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马驹桥的时间》】(三)对许多长期工来说,加班是一种“权利”

作者:丛瑞安 来源:一丛野草一嘉宾 2026-06-11

合适的位置:第三章第一节,第86页,“如果是做搬运工,运气好的时候甚至只用干两三个小时就能拿到100元”后。

关于时长,此处可以考虑一下长期工的情况。一个已为学界熟知但却较少为社会所广泛认知的事实是,许多工厂的长期工是愿意加班的。究其原因,是因为只有加班,方能使他们得到足够的工资。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在招工广告中,用人方(工厂或中介)会给出一个“综合工资”,这个数值往往很高,能够吸引打工者。然而,这个综合工资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谓“八小时工作制”下的工资,而是“基础工资+加班时长×加班时薪+其它杂项”的结果。在这种工资计算模式下,基础工资往往较低,甚至仅仅满足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不足以满足工人们的正常需求。因此,只有加班方能使他们获得足够的工资。

为了具象化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自己来算一算:某工厂的基础工资是2610元,这个数字也就是21.75(法定月计薪天数)×8(八小时工作制)×15(时薪),而这个工资显然不能满足工人们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无论是当下的抽烟喝酒或者未来的回乡买房相亲)。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这个工厂实际上是每周单休、每日12小时工作的。那么,工资就是21.75×8×15+21.75×4(每个工作日多工作四小时)×22.5(工作日加班1.5倍时薪)+4.3(周末加班工作日)×12(休息日工作时长×30(休息日加班2倍时薪)=6115.5元。有时,用人方还会在这个数字上加上各种可能有可能没有的补助、奖金,以及自愿放弃五险一金而多拿的工资。通过这种计算方式,一个基础工资2610元的工厂,就可以在自己的招工广告上写着“综合工资7000-8000元”。

【注释《马驹桥的时间》】(三)对许多长期工来说,加班是一种“权利”

图 请注意“综合工资”这四个字

请注意,在以上计算中,工厂虽然可能存在加班时长过长的问题,但发放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标准的。不过事实上,也存在相当多的工厂,不像刚才我们计算的那个工厂一样守法。这种不守法的工厂,不按照法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发放工资,而是单独约定一个加班工资,或者干脆只给一个时薪标准,无论工作几小时、在哪一天工作都按照这个时薪来计算。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属于对工人加班权益的克扣,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追究。不仅是因为工人议价权相对缺失,也是劳动监察执法在实践中的事实失灵。但无论如何,通过加班,工人们可以拿到最终比基础工资高出许多的综合工资。也正是这个综合工资,成为了许多人所谓的“蓝领拥有高收入”的证据之一。

这里并非是要简单肯定或否认工厂的这种做法,而是应当首先指出,这种做法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对于我国广泛存在的中小工厂而言,生存和发展并非易事。它们规模不大,既不具有雄厚的资金基础,又高度依赖上下游产业链,极度依附于市场变化。由此,通过这种工资计算方式,工厂可以根据当前需求调整产量,并且减少其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成本。例如,当市场需求旺盛时,就可以每周工作六日、每日工作12小时;当上有供应链断裂或者市场需求不足时,就会减少加班,改为每周工作五日、每日工作八小时,将工资降到最低;在高度困难的情况下,有些工厂还会宣布给工人放假,而这种假期自然也不会是带薪的。

正因如此,在国内的许多工厂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新入职的工人们需要走后门,才能被分到加班时间长的岗位;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加班时长也被缩减,因此有工人们会组织起来进行罢工,向企业主要求加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多出自于老一代打工者,新一代打工者则往往对加班没有那么欢迎(可参见汪建华:《生活的政治:世界工厂劳资关系转型的新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70、191页)。

对许多白领而言,这一现象十分荒诞:工人争取的“权利”,不过是有机会更长时间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种对于加班的需求,是和许多白领截然相反的。当然,这和白领工作自身独特的“制造同意”路径是有关系的,相关研究汗牛充栋,故在此无需多言。这里只需要点出最简单的一点,即对于工厂中的工人而言,加班本身是与其物质利益紧密挂钩的:完成一小时的加班,就能拿到一小时的加班工资。然而,对于白领而言,其加班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仅仅是为了完成某一任务,抑或是为了在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中自处(如“一下班立刻就走,说明你工作态度不好”)。因此,白领们的加班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最多仅仅是间接的。

除此之外,不同阶层、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于工作的不同要求,也同样影响着他们对于加班的认识。同为蓝领阶层,新一代打工者对于工作条件、社交环境等要求更高,而这就使得他们更不乐于接受会让他们感觉身心俱疲的加班。然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循环:他们越是有对工作条件、社交环境的高要求,就越是无法忍受当前所处的工作环境;他们越是无法忍受当前所处的工作环境,就越是增加换工作的频率;他们越是增加换工作的频率,就越是难以在某一工作中获得他们想要的社交环境和工作条件(因为他们在工作中是新人)。这一循环,在社会学上有时被称为“期望陷阱”(aspiration trap):上升的期望与停滞的现实之间的落差,不会催生有效的集体行动,反而往往转化为个体层面反复的流动与挫败,最终导致个人无法获得其能力应当实现的成就。

这看似可以简单归因于他们自己的“无知”甚至“懒散”,但同样应当重视的原因是,他们在劳动中缺乏足够的议价权。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庞大的“产业后备军”(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78页),还是内外部广泛的分裂和缺乏伴随集体行动成功而来的“团结”(裴宜理:《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191-200、321、328页),抑或是种种外部干预,始终都是工人们享有议价权的制约因素。正是因为缺乏议价权,所以他们要么就只能“老实”的接受现实(有许多人认为这些工人理应如此),要么就只能不断的在一个个工作之间“碰运气”。

最后,仍无妨补充说明一个问题。在上述讨论中,老一代打工者似乎是一个逆来顺受、甚至带有几分“受虐狂”色彩的形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老一代打工者所经历的历史环境和新一代打工者有极大不同。他们所熟知的文化、他们打工生活与家乡生活的对比、他们的人际关系网络、他们对于未来的预期等,都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接受条件差、但是有收入的工作。他们并非不进行抗争,并非不关注自己的利益,只不过正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有工资的加班本身并不会被视为一种利益侵犯,反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被视为一种利益给予:当下获得的金钱,是此刻对我而言最重要的利益。

另一方面,这同样意味着对无偿劳动的反对。作为对比,许多工厂在工作前有开会晨操,在工作后有训话清理。这些都不被算作工时内,没有工资,也基本不会有人乐于接受这些东西。至于通勤时间,更是一个问题了。第二章第二节中,我曾做过一份工作12小时、收入140元的中非合作论坛保安日结工,计算易得时薪为11.6元。但是,正如我正文所述,我旁边的一位日结工是这样跟我算这笔账的:为了做这个工作,他早上四点钟起床去集合地点,五点钟集体出发去岗位,早六点到晚六点干十二小时,吃了工作餐,坐车回去赶上晚高峰堵车,回到马驹桥已经八点多了,所以他这一天为了工作实际上花了16个小时,因此他一个小时只能挣八块多钱。如果说,这种算法只是这名日结工有意无意的夸张,而且通勤时间和吃饭时间相对自由,故不应算作工作时间;那么退一步说,没有这种自由,且实际是生产过程一部分的开会、晨操、训话、清理等工作,又凭什么不应该算在工作时间里呢?

文:丛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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