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营”到“国有”:一个未能完成的制度过渡——兼谈“劳权公有制”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理论指导实践gq 来源:理论指导实践gq 2026-06-22
公有制企业中,所有权名义上归全民或集体,但实际的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利润分配权,往往集中在少数管理者手中,广大劳动者被排斥在决策层之外。这种“名实分离”的现象,确实普遍存在,不容回避。

【BKT留言】:“公有制是所有权公有,使用处置权在少数人手中。为什么要坚持,这不很清楚吗?”

一、先承认事实:你说的是真的

公有制企业中,所有权名义上归全民或集体,但实际的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利润分配权,往往集中在少数管理者手中,广大劳动者被排斥在决策层之外。这种“名实分离”的现象,确实普遍存在,不容回避。

但我必须说清楚:我们今天看到的“少数人控制”,不是公有制的“本来面目”,而是一个“未能完成的历史过渡”所留下的制度遗产。 如果我们把“公有制异化的结果”当作“公有制的本质”,进而得出“公有制不过是个幌子”的结论,那就既不符合历史,也无助于解决问题。

二、历史的事实:社会主义初期的公有制,法人身份属于劳动人民

社会主义公有制,并非与1949年建国同步完成,而是在1956年——当时中国还是一个生产力极度落后的农业国——通过国家收买和改造,才逐步从私有制转向公有制。这一阶段的公有制,借助无产阶级政权的计划调配能力,在极短时间内把一个农业国建成了工业体系门类齐全的工业国。

但关键在于:这一时期的公有制企业,法人身份属于劳动人民集体。

这不是一句空话。1950年,中央财经委员会明确要求“在国营工矿企业中”进行改革,中心环节就是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厂管理民主化。工厂管理委员会由行政负责人和同等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工人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并参与生产管理,同时通过民主选举建立职工代表会议。同年颁布的《工会法》以及各地建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都从制度上保障了工人“当家作主”的地位。

这个时期的政府角色是什么?是“协助者”和“计划服务者”——帮助劳动人民协调资源、制定工业发展计划,但绝不替代劳动人民行使企业法人权利。 劳动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实质上参与甚至主导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分配决策。劳动者不是“被管理者”,而是“自我管理者”。

这就是“国营”二字的真正含义:由国家提供计划与服务,由劳动人民经营的企业。 劳动者不仅是法律上的所有者,更是事实上的法人主体。正因为这一阶段没有背离“劳动者是法人”的公有制本质,所以它才能被称为 “过渡阶段” ——它在为“劳动人民完全自主行使法人权利”做准备,方向没有偏。

三、历史的本该如此:从“产权公有制”过渡到“劳权公有制”

按照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逻辑,当工业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化大生产初步形成之后,公有制应当从 “产权公有制” (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迈向 “劳权公有制” ——即劳动者集体成为企业法人,直接行使生产支配权和分配决策权。无产阶级政权的经济职能,也从“直接计划管控”转变为“为劳权主导的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制度保障”。

这本该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当社会化大生产已经成熟,生产关系必须从“国家统管”释放为“劳动者自主”,才能让生产力获得最大程度的解放。政府逐步退出微观干预,劳动者完全自主行使法人权利,这才是公有制从“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过渡的正确方向。

四、历史实际发生的:法人身份被转移,劳动者被降格

但历史没有如期完成这个过渡。

在工业化目标基本实现之后,公有制并未向“劳权”方向演进,反而出现了制度性的偏离:

· 从 “国营”(劳动联合 + 计划服务,劳动者以法人身份参与)变成了 “国有”(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委派管理者,政府部门成为企业法人);

· 从 “公有制内部的过渡进程” 异化为 “公有制与私有化并行” ——一方面保留了“公有”的标签,另一方面又引入社会私有制来“搞活经济”。

“国营”与“国有”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在法人身份。

· 国营:国家(政府)服务于劳动人民经营的企业——政府是帮手,劳动人民是法人。

· 国有:国家(政府)直接成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政府是主人,劳动人民是被管理者。

当政府从 “协助者” 变成 “替代者” ,从 “帮劳动人民管” 变成 “替劳动人民管” 时,法人身份就从劳动人民集体转移到了国家政府部门。公有制企业从“劳动人民的自主联合体”变成了“国家行政体系的延伸部门”。

这一转变的直接后果是:

· 公有制企业的管理者,从“对劳动者集体负责”变成了“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

· 劳动者从 “企业主人”的法律地位,降格为 “劳动力商品”的事实地位;

· 劳动者的收入由市场供求博弈决定,而非由劳动贡献自主分配决定;

· 劳动者的权利不再是 “法人身份权” ,而是 “劳动契约权” ——即通过劳动合同获得的工资、福利,与私有制下的雇佣劳动关系在实质上已无区别。

五、结论:出路在于法人身份的回归

承认这个事实,不是为了否定公有制,而是为了完成那个本该完成的过渡。

社会主义初期的公有制之所以是 “过渡阶段” ,不是因为政府代替劳动人民当主人,而是因为政府帮助劳动人民学会当主人。当政府不再“帮助”而开始“代替”时,这个“过渡”就已经偏航了。

要解决你今天看到的“少数人控制”问题,不是要否定公有制,而是要完成法人身份的回归:

· 把公有制企业的法人身份,从政府部门手中交还给劳动人民集体;

· 让劳动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实质性地行使企业法人权利;

· 让政府从“法人代表”回归“服务者”和“规则制定者”的角色。

真正的“劳权公有制”,必须具备一个核心法律前提:劳动者集体作为企业的法人身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

公有制之所以要坚持,不是因为它的“公有”标签,而是因为它具备最终实现“劳权”的制度潜力。如果这个潜力迟迟不能兑现,公有制就会在“名实分离”中不断消耗它的历史合法性。你指出的问题,正是推动它兑现这个潜力的现实压力。

历史的玩笑,该结束了。把法人身份还给劳动人民,让劳动者重新成为企业的主人——这才是公有制本该走、尚未走完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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