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希腊人的氏族 | 精选好文

作者:恩格斯 来源:子任读书公众号 2026-03-16

希腊人,像皮拉斯基人以及其他起源于同一部落的民族一样,在史前时代,就已经按照美洲人的那种有机的序列——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组织起来了。胞族可能是没有的,在多立斯人中间就是这样;部落联盟也不是到处都有成立的必要,但无论如何氏族是基本的单位。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阐发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的重要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用唯物史观科学地阐明了人类社会早期发展阶段的历史,论述了氏族组织的结构、特点和作用以及家庭的起源和发展,揭示了原始社会制度解体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形成过程,分析了国家从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本质特征,指出了国家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和共产主义的胜利而消亡。

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生产是社会发展决定性因素的基本原理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 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家庭的形式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而改变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家庭血缘关系曾对社会制度起过重要作用;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就被受私有制支配的社会所代替;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与生产力发展 到一定阶段相联系的;私有制的出现导致剥削制度的产生和对抗阶级的形成。

恩格斯分析了国家的起源、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国家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古物陈列馆去。

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还论证了妇女解放和社会解放的关系,阐明了在私有制统治下妇女不平等地位的经济基础,并指出,只有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婚姻自由和妇女的彻底解放才有可能。

列宁认为,《起源》“是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著作之一,其中的每一句话都是可以相信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凭空说的,而是根据大量的史料和政治材料写成的”。[见《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37卷第62页。——编者注]

这部著作是恩格斯在1884年3月底—5月底撰写的。恩格斯在整理马克思的手稿时,发现了马克思在1880—1881年间对美国人类学家路·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详细摘要、批语和补充材料。[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编者注]恩格斯确信摩尔根的这本书证实了马克思和他本人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结论。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利用这些材料,写一部专门的著作。恩格斯在第一版序言中称,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实 现马克思的遗愿。在写作过程中,恩格斯还利用了自己对古希腊罗马史、古代爱尔兰史、古代德意志史等等的研究成果(恩格斯的《马尔克》、《论德意志人的古代历史》和《法兰克时代》,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25卷)和其他文献,扩大了研究的视野和范围。

1884年10月初,《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苏黎世问世,1886年和1889年在斯图加特重新装订出版,并注明是“1886年斯图加特第二版”和“1889年斯图加特第三版”。这部著作的波兰文、罗马尼亚文和意大利文译本于1885年出版,其中意大利文译本是经恩格斯亲自审定的。此后恩格斯还审定了1888年出版的丹麦文译本。第一个塞尔维亚文译本也于19世纪80年代末出版。

1890年,恩格斯积累了有关原始社会史的新材料,于是便着手准备出版新版。他在新版中对原文作了许多修改和订正,特别是利用考古学和民族学的最新材料,对《家庭》一章作了重要补充。经过修改和补充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于1891年底在斯图加特出版。该版所作的 重要改动,在本卷的脚注中作了说明。

1892年和1894年,这部著作还出版了第五版和第六版,这两版都是在第四版的基础上翻印的。

这部著作在恩格斯生前还被译成法文(1893年)、保加利亚文(1893年)、西班牙文(1894年)和俄文(1894年),其中法译文由劳·拉法格校订,并经恩格斯审阅。

1920年,《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部分内容由恽代英译成中文,发表在上海《东方杂志》第17卷第19—20号;1929年上海新生命书局出版了李膺扬的中译本;1941年学术出版社又出版了张仲实的中译本。

今日分享此文,与志同道合者共勉。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

弗·恩格斯

四、希腊人的氏族

希腊人,像皮拉斯基人以及其他起源于同一部落的民族一样,在史前时代,就已经按照美洲人的那种有机的序列——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组织起来了。胞族可能是没有的,在多立斯人中间就是这样;部落联盟也不是到处都有成立的必要,但无论如何氏族是基本的单位。希腊人,在他们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时候,已经站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了;他们与上述美洲部落之间,横亘着差不多整整两个很大的发展时期,亦即英雄时代的希腊人超过易洛魁人两个时期。所以,希腊人的氏族也决不再是易洛魁人的那种古老的氏族了,群婚[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的痕迹正开始显著地消失。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正在产生的私有制就这样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第二个缺口是第一个缺口的自然结果:由于在实行父权制以后,富有的女继承人的财产在她出嫁时应当归她的丈夫所有,从而归别的氏族所有,所以,这便摧毁了整个氏族权利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把少女的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不仅容许少女在氏族内出嫁,而且也规定要这样做。

