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
谁在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
执笔/李大君
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2]
2010年度欠薪事件总量有所减少,但建筑领域群体性讨薪事件数量却依然增加。面对建筑领域欠薪事件反弹的现象,时任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的杨志明于2011年4月18日再次做出承诺——“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与这一承诺相匹配的就是当年5月1日“恶意欠薪罪”正式实施。但在“恶意欠薪罪”颁布实施的三年多时间里,“恶意欠薪罪”与同时入刑实施的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相比收效甚微,除了寥寥无几的小包工头落网之外,没有一个恶意欠薪的“老虎”遭打。温家宝总理替农民工讨薪十年过去了,欠薪风潮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成愈演愈烈之势。2013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中央12部委的农民工清欠专题会议上就坦陈,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的工作力度,201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通知决定撤销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立高度组织化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担任组长,31位部级单位的领导成为领导小组组员。当今的中国,还没有哪个群体和阶层能够享受如此高级别的重视。然而,如此高规格的机构设置与行动,一、欠薪,一种说也说不出的痛
二、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多个,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政策关注度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即便这样,仍旧不能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因为我们很少注意到地产资本在农民工工资拖欠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没能看到工资拖欠从根本上正是由房地产商的暴利获得造成的。
,但我们没有办法说这些卖煎饼的小商贩暴利,他们依然在底层的生存线上活着。密集的资金卷入与无穷劳动剩余价值的制造和被占有才是暴利的根源,利润率不是衡量一个产业是否暴利的唯一标准。
此后中国的经济、政治生态也因此而改变。
地产商从拿地到销售整个流程都涉入层层的资金卷入与垫付: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房地产商在缴纳两三成土地出让金后,就获得土地出让方(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开始进行开发建设了。与此同时,地产商还会将土地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更大规模的圈地。在这一环节,地方政府、银行都在为地产资本的扩张进行垫资。
于是,我们看到,房地产商暴利了,房奴哭了,农民工血汗钱没了,我们的建筑业市场越来越混乱了。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七年来,我们以深度访谈和参与式行动研究的方式跟进了273起集体讨薪案例,但由于调研人员有限加之地域空间限制,其中的135起集体讨薪案件跟进中断。为保证调研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仅统计余下的138起完整跟进的集体讨薪案例(涉及4329人),并结合我们2012年12月5日发布的《建筑业职业安全与职业保护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职灾2012》)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人工资待遇与工会组织调研报告》(以下简称《工调2013》)的调研数据做出综合分析。
本次调研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建筑业劳动报酬争议的基本状况,主要考察要素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资金垫付情况、资质挂靠情况、劳务分包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劳动报酬争议的环节与表现。第二部分考察了工人的讨薪维权与国家态度,主要考察要素为讨薪耗时、讨薪结算率、维权相关利益方的态度与维权代价。我们希望藉此全面展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表现、维权状况与国家态度,以便为中国铲除工资拖欠这一社会毒瘤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为能够深入了解和全面展示地产资本在运作过程中资金层层卷入及其对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戕害,我们不仅对一线工人进行了大量的深入访谈,七年来我们还通过在百余个建筑工地开展了社会工作服务与实证研究,在讲明调研目的并建立互信的基础上,接触和访谈了大量不同层面的管理人员,他们中间有地产开发商的管理人员、央企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挂靠公司的管理人员、实体劳务分包的管理人员、挂靠劳务分包的管理人员,以及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和带班。在本报告中,部分访谈对象将以化名出现。
三、数据分析与研究发现
、高达八成的欠薪工地存在资金垫付,商品房、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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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总包施工企业是否为垫资进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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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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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垫资 |
114 |
82.6 |
82.6 |
82.6 |
|
没有垫资 |
18 |
13.0 |
13.0 |
95.7 |
|
|
不清楚 |
6 |
4.3 |
4.3 |
100.0 |
|
|
