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问题”源于美国东亚冷战秩序安排
【内容提要】追求“世代友好”的中日关系终因“钓鱼岛问题”陷入准断交危机,颠覆了观念先行的伟人崇拜外交学叙事。以“问题史”知识生产取代政治意识形态想象和战略空论,发现“钓鱼岛问题”作为战后处理的国际法体系缺陷规定着结构性的可持续冷战,认识和解进程与国际秩序转型之间的历史逻辑,才能明确在国际传播主体性和外交能力重建前提下化解危机的方向感。战后初期,日本以中国名称体系向盟军呈交钓鱼岛,默认中国权益,直到日美交涉琉球返还才试图重占,受到中国抗议才虚构“固有领土论”;其后经中日邦交正常化达成“搁置争议”共识,但日本无意信守而利用和平友好条约谈判修复“固有领土论”立场并尝试实际占据——虽然在中国交涉下恢复了“无人岛”原状,却是无解化的开始。中日关系危险地纠结于战后处理的民族主义原点,领土问题的条约交涉不能再拖延。
以2012年日本发动“购岛事变”为界,修宪扩军、参拜靖国神社、解禁集体自卫权等重大敏感议题也以前所未有的破竹之势接踵而至。重压之下的中国对日外交舆论从称颂“搁置争议”的伟人战略、苦口婆心于“友好合作”,急转为痛斥“军国主义复活”、“违背人类良知”的大批判;半官方媒体《环球时报》的社评甚至根据“对话大门关闭”之说设想“降低外交等级”,官方学术机构的诊断是从“冰点”降至“零下”。①可以预料,受到日本“领土民族主义”加“历史修正主义”的共振冲击,过去那种“破冰”、“融冰”戏剧性外交修复已经没有政治动力和舆论空间了。
中日关系冰冻三尺,似乎缘于“钓鱼岛事变”一日之寒。但事实上,“钓鱼岛问题”在邦交正常化以来40年间曾反复发作,而作为“问题”的形成更要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后处理。这意味着,没有战后历史过程意义的逻辑解析而沿袭被动批评的刺激反应路线,绝不可能取得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话语主导地位和战略主动权。与外交史上的“中苏十年论战”仿佛,徒然无解、不了了之的意识形态批判和道德谴责运动确证着依然的知识思想贫困和共识行为障碍。作为现代政治和国际关系的文明进化,民主价值和战争违法化原则确立之后的共同体政治和共同体间外交是有组织的共识过程;共识行为障碍是由于知识生产缺位导致基本认知障碍并向逻辑表达不能、传播功能缺失的主流话语障碍发展,造成运用知识方法达致共识形式的主体间关系合理化与公共理性能力的挫折。改变这种状况的启蒙,首先需要“问题史”研究的知识生产。中国必须有效地回应日本否认“搁置钓鱼岛争议”政治共识的现实挑战,而复述20世纪70年代初由日本学者建构起基本框架的“自古以来中国主权论”已经毫无针对性;也就是说,要开拓“钓鱼岛问题”的“战后外交论”,使对日外交思想得到国际关系实证经验理论的知识前提,并因此厘定方向。
中日关系史上有过两次大规模钓鱼岛争端:一是20世纪70年代初的问题表面化,经邦交正常化谈判达成“搁置争议”共识而姑且平息;二是在邦交正常化40周年之际,日本以“国有化”名目的政府行为正式推翻“搁置争议”共识,从绝对主权主张、“网络民族主义”咒骂发展到对抗性军事演习、前线“异常接近”情报战等种种暗示,已经被理解为“战争危险”性质的国际政治危机。2014年7月底,为传递首脑信息、摸索政治会谈可能性而秘密访华的日本前首相福田康夫,就是以“两国随时可能开战”之说力陈应该回到“战略互惠关系”原点、接受无领土问题议程“首脑会谈”的。②虽然从新闻报道不能确知秘密外交的现场气氛,但“开战说”以及日本政府所持“无谈判余地”之“固有领土论”,明显违背和平友好条约“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之信誓,即使作“战略互惠”的修辞,也不掩实力恫吓的流露。
以威慑姿态刺激中国的尊严对抗反应,再引为“中国威胁论”口实作出循环对抗,逐步诱导本应通过外交谈判解决的“钓鱼岛问题”摆脱既定的“搁置争议”共识、脱离外交议程轨道而陷入国防和安全保障的“军事对抗论”泥沼,符合日本借助日美同盟压迫中国、复活国家战争职能、谋求“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冷战制胜战略优势。因此,处于“不结盟”和“发展中”之政治经济弱势地位的中国,特别需要反省“钓鱼岛问题”斗争的话语建构和国际传播战略。
第一次钓鱼岛斗争时期,中国话语立论于“自古以来”的主权主张,谴责日本复活军国主义。这种与日本“固有领土论”对抗暗示的反侵略立场,在邦交尚未恢复——日本因有求于中国以取得“战后处理”形式而处于国际政治道义劣势——之际有其威严,日本即便布置了巡逻于钓鱼岛海域的警力,也不能不在邦交正常化谈判中降低姿态来主动确认领土问题的存在并相约“以后再说”,达成搁置争议、留待处理的政治共识。但及至第二次斗争,日本在40年间利用“发达国家”的地位优势,从小规模“钓鱼岛危机”折冲和“历史认识问题”摩擦中积累了应付中国抗议、诱导“融冰回暖”的外交经验,其否认“搁置争议”共识存在就是强加“固有领土论”;倘若中国只是重复“自古以来论”而不能在外交机制内使日本就范于共识再确认,就徒然陷于“固有领土论”立场对抗僵局。这符合日本回避外交谈判而作实力威慑的国民动员、法制整备需要,中日关系的潜在战争状态复活、东亚冷战政治显在化也成为美国“重返亚洲”战略的注脚。
二次斗争的中国话语也有新义,即警告日本“挑战二战结果和战后国际秩序”。岂料日本外相作出看来更有学术性的反驳说:战后日本的出发点是旧金山和约,该条约是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国视为“非法、无效”,是谁否定战后国际秩序呢?③很显然,由于美国主导的战后东亚秩序以排斥、压迫新中国为目标,立意制裁日本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在冷战政治博弈中被空文化;而“旧金山体制”虽不为中国所承认,但事实上是东亚秩序的主体。因此,以“国际秩序”概念讨论“钓鱼岛问题”,倘若只是空言战时宣告的原则而不能实证“战后”历史的展开,虽有高屋建瓴之势,却也难免杳无下文、不知所终。
有利于澄清“钓鱼岛问题”真相的中国话语建构和国际传播命题是“战后处理论”。它符合国际关系史事实,出自侵略战争受害国、反法西斯战胜国的道义立场和政治地位。明确作为“战后处理”遗留问题的性质,建构“钓鱼岛问题史”的实证逻辑,在中日关系史和比较战后处理研究的知识体系内确立“搁置争议”共识的国际协议地位,有根据地辩驳日本政府的“固有领土论”、“实效支配论”主张,以知识方式的对话创造新外交的可能,包括日本国民在内的国际社会才容易作出尊重中国的理解,从而促进纠纷的合理解决。
一、“钓鱼岛问题”的生成:美日战后处理与东亚冷战政治
人类历史上多发“领土战争”,近代以来的国际体系通过程序性的战后处理调整着具有国际法依据的主权国家“领土”,“钓鱼岛问题”也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后处理”过程意义上才能获得准确理解。根据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盟国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侵略,剥夺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一切土地”。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确认实施开罗宣言,且把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和盟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④据此,盟军最高司令部在1946年1月29日关于从日本分离若干外廓地区的备忘录中指明:日本的范围在于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和北纬30度以北,而“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西南)列岛”与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竹岛、千岛列岛、齿舞群岛、色丹岛等均除外于日本。⑤可以想见,倘若在盟国一致的国际政治条件下进行战后处理、签订对日和约,日本不可能有机会再控制中国所主张作为台湾一部分的钓鱼岛,甚至可能失去其所主张管辖钓鱼岛的冲绳——日本武力吞并从14世纪就藩属于中国的“琉球”王国而编为“冲绳县”,把明知属于中国的无人岛乘甲午战争获胜而要求割让台湾之机暗中“编入”冲绳,都或难免被追究。
但战后历史并未如此展开。随着美苏的势力范围争夺表面化而形成“两个阵营”,与国民党全面内战的中国共产党坚定地表明了对苏联阵营的国际政治认同;美国则调整对日政策,决定拖延对日和约、保留美军基地、扶持日本复兴。此后再等到新中国成立、中苏结盟、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操纵了排除中国、排斥苏联的片面对日议和,以武装日本作为遏制中苏阵营的冷战政治盟国之战略路线图建构东亚秩序。旧金山对日和约宽大处理日本的赔偿责任,领土处置也从盟军最高司令部备忘录的规定后退,而变成日本“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千岛群岛等;“同意”把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且在托管前行使一切权力。⑥旧金山议和在日苏之间设置暧昧的领土处置表述,形式上更无视中国参与战后处理的权利,使日本与中苏的敌对关系因领土问题而结构化,在日本安全保障依赖美国的地区战略逻辑上“合理”地延续了美国对琉球的军事统治。领土处置的暧昧化诱导日本与周边国家发生领土争执,这是东亚冷战政治可持续发展的原理;美国则得以在安全保障的名义下利用日本的领土欲望,在冷战秩序结构中维持主导地位。
“钓鱼岛问题”就是对日战后处理过程中生成的“领土问题”之一。日本投降之后,包括冲绳的“西南诸岛”被分离占领,外务省向盟军最高司令部提出“西南诸岛”构成说明,以“尖头诸岛”(并非“尖阁列岛”)总称列出“赤尾屿、黄尾屿、北岛、南岛、鱼钓”。⑦美军建立琉球统治以及旧金山议和之后,其公布经纬度表示的“管辖区域”就覆盖了上述无人岛屿。⑧如此,冲绳、钓鱼岛就是盟国对日战后处理的领土处置对象,而且日本也主动以恢复中国命名的方式否定其帝国主义时代的“编入”。中日发生钓鱼岛争端以后,日本高调宣扬这一经纬度表示是“尖阁列岛领有权”的战后国际法依据,却忽略岛屿具名细节:外务省使用的是中国命名“赤尾屿”、“黄尾屿”,而非明治政府“编入”冲绳管辖或昭和初期土地登记时就已经明确的“久米赤岛”(或“大正岛”)、“久场岛”。这既反映帝国主义日本曾经扩张“管辖”的事实,又暗示“战后日本”否定殖民主义“编入”的合法性而加以改正,不失为诚实的微妙立场。以一般的国际法知识水准和国际政治觉悟来判断,这些岛屿既被盟军分离于日本范围之外,战后处理过程中弄清来由就可能交还于中国;主动回避“尖阁列岛”体系称呼而还本来之中国命名,在将来或可免受更多声讨。岂料,盟国分裂和冷战政治发展使日本的谨慎显得多虑了。美国推进片面对日议和,建立持续占领琉球的“施政权”统治,这种姑且的“战后处理”使日本恢复主权,给中国和苏联留下了继续战后处理性质的单独对日议和难题,日本便在美国庇护下从待处置的战败国翻身为与邻国谈判、争执“领土问题”的一方。