根据格罗特的《希腊史》,其中雅典的氏族是建立在以下的基础上的:

1.共同的宗教祭祀和祭司为祀奉一定的神所拥有的特权。这种神被假想为氏族的男始祖,并用独特的名称做这种地位的标志。

2. 共同的墓地(参看狄摩西尼《反驳欧布利得》[指狄摩西尼在法庭上反驳欧布利得的演说词。演说词提到了共同的墓地只能埋葬本氏族死人的习俗。——编者注])。

3.相互继承权。

4.在受到侵害时提供帮助、保护和支援的相互义务。

5.在一定情况下,特别是在事关孤女或女继承人的时候,在氏族内部通婚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6. 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拥有共同财产,有自己的一位Archon ( 酋长)和一位司库。

此后,几个氏族结合为一个比较不那么密切的胞族;但是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共同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以及在胞族成员被杀害时进行追究的权利。一个部落的所有胞族,又有共同的定期举行的祭祀,由一个从贵族(Eupatriden)中间选出的Phylobasileus (部落酋长)主持。[参看乔·格罗特《希腊史》1869年伦敦版第3卷第54—55页,以及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496—497页)。——编者注]

格罗特所说的,就是这样。马克思补充说:“但是,透过希腊氏族,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蒙昧人(例如易洛魁人)。”[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497页。——编者注]要是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那就看得更加清楚。

希腊的氏族还具有以下这几个特征:

7. 按照父权制计算世系。

8. 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但女继承人例外。这一例外及其确立成为规定,就证明旧时的规则仍然有效。这也是从下述普遍通行的原则中产生的,即妇女出嫁后,就不再参加本氏族的宗教仪式,而改行她丈夫的氏族的宗教仪式,注籍于她丈夫的胞族。根据这一点以及狄凯阿尔科斯的著名的一段话[恩格斯在这里提到的古希腊哲学家狄凯阿尔科斯没有保存下来的著作的片断,引自威·瓦克斯穆特的著作《从国家观点研究希腊古代》1826年哈雷版第1部第1篇第312页。——编者注]看来,可知外婚乃是规则,而贝克尔在《哈里克尔》一书中径直认为,无论什么人都不得在本氏族内部通婚。[见威·阿·贝克尔《哈里克尔。古代希腊习俗状况。对希腊人的私生活的较详细的介绍》1840年莱比锡版第2部第447页;并参看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498页)。——编者注]

9.接纳外人入族的权利;这是用家庭接纳的办法来实现的,不过要有公开的仪式,而且只限于例外情形。

10.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我们知道,每一氏族都有自己的酋长;但是,任何地方都没有说过这一职务是在一定的家庭里世袭的。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严格的”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世袭制,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

不仅格罗特,而且尼布尔、蒙森以及迄今为止的其他一切古典古代历史编纂学家,都没有解决氏族问题。不论他们多么正确地叙述了氏族的许多特征,但是他们总是把氏族看做家庭集团,因此便不能理解氏族的本性和起源。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国家在公法上也不承认家庭,到今日为止,家庭不过存在于私法上而已。然而我们的全部历史编纂学直至现在都是从以下一个荒诞的,尤其在18世纪已成为不可侵犯的假定出发的:与文明时代几乎同时出现的专偶制个体家庭,曾是社会和国家围绕它而逐渐萌发起来的核心。

马克思补充说:“格罗特先生应当进一步注意到,虽然希腊人是从神话中引申出他们的氏族的,但是这些氏族比他们自己所创造的神话及其诸神和半神要古老些。”[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00页。——编者注]

摩尔根爱引用格罗特的话,因为后者是一个很有名望的和十分受人信任的证人。格罗特又说到,每个雅典氏族都有一个从它的假想的男始祖流传下来的名称;在梭伦时代以前,死者的财产一律由同氏族人(gennetes)继承,在梭伦时代以后,死者如无遗言,其财产亦由同氏族人继承;遇有杀害事件,首先是被害者的亲属有权利和义务向法庭控告犯罪者,其次是同氏族人,最后是同胞族人:

“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最古的雅典法律的一切,都是以划分成氏族和胞族为基础的。”[乔·格罗特《希腊史》1869年伦敦版第3卷第66页,并参看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 第501页)。——编者注]