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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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工程属性与垫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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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施工企业垫资进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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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资 |
没有垫资 |
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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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
百分比 |
频数 |
百分比 |
频数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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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属性 |
商品房(含商业用楼) |
74 |
96.1% |
1 |
1.3% |
2 |
2.6% |
|
保障房、自住房、回迁房 |
17 |
94.4% |
1 |
5.6% |
0 |
.0% |
|
|
企业生产用房(含职工住宅) |
11 |
78.6% |
3 |
21.4% |
0 |
.0% |
|
|
事业单位用房(含职工住宅) |
5 |
29.4% |
11 |
64.7% |
1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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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设施(含市政工程) |
6 |
60.0% |
1 |
10.0% |
3 |
30.0% |
|
|
民宅等私人建筑物 |
0 |
.0% |
1 |
100.0% |
0 |
.0% |
|
。
根据《工调2013》报告显示,保障房是工人欠薪重灾区。而且,由于保障房建设项目与政府部门有着紧密联系,当保障房工地出现农民工讨薪时,相关职能部门往往站在施工方的立场上,打压工人维权。在我们统计的18起保障房欠薪案例中,10起涉及暴力欠薪或雇黑伤人,其比例是商品房工地的两倍。
以下就是一个工地方伙同公权力部门暴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
年春,八十名河南籍建筑木工来到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农民安置房4标段做工,劳务分包公司与他们约定承包整栋楼的木工支模工程。2012年4月12日,在这个包工队做完施工难度最高的地下室工程后,劳务公司却单方面毁约,不再给施工队分活儿,而是要将地面以上的工程交给自己的亲信来做,要求这批河南籍的施工工人撤场。做建筑的都知道,做地下室是赔钱的,一般都得靠地面建筑(即出正负零)把钱挣回来,这个施工队的包工头就跟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协商,说要工人撤场也可以,但至少按照市面上木工的工价给工人们开工资,而不能按照工程量来算,因为地下室的工程费工,如果按量来计算工人工资都不够。但他们的这一要求遭到劳务分包公司的拒绝。十天过后,4月22日,包工头再也耗不下去,因为工人没有活儿干,他要补贴工人伙食费和误工费。于是,他向劳务分包公司做出妥协,说可以按照工程量来算,但是牵扯到施工过程中的窝工,这不是木工班组的责任,而是公司材料运送不到导致工人没有活儿干,工人为此而产生的误工费应由公司负责。因为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暂行管理规定》,非劳动者原因停工也有给付工资。但他们的这一请求仍旧遭到劳务分包公司的拒绝。
如今,很多建筑业农民工在被包工头带进入工地之前,都要问清楚要去的工地是否是保障房工地,如果是保障房工地,工人则要求包工头签署工资保证书,因为工人从实际经验和口口相传中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印象,越是保障房工地,工资越没保障。但是,他们哪里知道,工资能否保证的决策权根本就不在包工头手里。包工头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怎么能保护工人呢?
近期,媒体释放出了一些好消息。《经济观察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获悉:住建部拟推广地方政府回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的新模式。具体模式是,若政府需要回购商品房1000套,直接找到开发商购买1000套房,购买价格是要剔除营销、管理、人力等成本,等拆迁完毕后,以土地或棚户区卖地款支付给开发商,这个过程中政府是不需要垫资的。但此种模式虽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保障房的建筑质量,但却仍旧没有杜绝垫资形式的存在,仍旧无法杜绝欠薪的高发态势。况且,这样更加降低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众房企对此均持保留意见。
、包工制度遮蔽了真实的劳动关系,包工头成为建筑企业转嫁风险的稳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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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施工企业是否为挂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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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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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
只有总包单位为挂靠 |
9 |
6.5 |
6.5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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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劳务分包为挂靠 |
31 |
22.5 |
22.5 |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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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包与劳务均为挂靠 |
82 |
59.4 |
59.4 |
8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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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与劳务均非挂靠 |
3 |
2.2 |
2.2 |
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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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包工头 |