当然,战后初期的中国政府不曾提出关于钓鱼岛的领土问题交涉,但也没有承认美国指划琉球范围的国际法价值。之所以对美国控制不持异议,偏安于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在1971年抗议美日琉球交涉时说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该列屿系由美国实行军事占领,当时我政府认为系基于共同维护区域安全需要之措施。嗣中美双方并曾就巡逻范围之划定取得协议,历年来我渔民在该地区继续作业。惟最近美政府拟于未来将琉球‘归还’日本时,将钓鱼台列屿包括在内,我政府对此举强烈反对。”⑨也就是说,美国代表对日战胜盟国在地区安全意义上控制钓鱼岛,且无碍于台湾的传统民生利用,未发生需要主张领土主权的问题;但交给日本则绝不能接受。在大陆一方面,学术传统断裂后的革命主义新中国虽然没有充分的知识、情报能力对美日议和及其领土处置作出准确理解,但整个斥为“非法”、“无效”,就保留着交涉包括领土问题的战后处理立场,而日美片面议和也不可能构成剥夺他国对日战后处理的国际法根据。现在,日本把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所辑“资料”《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中提及“尖阁诸岛”作为中国承认属于冲绳的根据来宣传,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因为那时日本与苏联、中国尚未议和,领土处置有待于细致研究和正式交涉,而《人民日报》国际资料组日本语专业资料员从日文编译政治宣传文章,无非是传播日本左翼反美舆论,与中国的战后处理外交议程无关。⑩更重要的事实是,当时日本政府准确了解台湾和大陆对美日处置冲绳的立场。外务省亚洲局二课1953年11月30日的秘密调查报告称:对于冲绳归属,台湾当局“不反对联合国的委托统治,但反对向日本移交”。其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和全体会议通过了反对向日本返还奄美大岛和冲绳的决议,主张:第一,这些岛屿的归属应根据波茨坦公告由美英中三国共同决定,而非美国单方面决定;第二,奄美大岛是冲绳的一部分,冲绳是中国的领土,虽被日本武力占有,但中国从未给予承认;第三,即使从作为远东反共基地的观点而论,也应该在维持美国军事统治的同时择期举行现住民自由投票来决定冲绳归属。在大陆方面,虽然没有发现中共正式主张冲绳、奄美诸岛的归属,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图上附有这些岛屿应该返还给中国的解说”。11可见,日本密切关注中国对琉球地位的主张;之所以关注,当然是因为日本无从否认中国作为对日战胜盟国有着参与领土处置的权利,为此而暗中进行着包括情报信息搜集分析在内的战略性工作。
此时的日本固然想望“冲绳归还”,但尚无复辟“尖阁列岛领有权”的国家意识,“尖阁列岛论”一直到60年代末期之前在国家话语中近无踪迹。1954年3月26日有议员在参议院大藏委员会上询问“鱼钓岛领海”的状况时,外务省国际合作局长伊关佑二郎仅表示“在冲绳之南”、“详情不知”。12而具体案件更确证日本无意与中国争执主权。1955年3月2日在钓鱼岛领海内作业的琉球籍渔船遭到台湾“小型军舰”枪击,数名船员死亡、失踪。琉球、日本政府希望通过美国方面调查,但台湾当局称“因为侵入钓鱼台海域而遭枪击是为当然”,事件不了了之。在7月26日国会众议院外务委员会上,有议员提出:对于“琉球领海内”发生的“侵害”事件“不可放任”。但外务省亚洲局长中川融的答辩却不作“领海”权益主张,仅以“琉球最南方面靠近台湾的小岛”、“好像是非常小的岛”、“在那个岛的领海内”之类含混应付,具体责任则推脱由美国“调查善处”。13到12月13日,又有议员在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根据“日本领土主权”原则批评政府无所作为,质问有没有交涉;外务大臣重光葵回避“领土主权论”,仅反复答称:掌握冲绳施政权的美国与中华民国政府有所交涉,但“没有得到我们所希望的报告”。14与新中国的关系同样自肃,日本的日中渔业协议会在1955年4月同中国渔业协会签订渔业协定时,明文承认中国把“北纬29度以南”海域设定为禁止日本渔船入内的“军事作战区”。15“北纬29度以南”(1965年改为“北纬27度以南”)是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区域指称,这种承认与日本外务省回避“领海”、“领土”主张所反映的无国家领有意识是一致的。总之,日本政府隐讳其曾经占据钓鱼岛的历史,恢复中国命名暗示着承认中国主权的可能性,当然不会采取争执的立场。一直到1967年,当有议员提出台湾人登岛“建设基地”、渔船往来乃至形成“定居”、“占领”的“既已存在权利”问题时,首相佐藤荣作和相关国务大臣仍然强调应由掌握施政权的美国方面交涉,或简单答以“没有得到报告”。16
“钓鱼岛问题”作为中日领土争端是随着日本向美国交涉“冲绳返还”、设置继续战后处理议程而出现的。在1951年旧金山和会上,美国代表杜勒斯发言表示:把琉球群岛等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允许日本保留“残存主权”。对此,吉田茂首相在国会告诫国民:要克制不满而理解领土处分之权在于战胜国,信赖美国的善意而“静待”日美交涉。17数年之后,曾因甲级战犯嫌疑被拘押、获释后重返政坛而至于担任首相的岸信介不满足于无正式外交文书保证琉球“潜在主权”的口惠,要求日美首脑明确讨论。1957年6月岸信介访美,与艾森豪威尔总统发表共同文件,其中明记确认日本拥有“潜在主权”,同时指出要维持现状以应对远东存在的紧张和威胁。18这就对将来美国向日本返还冲绳的可能性作出了政治确认。此后,日本帝国主义时代的“尖阁列岛借地权”在民间复活。1959年2月在琉球人民反对美军征用土地斗争压力之下,美国驻琉球高级行政长官颁布《关于租赁权取得令》,以图军用地取得、地租评估、支付方法的制度化,溯及1958年7月1日适用;乘此机会,1896年从日本政府取得“尖阁列岛借地权”的古贺辰四郎之子古贺善次虽居于东京,但也在1960年1月18日与琉球政府缔结了“久场岛”(即黄尾屿)租约。19
既然投降时向盟军交出的暗示中国钓鱼岛主权的“黄尾屿”终至于以日本殖民主义语境的“久场岛”之名出现于琉球土地租约,进而就是日本明治时期暗中进行钓鱼岛编入的调查模式复活:1961年4月琉球地方石垣市为评估固定资产税派员登岛查定土地等级。更兼关于钓鱼岛周边海域大量蕴藏石油可能性的学术论文发表,美国海军、联合国亚洲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相继展开调查,1969年5月有报告称:台湾东北20万平方公里包括钓鱼岛附近存在大油田。日本政府随即于6月派出“尖阁列岛周边海域海底地质学术调查队”,而之前还在1968年进行过秘密调查;与此同时,外务当局则开始把台湾渔民的钓鱼岛海域活动称为“领海侵犯问题”,并表示要研究对策。20相应地,琉球政府开始尝试“行政管辖”措施,驱逐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业的台湾渔民——1969年5月9日在岛上设置管辖标桩,1970年7月设置禁止未经批准进入“领海及领土”的警告牌,9月15日除去了岛上的“中华民国国旗”。21
日本、琉球政府突然开始主张确指领土、领海的“尖阁列岛论”并采取行政“管辖”形式,所谓争夺石油资源无非是容易获得民族主义理解的借口,主要原因在于对美交涉“冲绳归还”不断取得进展,日本在美国遏制、封锁中国的战略设计和排除中国的战后处理体制下欲按图索骥争取其殖民主义遗产,在美日交接琉球之前希望明确包括钓鱼岛的“冲绳范围”;而这也符合美国利用东亚民族主义矛盾的地缘政治策略。分裂的中国未能介入作为战后处理重要部分的“冲绳问题”,甚至连“看客”的地位也不保,边缘的钓鱼岛被美日交涉裹挟其中。尽管台湾渔民一直在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从事生产作业并建有设施,发现日本、琉球方面调查石油资源、登岛设置管辖标志的公司负责人也接连向当局报告,但国民党政府未采取实际措施守土尽责。日本也就敢于复活其帝国主义领土论,外相爱知揆一于1970年8月10日在参议院开始明确主张“尖阁列岛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否定“中华民国”的权利。这刺激了中国人主权尊严的反弹,呼吁保卫钓鱼岛的舆论骤起。随着主权争执的表面化,琉球政府主席屋良朝苗提出要把“尖阁诸岛属于冲绳县石垣市之日本领土”之说“尽快整理成琉球政府正式见解以昭告内外”;到8月底9月初,琉球政府作出相关声明,屋良朝苗发表了主张“日本固有领土”、大陆架开发权可达“中间线”的“正式见解”。9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明确立场:日本拥有琉球群岛的潜在主权,尖阁列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美国将把根据对日和约取得的琉球群岛施政权归还于日本,发生主权争端应在当事者之间解决。之后,琉球警察于9月15日登岛除去“中华民国国旗”和“蒋总统万岁”字迹,日本军舰、琉球政府巡逻艇更敢于在钓鱼岛附近驱逐台湾渔民。22如此取得了美国的同盟政治支持,并以武力控制钓鱼岛警备,众议院外务委员会12月4日讨论“尖阁列岛问题”时,西铭顺治委员称:有1919年福建渔民遭遇恶劣天气而在岛上被日本人救助后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所赠“感谢状”之实物资料,可证为日本“固有领土”。爱知揆一外相表示感谢和“同庆”,继而在12月7日众议院内阁委员会上开始主张“固有领土”,表明拒绝与任何国家政府交涉“尖阁列岛领有权”的立场。23对此,台湾方面依靠美国而回避与日本严正交涉,陷于政治内乱、学术荒废的大陆方面仅发表了些对侵犯主权表示“愤慨”、诅咒美日反动派“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评论。
