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铭:关于离岸、在岸人民币的再认识

作者:吴铭 来源:玄幻坛主公众号 2026-09-21
允许人民币离岸,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意识到货币流通控制权,属于主权,也属于政权的关键内容!对于允许人民币离岸、脱离管理之后发生的各种投机、洗钱、犯罪等严重后果,没有清醒的认知。

允许人民币离岸,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意识到货币流通控制权,属于主权,也属于政权的关键内容!对于允许人民币离岸、脱离管理之后发生的各种投机、洗钱、犯罪等严重后果,没有清醒的认知。

关于在岸人民币,主流的说法是凡在中国本土流通,存储在中国本土开办的各种银行账户、金融机构上的人民币,均为在岸人民币。同理,凡在境外流通,存储在境外银行包括中国银行的驻外分支和外国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均为离岸人民币。

它这时的“岸”,指的是国境。

这与本号关于离岸在岸人民币的定义是不同的。

本号认为,凡存储在中国主权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不管这个主权银行设在中国本土还是境外,均为在岸人民币。凡存储在外国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币,不管这个银行开设在中国本土还是境外,均为在岸人民币。

本号里的“岸”,指挥银行对货币的流通控制权!

为什么本号关于离岸在岸人民币的定义与主流不同?

因为主流认为只要是由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监督流通的人民币,即在中国本土流通的人民币,即为在岸人民币,是以谁来监管其流通为标准划分的,不是以承接存储的银行的性质划分的。

本号的划分标准,是以存储银行划分。本号关注的是银行对货币的流通控制权。

而主流关注的则是发行、交易的监管机构,对流通控制权并不重视。

本号与主流关于离岸在岸人民币的划分,谁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维护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然是本号的划分。

因为银行,才是确保货币流通控制权的决定性机构,有能力决定货币流通环节不发生或少发生货币投机、洗钱等犯罪行为,避免非法行为,惩处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并不能保证货币发行和流通控制环节不发生各种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并防止货币投机、洗钱、违法、贪腐等行为。

本号对所谓监管的效果,持极其悲观的态度。认为所谓监管,对于银行领域的洗钱、投机、违法、违规、贪腐,作用效果极其有限。

所以,笔者把确保流通控制权的措施,放在由主权银行承办人民币的结算、支付、存储上,坚决反对人民币离岸,认为应该拒绝离岸人民币的信用责任,视离岸人民币为“假币”“伪币”,在中国对外贸易中不允许离岸人民币结算、支付资格!

中国主流经济只注意到具体的传统领土主权,没有注意到,货币主权要抽象得得多,与领土主权的范围并不一致。在应该重视货币主权时,却不知道何为货币主权的边界,误把领土边界当作了货币主权边界。——其实,中国主流经济学界,货币主权意识是极其淡薄的,几乎没有,甚至强烈抵制货币主权。

为什么境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能够经营人民币业务?甚至与国家银行、金融机构“一视同仁”?这是个大问题,笔者也不好回答。请询问相关政策的提出者。

这里,笔者关注到一个现象,应该值得大家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中国反腐倡廉斗争的推进,中国国有银行、金融体系里,发现了大量犯罪行为、挖出了大量犯罪分子,比如著名的刘连舸、方星海、巴曙松、易会满、王建军、周亮、胡怀帮、徐一丁、……可以说,货币金融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也是中国反腐败的重中之重!

但是,在华外资银行、金融机构的高管,有被审查调查的吗?极少!几乎可以说是没有。茅晨月案、安德森案,勉强算。张红力,是从德意志银行(中国)董事长“跳槽”到中国工商银行任副行长,并在任上被查。这个,不算是外资银行高管被调查。摩根大通前投资银行亚洲区副主席方方案,发生在香港,环境特殊。总之,在华外金融机构高管被中国司法惩处的案件,极少!笔者查了一下“千问”,也给出同样结论。

唯一的例外,可能是普华永道对恒大的审计案。不过,就是这个案子,中国内地司法体系,似乎也没有对其采取惩处措施,若干会计被吊销执照、警告、罚款而已,显然是“内地人”处理较重,而境外人则没有处理。而且,普华永道的高管,尽管发生了恒大审计案,仍然是中国政协委员,政治地位、业务并没有受到影响。

要知道,在华外资银行、金融机构的高管,有许多是中国人!而且这些担任在华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高管的人,背景通常都很不简单!不是普通百姓家的孩子!在“内外资一视同仁”、取消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投资额度限制、持股比例限制、畅通国际国内金融资本流动渠道等条件之下,这些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就那么遵纪守法吗?他们的觉悟就那么高吗?不可能!“天下乌鸦一般黑”,它们之所以没有被“审查调查”的事件发生,说明中国的法律根本管不住他们!他们有“治外法权”!至于境外的那些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中国的监管、法律体系更加管不了!是否在承办人民币的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洗钱、贪污等犯罪,就看这些银行的“自律性”了!当然,这种自律性是完全靠不住的。从敌我斗争的角度看,花旗、汇丰、渣打等跨国银行,显然对中国是有敌对立场和仇恨态度的,它们怎么可能维护中国人民的利益,怎么可能维护人民币主权利益?持有巨额的离岸人民币,却不打算维护甚至刻意破坏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对中国人民来说,是不是很危险?

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在中国主权领土范围内,中国的银保监会、证监会、金融安全管理总局及司法体系,对于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管理,形同虚设!或者,根本无权监管这些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必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这就是现代“治外法权”。这个巨大的漏洞,决定了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随意在货币金融领域从事的非法行为。我说中国是国际金融资本的殖民地,我是有充分依据的。

既然银行是决定货币流通权的关键机构,而监管体系和机制对确保货币流通环节是否合法合规没有多大作用,所以,本号关于人民币是否在岸离岸的区分,是按照承办银行来区分,并不按照监管范围来区分,并对离岸人民币取否定态度。

阅读本号以前的文章时,请注意两种不同的离岸人岸人民币的区分。另外,为了避免与主流学界的离岸在岸概念混淆,笔者以后不再使用“离岸人民币”“在岸人民币”,而使用“由中国主权银行控制流通的人民币”和“由外资银行控制流通的人民币”,简称“主权人民币”和“非主权人民币”,进一步简称为“人民币真币”和“人民币伪币、假币”。

之所以会有今天的这种结果,放弃“人民向不出国门”原则,允许人民币离岸,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意识到货币流通控制权,属于主权,也属于政权的关键内容!对于允许人民币离岸、脱离管理之后发生的各种投机、洗钱、犯罪等严重后果,没有清醒的认知。这当然是个巨大的历史错误。

再补充一下,根据今年上海陆家嘴论坛上的“新举措”,中国的银行体系正努力“消除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之间的‘壁垒’”、推动“人民币国际化”,那么,就是说根本不存在离岸在岸人民币的区别了!也就不必强调离岸在岸人民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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