2 |
1.4 |
1.4 |
92.0 |
|
|
不清楚 |
11 |
8.0 |
8.0 |
100.0 |
|
|
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
表2.2:工程是否存在层层分包或转包?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有效 是 134 97.1 97.1 否 4 2.9 2.9 合计 138 100.0 100.0
。而有些工地连挂靠这一层罩衣都没有,直接为包工头带人施工,因此实际违法施工的比例可能会更高。
个样本中,只有四起欠薪案例的涉事工地不牵涉工程层层分包与转包。
年10月31日,北京大兴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奇怪的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并关涉到法律之外的权力关系,这起案件已经是第四次开庭审理了。如果从案件起诉时间来看,两年时间也已经过去了,但案件依旧没有结果。诉讼双方很有特点:一个是在法律上没名分的黑包工头,一个是头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等层层光环的建筑公司老板。包工头告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其工程垫付款,建筑劳务公司则要求包工头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321万元,并赔偿其丢失的周转材料款243万元,合计560多万元,是包工头主张公司应赔付其金额的数倍。
这起案件中的包工头叫张翼翔。
丢失材料款的争议已经很诡异了,但比丢失材料款还要离奇的是关于工程款的争议。起初张翼翔拿出公司项目经理签署的工程款决算协议时,公司代理律师一口咬定这个结算协议是假的,他说签字的人不是他们公司的。直到这位项目经理实在忍不住良心上的谴责从这家建筑劳务公司辞职,并进而拿着当初公司委任他为该工地项目经理的红头文件为张翼翔出庭作证时,公司代理律师又一口咬定这两人串通好了。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有,自己留存 7 5.1 5.1 5.1 没有 120 87.0 87.0 92.0 签了,但被收走了 11 8.0 8.0 100.0 合计 138 100.0 100.0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有效 一致 2 1.4 12.5 不一致,低于约定工资 6 4.3 37.5 不一致,工资部分空白 8 5.8 50.0 合计 16 11.6 100.0 缺失 系统 122 88.4 合计 138 100.0
从调查来看,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有劳动合同原件的工人比例只有5.1%,没有劳动合同的比例则高达95%(其中,签字被收走的比例为8%)。如果再进一步考察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是否与约定相符时,我们发现,在138起欠薪案例中,只有2起案例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与约定一致。但如果再仔细考察这两起欠薪案例,一起案例的欠薪直接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所致,责任不在于施工企业,而且该项目的施工管理与众不同,它不存在劳务分包,总包公司直接招用工人进行施工;而另一起欠薪案例,虽然最初劳务分包公司与工人所签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一致,但只签订了一份,且被劳务分包公司收走。待工人把活儿做完,劳务分包拖欠工人工资,工人要求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结算工资时才发现,公司已经将约定的工资篡改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的其他欠薪案例中,工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与实际的工资约定不符,大多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定义工人的月工资。就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专门为建筑业下发了与建筑业特点相符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京劳社资发【2005】29号)中的第六条都这样规定:“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我们权且认为这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但这种善意的提醒却在实际操作中促使工地施工方在工人不知情情况下将工人的工资一栏填写上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额度,远低于工人的实际工资标准。由于缺乏一份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工人从一进入工地就陷入工资无保障的境地。
根据《工调2013》对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代表性城市的建筑工地的调研情况显示,全国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7.4%。调查显示北京建筑工地的签订率较高,达到32%,但与其说北京的劳动关系相对规范,不如说是北京建筑工地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更加巧妙。因为北京劳动合同原件持有率是调研各样本城市中最低的,只有10%,合同内容与实际相符的比例在各城市中也是最低的,只有40%,也就是说北京建筑工地正规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1%。北京建筑企业与法律“躲猫猫”的狡猾程度可见一斑,但是除了指责建筑资本的狡猾外,我们更应谴责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不力甚至故意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渎职行为。
荒唐的是,当工人维权时,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竟然认可这种假合同。渎职行为发展到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说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玩忽职守,就不合适了,它是公权力与资本赤裸裸的媾和。这种媾和,造成建筑工人依法维权越来越难,基本没有出路(关于建筑业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会在后文阐述)。房地产作为一个资本与公权力相关性较强的行业,与公权力有着扯不清的关系,而北京,其权贵经济的表现就更加明显了。
月支付。但如今,建筑业一旦发生劳资争议,劳动监察部门和法院依据最低工资给工人算工钱却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低于约定工资,那你如何来证明你的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呢?仅凭你与包工头的口头约定就能够奏效吗?你要依法维权吗?假如你咬定自己的工资高于合同上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就不怕被工地方告你恶意讨薪吗?