日本政府在1970年提出“固有领土论”,其历史地理学意义的虚构性当时就被历史学家井上清的古文献考证所揭穿,他指出: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在灭亡琉球为其殖民地后把手伸向钓鱼岛,并且明知属于中国却暗中自许“领有”。24而考察战后处理过程则可以清楚地看到:日本向盟军投降交出“西南诸岛”,在战后20多年间虽有相关案件发生,但绝无“尖阁列岛领有权”持论,暗示默认中国主权;只是随着冲绳返还交涉形势明朗和60年代末“发现石油”之说盛行,才开始主张“领土领海”并驱赶台湾(中国)渔民。这种突然出现的“尖阁列岛话语”及其“固有领土论”概念,看似作为采取行政措施和物质暴力行动的“法理”根据,其实是虚构的国际政治斗争工具。这种虚构仗恃于日美同盟遏制孤立、分裂的中国之冷战实力地位,公然把日本侵略大陆、殖民台湾时期的“中华民国感谢状”用作论证——事实上,在殖民主义战争体制压迫之下,既已丧失琉球朝贡再被割去台湾的中国不可能详细甄别位于二者之间的钓鱼岛归属。如此不掩饰帝国主义史观的欺诈性话语,表明日本仍然以殖民地时代的国际地位衡量战后中国而不视为有平等主张权的外交对象,暗喻着对中国战胜国地位的剥夺。
二、中日交涉:“搁置争议”共识及其意义
以“冲绳返还交涉”和发现海底石油之说激发领土民族主义冲动为契机,日本在美国支持下布置警力控制钓鱼岛海域,开始虚构“固有领土论”作为抹杀中国主权和战后处理权利的象征暴力。对于被剥夺了“自古以来”权益而根据地理地质理论和历史文献主张主权的中国来说,即使得到反对“军国主义复活”的日本进步学者声援,国家间政治也还是要归于国家能力解决问题——要么以武力对武力驱逐日本海警,要么通过外交谈判实现“战胜国”权利。新中国倡导和平共处且一贯追求“中日友好”,武力论不可想象;而“中华民国”早与日本缔结和约,除非以断交条件提出重新交涉——但事实上反以乞求日本维持政治承认为能事故不可能。因此,只有新中国利用日本、美国承认的机会交涉对日战后处理之一途。
日美在1971年6月17日签署《关于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的协定》,之后基辛格才于7月秘密展开“解冻”中美关系的北京之旅,佐藤荣作首相也表示愿意实现邦交正常化;这是一种美日相互借重而不把中国作为“对日战胜国”意义外交对象的局面。但美国在台湾官方交涉、民众抗议和在美华人、留学生的“保钓运动”压力下,制止了日本尝试实际占据钓鱼岛的“落实施政权”企图。根据美国2013年解禁的外交文件,随着1972年返还施政权的临近,日本政府于1971年1月向美国提出在钓鱼岛建造气象观测设施的计划。美国国务卿罗杰斯以“增加与台湾、中国对立的风险”为由反对;日本外务省美国局长吉野文六则要求提及岛名作为返还对象。3月12日全美保钓行动委员会发表“致中华民国政府公开信”,谴责其“未采取任何具体之行动”而“仅在报端含糊其辞”,抗议日美侵犯领土主权,要求阻止日本在钓鱼岛建设气象台。为阻止日本建造设施,美国有所折中:虽拒绝在协定正式文本提及岛名,但把相应的经纬度范围记入“商定议事录”作为附属文件。25日美签署协定前夕,台湾当局“行政院”副院长蒋经国又通过美国的纺织品谈判特使争取到钓鱼岛最终状态未定、就此问题日中协商的承诺。新发现的美国档案证明,尼克松政权内部出现了反对把钓鱼岛包括于返还区域的主张。总统助理基辛格一方面否定这种意见,一方面指示不对领有权主张采取立场。6月17日“美日琉球协定”签署,美国国务院特别说明“施政权归还于日本不会损害中华民国的根本主张”。但日本外相爱知揆一虚意应付,虽然根据美国要求于6月15日会见了台湾“大使”,但拒绝实质性协议;台湾当局又进而在美日协定生效之前于1972年3月26日向美国提议把钓鱼岛作为美军的“射击轰炸靶场”。如此曲折交涉的结果,就是日本政府现在也承认自1972年5月以来提供给美军的两个靶场被冠以了“黄尾屿”和“赤尾屿”的中国命名。26如此“最终状态未定”的象征,定义了直到今天日本并不能落实“施政权”的“无人岛”状态——日本虽然警备巡逻于钓鱼岛海域,形成未遭遇驱逐意义的“实际控制”,但并不能实际占据、支配钓鱼岛。这是与日俄、日韩争议领土分别被俄、韩实际占据情形的根本区别,所以才有2012年以登岛建造设施为目的的“购岛”策动。
“无人岛”状态和“主权争端当事者解决论”,意味着美国早于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就采取了姑且“搁置”策略。厘清战后形成“钓鱼岛问题”的过程逻辑,可知所谓“战后处理”其实是外交能力形式的“战争”继续,直到得出国际法结论才能真正“结束战争状态”。美国“搁置”中日问题的解决符合其控制日本、分裂中国的战略目标;中国如欲维护权益、争取尊严,就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依靠盟国战胜、占领日本——苏联“解放”的东北并非无偿地交给中国,美国攻下的冲绳也没有中国权益的份额——而必须独立自主地与日本交涉“战后处理”。事实上,日本对有待于共同履行战后“议和”手续的新中国并不敢正面挑衅,例如《人民日报》1970年12月初开始谴责“美日反动派阴谋掠夺”台湾周围海底石油资源并主张钓鱼岛主权以后,有议员在国会表示忧虑除去岛上的“青天白日旗”可能引起“国际纠纷”,外相爱知揆一答以“是国民政府的国旗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国旗”。27并且日本国内还有同情、支持中国立场的主张,认为:如果要求领土权,强行开采石油,自卫队要巡逻,“那样就超越了领土权争执,变成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再侵略,难免为日中关系正常化制造新的障碍”。这使保守舆论担心:倘若中国采取战后处理的外交立场和道义姿态“攻击”日本,就成为“政府、外务省非常头痛的事”。28可以想见,如果利用中美关系解冻的战略效应和认清日本面临中日战后处理的道义弱势地位,中国在直接交涉时对钓鱼岛采取约束日本行动的主权姿态,日本未必敢作对抗。
但日本外交并没有畏难退缩,种种研究、讨论、批评、忧虑在其民主体制下构成了思想、能力的锻炼过程。从战后初期,日本的政治精英就以“败于战争而胜于外交”自励。他们利用大陆、台湾竞争日本承认待价而沽,诱导中国把邦交正常化的主题设定为“唯一合法政府”的“一个中国”原则承认,来取代本来的战后处理主题,战争责任、领土处置就被视为次要而暧昧化了。早在1957年,在新中国释放日本战犯而日本政府仍然拒绝政治承认的形势下,社会党就以“亲善使节团”访华作继续推动的姿态,但提出“相互无条件恢复邦交”方针,这是以政治承认交换中国放弃战后处理权益的最初表达。29中美关系解冻、日本对华外交进入政治日程之后,外务当局定调“中国问题就是台湾问题”,其主管官员辨明:对日本宣战的是“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战后1949年诞生的国家,“与之签订结束战争的和平条约道理不通”,所以要搞“联合声明”。30这种逻辑的要害在于:利用冷战体制隔绝中国统一造成的“台湾问题”,首先以战争发生于大陆的事实压迫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回避追究日本侵略战争责任而造成形式化的“中日议和”;然后再以“虚构”的国家形式主义国际法解释,把与“中华民国”的交涉结果欺骗性地加于大陆,以承认新中国主权来换取无实质性战后处理,最终在逃脱战争责任追究的意义上象征性地完成与“全中国”的“战后处理”。而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诱导中国只把处理“台湾问题”认作邦交正常化的原则。1971年11月东京都知事美浓部亮吉携自民党干事长保利茂致周恩来总理的信访华,暧昧地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政府”,这种没有“唯一合法”之明确态度的试探遭到拒绝。31对此,中国的外交史叙事往往以日本佐藤政权遭到拒绝而陷于被动之类沾沾自喜;但其实,这种“虚晃”性试探具有把中国的问题意识引导、固定在主权承认之“台湾问题”上的作用。1972年4月民社党委员长春日一幸赴北京“为政府间交涉开路”。他提出日本尊重中国的“台湾问题”原则而要求中国展现“灵活”。周恩来会见春日时就表示“灵活”立场说:政治问题不可能都达成一致,应该求大同、存小异。于是,双方把条件“压缩”到“必要的最小限度”,提出只与“台湾问题”有关的“复交三原则”,即承认“唯一合法”地位、台湾“不可分割”和“日蒋条约”非法无效,而避开钓鱼岛归属、日美安保条约等“不能达成妥协”的问题。327月下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秘密访华,得到了中国政府的“联合声明要点”,其中甚至明记放弃战争赔偿要求。
当然,邦交正常化毕竟是战后交涉,不可能完全脱离战后处理议题;即使赔偿和领土这两项核心问题本来要刻意回避,也还是形成了惊险交锋。中国的预定立场是放弃赔偿要求,“却在会谈中成了问题”——中方没有想到,尽管满心热情放弃,但日方竟以蒋介石政权已经放弃赔偿为由,反对写入联合声明。周恩来认为受到了“简直不能忍受”的“侮辱”,斥之为对中国的友好“不领情”,日方才同意“单方面宣布”形式的中国放弃专条。33另一个无意中“成了问题”的钓鱼岛争端在谈判现场并无冲突,但日本方面紧张担心,尤其是一些日本学者往往渲染其惊险,意在表达对中国没有直接主张钓鱼岛主权的庆幸。这种研究称:在1972年9月27日下午举行的第三次首脑会中,周恩来纵论世界格局之际,田中角荣突发“意外”之言,询问对于“尖阁诸岛”的看法。周恩来委婉地制止说:“关于尖阁诸岛问题,这次不想谈。现在谈它没什么好处。因为有石油,就成了问题;如果不出石油,台湾、美国都不会做文章。”然后就转换话题,很快结束了会谈。田中为什么提出外务省预定之外的问题?他大概是想从中国取得某种承诺以防国内右翼人士批判其不敢向中国表示领土主张。从常识而论,日本作为“实效支配”争议领土的一方主动提出讨论是为失策;如果周恩来反扭一把,就很容易抓住口实,说日本承认存在领土问题,给将来留下祸根。然而,重视对苏战略、急于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周恩来知道争论起来不好收拾,他“救了”外交外行的田中角荣。换言之,中国并不像日韩谈判邦交正常化那样要求解决领土问题,中日之间不存在领土问题,所以阻止日方讨论。34
如此,日本主流学者引用外务省公开的谈判记录,得出了周恩来不要求钓鱼岛主权、更不存在“搁置争议”共识的结论。必须指出,这种研究推测过分而实证不足,所引用的外务省谈判记录也存在着明显的删改痕迹:一是始末唐突,二是周恩来不可能跟着田中使用“尖阁”之类的说法。这就需要研究者多方核对。中国的外交档案尚未正式公布,但根据片段发表以及谈判代表、列席工作人员提供资料的相互印证,可以断定日本公布的外交记录删去了“搁置争议”共识的部分,而中方记录有此内容:
田中角荣:想问一下尖阁列岛问题。
周恩来:这个问题我这次不想谈,现在谈没有好处。
田中角荣:既然到了北京,这个问题一点也不提一下,回去后会遇到一些困难。现在我提了一下,就可以向他们交待了。
周恩来:对,就因为在那里海底发现了石油,台湾把它大作文章,现在美国也要作文章,把这个问题搞得很大。
田中角荣:好,不需要再谈了,以后再说。
周恩来:以后再说。这次我们要解决大的基本问题,比如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先解决。35
