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富全:足某健的“二次创业失败”是一场让员工买单的行为艺术
足某健,那个曾经让大爷大妈脚踩“老人鞋”走遍广场舞江湖的品牌,最近搞了个大新闻。不过这次不是新品发布,而是郑州多家门店批量闭店、小程序商品集体下架、员工工资一拖就是四个月。公司给出的理由倒是很文艺--“二次创业失败”。翻译成人话就是:我跨界卖有机食品没玩转,所以你们的工资,先欠着。
一、谁在“创业”,谁在“失败”?
要理解这场闹剧,得先搞清楚一个基本问题:到底是谁在创业,又是谁在失败?
足某健的老板和管理层,坐在办公室里画PPT、定战略、开大会,宣布进军有机食品赛道。这是他们的“二次创业”,是他们的商业野心,是他们在资本市场上讲的新故事。故事讲好了,估值翻倍,股东分红,高管加薪;故事讲砸了呢?按照正常的商业逻辑,应该由决策者承担后果,投资人认亏,管理层降薪,该关店关店,该破产破产。
但在足某健这里,逻辑发生了一个奇妙的扭曲:创业的决策是资方做的,失败的代价却要劳方来扛。门店员工没有参与战略制定,没有投票决定要不要卖有机红枣枸杞水,甚至可能连“二次创业”这个词都是欠薪之后才第一次听说。他们只是每天按时打卡、理货、收银,干着最基础的活儿,拿的也是最基础的钱。结果呢?四个月不发工资,理由居然是“公司创业失败了”。
这就好比一个人去赌场押上了全部家当,输光了之后回家对老婆说:“咱家破产了,你这个月别吃饭
了。”——荒唐程度不相上下。
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契约。工资不是老板的恩赐,不是公司的“福利”,更不是经营好才有、经营不好就没有的“奖金”。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保障,是劳动者养家糊口的钱。足某健资方掌握着生产资料、经营决策权和资金调配权,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这种不对等的权力结构,本来就已经让劳动者处于弱势,如果再允许资方把经营风险随意转嫁过来,那劳动者就彻底沦为了资本的“人肉减震器”-—路好走的时候被踩着,路不好走的时候被扔出去垫坑。
更讽刺的是足某健起家的口号是什么?“关爱老人”。一个口口声声关爱老人的品牌,如今连自己员工的工资都关爱没了。这种“关爱”,大概是薛定谔的关爱--你不去要工资的时候,它就在;你去要工资的时候,它就坍缩了。
二、主要责任在资方
任何复杂事件都有主要冲突和次要冲突。足某健这件事,表面上看冲突很多:品牌延伸失效、商业模式差异、债务压力、现金流紧张……但这些统统是背景板,真正的主要冲突只有一个:足某健资方拖欠工资、侵害劳动报酬权,与劳动者生存权、发展权之间的冲突。
这个冲突贯穿事件始终,是引发员工维权、社会关注的核心。其他冲突,比如“老人鞋品牌卖食品违和”“鞋服供应链和食品供应链不一样”,都是这个主要冲突的诱因或表现,而不是冲突本身。消费者觉得违和,可以不买;供应链不匹配,可以调整。但员工拿不到工资,是直接没饭吃。
那么主要冲突的主要方面在哪边?在资方。
这不是和稀泥式的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基本判断。理由有三。
第一工资支付是法定义务,不因经营失败而免除。《劳动法》第五十条写得清清楚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注意,这里没有写“除非公司二次创业失败”。法律条文里没有这个豁免条款,司法解释里也没有,原劳动部的补充规定里更没有。
第二资方掌握资金调配、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权。决定跨界的是资方,决定开店的也是资方,决定关店的还是资方。劳动者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决策权,却要承担最直接的后果。这就好比坐飞机,飞行员决定飞进雷暴区,结果飞机颠簸了,飞行员说“为了减轻重量,先把乘客扔下去吧”。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
第三以“二次创业失败”为由拖欠工资,实质是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经营风险是资本与生俱来的伴侣,享受利润的时候没见资方分给员工,承担风险的时候倒想起员工来了。这种“利润私有化、风险社会化”的操作,是资本最擅长的魔术--左手倒右手,风险就变成了员工的账单。
有人可能会说:企业经营困难,确实没钱,怎么办?法律并非不近人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实允许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工资。但请注意关键词:征得工会同意、暂时、合理期限。足某健欠薪四个月,有没有征得工会同意?从公开信息看,没有。有没有告知全体员工?没有。有没有明确延期期限?也没有。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就敢大言不惭地说“经营
困难”,这哪是经营困难,这是法律意识困难。
三、别拿“创业“当挡箭牌
足某健的行为,在法律上定性非常清晰。
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构成无故拖欠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连续四个月不发,属于严重违规。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同样面临加付赔偿金的处罚。
如果足某健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那就不仅仅是民事纠纷了,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次创业失败”这个理由,在法律上连个标点符号的效力都没有。它不是不可抗力,不是情势变更,更不是免责事由。创业是商业行为,失败是商业风险,商业风险由决策者承担,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则。如果连这个规则都不认,那还创什么业?直接去抢银行好了,反正失败了也可以说“本次抢劫系二次创业,因被害人反抗导致创业失败,故不予退赃”--荒唐吗?足某健的逻辑和这个一模一样。
四、结论
综上所述,足某健拖欠工资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没有任何辩解余地。以“二次创业失败”为由拖欠工资,不仅违法,而且恶劣。恶劣之处在于,它试图用一种听起来很“悲壮”、很“无奈”的商业叙事,来掩盖一个赤裸裸的侵权事实。创业失败是悲剧,但让员工为你的悲剧买单,就是闹剧加丑剧。
因此足某健拖欠工资违法,应严惩不贷。
首先责令限期支付全部欠薪,一分不能少,一天不能拖。其次逾期不付,依法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赔偿金。再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罚,该罚款罚款,该拘留拘留。最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纸面上的法条变成手铐上的冰凉。
更重要的是这件事应该成为一个警示:资本不能将经营失败的代价转嫁给劳动者。创业可以失败,但劳动者的工资不能失败;生意可以亏损,但法律的底线不能亏损。足某健曾经靠“关爱老人“赚得盆满钵满,如今却连自己员工的工资都“关爱”没了。这种反差,本身就是对“二次创业”最好的讽刺-—你连第一次创业的承诺都没兑现,凭什么让人相信你的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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