这时,你可能会说要按照市场上同等岗位的工资来计算,那么,法律又会要求你拿出这方面的政策文件出来。如果换了是三年前,人社部门还每年就建筑行业的岗位工资提供工资指导价,那么如今的工资指导价已经将建筑业各工种排除在外了。
年一批在北京朝阳区某工地务工的建筑木工就与所在的建筑公司就工资争议提起了仲裁申请。我们随机抽取一人的裁决书来看我们的法律和职能部门是如何依法裁决的。
天结算工资。但该劳动仲裁委员会宁肯依照一份假合同、以最低工资的标准判决工人工资,也不会依照这份真实的工资表来判赔工人工资。如果这只是一个劳动仲裁委事实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那么,工人接下来在法院一审、二审的上诉判决中,两级法院均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工人的讨薪请求做出判决。
、劳务分包延续至今已毫无价值可言,总包企业应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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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是否清楚工资拖欠源于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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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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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 |
43 |
31.2 |
31.2 |
31.2 |
|
总包施工企业未拨付劳务费 |
10 |
7.2 |
7.2 |
38.4 |
|
|
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工人工资 |
60 |
43.5 |
43.5 |
81.9 |
|
|
包工头把工人工钱克扣、吞没 |
19 |
13.8 |
13.8 |
95.7 |
|
|
包工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讨薪 |
6 |
4.3 |
4.3 |
100.0 |
|
|
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
这条政策的出台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转嫁用工责任的绝佳机会。于是,建筑劳务公司变成了只有总包建筑公司和极少数有实力的私人包工头才可能成立的企业实体。而总包建筑公司为逃避直接承担的工人劳动关系及相关保障的法律责任,利用已有的资源网络,透过内部人员成立没有实际施工人员的建筑劳务公司。截止2008年,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都成立了与自己业务相关的“皮包”建筑劳务公司(即没有实际作业人员的建筑劳务公司)。这些“皮包”建筑劳务公司通过向不具备资质的私人包工头提供资质挂靠赚取挂靠费用,而具体的一线工人的招募和组织管理仍旧由最基层的包工头来完成。所以,包工头不但没有消失,而且随着房地产资本和建筑用工制度的需要,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这些没有施工人员但具备用工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由于数量远远少于实际开工的工地数量,他们便不断将资质出租挂靠给个体包工头,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这些个体包工头资金投入有限,他们不得不向下施压,要求层层垫资,直至最后工人垫付自己的劳动和工资。
而到了这样一个时期,真正组织施工的基层包工头的日子就越来越难过了,他们不仅背着一个“非法”的身份尽心尽力要为施工企业从乡下招募、组织和管理一线建筑工人,而且还要为私人挂靠者的资金缺口垫付资金。而在这种无约束的关系中,基层包工头与工人深受其害。如今,作为最底层的食利者,包工头倘若要继续维持这种食利的状态,只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克扣工人工资与加大工人劳动强度来实现。但克扣工人工资会让包工头逐渐失去人心,而随着通讯技术的日渐发达,工人信息交流的机会增多和工人权益意识的增强,加大劳动强度也难以实现,故这种食利模式越来越难以维系。第二种方式则是所谓的“工闹”。由于现今的建筑行业短工化趋势愈来愈明显,包工头为留住工人必须许以较高的工资,而公司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并待工人发生讨薪时反制工人,就强迫工人签订远远低于口头约定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后,如果依照劳动关系来判定,那么,仲裁和司法部门常常依照最低工资来判定;如果按照劳务关系来判定,那么,法院就会判决工人应当向包工头讨要劳务费,而非工资。所以,包工头就宁肯采取聚集工人在工地展开集体行动的方式讨要工资,也不会付诸法律手段。那么这种行动虽能短期奏效,但长期以来则易破坏包工头与上层公司间的关系,会给包工头自己未来承接工程造成更大的风险,所以,这种方式也不可能被包工头所广泛使用。
随着人口无障碍的自由流动以及信息通讯的日渐发达,如今的建筑劳务公司已不再承担输送劳动力的角色,完全成为一个比基层包工头还没有价值的皮囊。倘若说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还承担着为建筑工程垫资的责任,这也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在现实操作中,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很少垫资,或只垫资很少部分。一般工人日常的零花钱与伙食费都是基层包工头垫付。一些做扩大劳务分包的建筑劳务公司所使用的小型机械和辅材的租赁也是向租赁商赊账,待工程款拨付后给付。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垫资金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这在庞大的建筑业资金链条中微不足道。而它们的存在却使得原本由总包施工企业下拨给工人的工资遭到截留。