特别重要的是,日方谈判代表外务省中国课长桥本恕、条约课长栗山尚一都证实:在周总理总结说“这样就全部谈妥”时,田中首相提出“还有”而追加了“尖阁列岛问题”,并明确建议“以后再说”;这是“就未达成共识而形成了共识”,如此“搁置”的目的在于先行建交,含义是“不改变现状”。36这就反证日方所公布外交记录确实存在删改的问题。总之,两国首脑达成了搁置领土争议之政治共识,而且是日方主动建议提出的。在这种意义上,领土问题及其搁置争议原则的当面确认就成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前提,而邦交正常化只是中日战后处理与和解进程的一步,遗留问题留待将来交涉。
为了准确理解“搁置争议”共识的意义,还有必要澄清田中为什么主动提出讨论。在准备谈判的过程中,日本外务省中国课于1972年7月10日做成一份题为《日中之间悬案事项》的文件,其中把“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列为首要,并说明:坚持“我国领土”、“不与任何国家的政府讨论”的立场。37桥本课长也证实他没有建议首相提出这一问题,如此暗中承认存在“问题”却又否定通过外交谈判正式解决而寄希望于让中国无从谈起、无可奈何、无所作为,这种把回避之实情解释为无问题之强辩的外交谋略倒还可以牵强附会于所谓“实效支配争议领土一方主动提出讨论是为失策”之说。但正因为如此,把田中主动讨论的动机推测为意在表明敢向中国主张领土以抑制右翼势力的不满,就自相矛盾了。
造成这种矛盾并非田中外交缺乏条理,而是当今学者考证不周却急于为日本领土立场辩护的政治实用主义出现了破绽。事实上,钓鱼岛争端语境中的“实效支配论”在田中角荣执政时尚未被外务省作为掩饰不敢当面向中国主张“固有领土论”之实情的辩解工具正式发明出来,所以当今学者以它立论就不能自圆其说——这种说法是在田中角荣与周恩来达成“搁置争议”共识使外务省的“固有领土论”不攻自破之后,面临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被追究真相的外务省为修复立场而另加虚构的。与“固有领土”原教旨主义势力的唯利是图偏执不同,田中角荣本来就认为存在中日领土争端而主张以和平原则、合作精神化解,在美日琉球协定签署之后反复强调协商解决“尖阁列岛问题”。1972年5月9日田中角荣(时任通商产业大臣)在众议院冲绳及北方问题特别委员会上谈冲绳周边资源开发时说:石油、天然气没确认的时候,尖阁列岛问题也没什么大事;有储量的说法一公开,就突然闹起来了。“但必须协商,圆满地开发地下资源,这是事实。”38而此前在3月25日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第四分科会的阐述更全面,回答了领海的专管权和开采权行使乃至军事防卫线布置、中日武装冲突可能性等敏感问题。他说:“对于这一大陆架的海洋开发,现在从政治上考虑,要充分立足于事实情况,归根结底日本与中国协商才是圆满的解决方法。”他同意冲绳返回后的“尖阁列岛领有权”在日本,但反对按法律教条行使“专管权”和着手开采涉及领海问题的资源,强调现实可行、政治上必要的是国际协商。基于这种“常识性”的“外交考虑”,当有人提出冲绳返还后要布置“防卫线”、“尖阁列岛纳入自卫队的巡逻圈”难免与中国发生“战争”之类“危险”时,田中明确指出:“自卫队的自卫权范围理应是法律上的问题,绝对不会无视现实引发纠纷。作为更根本的法律,依宪法不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况且是与中国之间,完全没有那种考虑。”39
很清楚,田中角荣以信守战后和平宪法的原则精神坚持着协商解决分歧的立场,他是在批评日本方面借“海底石油说”闹“尖阁列岛论”,更反对动用自卫队的实力政策。40另一方面,就“钓鱼岛问题”与中国协商也是日本对美国的承诺,即至少在形式上不能完全无视中国参与对日战后处理的权利。因此,田中角荣主动与周恩来讨论领土问题并达成搁置争议共识是自然的。并且在谈判结束后9月30日回国当天会见记者时,他特别谈道:“逐二兔者不得一兔。现在中日终于打开邦交了,还留有非常严峻的问题。”41次日,他在东京郊区的高尔夫球场甚至向记者透露了中日首脑谈判涉及领土问题的细节:与周总理会谈时,他提出“想明确尖阁列岛的领有权问题”,但周恩来建议“不在这个场合谈”,就回避了正面讨论。421973年3月22日参议院预算委员会讨论教科书如何处理日苏领土问题时,他把同类性质的“三个问题”一一指出:日苏争议的“国后、择捉、齿舞、色丹”、日韩争议的“竹岛”、日中争议的“尖阁列岛”。43通过上述一系列说明,田中首相间接地向国民交待了未明文化的中日秘密协议,即邦交正常化遗留了还要继续交涉解决的领土问题。他与周恩来讨论领土问题并非应付国内政治压力的形式,其明确问题存在、相约“以后再说”是避免单方面行动导致对方政治被动、诱发武装冲突之姑且但必要的外交手续。
归纳起来,在台湾当局与美国交涉约束日本维持“无人岛现状”的前提下,中日交涉又达成了搁置争议、留待处理的共识;由于未形成共同文件而仅在首脑会谈中约定,它是处理领土问题原则的密约性政治协议。2012年9月日本政府在否认这一政治共识的逻辑上发动暗示可能登岛并建造设施的“国有化购岛”事变,引发大规模抗议,中日关系陷入仅有低级“意思沟通”但无建设性政治谈判的“准断交”状态,从反面确证了“钓鱼岛共识”乃邦交正常化政治前提的意义。
受到2012年“钓鱼岛事变”导致中日关系危机的刺激,两国出现了空前的深化学术研究、深入反省历史的运动。外务省原条约课长栗山尚一反复发表文章和接受采访,澄清中日交涉形成了关于“搁置”领土问题的“默契共识”。他呼吁回到“1972年的原点”并构建新的“协议框架”。44而自民党资深政治家野中广务还以2013年6月的访华行动,宣传曾经听到田中角荣关于“搁置”领土问题共识的谈话。当然,日本也因此出现了新的否认论——即使田中角荣有“以后再说”的发言,也不见得能作为“搁置协议”在国际通用;“中国没有提出作成商定议事录,至少不能说存在明确的搁置协议”。45如此就事论事貌似合情合理,但进行比较战后处理史研究就可以明白,这种抽象的概念辩证法完全脱离基本事实。1951年美国主导的旧金山议和,是日本主张拥有琉球“潜在主权”,进而要求“冲绳返还”以及通过交涉琉球协定取得钓鱼岛权益的国际法初始来源;但事实上,姑且不论美日片面议和本身的合法性争议,所谓“潜在主权”不过是对美国谈判代表杜勒斯在旧金山和会演说中“允许日本保留残存主权”之说的转译,并不存在共同文件。日本曾经尝试争取和约承认琉球居民享有日本国籍,但这种变相的明文化要求被美国拒绝。美国急于利用朝鲜战争的紧张局势实现足以控制日本的战后处理,杜勒斯也意识到旧金山议和的普遍合法性缺陷,所以他还在发言中以日苏争议“千岛群岛这个地理名称是否包括齿舞群岛”为例,强调“明智的办法”是把“一切”关于日本的争议问题“留待将来通过这个条约以外的其他国际间的解决办法加以解决”。46这就决定了对日战后处理过程的长期性和不断解决日本与不同国家之间问题的必然性。美国片面对日战后处理之所谓“允许日本保留残存主权”作为一种口头意见,到1958年才被日本争取到明文化;及至日美交涉琉球协定发生了“钓鱼岛问题”,美国也要求日本与中国协商。而作为在美日战后处理体制之外、旧金山和约之后继续战后处理初步成功的例证,就是苏联与日本1956年达成恢复邦交联合宣言,其中姑且处理了“千岛群岛问题”——苏联承诺将来可以在和约缔结后把齿舞、色丹移交日本。因此,中日钓鱼岛争议作为战后处理问题,日本既然承认旧金山议和、接受美国片面处理琉球,也与苏联协议领土处置,如果唯独拒绝与中国谈判,那就是故意以种族主义蔑视维持对华战争状态,试图保持殖民主义历史遗产而剥夺中国的战后处理权利和战胜国地位。理解了战后处理的历史连续性和国际法责任的普遍性,即使作为外交形式主义,田中角荣时代的日本政府与中国确认领土问题的存在、听取中国的意见——虽然并未实际解决问题,但以“搁置争议”共识表明了对中国的尊重。因此,中日“钓鱼岛共识”的国际协议地位不低于初始战后处理时杜勒斯的“琉球残存主权说”,在继续战后处理的意义上近似于日苏联合宣言。
历史的玄机自在于此,中日两国结束战争状态、摆脱冷战政治陷阱而实现和解的出路在于交涉把“搁置争议”共识明文化的“钓鱼岛协定”或签署有处置结论的和平条约。但历史的展开完全相反——中国缺乏及早以国际法结论规范战后处理的外交觉悟,而田中角荣之后的日本政府无意信守承诺,“钓鱼岛危机”也就成了中日关系的宿命。
三、“和平友好”真相:从“钓鱼岛问题”到“钓鱼岛危机”
田中角荣首相回国后就以曲折的方式反复说明中日关系遗留着领土问题,对外务省正式主张的“固有领土论”构成冲击。在未经严肃追究侵略战争责任的日本,或坚持原教旨主义“固有领土”观,或把“领土民族主义”作为权力斗争工具,“尖阁列岛政治正确”意识广泛存在;而根据邦交正常化谈判时的约定,中日还将缔结“和平友好条约”,领土问题再交涉似乎不可避免。因此,应付朝野混成的“固有领土论”势力对政府立场的追究就成了外务当局的棘手难题。他们采取掩盖、必要时说谎否认存在“搁置争议”共识的投机策略,并尽可能拖延启动缔约谈判,以避免国内自我循环的“固有领土论”出现破绽。1972年11月6日众议院预算委员会讨论中日关系问题时,有议员根据战后处理本来意义的“和平条约”应当包括结束战争状态、赔偿和领土“三项基本问题”的常识提出质疑,并作出两种解释:一是“领土问题延至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解决”,二是无领土争议故而“日中联合声明无记载”。对此,大平正芳外相回答说:联合声明是两国原则立场不同但邦交正常化目标一致的“政治态度、政策表示”,而“不认为处于能在严格意义上缔结和平条约的状态”。作为首脑会谈达成的谅解,过去问题的处理终结于联合声明,和平友好条约规定“今后”的义务。47这种答辩很暧昧 ,既不否认也未承认存在领土问题。但日本公共舆论的历史记忆能力没有被轻易辱没,主流媒体给出的理解是:外相提示了条约谈判将“不触及”中日“领土问题”之“冻结”或“搁置”的方针。48于是,外务当局继续受到追究。在1973年3月27日的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有议员不满于外务当局重复领土主张的空话辩解,质问“尖阁列岛问题”实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邦交的时候,关于该岛归属问题是形成了保留状态吗?进行了某种协商吗?”于是,不能再含糊其辞的大平外相竟然谎称:“在去年9月的首脑谈判中没有提及这个问题。”49如此,面临谈判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课题,受到国内政治逻辑的压力,日本外务当局就隐瞒、否认国际承诺。这种隐瞒和否认既是对中国的轻蔑,也等于放纵对华强硬派的“固有领土”原教旨主义狂热。但事实上中国主张钓鱼岛主权,如果日本方面采取改变现状的行动有可能引发纠纷,所以外务省又虚构“尖阁列岛在日本实效支配之下”——对照日韩、日苏争议领土被对方实际占据的状况,假装一种日本实际占据了中日争议领土故不必特别采取行动的姿态,以安抚强硬派对“固有领土”立场不能贯彻的担心并打消其正面挑衅、刺激中国的冒险冲动,勉强维持既回避与中国交涉又能应付强硬派追究的自圆其说。50然而,外务省并不能掩盖日本只在钓鱼岛海域巡逻而不能登岛占据的事实,所以这种“已经实效支配”新概念反而成为强硬派寻机登岛“确立实效支配”的借口。这是“钓鱼岛问题”危机化最初的深层“地壳变动”。