氏族起源于共同祖先,成了“庸人学者”(马克思语)[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参看《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02页。——编者注]绞尽脑汁而不能解决的难题。既然他们很自然地认为这种祖先纯粹是神话人物,他们便根本没有可能解释氏族是怎样从许多彼此相邻的、起初完全没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中产生出来的,然而单是为了解释氏族的存在,他们还是非这样做不可。这样他们便陷入了说空话的圈子,不能超出这样一个论题:族系的确是一种虚构,但氏族是一个现实,因此,格罗特终于说(括弧内的话是马克思加的):

“我们只是偶尔听到这种族系,因为仅仅在一定的、特别隆重的场合才公开把它提出来。可是,比较卑微的氏族也有其共同的宗教仪式(这真奇怪,格罗特先生!),有一个共同的超人的男始祖和族系,像比较有名的氏族那样(格罗特先生,这在比较卑微的氏族那里真十分奇怪呵!);根本的结构和观念的基础 (亲爱的先生!不是观念的而是物质的,直白地说是肉欲的!)在一切氏族中都是相同的。”[乔·格罗特《希腊史》1869年伦敦版第3卷第60页,并参看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03页)。——编者注]

马克思把摩尔根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概括如下:“与原始形态的氏族——希腊人像其他凡人一样也曾有过这种形态的氏族——相适应的血缘亲属制度,保存了全体氏族成员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的知识。他们从童年时代起,就在实践上熟悉了这种对他们极其重要的事物。随着专偶制家庭的产生,这种事物就湮没无闻了。氏族名称创造了一个族系,相形之下,个体家庭的族系便显得没有意义。氏族名称的作用就在于使具有这种名称的人不忘他们有共同世系的事实;但是氏族的族系已经十分久远,以致氏族的成员,除了有较近的共同祖先的少数场合以外,已经不能证明他们相互之间有事实上的亲属关系了。氏族名称本身就是共同世系的证据,而且除了接纳外人入族的情形以外,也是不可更改的证据。反之,像格罗特[在马克思的手稿中不是格罗特,而是格罗特经常引用其著作的公元2世纪的古希腊学者波卢克斯。——编者注]和尼布尔所做的那样,把氏族变为纯粹虚构和幻想的产物,从而事实上否定氏族成员之间的任何亲属关系,这是只有‘观念的’,亦即蛰居式的书斋学者才能干出来的事情。由于血族联系(尤其是专偶制发生后)已经湮远,而过去的现实看来是反映在神话的幻想中,于是老实的庸人们便作出了而且还在继续作着一种结论,即幻想的族系创造了现实的氏族!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03—504页。——编者注]

胞族,像在美洲人那里一样,是一种分裂成几个女儿氏族同时又把它们联合起来的母亲氏族,这种母亲氏族常常还能表明所有这些女儿氏族出自一个共同的男始祖。比如,据格罗特说:

“赫卡泰胞族的所有同时代的成员,都承认在第十六亲属等级内有一个共同的神为其男始祖。”[乔·格罗特《希腊史》1869年伦敦版第3卷第58—59页,并参看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05页)。——编者注]

所以,这一胞族的一切氏族都是真正的兄弟氏族。在荷马的诗篇中,还把胞族看做军事单位,在那著名的一段中,奈斯托尔劝告亚加米农说:要按照部落和胞族来编制军队,以便胞族帮助胞族,部落帮助部落。[参看荷马《伊利亚特》第2首歌,以及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06页)。——编者注]此外,胞族在其成员被害时有追究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较早的时代,胞族也有血族复仇的义务。其次,胞族有共同的神殿和节日,而且,从古代雅利安人的传统的自然崇拜而来的全部希腊神话,其发展本身,实质上也是由氏族及胞族所制约并在它们内部进行 的。再次,胞族有一个胞族长(phratriarchos), 据德·库朗日说,它还有全体大会,通过必须执行的决定,拥有法庭和行政机关。[参看菲斯泰尔·德·库朗日《古代城市》第3册第1章。见该书1864年巴黎一斯特拉斯堡版第146页;并参看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06—507页)。——编者注]甚至以后的轻视氏族的国家,也给胞族保留下了若干公共的行政性的职能。几个亲属胞族构成一个部落。在阿提卡,共有四个部落,每个部落有三个胞族,每个胞族有三十个氏族。这样细密的集团划分,是以有意识地和有计划地干涉自然形成的秩序为前提的。至于这是怎样发生的,什么时候发生的,发生的原因何在,希腊历史都没有提到,希腊人自己关于他们的历史所保存下来的记忆仅仅追溯到英雄时代为止。