一位央企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对调研人员详细介绍了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支出所占的比例。这位项目经理所在的项目部在2013年底承接了国内一家著名房地产开发商数十万平方米的建筑施工项目。如今,该项目已经完成主体结构、二次结构与装修,如果不计入地价的因素,一平方米商品房的建筑成本为1700元,其中人工费不足20%,也就是300元左右,这一数字不足北京市2014年商品房均价的1%。这位项目经理介绍到,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才在建筑施工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但由于与材料供应商有合约,材料款可待工程结束后偿还,即便现在开发商一直在拖欠工程款,但作为总包施工企业的他们仍旧可以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拨付劳务费。
2014年11月,由于北京召开APEC会议,北京的很多工地提前结束施工。这家总包施工企业项目部向在自己工地施工的几家劳务分包公司拨付了劳务费,要求劳务分包公司给工人结清工资。但其中一家劳务分包公司(为资质挂靠)在工地的负责人却将总包拨付的190万劳务费挪用,他从中抽取100万为自己买了一辆豪车,结果导致数个班组、数十名工人的数月工资没有了着落。因此,从APEC会议期间开始,这个总包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乃至总包公司总部天天有人拉条幅抗议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这位总包项目经理说起此事苦笑道:“现在工人学聪明了,他们知道如果拿不到工资,找包工头、找劳务公司都不如来找总包,总包就成了冤大头。”那我问他:“你们总包为何不直接给工人发放工资呢?”这位总包项目经理回答说:“我们跟劳务分包企业有合同,我们负责拨款,他们负责发放工资。如果我们直接给工人发工资就显得越权了。但真正出现问题还得由总包先行代发工人工资,之后再找劳务分包公司协调解决。换到平时,这种情况下我们本可以放手不管,自然交由劳务分包公司来摆平工人,但现在是非常时期,APEC期间工人闹事,我们施工企业要承担政治责任,所以只有先把工人工资垫付了,打发工人回家。”
建筑业劳务分包公司的腐朽性与寄生性成为阻碍建筑业劳资关系正常化的最大毒瘤。或许,它现存的理由就是为总包施工企业规避劳动关系和给总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个权力寻租的机会罢了。然而,我们再仔细分析来看,随着建筑工人讨薪行动的冲击和职能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生产生活设施、工人生产生活的管理、工伤赔偿乃至工人讨薪的责任主体都成为总包施工单位,建筑劳务分包公司除了为建筑工人提供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之外,又承担了什么样的用工责任呢?于是,建筑业劳务分包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为总包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权力寻租与腐败创造空间和条件罢了。在建筑工程分包的过程中,每经过一层,下家都需将工程承包价的少则百分之几,多则百分之十几上缴给上家和工程监理。就在这种共生共腐的利益链条中,无论是工程质量还是工人工资都无法得到保障。
如今建筑业用工制度已经到了一个大洗牌的时代,包工头利润空间在下降,生存愈来愈艰难;建筑业劳务制度越来越没有价值可言。政府应趁此良机,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直接与工人订立劳动关系,让建筑业用工制度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倘若果真如此,建筑业虽仍难以保障按月发工资,但至少可以做到按季度足额发放工资。倘若政策再进一步杜绝垫资行为,建筑业农民工就完全可以做到与其他行业工人一样按月足额领酬了。
、建筑工人讨薪维权全额结算比例仅为1/2,要求按月足额发工资比例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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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 |||||||||||
|
有效 |
依照约定,全额结算 |
62 |
44.9 |
44.9 |
44.9 |
||||||
|
讨薪后结算部分,年底结清 |
16 |
11.6 |
11.6 |
56.5 |
|||||||
|
工资结算金额被打折 |
47 |
34.1 |
34.1 |
90.6 |
|||||||
|
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
2 |
1.4 |
1.4 |
92.0 |
|||||||
|
未拿到工钱 |
11 |
8.0 |
8.0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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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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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讨薪的节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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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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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班组的工程完工后讨薪 |