在战后日本民主化的新闻体制下,政府官员发言、国会辩论的公开性有原则保证;作为日本的外交对手,如果具备一般的信息情报能力并及时作出外交反应和政策调整,就可以制止这一危机化初始动向。然而,中国陷于政治内乱,“夺权”运动冲击下国家职能责任意义的情报、外交工作体制早已崩溃,而仅在毛泽东“阶级斗争”余力所能虑及的有限“战略部署”下姑且处理国际关系。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毛泽东、周恩来以及从被夺权下放状态再受起用而复出的邓小平都坚持着“中日友好”的固有信念,尤其把牵制认为是“最危险”的苏联“社会帝国主义”即所谓“反霸权”的希望寄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这是由于了解、研究日本不够的误会,对“钓鱼岛问题”的危机化动向缺乏敏感。事实上,日本外交有着清醒的主体性,其向苏联谋求“北方领土”、争取缔结“和平条约”的问题意识明确,而警惕中日缔约谈判成为中国交涉领土问题的机会,所以一时有苏联拖日本、日本拖中国的连锁景象。日本无意与中国缔约,就以不接受“反霸权”条款为由回避谈判;但中国热衷不已,感到了被“搪塞和对付”,又无研究真实原因的学术意识,惟习惯性地根据统一战线政治原理想象着动员“友好”力量“逼”、“促”日本政府转变态度。51
但“先联合声明、后和平条约”原是日本诱导邦交正常化谈判脱离战后处理主题所做的程序设计,中国欣然赞同,日本也不便长期作梗阻滞;逐渐地,摆脱暧昧的搁置状态而谋求“确认固有领土”、“确立实效支配”的对华缔约外交目标就清晰起来。1973年邓小平复出以后积极推促对日外交,1974底到1975年初中日缔约的“预备性谈判”开始;苏联方面作出反应,在1975年1月日本外相宫泽喜一访苏时,以回避“领土问题”的姿态提出了缔结“睦邻合作条约”构想。2月3日苏联驻日大使特罗扬诺夫斯基会见自民党副总裁椎名悦三郎,要求日本打消日中缔约念头;椎名表示拒绝,特罗扬诺夫斯基就提议日苏之间也搁置领土问题,缔结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同类的条约。2月13日特罗扬诺夫斯基携苏共中央总书记勃列日涅夫亲笔信会见三木武夫首相,正式提议“在继续谈判日苏和平条约的同时另缔结睦邻合作条约”。三木反对“搁置”领土问题,坚持要“首先缔结以返还北方领土四岛为前提的和平条约”。52如此,苏联转换日苏条约谈判主题让日本陷入了窘境——倘若日本同意与中国签订和平友好条约,而苏联要求同样回避领土问题的“和平友好”形式主义文件,就构成对日本外交和中日关系的尖锐嘲弄:一方面用日本掩盖中日领土问题存在的把戏对付日本,另一方面又等于不动声色地启发中国摆脱“友好”痴迷而向日本交涉作为战胜国的领土权益。这种张扬,不仅堵住日本交涉“北方领土”之口,连中国也可能被启蒙而向日本提出“钓鱼岛问题”,日本的对苏、对华缔约外交必将全败。但如果日本从棘手的对苏外交战线撤退而先推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只要表明中日条约并非“反霸权”盟约,就可以稳住苏联不捣乱搅局而利用中国缔约热情执着期巧于交涉,至少能吃定中国——维持回避领土问题现状的“中日友好”以利于开拓中国市场,甚或可能“明确尖阁列岛领有权”。
随着中国结束毛泽东晚年政治动乱、完成领导人世代交替、邓小平再复出和重新确定现代化建设目标,1977年8月赴任的日本驻华大使佐藤正二经过一段时间的外交前线接触,于12月中旬奉命回国,向园田直外相、福田赳夫首相报告:中国推进现代化建设,就要接近日美欧等资本主义国家,而与苏联关系不能改善就仍将热衷于中日缔约;日本不处于有求于中国的地位,现在应当利用优势重开缔约谈判。福田遂下定决心,指示园田、佐藤不失时机地推进对华外交。
531978年1月上旬,园田赴莫斯科参加日苏外长定期磋商,苏联外长葛罗米柯不仅继续拒绝谈判领土问题,还提交了“睦邻合作条约”草案。54在日苏关系绝望的形势下,中断了两年多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预备性磋商于2月14日重开。而日本政府、自民党内正式的意见协调也浮出了谈判的真正主题:从邦交正常化谈判时暧昧搁置领土问题的状态前进一步,确认“固有领土”,确立“实效支配”。
据当时任自民党总务会长的中曾根康弘回忆,其本人就主张派人登岛“以明确日本的领有权”。55在3月24日的党总务会上,大平正芳干事长说明将审议政府重开条约谈判的决定之后,领土问题就成为讨论的焦点,主流意见是:为了避免“竹岛被韩国非法占据”那样的情况,要在缔约之前与中国谈妥;“为了确立对尖阁列岛的实效支配,应该采取修建直升飞机场、派人常驻的措施”。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政府“确立更有实效的支配权”。56次日,自民党政务调查会长江崎真澄会见记者,阐明党的见解:“尖阁列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并已实效支配,不考虑应与任何国家商谈领有权;为了防止像韩国非法占据竹岛那样的事态于未然,要在尖阁列岛建造直升飞机场等设施,并进一步强化海上保安厅警备;对于韩国的非法占据,今年要在日韩定期阁僚会议上提出竹岛问题,推动韩国通过协商解决。”57但这种主张仍然是限于日本内部循环的自言自语,中方态度不明,也就难以交涉领土问题。一直到月底,反对缔约的“慎重派”与主张缔约的“促进派”之间并无一致意见。
“慎重派”主张“明确尖阁列岛领有权”,但政府不便贸然直接向中国要求,“慎重派”就借口担心“卷入中苏对立”而反对“急于缔约”。正是在这样挡住缔约谈判入口的胶着之际,4月12日晚间从海上保安厅传来中国渔船队进入钓鱼岛海域的消息。日本媒体迅速以“领海侵犯事件”定性作焦点报道,“促进派”在共同的“固有领土论”原则下闭嘴,“慎重派”的“明确尖阁列岛归属”、“确立实效支配”主张终于找到“沸点”而得以“破题”,并主导了对华外交决策。由并不必承担外交责任的媒体吵嚷出“侵犯领海”的舆论攻势,而中国并无回击,外交当局就展开实际行动。13日中午日本外务省中国课长召见中国驻日使馆一等秘书,提出基于“固有领土论”的“领海侵犯”交涉并要求中国渔船撤退,中方引用外交部1971年12月声明的主权主张给以回绝。但既然中方只是重复主张而没有提出交涉领土问题的外交议程以追究、打掉日本主张的根据,日本政府的“固有领土论”和抗议“领海侵犯”声势就高涨起来。下午福田首相在众议院大会上表示“非常忧虑”开始缔约谈判之际发生这种“事件”,并以“固有领土论”、已经“实效支配”之说主张外国船只进入领海内作业根据国际法需要许可。这是一种欺诈性温和诱导,因为中国渔船作业的事实本身就证明不存在日本的“实效支配”;而强硬派集中的自民党“亚洲问题研究会”则要求“实施强制性主权行使”。晚上自民党领导层提出系统见解:“只要中国主张尖阁列岛的领有权,就是重开缔约谈判的重大障碍。不仅党内慎重派,连国民感情也不允许在主权问题暧昧化的前提下急于重开缔约谈判。”58这样,政府、自民党的立场就统一于把确认“固有领土”作为缔约谈判的前提——首先争取使中国渔船退出“领海”。
相较于日本的媒体集中报道、党政职能迅速反应、前线海警到位戒备,中国明显处于任由对方主导信息生产、建构话语权力、设置外交议程的被动地位。但这时的日本还不敢像对待台湾渔船那样作武力驱赶,倘若中国以有力的媒体议程和外交议程打掉日本的“固有领土论”虚构和“中国渔船侵犯领海论”反诬并把“搁置争议”共识明确化,而不只是采取重复主权主张的守势,更不表现出有求于日本缔约的弱点,就足以摆脱日本纠缠领土问题的被动,甚或可能有效地争取钓鱼岛权益。然而,“文革”劫后之初的中国缺乏强大的知识生产和传播战略思考能力,不仅媒体舆论沉默,一直到13日晚间,既有政治地位又具专业权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日友协会长廖承志在欢迎日本社会民主联盟访华团宴会上也全然没事一般,照旧催促缔约。日本自民党、政府首脑便继续压迫和诱导并施,大平干事长于14日上午对记者表示暂时中断党内意见调整,称:党总务会已有决议要求政府“确立实效支配”,但到目前为止日本的巡逻并未遭遇外国实力行使,所以重点在于日中之间继续对话,解决关于领土争议的“外交问题”。园田外相在内阁会议后正式表明“条约谈判以领海侵犯事件解决为前提”的政府立场,给中国列出了要“和平友好条约”还是争领土主权的选择题。59
既然政治决策层对于交涉领土问题的战略形势判断迟滞,外交部门的战术反应自然趋于息事宁人的保守对症疗法。14日中午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王晓云对前来要求渔船退走并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发的日本驻华使馆公使堂之胁光朗表示:将调查有关事实,希望不损害友好关系。日方认为措辞“微妙”,15日上午首相官邸召开政府、自民党“紧急首脑会议”,园田外相报告上述“能感觉到中方忧虑”的前线交涉进展,讨论确定基本方针:根据“固有领土”立场尽全力使“中国侵犯领海的渔船”及早撤退,而仍致力于缔约。中曾根康弘传达了党总务会关于“采取实效支配措施”的意向,政府方面表示照此努力。60这样,日本高层厘定高调温和诱导、低调强硬进攻的两手策略:一方面以缔约遭遇障碍这种给中国留有期待之说极尽外交交涉,诱导中日关系形成经由中国渔船退去而达致缔约的事实,即从中国的退让“确认固有领土”;一方面谋划乘机登岛建造设施,即尝试以日本进一步的改变“无人岛现状”行动“确立实效支配”。会后,大平正芳改称继续关于缔约的党内意见调整,内阁运输大臣福永健司则指示海上保安厅着手进行建设直升飞机基地的地形、地质调查。61
为了达到使中国渔船退去的目的,日本驻华使馆还释放武力威慑的伪装信息。据当时的外务省中国课官员回忆:认为使馆处于中国窃听之下,大使和公使就假装讨论中国渔船问题,并得出“要求自卫队舰艇出动”的结论;虽然不能确知是否起了决定性作用,但这之前中国对日本的交涉均有直接反驳,而到15日下午副总理耿飚会见日本社会民主联盟访华团时就骤然降调称之为“偶然事件”。62当时,访华团团长田英夫以“尖阁诸岛发生的事件”有碍于缔约之说试探,利用在野政治家易于接近中国高层之便,得到了称为“偶然”而并非有计划行动的解释。耿飚副总理还强调:渔民不过是在岛的周边追赶鱼群,又没有登岛,日本政府是不是利用这个问题来拖延缔约?63日本舆论敏锐地抓住“偶然事件论”,渲染中日关系僵局将得到稳妥化解;而果然,中国渔船次日就开始有退出“领海”的迹象,后略作反复但最终在数日内离开了。64
实现了行为关系上对“领海”控制的初步确认,日本便降低姿态,诱导中国的谈判立场固定于不提出领土问题从而保持既得交涉成果和得以夸大宣传“已经实效支配论”。虽然没得到不再复发的保证,但日本外务当局满意于“恢复原状”的事实,决定酌情了结事端。5月上旬福田首相访美,谈及“中国问题”,卡特总统表示“乐见中日关系推进”,“祝愿缔约成功”。65乘此积极气氛,福田首相指示驻华大使佐藤正二在“稍高层次”上确认“偶然事件说”作为“领海侵犯事件”的结论。佐藤于5月10日得见中国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除了事件解释,还确认继续回避领土问题。如此,看似将在“事实上搁置”领土问题条件下缔约,但日本政府还理解为“恢复原状”之“领海侵犯事件”的“解决”。66很快,自民党的意见调整就在5月26日党总务会上讨论议决,同意日中缔约谈判。
