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哗众取宠概念创造 确保国家健康发展
一、引言:思想路线的极端重要性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的精辟概括。它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回望百年奋斗历程,坚持实事求是,事业则兴;背离实事求是,事业则衰。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复杂。在此背景下,重申“矢志不渝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创造概念哗众取宠”,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历史镜鉴:概念哗众取宠之害猛于虎
中外历史上,因脱离实际、热衷空洞概念而导致治理失败乃至亡国的教训比比皆是。
(一)中国教训
魏晋清谈误国:士大夫耽于玄学空谈,以高深概念自诩,不务民生实务,终致社稷倾覆。“何不食肉糜”式的隔膜,正是概念脱离实际的典型写照。近现代曲折:“大跃进”时期脱离客观经济规律,片面追求高指标、浮夸风盛行,造成严重损失;“文革”时期政治口号压倒一切,空洞概念泛滥,严重破坏生产与法制。这些背离实事求是带来的沉痛代价,警示我们:一旦概念成为替代现实的口号,就会成为祸国殃民的“凶器”。
(二)国际教训
苏联解体之鉴:苏联后期,官方宣传充斥大量空洞、僵化、脱离群众实际生活的政治概念(如“全民国家”“发达社会主义”等),与人民渴望改善生活的真实需求严重脱节,公信力丧失,是解体的重要思想根源之一。金融危机之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西方金融界凭空创造“次级债CDO”“信用违约互换”等复杂概念,掩盖高风险次级贷款的真实状况,最终引爆全球危机。概念泡沫一旦脱离实体支撑,必然反噬经济。
以上教训共同揭示一个规律:概念应当服务于现实,而不是替代现实;概念创新必须源于实践,不能凌驾于实践。
三、物权法的制度设计:实事求是的立法典范及其防火墙功能
在诸多立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集中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该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历时十三年、历经八次审议,是我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过程最为曲折的法律之一,其制定本身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生动范例。
(一)立法目的:定分止争,规范市场秩序
物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既确定了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又体现了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物权法的核心功能在于“定分止争”——明确物的归属,确立产权边界,使社会成员在财产关系中有所遵循,减少因产权不清而引发的纠纷与无序竞争。
在物权法制定之前,我国虽有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问题作了不少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分散,难以适应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需要。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二)物权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规制意图
房地产与物权法关联度最大、涉及面最广、影响最深。物权法三分之二以上的条文都与房地产直接相关。从规范土地用途、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到明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从民事基本法的高度为房地产市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产权规则体系。
当年全国人大与国务院在制定物权法时,一个重要的政策意图就是将物权法作为防止房地产市场过热、防止无序开发与投机炒作的重要制度屏障。物权法通过明确产权归属、规范土地及房屋流转程序、强化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意图在房地产市场的关键环节设置法律“阀门”,使任何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都必须依法合规、有序进行。这套制度设计体现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审慎考量,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法治手段规范经济发展的典范。
(三)物权法保护合法财产与防止私权滥用的双重功能
物权法一方面要保护私人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私权的过度滥用。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意在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力,保护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但立法者同样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有其边界。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公共利益征收补偿规定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正是为了防止物权制度被异化为少数人侵吞公共资源、进行土地投机或违法开发的法律工具。
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不仅是产权的保护伞,更是市场秩序的安全阀。它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这一设计思路,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既尊重市场规律,又保持必要的法律规制,不搞“一刀切”式的概念创新,而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构建符合国情的产权法律框架。
四、物权法被部分践踏:实事求是遭到背离的深刻教训
遗憾的是,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其制度设计中的“防火墙”功能并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从中央到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背离物权法立法初衷、践踏法律规定的现象,其后果之一便是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过热和投机盛行。这一教训深刻说明:即便有了良法,如果不坚持实事求是,不严格依法行事,立法目的依然可能落空。
