份、单位品牌,收益归个人,依法纳税即可。

2. 如果收益来源于职务身份积累的粉丝基数、单位公信力背书而产生商业价值,这部分财产性收益,理论上归属单位。即便退休之后运营,账号沉淀的粉丝资产是在职期间利用公职资源形成,对应的衍生收益也存在上缴单位的义务基础 。

现实的争议焦点便在此处:该账号千万粉丝的底盘成型,绝大部分完成于在职总编辑任期之内。倘若后期发生商业变现,其商业变现能力建立在前期公职身份积累的影响力之上。从廉洁纪律逻辑来看,领导干部不能在职时利用公器积累IP,退休之后把公共资源孵化出来的影响力直接转化为个人商业收益,这是纪律制度重点防范的“期权式影响力变现”风险 。

但必须厘清:没有上缴收益不等于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贪污罪。

贪污罪刑事构成要件非常严格,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而该类自媒体账号,现行成文刑法、行政法规,并没有直接明文把“职务孵化自媒体账号的粉丝流量”明文列举为“国有财物”。

也就是说:从民事、纪律层面,存在充分理由要求厘清账号资产、厘清收益、完成资产交接;但是直接在刑事层面认定构成贪污犯罪,需要监察机关固定完整证据,确认账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物、确认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普通舆论不能直接作出刑事定罪结论。民事权属、党纪违纪、刑事犯罪,三者证明标准完全不在同一个层级,不能混为一谈。

三、纪法红线:退休不等于可以随意消耗在职期间积累的公权力影响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复强调一条铁则:干部权力有退休时间,但廉洁纪律没有退休时间。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利用原职权以及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本人谋取经济利益,严防权力“期权变现” 。

这里要区分两种行为边界:

第一,退休干部纯粹基于个人阅历发表公益性质时事评论,不做商业变现,这属于公民言论自由,应当得到保障。

第二,如果一个千万粉丝账号,其核心粉丝底盘是依靠在职公职身份、国有媒体平台资源建立,退休后继续占有使用该账号,并且进行商业变现获取经济收益,就触碰了纪律风险:相当于把公权力赋予的舆论影响力,转化为个人私域的牟利工具。

放到媒体事业单位管理的现实短板:过去十年融媒体高速发展阶段,大量事业单位、党媒对于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职务衍生自媒体,制度建设滞后。很多单位缺少成文制度:没有规定在职领导干部个人认证自媒体账号如何备案;没有明确退休、离职时账号资产如何交接;没有区分账号当中哪些是单位财产权益,哪些属于个人创作成果;没有建立流量收益的申报、上缴机制。

正是制度建设滞后,造成大量“职务孵化大V账号”的灰色地带。账号是个人实名,但是核心价值来自公器赋能;人退休离岗,账号连同千万粉丝资产直接带走,缺少制度化的交接流程。

四、制度反思:补齐职务衍生自媒体账号监管的制度漏洞

该事件暴露出国内国有媒体、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制度缺位,值得整个社会反思:

第一,要明确备案制度。国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凡以职务身份做平台认证、依托单位资源开设自媒体账号,必须向本单位报备,明确约定账号权属、离职退休之后交接方案,区分哪些财产权益归单位,哪些个人创作成果可以由个人保留。不能完全放任领导干部自主注册、自主运营、退休直接带走。

第二,厘清财产分割规则。对于混合了“公职资源+个人创作”的自媒体账号,不能简单一刀切全部归单位,也不能全部归个人。参考司法判例,可以区分:账号沉淀粉丝资产、依托单位品牌带来的商业价值归属于单位;纯粹个人思想、文字著作的著作人身权归属于创作者本人。退休之后,要么完成账号移交,要么通过协议,对账号当中属于公共资源产生的财产权益作出处置。

第三,建立收益申报制度。职务背景衍生的自媒体账号,一旦发生流量分成、广告、商业合作等收益,应当如实申报。属于公共资源所产生的那一部分收益,应当上缴单位,禁止把公器孵化的影响力私下转化为个人财富。

第四,划清退休干部言论自由和影响力变现的界限。充分保障退休干部公民身份下的言论自由,允许发表公共评论;但是严格防范利用在职时期公权力积累起来的巨大粉丝IP进行商业牟利,堵住“在岗攒流量,退休赚收益”的期权式利益漏洞。

回到最初的三个公众疑问:

1. 账号是否理应属于国有财产?:不能简单全盘认定账号整体属于国有财产。账号实名使用权属于个人,但在职期间依托公职身份、国有媒体资源沉淀形成的粉丝财产性权益,具备国有资产属性,退休离岗理应进行权属厘清与交接。

2. 如果存在流量收益,是否应当上缴?:如果收益来源于公职身份赋能带来的粉丝基础,对应的财产收益从民事与廉洁纪律角度应当申报处置、上缴所属单位。纯粹个人非职务创作产生的收益另当别论。

3. 未上缴收益,是否直接构成贪腐?:舆论层面可以提出质疑,但是刑事贪污罪有严格法定构成要件,必须由监察司法机关结合全部证据予以认定,社会公众不能直接作出刑事定罪判断。

我们讨论这个话题,不是否定退休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利。恰恰相反,我们要守护真正的公私分明:公权力的资源应当归于公共,个人的创作与言论自由应当得到尊重。公器积累的影响力,不能随意转化为退休之后的私人资产。完善职务衍生自媒体账号的制度规则,才是化解这一类舆论争议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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