和平友好条约正式谈判于7月21日开始。韩念龙和佐藤正二主持代表团层次的事务性会谈,讨论集中于“反霸权条款”表述;8月8日园田直外相到北京,次日举行外长级政治会谈,以采用日方关于限定本条约不影响同第三国关系的提案解决争执。根据双方公称缔约谈判与邦交正常化谈判同样采取不触及领土问题争议的方针,条约内容似乎已基本谈妥。然而,日本方面既得中国渔船撤出领海之寸,还想进取钓鱼岛主权之尺——园田被暗中赋予了自民党内强硬派所要求向中国“确认固有领土”的使命。访华临行前,福田首相指示“着实拿到中国方面的承诺”;8月10日上午的自民党总务会不满于谈判一直没提出“领有权问题”,中曾根会长强调必须“贯彻党议”,福田首相又发出催促园田“要说清楚”的训令。67按照日程,8月10日下午邓小平会见园田,如何设定这一缔约谈判中事实上最高首脑性质政治会谈的议题?外务省本来有着独自的意见或辩解:既然是“固有领土”并已经“实效支配”,就不应该提出作为交涉议题。但强硬派不接受欺骗舆论的自我循环虚构,要求交涉。关于这种两难处境,园田外相事后在国会也有袒露,说:“尖阁列岛并没有成为国际纠纷地区,明白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但发生以前那样的事件又很麻烦。那么,我作为正式代表日本的外务大臣,从我口中说出领有权问题,如果对方反驳而称是自己国家的,就恐怕会成为纠纷地区。……我深刻认定这次条约谈判不应该说,可是谈判中得到训令称国民有所不安故而必须谈这个问题,也就说了。我先主张日本对尖阁列岛的立场,然后说发生此前那种事件很为难,强烈请求今后节制。邓小平副主席摆着手说,前些时候的事是偶然事件,关于这个问题虽有不同看法,但那样的事件今后一定不会发生了。已经说得很清楚,我听着,觉得这就很好。”68
作为这次会谈内容的原始资料,档案解禁欠缺法治规范的中国没有公布谈判记录,但离奇的是日方公开的相关外交文件中竟然缺失领土问题部分。从园田直口述可以了解,是日方提出了其认为最重要的领土问题而邓小平确认搁置争议并承诺不主动生事。但园田是否当场表明了日本国内通行的“固有领土论”主张呢?根据其本人在国会的多次报告和会谈在场的双方外交官回忆,对照中方文献机构编辑的史料和对日外交重要负责人张香山的记述,可以肯定:邓小平指出两国存在“钓鱼岛问题”之后,园田并没有具体说明日本的立场,而是“换一种方式”,在照顾到“双方有不同主张”的语境下,笼统、间接地说:“关于日本对尖阁列岛的立场,阁下是知道的,希望不要再发生那样的‘偶然事件’。”邓小平表示了友好的态度,建议把问题放在一边,相信“下一代、再下一代”总会找到解决的办法。69关于此次同园田确认的原则谅解,邓小平在10月下旬为交换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访问日本时与福田首相会谈及其后会见记者的场合又作了说明。总结起来就是,谈判中相互顾及对方立场而不直接表示主权主张,同意维持邦交正常化谈判时达成的“搁置争议”政治共识。这样,条约得以于8月12日在北京顺利签署。
缔约使中国洋溢起浓厚的“和平友好”乐观主义气氛,《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称:中日友好关系进入了“新的阶段”,并将开创“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未来。70这种论调显然不符合谈判过程中发生钓鱼岛争端的事实,更脱离日本政界活跃着“固有领土”原教旨主义势力的实际——其民主制度框架内政治斗争与外交权谋的错综复杂性决定了“钓鱼岛问题”危机化的必然性。日本方面虽然满意于发起“领海侵犯事件”攻势后中国的某种妥协,但园田外相没有在最高政治会谈中贯彻确认“固有领土立场”的指示,反被邓小平明确重复了“搁置”原则。暧昧、微妙的秘密外交给国际传播竞争留下了战略想象空间,会谈结束之后,日本方面就开始根据其国家和执政党利益建构新的中日关系话语、操纵领土问题舆论。8月10日下午日本谈判代表团在北京向媒体透露会谈的内容还符合事实,肯定是再次确认了“双方不触及”领土问题这一邦交正常化时的方针;然而,8月11日福田首相向自民党领导层通报时却大异其趣,说:外相表明了日本政府的“固有领土”立场,邓副总理对此确答“无意再搞先前事件之类的事”。外务省人士则进一步扩大解释说:关于邓小平的发言,政府的理解是“日本对尖阁诸岛的实效支配更加明确了”。718月12日条约签字之后,园田外相在北京会见记者时的表达也向东京统一,他说:“关于尖阁诸岛问题,10日下午我与邓小平副主席会谈时说明了日本政府的立场,对此中国方面表示政府不再搞先前事件那样的纠纷。”72这种不符合事实而有损于中国钓鱼岛主权主张的单方面舆论诱导并未及时受到追究和澄清;从此,以“说明了日本政府的立场”来回避直接引语交代具体“说明”内容的修辞术,就成了园田直等政府代表关于中日领土问题交涉的标准叙述模式。
作为执政党和当权者,既立足于希望稳定中日关系、进军中国市场的温和派,也要应付主张落实“固有领土论”的强硬派,所以就刻意回避说明与中国确认“搁置争议”共识的真实内容。这样,强硬派一方面不满于当权者并未向中国领导人主张“固有领土”,另一方面又从当权者对“搁置”不作正式说明而强调“已经实效支配”谎言的政治语境中获得了不受国际协议约束的自由,极力推动修建设施以“确立实效支配”,即以压迫中国退让的实绩来克服日本内部自我欺骗的矛盾。既然外务当局声称向中国说明了立场且得到默认,强硬派的“确立实效支配”要求便不可阻挡,政府1979年的预算案中列入了“尖阁列岛利用开发可能性调查”名目的三千万日元款项给冲绳开发厅。1979年1月16日,福田赳夫辞职后成立仅月余的大平正芳新内阁甚至公开登岛调查计划,运输相森山钦司向媒体宣布:海上保安厅将在岛上修建调查运输用临时直升飞机场。735月21日机场着手修建,调查团及其器材于28日被运送上岛,开始工作。
森山运输相披露修建临时直升飞机场计划时,日本媒体即作出“首次体现实效支配”的高调报道;而及至调查团登岛,更有记者团随行。但直到5月29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长沈平才向日本驻华使馆临时代办提出交涉,希望日本政府从中日友好大局出发,遵守两国领导人在邦交正常化、和平友好条约谈判中所达成的谅解,制止这种有损于中日友好、睦邻合作的行为。74邓小平在31日会见来访的日本自民党议员铃木善幸时再次主张“把这个问题搁起来”,批评日本喧嚷过分,说明中国“不能不”作出反应,建议在不涉及领土主权的前提下协商共同开发。75
对于中国的抗议和批评,大平正芳首相和园田外相都表示不了解具体事务。这表明日本领导人回避政治责任,并未下定决心与中国正面冲突而留有随机应变、调整姿态的转圜余地。事实上,在列入预算、森山运输相公布计划之初,2月27日即有议员在国会指责政府违背缔结“和平友好条约”时关于“搁置”领土争端的谅解,要求园田“站在邓小平先生的立场上”考虑这一问题,甚至以现时的中越战争警告“破坏外交信义”可能导致“流血争寸土”的惨剧,呼吁“冻结、削除”调查预算;对此,园田作出一种居中姿态称:为了当地渔业需要可以修建避难港,但“坚决反对为了进行有效支配搞设施”。76登岛调查开始后,有议员担心中国对于日本的单方面行动会作出反应,而园田回答说:中国并未报道日本的调查,有情报称外交部人士要求“慎重”,如此“沉默而观”可谓“非常之友情”,日本“应该节制刺激性、宣传性行动”。77及至中方正式提出交涉,园田更明确反对“故意夸示有效支配”,把调查团定义为满足地方居民避难安全需要却不再主张修建避难港之说。而外务省也向媒体透露批评修建临时直升飞机场为“过分炫耀”的空气,暗示以拆除临时机场来换取登岛调查被默认。最终,在北京参加了邓小平与铃木善幸会见的日本大使馆外交官对邓小平的“政治性发言”作出理解,说:“只要日本不再进一步提起领有权问题刺激中国,此次事态就会趋于平息。”首相、外相迅速协商采取实际妥协步骤,冲绳开发厅总务局长龟谷礼次于6月1日说明:“调查目的达成之后”将撤去、拆除临时直升飞机场等设施、器材。这样,强硬派虽不情愿,但作为主流派顾虑中国反应的结果,调查被“尽快”于6月8日前结束,5日已开始撤出作业。78
至此,由和平友好条约谈判引发的日本欲“确认固有领土”、“确立实效支配”尝试,以登岛调查成功而修建“实效支配”设施失败的形式结束,恢复了“无人岛”原状。危机平息后,中国副总理李先念于6月17日会见日本社会党领导人,表示了对“搁置领有权问题、共同开发石油资源”的积极态度,园田直外相在7月10日的内阁会议讨论后指示:以“领有权别论”为前提,开始“与中国共同开发石油”的谈判。79但受到自民党内“台湾派”反击和警惕中国把“尖阁诸岛共有化”论调的压力,外务省领导层以“从长稳妥计议”之说将议程不了了之,经历了一次危机化的“钓鱼岛问题”重归于“搁置争议”的政治保险箱。
但外交总是以追逐可能的国家利益证明其价值。日本的“固有领土”原教旨主义势力并未放弃修建设施以造成“实效支配”事实的目标;这意味着只要“钓鱼岛问题”处于无国际法结论的暧昧状态,中日关系之所谓“和平友好”就难免是伪装,“危机化”风波一定再来。中国在事件过程中没有及早采取舆论攻势和外交行动制止日本的登岛计划,事件之后也没有反省“友好乐观主义”、“经济合作万能论”、“对外开放目的论”和“反苏国际统一战线想象”等误解,缺乏在日本主流舆论承认“搁置争议”共识、国际政治环境有利的时期交涉解决“钓鱼岛问题”或把政治共识形成共同文件的外交主体性、国际法意识和战略远见。结果,随着大平正芳、园田直、田中角荣、邓小平等当事政治家离世,更兼全球冷战结束后中国处于被主流发达国家敌视、制裁的地位,而日本的“反基地运动”高涨又导致美国也倾向于利用中日对抗来稳定美日同盟,所以“钓鱼岛危机”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酝酿而在21世纪第二个10年再次爆发了——无论是在钓鱼岛领海驱赶中国渔船,还是发动修建设施目的的“购岛事变”,都与1979年危机有着内在的历史连续性。
四、结论:“问题史”研究的理论与战略
“立即放人”、“立即停止”,这是从2010年“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到2012年“购岛事变”而至今无解的第二次“钓鱼岛危机”过程中人们最耳熟的外交抗议。外交演变为抗议和重复抗议,意味着专业功能丧失;而功能的前提在于能力,对照1979年中国交涉第一次“钓鱼岛危机”的经验就很清楚,提醒并使日本承认或默认“搁置争议”共识的能力决定了外交的有效存在。当时,在中国提出交涉之后,连以偏右闻名的《读卖新闻》也发表题为《不要让尖阁问题成为纠纷火种》的社论,要求日本政府遵守搁置主权争议的“约定”,呼吁共同调查、合作开发。80如此自我批评,足以让当今中国流行的“实力决定论”、“未来决定论”战略无地自容;因为在万能的“大国崛起论”推理前提完全不存在的时候,日本舆论竟然如此恭敬中国而要求日本政府守约,解决“钓鱼岛问题”还有多大困难呢?