68 |
49.3 |
49.3 |
49.3 |
|
因安全问题或其他重大变动停工而讨薪 |
9 |
6.5 |
6.5 |
55.8 |
|
|
因工程出现资金链断裂或无法继续垫资而讨薪 |
16 |
11.6 |
11.6 |
67.4 |
|
|
麦收前讨薪 |
25 |
18.1 |
18.1 |
85.5 |
|
|
讨要“学生款” |
5 |
3.6 |
3.6 |
89.1 |
|
|
年底讨薪 |
6 |
4.4 |
4.4 |
9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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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讨薪 |
1 |
0.7 |
0.7 |
94.2 |
|
|
因上层恶意中止合同或合同欺诈而讨薪 |
8 |
5.8 |
5.8 |
100.0 |
|
|
合计 |
138 |
1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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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饭票逼死建筑女工
天不发一分钱,民工惨死地下室
等到中午收工,潘志胜回到宿舍,发现哥哥潘志源在痛苦地抓着墙,喊他名字也没反应,潘志胜见情况不妙,就赶紧找班长要钱,班长不在。虽然工友们身上没钱,但他们也管不得那么多了,从工地直接找了辆推沙子的二轮胶皮车,把潘志源放到车里就往附近的医院跑。在医院里,潘志源被抢救了一个小时,最终也没能挽回生命。
这一切都发生得太突然了,但一切仿佛都是预设好了一样。
天,却没有得一分钱工资或生活费。他所能够使用的只有劳务分包公司自制的餐票,饭票可以在老板开的餐厅里就餐,也可以在老板开的小卖部里买生活用品,当然价格都要高出工地外的水平。最后,餐票从工人工资中扣除。可是,遗憾的是,老板没有开工地医院、没有开工地医务室,潘志源有病不能医。如果潘志源能够按月领到工钱,他的病或许就能得到及时的治疗,他还会惨死在工地地下室吗?
在中国的建筑工地上,六千万的建筑业农民工,为了城市的建设他们正在流血流汗甚至付出生命。他们中有多少像王岁巧、潘志源这样的人,勤劳善良憨厚朴实,挑起一家人的重担,顶严寒冒酷暑,忍受恶劣的工作生活条件,辛辛苦苦就是为了挣点血汗钱。然而大大小小的黑心老板丧尽天良、泯灭人性,榨干他们每一滴血汗,甚至连他们的死都能够变成资本营利的工具。
如果可以按月足额结算工资,六千万建筑业农民工就不一定要在工地食堂吃着那些价格高昂但饭菜质量极差的伙食,他们的工钱也不会被劳务分包公司以饭票的形式支付,更不会因为饭票问题而去自杀。
如果可以按月足额结算工资,六千万建筑业农民工就不一定要住在工地简陋的工棚,而是可以租住一些条件更好的出租房,结婚者可以与他们的妻子相聚,不再忍受夫妻分离之苦,虽颠沛流离,但总算是一个家庭。
按月领酬,是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益。
响应 个案百分比 N 百分比 $介入的社会资源a 劳动监察等人社系统 77 22.2% 58.8% 住建委等工程监察系统资源 32 9.2% 24.4% 政府、街道等信访资源 18 5.2% 13.7% 公安局、综治办等维稳资源 45 13.0% 34.4% 职工帮扶中心等工会系统资源 7 2.0% 5.3% 司法资源(含仲裁、诉讼等) 18 5.2% 13.7% 媒体、网络等舆情资源 7 2.0% 5.3% 工人自己的互助组织 16 4.6% 12.2% 工人自己(或班组)的行动 127 36.6% 96.9% 总计 347 100.0% 264.9% 值为 1 时制表的二分组。
有效 效果 不大 无效 打压维权 无介入 缺失 (1)劳动监察等人社系统 6.5% 18.8% 27.5% 2.9% 37.7% 6.5% (2)住建委等工程监察系统资源 2.9% 4.3% 15.2% 0.7% 68.8% 8.0% (3)政府、街道等信访资源 4.3% 2.2% 5.8% 0.7% 80.4% 6.5% (4)公安局、综治办等维稳资源 5.1% 4.3% 11.6% 13.0% 58.7% 7.2% (5)职工帮扶中心等工会系统资源 1.4% 1.4% 2.2% 0% 87% 8% (6)司法资源(含仲裁、诉讼等) 3.6% 2.9% 6.5% 0% 79.7% 7.2% (7)媒体、网络等舆情资源 1.4% 1.4% 2.2% 0% 87% 8% (8)工人自己的互助组织 10.1% 0% 1.4% 0% 80.4% 8% (9)工人自己(或班组)的行动 57.2% 26.1% 10.1% 0% 1.4% 5.1%
从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各社会资源对农民工讨薪行为介入来看,作为劳动用工的主管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和各级劳动监察站的介入比例在各级公权力资源中是最高的,达到58.8%;其次为公安、综治办等维稳资源,所占比例为34.4%;作为建筑工地的主管部门,住建委及各级建管站介入的比例为24.4%;走仲裁诉讼程序和信访的比例均为13.7%;求助工会系统的比例最低,仅为2%。尤为瞩目的是,96.9%的讨薪案例都涉及工人自己在工地展开的维权行动。
而我们从各公权力资源的介入效果来看,介入频率最高的劳动监察职能部门,其介入有效性最高,但也仅为6.5%,远低于工人自己行动的有效性(57.2%)。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劳动监察部门介入的无效性也在各公权力资源中是最高的,达到27.5%。