(一)物权法定原则遭到虚化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石,明确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亦不得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然而,在地方实践中,一些不动产登记机关出于各种考虑,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加注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性文字,对物权行使进行不当限制,严重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案对此有明确裁判: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类案件的频发,反映出物权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虚化与削弱。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法违规乱象
在土地出让环节,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河北遵化市的一起“一地二主”案件具有典型意义:2008年,遵化市政府将约213亩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但其中部分土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实际为“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将其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从程序启动之初就存在与规划不符的根本性问题。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思路,导致了一场持续长达十七年的土地纠纷。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就此发出督察函,列举了九大类违法违规问题,涉及违规出让土地、违规签订出让合同、违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这些问题的共同根源,正是脱离法律规定的实事求是、以所谓“发展等不起”的概念包装违法行径。
(三)司法判决执行难,物权保护形同虚设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我国法治建设的顽疾,在物权保护领域尤为突出。河南漯河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的房产产权被房管局违规变更至第三人名下,历经六年诉讼,2018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撤销违规颁发的房产证。然而,判决生效至今已逾八年,本应被撤销的房产证仍然在使用,判决难以执行。法院判决书表述清晰、内容具体明确,却因机构变更、地方部门推诿等理由迟迟无法落实,“胜诉难执行”使得物权法的保护效力大打折扣。
(四)形式主义与概念创新掩盖下的制度空转
在上述问题背后,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原因是:在一些地方,“创造概念哗众取宠”的歪风替代了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地方政府热衷于创造“改革高地”“创新示范区”等概念来包装实际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政策创新”“先行先试”的名义绕过物权法的规定。例如,一些地区以“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性概念为名,规避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法定程序要求,导致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损。还有一些地方将常规便民服务窗口包装为“零距离全维度服务站”,实质内容并无提升,反而增加了信息沟通壁垒。这类现象的共同本质是:用概念上的“华丽”掩盖行动上的“无力”,用语言上的“出新”回避责任上的“务实”,用形式主义的“创新”替代依法行政的真实进展。
五、现实问题剖析:当前需要警惕的三类“哗众取宠”现象
物权法被部分践踏的教训并非孤例,而是当前“创造概念哗众取宠”倾向的一个缩影。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此类歪风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
政策执行中的“名词翻新”:个别单位热衷于将常规工作包装成“××模式”“××工程”,换汤不换药。例如,一个简单的便民服务窗口,被命名为“零距离全维度幸福服务站”,实质内容并无提升,徒耗行政成本,增加基层理解负担。
学术与舆论界的“术语炫技”:少数研究脱离中国实际,生造晦涩、小众的概念,故作高深,却无法解释或解决真实问题。还有一些媒体标题党,炮制“重磅”“革命性”等夸张概念,误导公众,搅乱认知。
政绩冲动下的“盆景概念”:个别地方领导为了显示“创新政绩”,不计成本打造不可复制、不具推广价值的“概念村”“概念小镇”,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外立面包装,却忽视产业培育和民生改善。这类“盆景工程”只求上级注意,不惠及民众。物权法实施中的种种问题,在本质上属于此类现象的延伸——以“改革创新”之名,行规避法律之实。
六、从物权法教训看制度尊崇与法治精神的坚守
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历程,为坚持实事求是提供了正反两面的深刻启示。
(一)良法必须善治,立法不能止于通过
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其“通过”本身的意义超出其内容的意义。但如果一部法律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立法意图就会被架空,法律就沦为装饰性文本。正是因为物权法在土地出让、不动产登记、征收补偿等关键环节未能得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才使得房地产市场过热的问题迟迟未能从制度根源上得到遏制。这一教训告诉我们:法治建设既要重视立法环节的实事求是,更要重视执法、司法环节的实事求是。概念上的“法律体系完善”不能替代实践中的“法律有效实施”。
(二)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发展与法治的关系
一些地方在“发展等不起”的口号下,以“特事特办”“先行先试”为名,规避或变通法律规定。这种做法表面上是为了加快发展,实质上是在用短期的概念创新侵蚀长期的法治根基。物权法被部分践踏的历史表明:离开了法治轨道的发展,往往伴随着产权失序、市场扭曲、矛盾累积,最终得不偿失。真正的实事求是,应当是在法治框架内寻求发展与规范的最优平衡,而不是以发展之名行违法之实。
(三)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物权编:反思与传承