事实信息的知识化,可以照察种种“决定论”空想的逻辑缺陷或伦理错误,可谓“问题史”研究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这种研究可以揭示“钓鱼岛问题”的历史结构,为思考历史问题新事态的解构提供知识体系和政策方向。
首先,所谓“钓鱼岛问题”在古代东亚朝贡体制和近代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中都不存在,随着日本败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等受其侵略的殖民地、半殖民地需要经过战争责任清算取得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世界政治尊严和历史地理条件,东亚秩序的现代化转型包括一系列领土处置,这决定了“钓鱼岛问题”的“战后处理”性质;所以,作“自古以来论”的老生常谈乃缺乏对象定位、对话意识的反传播学错误,形成概念、立场对抗更意味着战胜国的战后处理失败和双方的战后和解挫折。“问题史”的过程研究揭示了这种国际政治逻辑的实在性和曾经暗伏的解决“钓鱼岛问题”可能性,确证日本的“固有领土论”乃无中生有的外交策略虚构。日本投降向盟军最高司令部呈报被分离的“西南诸岛”构成时恢复使用中国传统钓鱼岛群岛名称体系,其隐蔽殖民主义迹象信息是伏法缴出扩张领土的和平国家化象征,暗示了日本返还、承认中国主权的可能性。帝国主义时代之“尖阁列岛”名称体系的复活始于1960年古贺善次签署向美军出租“久场岛”使用权契约;而随着资源调查宣称钓鱼岛海域蕴藏石油天然气储量以及“冲绳返还交涉”的进展,日本、琉球政府才在1969年5月登岛设置历史上从不曾有过的“行政管辖”标桩并武力驱逐“自古以来”的台湾渔民活动,1970年12月针对台湾、中国大陆主张大陆架权利和钓鱼岛主权才提出“固有领土论”。日本以这种拒绝谈判而诱导对抗的暴力话语暗喻实力威慑,是掩护其殖民主义记忆复活和帝国主义复权的欺诈性外交策略;“钓鱼岛问题”由此尖锐地摆在中国面前,成为对“战胜国”真价的考验。
其次,由于日本投降并非中国单独战胜,而中国又陷于民族国家政治失败意义的内战,国共两党分别倒向美苏两个冷战阵营,无能参与占领日本甚至被排斥在对日议和进程之外;而美国根据日本提供的殖民地范围实施“琉球统治”,操作维持军事基地目的的“冲绳琉球化”和“琉球再冲绳化”以使之成为日美同盟的地理和精神纽带,在其中设置冷战政治结构性的“钓鱼岛问题”来控制日本、遏制中国。这样,通过战后处理条约体系清算日本殖民主义扩张、恢复被侵略国家权利和尊严的东亚秩序现代化转型被搁置,而形成了新殖民、后殖民意义的美帝国及其冷战仆从日本压迫中国的地区政治结构。但抗日战争的民族主义目标及其战胜历史叙事是新兴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根据,所以“钓鱼岛问题”也就决定着事实上的中日战争状态延续和中国民族国家化进程挫折。作为这种事实的“日本象征”,就是拒绝战争责任和在钓鱼岛海域暴力威胁中国(台湾)渔民——虽然前者因台湾、大陆都“放弃赔偿要求”的道德论逻辑而勉强“非问题化”,但“钓鱼岛问题”却在日本外交谋略的主导下更加扭曲。日本利用台湾、大陆竞争“唯一合法”的邦交形式主义心理,诱导出忽视以战后处理的国际法原则建构受害国尊严而趋于回避问题的结果:台湾没有抵抗日本控制钓鱼岛海域的暴力,大陆则同意表达“以后再说”,暴戾的日本“固有领土论”虚构没有受到有组织知识审判和正面外交交涉。当然,日本也未能实际占有钓鱼岛,台湾通过对美交涉制止了日本登岛建造设施的企图,大陆则在“无人岛”状态前提下对日交涉到“搁置争议”共识。这样,20世纪70年代初“钓鱼岛问题”表面化之后形成了维持“无人岛”状态的悬案,“搁置争议”作为中日邦交成立的前提是经典潜规则。
再者,美日“琉球交涉”授受钓鱼岛“施政权”但阻止改变“无人岛”现状,中日邦交正常化约定了“搁置争议”原则,事实上形成日本不能单方面落实“施政权”而必须与中国谈判“主权”问题才能最终解决的悬案;但日本政府不愿信守国际承诺,以“已经实效支配”的虚构修补其被相对化、空洞化了的“固有领土”立场,在中国欠缺“钓鱼岛问题”政治敏感和学术研究能力而执迷于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后文革时期”冒险尝试“施政权行动”,导致中日关系危机——这是至今不变的原理。认清“钓鱼岛问题”一再被搁置的历史结构及其危机化原理,消解“钓鱼岛危机”的方向感就明确起来。虽然日本在美国片面战后处理的庇护下虚构了“固有领土论”,但那是以台湾当局为邦交对象时的实力威慑立场,与大陆谈判邦交正常化就绝无主张“固有领土”,倒是主动协商并达成“搁置争议”共识。一直到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日本在对华外交的政治会谈场合从未正式主张“固有领土”,而“搁置争议”共识反则事实上打破了其国内循环的“固有领土论”。不过,“固有领土”原教旨主义势力积极活动,推动日本外务当局掩盖“搁置争议”共识存在的真相并进而虚构“实效支配论”;而为了维持其国内政治逻辑的虚构,日本拒绝与中国签订具有战后处理性质和国际法效力的“和平条约”,这种“非法主义”外交路线使得对华强硬派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冒险冲动失去约束,不断制造中日关系危机。所以,中国作为“战胜国”之真价考验,可谓被日本设置了“非法主义中日关系”难题及格线,突破它需要具有推动战后处理进程直至达成国际法结论的外交能力,而非并无确指的综合国力“崛起”。甚至恰恰相反,日本一直在诱导中国的“实力对抗论”,从而把战后处理交涉的“是非之争”转化为中国与日美同盟的冷战军事对抗。总之,中国必须以真实的外交能力主动设置解决“钓鱼岛问题”国际政治议程,而不能被动地做日本操作“钓鱼岛危机”过程的看客和结果反应者。
最后,由于战后外交史研究的粗疏荒芜,国际传播主体性和外交话语建构失去知识思想支持,中国对日外交受制于“友好乐观主义”、“国际反霸统一战线”之类意识形态想象,缺乏以缔结和平条约的战后处理议程解决问题的国际法觉悟;在战争责任被暧昧化的历史潮流中,日本的“固有领土”原教旨主义势力活跃于朝野,推使外务当局刻意谋求政治解决,以暗示武力威慑和有条件同意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两手策略诱导中国让步,把中国渔船的钓鱼岛领海活动作为在缔约谈判入口处攻防的目标。结果,中国承诺继续搁置、避免纠纷,但日本反倒进而尝试登岛改变现状的“确立实效支配”,中国方面不得不作出交涉,日本采取了恢复原状行动,“钓鱼岛危机”平息。日本在和平友好条约谈判中设置领土问题议程以及引发的“钓鱼岛危机”,构成对“和平友好”的深刻反讽;也证明了战后处理遗留问题对中日关系的结构规定性,预示脱离战后处理主题的中日外交将不断遭遇挫折而发生周期性对峙。但中国的学术研究缺乏历史反思意识和对于这种必然性的理解,只是等到发生“钓鱼岛问题”摩擦,要么痛斥日本“军国主义复活”,要么谴责美国偏袒日本。事实上,本质主义批判只有强化对立的意义,并不能引导外交议程的设置;而尤其必须辩明,谴责或把责任推给美国在道理上既不确切,对解决中日问题也无助益,反而推使日美同盟在压迫中国的方向上可持续强化。应该看到,中国在旧金山议和之际就曾经声明反对美国试图使琉球“脱离日本”,在美日琉球协定签署时又斥之为“无耻的骗局”而支持“日本人民所要求”的“无条件、全面、立即把冲绳归还给日本”。81整合战后历史的逻辑可以认识到,美日琉球交涉不过是返还日本投降时交出的“西南诸岛”殖民地“施政权”——对“钓鱼岛问题”的意义就是,美国作为单独对日战后处理的主体而不是战胜盟国的代表,通过片面的琉球协定使中日关系“回到”了1945年。虽然美国背叛了共同对日议和盟约,但这是冷战所致,而且苏联也抛开中国对日议和。总之,中国必须摆脱“以夷制夷”或倚重超级大国博弈的战略想象,而要以自己的战略议程设计和外交能力单独面对日本,交涉领土处置。作为战后东亚国际关系史的事实,美苏都以主体性外交实现了以具有领土处置条款之国际法文件为根据的对日议和,中日关系遗留着“钓鱼岛问题”而成为对日战后处理国际法体系的缺陷。历史可悲地证明中日关系70年却并未脱离战后处理原点的事实,而日本正是在持续的国际法体系缺陷过程中发生了“夜长梦多”性妄想,试图以钓鱼岛的“国内所有权交易”手续遮蔽、阻断对其殖民主义扩张时期“窃取”钓鱼岛、战后虚构“固有领土论”和中日交涉达成“搁置争议共识”的历史记忆,为占有钓鱼岛作“合法化”洗净。
总结起来,“钓鱼岛问题”经过表面化、危机化发展,中日两国明确了原则上“搁置争议”、行动上互不以“领海”宣示与“实效支配”措施相刺激的维持无人岛现状默契。从“钓鱼岛问题”危机化及其反向控制的中日关系结构原理发现,就可以认识经周期性恶化而终至于在2012年发生更大规模危机的“钓鱼岛定律”。中日邦交正常化确认“钓鱼岛问题”存在并达成“搁置争议”政治共识,但日本刻意引导、回避作为战后处理问题以“和平条约”方式的国际法明文解决,目的在于寻机谋求实际占有钓鱼岛。这种尝试一直没有成功,但以2010年制造“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并进而发动2012年“购岛事变”的形式取得外交进展:日本通过否认“搁置争议”共识将其否认“领土问题”存在的“固有领土论”强加于中国,以其在60年代末开始驱赶台湾渔船那样的暴力行为和威慑政策来压迫大陆;“钓鱼岛问题”在话语逻辑上已经处于无协议保障“无人岛现状”的空前危机状态,国内法程序的“购岛交易”就是日本政府暗示将随时采取“实效支配”措施的政治许可仪式。当然,从中国的钓鱼岛主权理论和中日关系历史话语判断,如果日本采取登岛建造设施行动,“钓鱼岛危机”可能演变出某种爆炸性后果。因此,化解“钓鱼岛危机”、规避中日关系失控之可能在于通过首脑政治会谈确认“搁置争议”共识的有效性,和平解决“钓鱼岛问题”之可能就在于把“搁置争议”共识明文化为国际法结论,经共同研究不能论证片面主权结论时签署共同开发利用的“和平条约”。
【注释】
①《为中国政府同安倍“绝交”鼓掌》,载《环球时报》2013年12月31日;李薇(主编):《日本研究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
②「習主席、対日改善に意欲」、『産経新聞』2014年8月7日。
③「玄葉外相が国際紙寄稿」、『産経新聞』2012年11月21日。
④「カイロ宣言」、「ポツダム公告」、竹内実編『日中国交基本文献集(下巻)』蒼蒼社、1993年、107と111-112頁。
⑤「若干の外廓地域を政治上、行政上日本から分離することに関する覚書」(1946年1月29日)、南方同胞援護会編『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株式会社文唱堂、昭和43年、11頁。
⑥《旧金山“对日和约”》,载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⑦「外務省の南西諸島観 南西諸島一覧表」、『季刊沖縄』第56号(1971年3月刊)、107-108頁。
⑧「琉球政府章典」(1952年2月29日米国民政府令第68号)、南方同胞援護会編『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株式会社文唱堂、昭和43年、310頁。「琉球列島の地理的境界」(1953年12月25日米国民政府布告第27号)、『季刊沖縄』第63号(1972年12月刊)、158頁。
⑨《政府维护钓鱼台列屿主权》(《中央日报》1971年4月21日讯),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编):《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2011年版,第46—48页。
⑩《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载《人民日报》1953年1月8日,第4版。笔者2014年6月18日对人民日报社一位老干部(当时的国际资料组长)采访时,他还说,注有“资料”的文章是资料组编写的,国际资料是否准确由作者自己判断,领导审稿只是看看文字,政治上没问题就发稿了。当时资料组有一位日本语专业资料员,这种资料编译与领土问题无关。
11アジア局第二課「中国の主張と沖縄、奄美大島」(1953年11月30日)、『南西諸島貴帰属問題』第一巻(A′.6.1.1.3)、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所蔵。
12『第六部 大蔵委員会会議録第二十五号 1954年3月26日(参議院)』、9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13浦野起央『尖閣諸島·琉球·中国』三和書籍、2002年、148頁。『第一類第四号 外務委員会議録第三十七号 1955年7月26日』、15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14『第十三部 予算委員会会議録第五号 1955年12月13日(参議院)』、27-28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15「往復書簡」(1955年4月15日)、『日中漁業会談記録』日中漁業協議会、昭和30年、389-394頁。
16『第一類第四号 外務委員会議録第十七号 1967年7月12日』、25頁(日本国会会議録)。『第二類第七号 沖縄問題等に関する特別委員会議録第十三号 1967年6月20日』、9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17吉田茂:《十年回想》第3卷,韩润棠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第38页。「吉田首相の施政演説」(1951年10月12日)、南方同胞援護会編『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株式会社文唱堂、昭和43年、620頁。
18原彬久編『岸信介証言録』毎日新聞社、2003年、130と140頁。「岸総理、アイゼンハウアー大統領共同声明」(1957年6月22日)、南方同胞援護会編『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株式会社文唱堂、昭和43年、114頁。
19「久場島の軍用地基本賃貸借契約書」(1958年7月1日)、『季刊沖縄』第56号(1971年3月刊)、142-148頁。
20『いわゆる尖閣列島がなぜ問題になっているのか』高庄株式会社、1971年、1-2頁。浦野起央『尖閣諸島·琉球·中国』三和書籍、2002年、XXIII頁。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编):《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第510页。『第二類第八号 沖縄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る特別委員会議録第二号 1968年8月9日』、10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21「尖閣群島標柱建立報告書」(1969年5月15日)、『季刊沖縄』第63号(1972年12月刊)、167頁。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香港:励志出版社、东京:刀水书房2001年版,第190页。浦野起央『尖閣諸島·琉球·中国』三和書籍、2002年、164頁。