拥挤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区上的希腊人,其方言上的差异不像在广大的美洲森林中那样显著;但是就是在这里我们也看到,只有主要方言相同的部落才联合成为一个大的整体;甚至小小的阿提卡也有独特的方言,这一方言后来获得了统治地位而成为共同的散文语言。

在荷马的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希腊的各部落大多数已联合成为一些小民族[kleine Völkerschaften];在这种小民族内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它们已经住在有城墙保护的城市里;人口的数目随着畜群的增加、农业的扩展以及手工业的萌芽而日益增长;与此同时,产生了财产上的差别,随之也就在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内部产生了贵族分子。各个小民族[Völkchen],为了占有最好的土地,也为了掠夺战利品,进行着不断的战争;以俘虏充作奴隶,已成为公认的制度。

这些部落和小民族的组织如下:

1. 常设的权力机关为议事会(bule), 这种议事会最初大概是由各氏族的酋长组成的,后来,由于其人数增加得太多,便由其中选出的一部分人组成,这就造成了发展和加强贵族分子的机会;狄奥尼修斯所描述的英雄时代的议事会正是这样由贵族(kratistoi)组成的。[参看哈利卡纳苏的狄奥尼修斯《古代罗马史》第2册第12章,以及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08—509页)。——编者注]议事会对于一切重要问题作出最后决定;例如,在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就谈到过忒拜议事会曾作了一个对当时局势有决定意义的决议,即为伊托克列斯举行荣誉葬礼,而波吕涅克斯的尸体则扔出去让狗吃掉。[参看埃斯库罗斯《七雄攻打忒拜》,以及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08—509页)。——编者注]随着国家的设立,这种议事会就变为元老院了。

2 .人民大会( 阿哥腊[agora])。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已经看到,当议事会开会时,人民——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围,有秩序地参加讨论,这样来影响它的决定。在荷马所描写的希腊人中间,这种“围立”[Umstand] (这是古代德意志人的法庭用语)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人民大会,这种情形在古代德意志人那里也有。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事务;每个男子都可以发言。决定是用举手(埃斯库罗斯的《乞援人》)或欢呼通过的。人民大会是最高级的权力,因为,正如舍曼所说(《希腊的古代文化》),“当谈到一件需要人民协助来办的事情的时候,荷马并未向我们指出任何 可以违反人民意志而强迫他们来这样做的手段”[格·弗·舍曼《希腊的古代文化》1855年柏林版第1卷第27页,并参看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10页)。——编者注]

原来,当部落中每个成年男子都是战士的时候,那脱离了人民的、有可能和人民对抗的公共权力还不存在。自然形成的民主制还处于全盛时期,所以无论在判断议事会的或者巴赛勒斯的权力与地位时,都应当以此为出发点。

3. 军事首长(巴赛勒斯[Basileus])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说道:“欧洲的学者们大都是天生的宫廷奴才,他们把巴赛勒斯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君主。共和党人美国佬摩尔根是反对这一点的。他极其辛辣地,但很公正地说到油滑的格莱斯顿先生和他的《世界的少年时代》一书[指威·尤·格莱斯顿《世界的少年时代。英雄时代的神和人》第11章,见该书1869年伦敦版第428页。——编者注]:

‘格莱斯顿先生向我们把英雄时代的希腊酋长描写成国王和公侯,而且还给他们加上绅士的资格,但是他本人不得不承认:总的说来,我们发现在他们那里似乎有长子继承制的习惯或法律,而且规定得很充分但是并不十分明确’。”[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第248页,并参看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10页)。——编者注]