2020年民法典出台后,原有的物权法被整合为民法典物权编。物权编近乎照搬了物权法的规定,修改、增补、创新之处甚少。这一立法策略虽然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但也意味着物权法施行十余年来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和制度短板,未能在立法层面得到系统回应。学界对此已有反思:物权法草案“违宪”事件对物权法造成的不良影响需要追忆与反思,对当初为权宜之计而增设的宪法性、管理性规定和被删除的必要规定,有必要作出重新审视。从实事求是的角度看,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在承继物权法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如不动产登记程序低效、产权保护不足、执行难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制度创新必须源于实践,不能脱离实践凭空创造概念;同样,制度完善也必须正视实践中的真问题,不能回避矛盾、掩耳盗铃。
七、核心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四条铁律
物权法被部分践踏的教训深刻说明:制度设计与制度执行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距离。弥补这一距离,必须在全体党员干部和全社会范围内筑牢实事求是的思想防线。具体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第一,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以概念裁剪现实。制定任何政策、开展任何工作,第一步必须是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真实情况。严禁先定“概念框架”,再找“佐证材料”。要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听真话、察实情,避免被“精心准备的汇报”和“时髦概念”蒙蔽。
第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概念创新必须接受实践检验。任何新提法、新概念,都要看它是否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是否被实践证明确实有效。对于那些“只出概念不出成果”“只见文件不见变化”的做法,应当及时批评纠正。物权法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已经充分检验了哪些制度有效、哪些制度有漏洞,正视这些检验结果,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
第三,坚决破除“唯创新论”的政绩观。创新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新越好。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需要长远布局的基础性工作。要倡导默默耕耘、久久为功的“潜绩”,反对急功近利、只为博取眼球的“显摆式创新”。评价工作,主要看“解决了多少难题、办成了多少实事”,而不是看“创造了多少新提法”。在法治建设领域尤其如此:一部法律的权威不在于其概念的“新颖”,而在于其被尊崇、被遵守、被有效实施的程度。
第四,发扬斗争精神,对哗众取宠行为敢于亮剑。对于热衷制造空洞概念、搞“文字游戏”的干部,要批评教育、调整岗位;对于以“改革创新”之名规避法律、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在全社会培育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的文化氛围。
八、具体建议:构建“实事求是”的治理闭环
为使上述原则落地见效,提出以下五项可操作的建议:
完善决策前置程序。凡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提交“实事求是评估报告”,说明该决策所依据的实际状况、预期解决的真实问题、可能出现的偏差风险。报告应附调研原始记录,杜绝“盆景式调研”或先定调子后找例子的形式主义。
建立概念发布审核机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制发的文件、讲话、宣传材料中,拟使用的新概念、新提法,须经本级或上级政策研究室审核,确认其内涵清晰、确有实践支撑。严禁为“博眼球”随意创造未经深思熟虑的词汇。
改革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解决实际问题的数量与质量”作为干部考核的核心指标,大幅降低“提出创新概念”的权重。对长期扎根本职、不事张扬但工作扎实的干部,予以表彰重用;对喜好“包装”“造词”而实效寥寥的干部,实行提醒、调整乃至一票否决。
强化法律实施的监督评估。要像重视立法工作一样重视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建议定期开展重点法律(包括民法典物权编)的执法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建立立法回溯机制,让实践检验法律、让法律回应实践。对于物权法实施中暴露的土地出让违规、不动产登记不规范、执行难等问题,应进行系统梳理并推动制度完善。
强化舆论监督与群众反馈。鼓励媒体和群众监督举报“华而不实的概念工程”。对于被公开曝光且查实的问题,一律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定期发布“形式主义典型案例”,形成警示效应。物权法执行中的诸多违规案例,正是通过舆论监督才得以曝光,这进一步说明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九、结论:根深方能叶茂,实干才见真章
“实事求是”是根,“概念创新”是叶。没有根系的深厚,就不会有枝繁叶茂。我们绝不反对一切基于实践、服务人民的科学理论创新——例如“新发展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等重大概念,都是立足中国实际、指引国家前进的真创新,它们来自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我们坚决反对的是:脱离实际、为创新而创新、以概念哗众取宠的歪风邪气。
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历程,从正反两方面印证了这一道理。立法者当初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历时十三年为房地产市场构建了一套法律规制体系,体现了运用法治手段规范经济发展的远见卓识。然而,由于实事求是精神的缺失——一些地方以“改革创新”之名规避法律,一些执法部门以“特事特办”之名虚置程序,一些司法判决因执行不力而形同虚设——这套制度设计的“防火墙”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制度根源迟迟未能消除。这一教训深刻说明:制度再好,也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来保障执行;法律再完备,也需要尊崇法治的文化来滋养土壤。
一个健康发展的国家,必然是思想路线端正、法治精神充盈、务实之风高扬的国家。只有矢志不渝坚持实事求是,警惕并抵制一切形式的概念泡沫,把实事求是镌刻在每一份文件里,融入到每一项决策中,落实到每一个岗位上,才能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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