22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编):《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第77—78、515页。内閣官房内閣調査室編『尖閣諸島問題に対する関係各国の態度と論調』、1971年、7と52-60頁。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91—200页。『第二十二部 沖縄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る特別委員会(第六十三回国会閉会後)会議録第三号 1970年8月10日(参議院)』、6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23『第一類第一号 内閣委員会議録第二号 1970年12月7日』、7頁(日本国会会議録)。『第一類第四号 外務委員会議録第一号 1970年12月4日』、3-4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24井上清『「尖閣」列島——釣魚諸島の史的解明』、第三書館1996年、84—133頁。
25「米公文書 米圧力で尖閣観測所断念」、『産経新聞』2013年9月6日。祖国月刊社(编):《钓鱼台问题资料选辑》,(香港)友联研究所1972年版,第53—56页。中内康夫「尖閣諸島をめぐる問題と日中関係」、参議院事務局企画調整室編『立法と調査』第334号(2012年11月刊)、71-72頁。
26矢吹晋『尖閣衝突は沖縄返還に始まる』花伝社、2013年、34と47頁。「沖縄調印前の公文書判明」、『朝日新聞』2012年9月30日。祖国月刊社(编):《钓鱼台问题资料选辑》,第61页。
27『第一類第一号 内閣委員会議録第二号 1970年12月7日』、7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28《钓鱼台的领土权问题》,载《中日关系研究参考资料》第42期(1972年6月20日刊)。该文系(台湾)中日关系研究会选辑日本《世界周报》(1972年3月2日刊)所载田口三夫的文章,译者是郝致诚。
29刘建平:《战后中日关系:“不正常”历史的过程与结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页。
30中江要介『日中外交の証言』蒼天社出版、2008年、14-22頁。
31美濃部亮吉「中国の自民党政権観」と保利茂「保利書簡のいきさつ」、時事通信社政治部編『日中復交』時事通信社、昭和47年、75-79と86-87頁。
32春日一幸「政府折衝の促進に当たる」、時事通信社政治部編『日中復交』時事通信社、昭和47年、96-106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19—520页。
33张香山:《中日复交谈判回顾》,载《日本学刊》1998年第1期。刘建平:《战后中日关系:“不正常”历史的过程与结构》,第242、249页。
34服部龍二『日中国交正常化』中央公論新社、2011年、168-170頁。
35《钓鱼岛是中国领土,铁证如山!》,载《人民日报》2012年10月12日,第3版。张香山:《中日复交谈判回顾》。笔者2012年6月30日对参加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的外交部某退休老干部的采访。
36橋本恕「橋本恕氏に聞く——日中国交正常化交渉」、石井明等編『日中国交正常化·日中平和友好条約締結交渉』岩波書店、2003年、224頁。栗山尚一「中国の長期的な戦略」、『日本経済新聞』2014年3月9日。
37中国課「日中間の懸案事項」(1972年7月10日)、『田中総理中国訪問』(2011-072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所蔵。
38『第二類第八号 沖縄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る特別委員会議録第十一号 1972年5月9日』、3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39『第一類第十三号(附属の五)予算委員会第四分科会議録(農林省、通商産業省及び労働省所管)第六号 1972年3月25日』、14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40从田中角荣的发言就更可以推断日本外务省对首脑会谈记录的删改,而加给周恩来的“因为有石油,就成了问题”的说法原来是田中角荣对日本的批评。
41「田中総理大臣記者会見詳録」(1972年9月30日)、『田中総理中国訪問』(2011-072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所蔵。
42「田中首相が披露 訪中うら話」、『日本経済新聞』1972年10月2日。『第二類第八号 沖縄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る特別委員会議録第六号 1973年4月20日』、15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43『第十三部 予算委員会会議録第八号 1973年3月22日(参議院)』、7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44栗山尚一「妥協可能な交渉枠作れ」、『毎日新聞』2012年9月2日。「双方譲歩し原点に」、『東京新聞』2013年8月4日。
45 「田中·周会談、見えぬ真相」、『日本経済新聞』2013年7月28日。
46吉田茂:《十年回想》第3卷,第37—38页。
47『第一類第十三号 予算委員会議録第三号 1972年11月6日』、20-21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48「日中平和条約で尖閣列島触れず」、『読売新聞』1972年11月7日。
49『第十三部 予算委員会会議録第十二号 1973年3月27日(参議院)』、13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50『第一類第四号 外務委員会議録第三号 1975年2月24日』、3頁(日本国会会議録)。『第四部 外務委員会会議録第五号 1975年2月25日(参議院)』、5頁(日本国会会議録)。『第四部 外務委員会会議録第十二号 1977年5月24日(参議院)』、14-15頁(日本国会会議録)。『第一類第九号 商工委員会議録第五号 1977年11月2日』、21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51中江要介『アジア外交 動と静』蒼天社出版、2010年、198頁。张香山:《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前后》,载《日本学刊》1998年第4期。
52「領土タナ上げし日ソ条約を」、『毎日新聞』1975年2月4日。「首相、ソ連提唱断る」、『毎日新聞』1975年2月14日。
53永野信利『天皇と鄧小平の握手——実録·日中交渉秘史』行政問題研究所出版局、1983年、190-192頁。
54「ソ連、『善隣』草案示す」、『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1月10日。
55中曽根康弘『中曽根康弘語る戦後日本外交』新潮社、2012年、267頁。
56「自民 尖閣列島も焦点に」、『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3月25日。「尖閣に既得権を」、『読売新聞』1978年3月25日。
57「日中交渉」、『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3月26日。
58「政府、事態を重大視」、「『領土』が先決 自民党首脳が判断」、『朝日新聞』1978年4月14日。「中国側が領土権を主張」、「日中条約交渉に暗雲」、『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4日。
59「『尖閣』処理が先決」、『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4日(夕刊)。
60「中国、事実関係の調査約す」、『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5日。「帰属、中国は触れず」、「漁船退去に全力」、『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5日(夕刊)。
61「党内調整、改めて協議」、「ヘリ基地設置調査へ」、『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5日(夕刊)。
62杉本信行『大地の咆哮 元上海総領事が見た中国』PHP研究所、2006年、57頁。
63「尖閣事件、故意ではない」、『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6日。
64作为中国的日本研究应该反省的一个事实,这位日本外交官在回忆录中还指出:“以当时日本国内舆论情形来看,是怎么也不可能派出自卫队舰艇的;但中国方面可能把那个话当真了。”
65「アジア安定へ緊密な連携」『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5月4日(夕刊)。
66 「『日中条約』締結へ努力」、「尖閣事件は決着」、『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5月11日。
67「総務会決議を尊重」、「『尖閣』の処理で論議」、『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1日。「首相 自民に了解求む」、『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0日(夕刊)。永野信利『天皇と鄧小平の握手——実録·日中交渉秘史』行政問題研究所出版局、1983年、270-286頁。
68『第一類第四号 外務委員会議録第一号 1978年10月13日』、29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69黄华:《亲历与见闻——黄华回忆录》,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页。张香山:《中日关系管窥与见证》,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版,第90—91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思想年谱》,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張香山「中日平和友好条約交渉の最終段階」、石井明等編『日中国交正常化·日中平和友好条約締結交渉』岩波書店、2003年、321頁。「78年の会談同席元外務省課長が証言」、『産経新聞』2013年6月29日。
70 《中日两国人民要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热烈祝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载《人民日报》1978年8月14日,第1版。《中日友好关系的新阶段》,载《人民日报》1978年10月24日,第2版。
71「園田外相、鄧副首相と会談」、『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1日。「首相が自民五役に説明」、『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2日。
72「『外相談話』の内容」、『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3。
73「海保庁が近く着工」、『朝日新聞』1979年1月16日(夕刊)。
74「タナ上げ了解に違反」、『日本経済新聞』1979年5月30日。
75《我外交部司长约见日本驻华使馆临时代办》,载《人民日报》1979年5月30日,第5版。外交部档案馆(编):《邓小平外交活动大事记》,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鄧中国副首相 鈴木氏と会談」、『日本経済新聞』1979年6月1日。
76『第一類第十三号(附属の三) 予算委員会第二分科会議録(外務省、大蔵省及び文部省所管)第一号 1979年2月27日』、9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77『第一類第一号 内閣委員会議録第十四号 1979年5月29日』、13頁(日本国会会議録)。
78『官報(号外) 1979年5月31日 衆議院会議録第三十号』、10頁(日本国会会議録)。「調査中止考えぬ」、『朝日新聞』1978年5月30日。「鄧副首相 大局的処理望む」、『朝日新聞』1979年6月1日。『第十七部 沖縄及び北方問題関する特別委員会会議録第四号 1979年6月1日(参議院)』、20頁(日本国会会議録)。「『尖閣』ヘリポート 年末ごろ撤去」、『日本経済新聞』1979年6月5日。
79「『尖閣』日中で石油開発 正式交渉を指示 園田外相 領有権と分離」、『読売新聞』1979年7月10日(夕刊)。
80「尖閣問題を紛争のタネにするな」、『読売新聞』1979年5月31日。
81周恩来:《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1951年8月15日),载《周恩来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第40页。《肮脏的交易 无耻的骗局》,载《人民日报》1971年6月20日,第4版。
刘建平: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Liu Jianping,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Studies,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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