在此,我们重点分析作为劳动用工主要监察部门的各级劳动监察大队与监察站,在工地欠薪与工人讨薪的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世纪90年代初,随着劳资纠纷的日益增多,1993年劳动部发布《劳动监察规定》,根据该规定,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法律、拟定劳动标准、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察等。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劳动监察条例》),以法规形式对劳动监察机构和人员、监察程序、监察对象和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监察与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就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专责受理范围。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接到农民工投诉后,劳动监察大队要进行调查,核实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等;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仍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劳动监察大队就可以申请当地法院执行。
起案例都是赖于工人自身的行动和坚持拿到的工钱。
、九成农民工讨要欠薪无任何赔偿,三成讨薪工人遭到工地方涉黑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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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 个案百分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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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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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的这次维权代价是什么a |
讨薪期间无报酬、交通食宿自理 |
129 |
40.4% |
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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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期间无工作 |
121 |
37.9% |
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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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代表被行政拘留 |
9 |
2.8%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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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讨薪人员被行政拘留 |
1 |
.3%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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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代表被判刑 |
3 |
.9%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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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代表遭涉事工地报复 |
26 |
8.2% |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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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讨薪人员遭涉事工地报复 |
15 |
4.7%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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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代价获得部分补偿 |
7 |
2.2%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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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代价获得全部补偿 |
8 |
2.5%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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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319 |
100.0% |
