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论述篇|非法状态:苏联-俄罗斯之交的法律状态

关注俄罗斯的朋友们可能近些年会接触到俄共特别关心的一个话题,也就是普京说:“资本主义已经走入死胡同”。俄罗斯总统并非首次,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提及“资本主义已经走入死胡同”。但普京没有明确,到底是俄罗斯的资本主义,还是世界的资本主义走进了死胡同?俄罗斯学者同样在这一点上提出了质疑。世界为资本主义“奔丧”百余年,但它总是以各种方式得以续命,这一事实摆在眼前,无可辩驳。此前为俄罗斯法律资本主义化也是为私有制辩护的学者们总体上抱持着这样一种态度,即资本主义或者社会主义相互平行交织存在,资本主义并不必然走向社会主义,所谓“野蛮资本主义”的现状不过是证明了资本主义的存续需要某种稳固的法治环境,从韦伯到哈耶克、福山等等,资本主义有资格代表人类历史的终结。
本文无意预言俄罗斯资本主义的灭亡时间,但在中文互联网每当谈论俄罗斯制度时,总会遇到简直惨不忍睹的制度认知空白,通常是只有政治,而无法律解读。为什么一定要从法律出发?因为法律会告诉我们,当前的政治经济主张在哪些层面上可以合法运作,有哪些主张需要通过修订法律得以进行。1977年《苏联宪法》第72条规定:“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力。”这是各共和国主权的象征性条款,但从未具体实施过。199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关于解决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有关问题的程序》(Закон СССР от 03.04.1990 № 1409-Iо порядке решения вопросов, связанных с выходом союз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из СССР一般简称为《退出程序法》),其根本依据是上述《宪法》第72条。根据《退出程序法》第2条:“联盟共和国脱离苏联的决定应由联盟共和国人民通过公投(人民投票)自由表达意愿的形式作出。举行公投的决定由联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动作出,或者根据居住在共和国领土、拥有投票权的十分之一的公民的请求作出。”而即使最终作出脱离苏联的公投结果,也有不超过5年的脱离过渡期,以解决带来的一系列困难。过渡期内,苏联法律仍然适用于脱离地。而1991年苏联举行的“是否保留革新后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全民公投,多数共和国(包括俄罗斯)的选民投了赞成票,说明支持苏联继续存在的人民不在少数,苏联法律仍然得到人民的拥护。因此,1991年12月8日,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领导人在别洛韦日森林宣布“苏联作为国际法主体和地缘政治现实已停止存在”,同时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脱离苏联的程序,而只能被视为上层政治的腐化和少数群体的阴谋。
强调这一行为的非法性质,其意义在于法律始终规定了纠正非法行为的措施——恢复合法状态。首先,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加盟共和国的独立始终是以一种延长了三十多年的非法状态而存在。虽然苏联最高苏维埃宣布了自身的无意义,最高权力机构乃是自行解散,但只要原苏联人民重新选举产生最高苏维埃,仍然可以组成新的苏维埃。其次,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新的组成方式必须由原加盟共和国的法律允许人民参加恢复苏维埃的投票程序。非法独立招致的非法状态并不意味着在此状态下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非法的、不正当的,俄罗斯当前已经通过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一系列法律,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在苏联宪法赋予的一定自治权的范围内,而且有联邦议会、国家杜马、联邦总统的三重验证。当然如果从国家发展史的角度,看待“苏联仍然存在”的问题,的确像是某种天方夜谭,苏联既不作为一个活动着的实体,更有成为“完成了的历史”的纪念形象的倾向。人们怀念苏联,俄罗斯举行卫国战争纪念活动,修改宪法宣布自身是苏联的继承者——苏联作为一种未完成的精神存在,而苏联的死亡在这种氛围下是注定的。中文互联网时常怀念苏联红色革命的精神,但对这个时代来说,革命浪漫主义的再现实际指向的是合法性斗争。一种法律的实现和改革,乃是一种不需要流血的革命,它“去激进化”,促使人们有更多时间考虑真切的细节。历史上激进革命往往有利于促使利益往大集团和少部分群体倾斜,阿姆罗·雷所说切中下怀:“革命总是由知识分子发起的,但因为怀着梦想般的目标,总是只会做些过于激进的举动。但是当革命之后,就算是纯洁的革命精神,也会被官僚主义与大众所吞没。”
苏联的非法解体固然归咎于制度本身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众所周知,斯大林时期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孕育了官僚阶层,此后的领导人没有根本触及这一制度而宣告苏联终结。从法治的角度看,如果能够依法办事,可以转化一种可控的官僚制度,这就是当前俄罗斯的“控权理论”以及中国“依宪执政、依法行政”理论的由来。但苏联的官僚主义存在很大的问题,指令优先于法律,许多法律文件的生效并不是最高苏维埃说了算,只有当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首长在签署了内部命令后,某些法律才在内部生效并执行。传统观点会认为苏联官僚阶层受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消亡论的影响,一些人也认为苏联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未必不比法律调整来得更灵活。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消亡论未必不重视过渡时期的控制与管理的法律,法律消亡论对走向作为管理的法和作为自治的法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引领作用。而后者,共识性乃是法律制度的精髓所在,所谓指令优先于法律,根本上而言是在否定这种属于人民的共识。因此,苏联行政机关与人民之间产生了关系上的高度紧张性,人民不是依附于共识的、一般的、类本质的、活生生的法律,而是具体为个体与行政人员的关系密切联系。许多苏联研究人员指出苏联解体的原因既在于体制的僵化,也在于官僚阶层“要得更多一点……”其关键要点或在于指令优先于法律。