看来,格莱斯顿先生本人也会觉得,这样一种带有种种附加条件的长子继承制十足是没有意义的东西,尽管这一点还不是表现得十分明确 。

我们已经看到,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人的酋长职位是怎样继承的。一切职位多半都是在氏族内部选举的,因而是在氏族范围内继承的。出缺时,最亲近的同氏族男亲属——兄弟,或姊妹的儿子,逐渐享有了优先权,除非有理由摒弃他。因此,如果说在希腊人中间,在父权制统治之下,巴赛勒斯的职位通常是传给儿子或儿子中的一个,那么这仅仅证明,儿子们在这里很有可能通过人民选举而获得继承权,但决不证明不经过人民选举就实行合法继承。这里所说的情况,在易洛魁人和希腊人那里,就是氏族内部特殊的贵族家庭的最初萌芽,而在希腊人那里,除此之外还是未来的世袭元首或君主制的最初萌芽。因此,这种推想说明,希腊人的巴赛勒斯,正像罗马的“王”(勒克斯)一样,必定是或者由人民选举的,或者为人民的公认的机关——议事会或人民大会——所认可的。

在《伊利亚特》里,勇士的统领亚加米农,并不是作为希腊人的最高国王,而是作为围城盟军的最高统帅而出现的。当希腊人中间发生内讧时,奥德赛在一段著名的话中指明了他的这一地位:多头指挥是不好的,应该由一个人做统帅等等(此外还有一节人人爱诵的关于权杖的诗,但这是后人加的)。[参看荷马《伊利亚特》第2首歌,以及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06页)。——编者注]“奥德赛在这里并不是讲述统治的形式,而是要求服从战争中的最高统帅。对于在特洛伊城下仅仅作为军队出现的希腊人说来,人民大会是进行得十分民主的。阿基里斯在说到赠品,即说到分配战利品时,总是既不让亚加米农也不让其他某个巴赛勒斯来分配,而是让‘亚该亚人的儿子们’即人民来分配。‘宙斯所生的’,‘宙斯所养的’这一类称号,不能证明任何东西,因为每个氏族都起源于一个神,而部落首长的氏族则起源于一个‘更显赫’的神,在这里就是起源于宙斯。甚至人身不自由的人,例如牧猪人优玛士等人,也都是‘神的'(dioi和theioi),这是在《奥德赛》中所描述的情形,即在比《伊利亚特》晚得多的时期中发生的情形;在这本《奥德赛》中,‘英雄'的称号还给予传令官木利奥斯和盲人歌手德莫多克。[在马克思的手稿中接着还有一句为恩格斯所省略的话:“奥德赛用来称呼亚加米农的‘科伊腊诺斯'(Kotpavog)这个词和‘巴赛勒斯’这个词一样,也仅仅意味着‘战争中军队的统帅’。”——编者注]简言之,希腊著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所说的王权的巴赛勒亚[basileia]一词(因为这一权力的主要特征是军事的统率),在同时存在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情况下,其意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马克思语)[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11—512页。——编者注]

巴赛勒斯除军事的权限以外,还有祭祀的和审判的权限;审判的权限没有详细规定,但祭祀的权限是他作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代表而被赋予的。关于民政、行政的权限从来没有提到过;但是巴赛勒斯由于职位的关系大概也是议事会的成员。可见,用König 来翻译Basileus 一词,在语源上是完全正确的,因为König(Kuning) 是由Kuni、Künne而来的,即氏族酋长的意思。不过,古希腊文的basileus跟现代意义的König一词是完全不相符合的。修昔的底斯把古代的basileia很确定地叫做patrike, 即由氏族产生的意思,并说basileia有明确规定的,因而是有限的权限。[参看修昔的底斯《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1卷第13章,以及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13页)。——编者注]亚里士多德也说,英雄时代的basileia是对自由人的统治,巴赛勒斯是军事首长、法官和最高祭司[参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篇第10章,以及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第513页)。——编者注];可见,巴赛勒斯并未握有后来的意义上的统治权力。[就像希腊的巴赛勒斯一样,阿兹特克人的军事首长也被误解为近代的王公。摩尔根最先对于西班牙人的起初是出于误会和夸张,后来简直是说谎的报告作了历史的考证,并证明,墨西哥人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但他们的发展程度超过了新墨西哥的普韦布洛印第安人,根据被曲解了的报告所提供的资料来判断,他们的社会制度相当于以下的情形:这是一个包括三个部落的联盟,它征服了其他几个部落并使之纳贡;它由联盟议事会和联盟军事首长来管理,西班牙人就是把这个联盟军事首长变成了“皇帝”。——编者注]

这样,我们看到,在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制度中,古代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也已经看到,它的瓦解已经开始: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贵族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逐渐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牲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财富被当做最高的价值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

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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