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能代替阶级斗争吗?
各位朋友,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个极具现实意义、也很容易被大众误解的话题:法治到底能不能代替阶级斗争?
当下社会有一种很流行的片面论调:我们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讲究社会和谐、淡化对立,只要把法治体系建设完善,所有社会矛盾、利益冲突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完全不需要再谈阶级对立、讲阶级斗争,法治可以包揽一切、替代一切。这种观点看似理性客观,实则是天真幼稚的唯心主义空想,更是脱离历史规律、违背社会本质的自欺欺人。今天我们就立足人类社会发展史实,从法治起源、本质属性、功能边界,深刻剖析法治与阶级斗争的根本区别,直白点明:法治永远不可能代替阶级斗争。

首先我们要认清一个基本历史事实:从人类社会诞生国家形态开始,法治就随之出现了。原始社会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国家,自然也不存在法律法规。而一旦私有制产生、阶级分化形成、国家机器建立,法治就立刻成为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的核心手段。早期的法治并不健全,法律条文简陋、制度体系残缺,充满野蛮性和强权性,但它的核心目的从来没变,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随着社会不断演进,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法治体系一步步走向成熟完善,法律法规越来越细化、司法程序越来越规范、治理覆盖越来越全面。但纵观整个人类发展史,除原始社会以外,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会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把法治牢牢当成稳固统治、管控社会的工具。法治从诞生之初,骨子里就带着鲜明的阶级属性,它从来不是超然于阶级之外的公平正义化身,而是妥妥的统治工具、社会矛盾的调和者。
其次,我们必须划清法治的功能边界,看清它能做什么、做不了什么。不可否认,法治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规范公民日常行为,调解民间邻里纠纷、民事经济争端,打击违法犯罪、惩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能够妥善解决小范围、局部性、不触及根本利益格局的民间矛盾和治理矛盾。维护社会日常稳定、维系社会运转秩序,是法治的强项。但我们要清醒看到,法治的局限性与生俱来:它只能解决表层矛盾、微观矛盾、非根本性矛盾,根本无力化解由阶级差异、利益固化、生产资料占有不公催生的大范围、深层次阶级矛盾。
法治是在现有阶级格局和利益框架内制定规则、调和冲突,它的底层逻辑是维持现状、修补裂痕,而不是打破格局、消解对立。法律由统治阶级主导制定,规则服务于现有利益体系,它只会在不触动阶级根基的前提下调解纷争,绝不会从根源上解决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阶级对立。这就决定了,法治再完善,也只能充当社会矛盾的“调解员”,成不了阶级矛盾的“终结者”。
我们再用历史事实做最有力的反驳:如果法治真的能够解决阶级矛盾、代替阶级斗争,那么社会形态就永远不会更迭。奴隶社会有奴隶制律法,严格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绝对占有,若法治能调和阶级矛盾,奴隶社会本该长治久安,绝不会爆发奴隶起义,更不会被封建社会取代;封建社会有着完备的法典体系,历朝历代都在修订律法、完善礼制,若法治能抹平地主与农民的阶级对立,就不会有千百年来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封建制度也不会最终崩塌;资本主义社会拥有全球最精密、最繁杂的法治体系,标榜自由平等、司法独立,却始终解决不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根本对立,贫富分化、阶层固化、劳资冲突愈演愈烈,经济危机和社会撕裂从未停歇。
人类社会从奴隶社会走向封建社会,从资本主义社会迈向社会主义社会,最终奔向共产主义社会,根本动力就是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客观存在的阶级斗争推动着历史车轮不断前进。倘若法治能替代阶级斗争、消解阶级矛盾,人类社会就会陷入停滞,文明迭代、制度变革都将无从谈起,这本身就是违背历史规律的荒唐谬论。
那些鼓吹依法治国就可以抛弃阶级斗争、幻想法治包揽一切的错误认知,本质上是刻意混淆了两者的站位与属性。法治是社会治理的表层手段,核心是调和矛盾、维稳秩序;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核心是直面根本利益对立、破除固化格局、推动社会变革。一个是治理工具,一个是历史动力;一个只能修补局部矛盾,一个决定社会发展走向,二者定位天差地别,根本没有相互替代的可能。
最后我们要明确立场: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健全法治体系,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这和正视阶级矛盾、尊重阶级斗争的客观规律完全不冲突。我们需要法治守护社会公平、化解民间纠纷、规范社会运行,但绝不能陷入“法治万能论”的误区,不能自欺欺人地认为法治可以取代阶级斗争。只要阶级差异和利益对立客观存在,阶级矛盾就不会消失,阶级斗争的客观现实就不容回避。
认清法治的阶级本质,看清法治的功能局限,尊重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规律,摒弃法治代替阶级斗争的天真幻想,坚持用唯物史观审视社会问题,才是我们看待社会治理、把握历史发展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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