体制僵化禁锢了人的思想自由,作为阶级的法本质并无过错,但严重的极左意识形态的确阻碍了这一自由的发展。如果马克思仍然要在社会中实现人的全面的自由发展,那么至少不应该在思想上做过多的限制。领导人们或许知道核技术的重要性,但决不能预见今天信息社会与数字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本身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自由的硕果。因此,能够知道为什么苏联解体后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尤其强调法治国家以及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理想。俄罗斯“法治国家”的理想存在两个基本的支撑点。一是以康德理想主义或新康德主义为支撑的政治哲学,在苏维埃和苏联社会长期蒙受极权制度的压抑下短时期内充当了焕发人的创造主动性的思想来源,也就是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条里充分说明了的“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二是借此理想之便利,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及其人文政治主张对人的社会生活的全领域渗透,以及在边缘国家几近必然展开的依附性掠夺型资本主义,若隐若现地质疑了康德法哲学的宣示性价值。在这里,康德法哲学与全方位的新自由主义共享某些具备强联系的底层逻辑时,形成了根本否定的相互对立,它招引的后果之一即是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前20年法律虚无主义的重新占位。换言之,与中国法学界对当代俄罗斯法律虚无主义研究的几乎唯一的归因不同,维辛斯基偏向阶级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与主权理论倾向,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已难以影响法律革命之后的俄罗斯法学理论以及治国理政的“控权学说”,也就是说,前苏联遗留的弊病,即“由于斯大林不知深浅的干扰”,并不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唯一根基,它存在,但作用已然微弱。更多在于,当时的人们无法相信二十世纪末苏维埃和俄罗斯高层背弃共产主义理想后,贸然推进有利于在国内形成资产阶级的自由化法律体系。
因此,尽管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在很多地方已经达到了世界最高水平,但这一担忧仍然迅速在分段推出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1997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的颁布和修订中收获了实实在在的证据。人们确如叶利钦集团或其它团体希望的那样,按照《宪法》规定的混合所有制或私有制组成了现代经济组织,激发个体的主动创造性以及其主人翁精神。但与此同时,这些过于先进的法律却创造了本土尚未自然存在的交易模式,俄罗斯立法者们显然希望它自上而下地通过某些代价,在短暂时间内塑造新的法律现实。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治之精神首先是迎合资本全球化利益机制,这一点批评并无过错,国家抛弃了人民,人民在名为“法治国家”理想支撑下的市场经济的经营和劫掠中保存自身。
当然,不可能在这一点上唯独苛责俄罗斯。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发展历史并没有很好地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在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中建设妥当一个现代国家,生活没有唯一答案,尤其是大国,无法按照无政府主义、工团主义、激进左右翼的方案直面“集体西方”。当时每个社会主义国家多多少少改变了自身的法律制度,情有可原,所谓螺旋中上升。显然,人们不知道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每一个中介环节都有待发展,以及马克思主义者最喜欢讨论的话题——防止异化。法律革命的主导者们显然有意无意地遗忘了一点,存在于苏联的共产主义革命叙事方式的,只有一个苏联社会主义。因此,主导者和解读者们依照相同的逻辑,将社会主义等价于政治经济文化全领域的国家控制(家长式管理)时,所犯的仍然是这种典型的逻辑谬误,即没有所谓的道路探索工作,苏联社会主义是唯一正确的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标准制度模型。有一种特殊的关系得到建立,社会主义及其法治(苏联模式)=家长式统治,而后者与庄园地主时期的封建传统脱不开关系,社会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又被看作独裁统治封建制度的卷土重来,苏联模式的失败有它必然的内在逻辑。
但对中国读者而言,俄罗斯已然是一个陌生的国度。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俄罗斯画像,以神圣而狡黠、自尊而无知、伟大且野蛮等多重复杂的面貌得以呈现,一方面,它实则以牺牲了社会主义描述为根本缺陷;另一方面,或以资本主义或者资产阶级的单面叙事几乎完全代表了俄罗斯现状,它无助于我们全面把握潜藏在潮流之下的鲜活力量。例如,一般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三权分立”“超级总统制”,但这是偏向政治学传统的解读视角,缺乏综合学科的通盘考察。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按照俄罗斯宪法学者的解读,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应当被如此认为,“俄罗斯联邦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人民主权)。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宪法第3条)。人民主权首先是指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次是指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力,也可以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其权力。”国家的分权不是存在多种国家权力,而是只有一个源自人民的统一的国家权力及其分支。这意味着要在严格意义上说“一个权力”的分立,而不是“多个权力”的分立。这也就是说,俄罗斯公民能够在合法的边界内通过斗争与妥协实现自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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