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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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 1 时制表的二分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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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讨薪案例,讨薪工人遭受到工地方涉黑报复,而涉黑工地无一遭受到惩罚,也没有任何一个打人者被通缉,甚至一些工地还出现官黑勾结打压工人正当维权的恶性事件。
先是2014年3月6日,广西籍的21名农民工到中铁十五局某项目部讨要被拖欠半年的工钱,遭中铁十五局在半路上掩杀,农民工赵智明右腿大动脉被砍断当场毙命。如果这是一起悲剧的话,那么涉事单位的表态就显得让人无比厌恶了。有记者对工地涉黑暴力对待劳资纠纷的事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仅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两大央企在过去八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超过40余起的恶性伤人事件,其中中国铁建公开可循的恶性伤人事件26起。难怪新华社批评称,近些年来,一些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采取暴力手段来应对劳资纠纷,以致酿成血案。越是有政府背景的企业越像黑社会。
涉黑,成了工地方在劳资纠纷中对待农民工的利器。
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四元桥西的一处北京市绿化局的建筑工地上,山西籍农民工李红奎被高处坠物砸伤头部。经医院诊断,李红奎的头骨出现凹陷性骨折,大脑受损,导致神智不清,上肢运动失控。涉事单位不仅拖欠医疗费而且拒绝为李红奎进行工伤认定。李红奎的工友李建华在向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申诉无果后,便组织工人们围堵项目部。这时,工地项目部更是凶相毕露,雇佣黑社会将工人们撵出工地。工人代表李建华为了保护工人,自己一马当先,据理力争,组织工人们奋起反抗,工人总算没有被赶出工地,但却断了他们在工地的伙食。
临近傍晚,李建华和几个工友正在工地附近一饭馆吃饭时,被突然闯进的四个手持砍刀和木棒的彪汉围殴砍杀。李建华躲闪不及,身体多处受伤。等工友们醒过神来反击时,四个家伙见势瞬即溜得无踪影了。经诊断,李建华左腋下至髋部的一刀伤缝合了30余针,右肘关节的骨头都被削去一公分多的一块,全身小刀伤有几处,被木棒打伤的有30多处。李建华被砍伤后的第三天,工人们在工地的威逼之下,依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完工资就被赶出了工地。受害人要求追查指使者,警察说要提供有效证据,之后便无下文。
如果说法治社会没有证据、事实不清不能定性而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同样发生在建筑工地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晰的暴力事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年1月6日下午,北京一处央企中建八局的建筑工人生活区,随着一阵急刹车声,从车里窜出20多名身穿黑衣戴白手套,手持一尺多长木棒的彪汉,训练有素地包抄了正在与一工地项目经理协商工钱的40多名手无寸铁的建筑农民工。这帮歹徒在工地一名管理人员的示意和指使下,对几名参与谈判的工人代表进行围殴。待两名工人代表被打得不省人事,指挥者一个手势一声喝令,爪牙们便停止了血腥的打砸而变为暴力驱赶工人。很不巧,这一幕被我们的一位正在工地调研的清华大学的女志愿者在工人宿舍二楼用手机记录了下来,但是她也被黑社会发现,一名黑社会成员立即上去抢夺手机强行将其删除。幸好这个女孩机灵,她在很短的时间内做了处理,留下了这份珍贵的视频备份。
后来,两名被打伤的工人代表得到了劳务公司的一些赔偿,但涉黑的工地却没有遭到任何处罚。而那批打伤工人的黑爪牙,警方也以抓不到人为由而不了了之。
万元的成本。
房地产业就是一个典型,君不见最暴利的房地产行业却存在着最严重的工资拖欠和工伤拒赔,乃至整个建筑工人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情况都远低于其他行业。难道这不是地产资本的一种暴力吗?
四、结论与建议
结论:我们都在为暴利垫资,我们又都在为暴力买单
拖欠工资已成为赤裸裸的暴力行为。
那么,谁制造了暴力?从报告中我们会发现,地产资本的暴利制造了暴力,政府、银行、建筑企业、劳务企业、大大小小的包工头、亿万农民工和亿万买得起房和买不起房的人都在为地产资本的暴利垫资,又都在遭受着地产资本的暴力。在地产霸权下,无人能够免受暴力的侵害。
那么,谁又在纵容暴力?我们看到无论是在为地产资本扩张进行垫资的政府、银行和施工企业,还是建筑业包工制度下的层层食利者,都在纵容这种暴力的发生。尤其是本应担负起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劳动监察部门,他们自身角色的异化使得资方恣意妄为,明目张胆地戕害农民工的利益。
因此,欲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需重点从规范房地产市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和加强劳动合同监察三方面入手。
建议:
住建部门应强化对房地产市场投资的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杜绝房地产开发中的垫资施工行为。
改革现有的建筑用工制度,取消劳务分包,推动总包施工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监察部门应摆正自身角色,从源头抓好建筑业劳动合同的监察工作,对建筑工地劳动合同的监管做到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在平时预防。可参考治安志愿者、交通协管和司法系统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参与模式,推动和培训大学生、社工、热心群众成为企业用工监察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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