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没有每个人对生产资料完全平等的所有,就没有名实相副的全民所有制

第三篇
没有每个人对生产资料完全平等的所有,
就没有名实相副的全民所有制——相关国企改革之思考四
【内容提要】思考四:我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的理解——名实相副的全民所有制,须同时又是个人所有制:没有全体人民中每个人对生产资料完全平等的所有,就没有名实相副的全民所有制。通过国企改革,必须让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都成为国企的主人、都成为国家的主人那样一种所有制形式。毕竟“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党宣言》单行本第46页)
要跳出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为我们设置的“明晰产权”陷阱,正确进行国企改革,还必须重温并坚决贯彻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
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中,马克思有一段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著名论述:“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对马克思这一论述应怎样理解,目前人们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恩格斯当年在回击江湖骗子杜林诬蔑时,曾认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128页),即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指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不同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我认为这个说法本身仍然值得商榷,不能因为它出自伟大的恩格斯之口就具有天然合理性(套用中国右派的口气:即使他老人家也是人而不是神嘛!)。道理很简单:因为不合逻辑。作为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马克思一直在讲生产资料所有制,横插进一个消费品所有制进来无论如何说不通。再说了,自原始的氏族公社解体以来,特别在封建制国家建立以来,消费品不一直都是个人所有制吗?何曾被否定过、何须“重新建立”?而今天大量的自由主义公知,抓住其中“个人”一词不放,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一种私有制,或所谓“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为其把国企改革引向私有化之路寻找理论根据。但这是不值一驳的。因为这不仅违背了《共产党宣言》的基本精神(“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38页);而且马克思在这一段话里也已经明确指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嘛!
同时,只要是私有制,总会有一些人占有较多的生产资料,一些人占有较少的生产资料;一些人占有大量生产资料,一些人则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根本就不可能建立起来。退一万步,勉强建立起来了,随着时间的推移,总会有一些人因种种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自愿”卖掉从而失去其已经占有的生产资料,另一些人则会“托上帝或天老爷”的福而占有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料,从而使“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化作泡影。而许多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公有制的同志,虽然论点正确,但论证理由往往也显得很牵强,因为其根本无法自圆其说,无法令人心服口服地告诉人们,马克思何以要把公有制称之为个人所有制。
我则坚定地认为,马克思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拿到今天,就是要把国有企业改革成名副其实的全民所有制即真正归已经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归全体人民中每一个个人共同所有、而由人民当家作主的企业;国企改革的过程,就应该是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过程。理由是:
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过程,是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最初的肯定阶段,“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中,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这是一种私有制,理所当然地可以称之为“个人所有制”;后来进入否定阶段,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被“少数掠夺者”“剥夺”了去,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就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取代而不存在了;最后,进入否定之否定(新的肯定)阶段,“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这是否定的否定”,其结果是生产资料又重新回到了广大劳动者手里,但不是一个个具体的生产资料对号入座地直接回到一个个不同的劳动者手里,而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基础上(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首先把一切生产资料都作为资本交到(或夺回到)“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或全体人民手里,从而让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个人全都平等地成为国有资本的主人。把这种所有制称之为全新而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不是名至实归吗?
所以,马克思口中的“个人所有制”与今天我们所讲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就是同义语。可以把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与这个“个人所有制”看成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或两种不同解读:全民所有制的说法旨在强调“全民”即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个人所有制的说法旨在强调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个人完全平等地所有;前者强调全体人民都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后者强调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平等地成为国有企业的主人。试想一下,如果不是每一个个人都能完全平等地所有,而是有的人作为“个人”较多的“所有”,有的人作为同样的“个人”较少的“所有”;或有的“个人”“有”,有的“个人”“没有”,那个“全民所有”还是真的而不是假的、虚幻的、骗人的“全民所有”吗?
所以,马克思之所以要把全民所有制同时说成是“个人所有制”,就是旨在强调所谓全民所有制,就是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个人”都是完全平等的所有者的那样一种所有制,每个个人都是完全平等的主人的那样一种所有制。这样的“全民所有”才名副其实!
这种个人所有制一旦建立起来,国家就如同一个特大股份公司(但绝不能真的变成什么“股份公司”),一切生产资料(资本)都只能在这个特大“股份公司”中发挥作用而不能游离于这个特大“股份公司”之外;而且,同一切股份公司相同: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一旦分割了,此“股份公司”本身也就破产而不存在了)。所有无产者,进而一切公民,统统成为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股东”。只不过这时不再有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区别,人人都成为完全平等的“股东”。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说,这部分生产资料(资本)是我的,那部分生产资料(资本)是他的(“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单行本第13页);另一方面,上自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每个人都恰恰是国家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整个资本的完全平等的共同所有者,每个人都对这些资本享有完全平等的所有权。在这样的所有制下,一方面可以说,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资本家(都不能凭借其占有的资本——生产资料去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另一方面,所有人都是完全平等的“资本家”(都是资本——生产资料的实质上完全平等的所有者,都是国有企业完全平等的主人)。想当年,刘少奇同志曾紧紧地握住时传祥的手,深情地说,我与你老时一样,你做掏粪工人是人民的勤务员,我当国家主席也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对生产资料(资本)关系从而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关系的真实写照。这样,对每个劳动者说来,过去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剥夺的所有权(第一个否定),又重新回到自己手中(否定之否定),不过,这“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要使全体公民中的每个个人都成为国有资本的完全平等的共同所有者。重复地说,马克思将它称为“个人所有制”,旨在于要特别强调每个公民对国有资本都拥有完全平等的所有权,都是国有企业完全平等的主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是任何人、任何利益集团的私产!
继续重复地说,同一切股份公司一样,国有企业这个全民所有制下“国家”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财产也是不能分割的。一旦分割了,这个特大“股份公司”本身就不存在了——那还谈什么“全民所有”或“个人所有”?当年苏联解体前,把苏联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股票”,“平等”地以10000卢布“分配”到每一位苏联公民手里,结果是苏联迅即解体、垮台,苏联这个特大股份公司(国家)本身也立马不复存在了,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自然早就与“全体人民”完全无关了。“分配”到每一位公民手里的那10000卢布“股票”则很快都统统贬值成了废纸一张!
这样,尽管有人宣称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还没有搞明白,但至少在左派队伍里认为社会主义有三个基本特征(公有制、按劳分配、人民民主专政)上还是达成了高度共识的。而体现这三个基本特征的精髓则只有一个,这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或者干脆说,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归根结底,如果说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标则就是要建立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企业,而不是要建立一个仅带有一定社会主义因素,由党和政府任命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当家作主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
这里,“平等”原则即全体人民之间平等互助合作的同志式关系的建立,对国有企业、进而对社会主义国家、对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均有着极其特殊的重要性:只要这一原则发生了动摇,马克思设想的“个人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就将不复存在。如果不承认(或没有做到)每个个人对整个国有资本都拥有这种完全平等的所有权,那么,所谓“全民”所有制则只是徒有虚名,名不副实了;所谓国有资本之“国”也将不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或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而仍然只是或变质为少数人即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之“国”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反复强调,“在发展过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利就失去政治性质”(《共产党宣言》单行本第45页),“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宣言》第46页)。前一句话已经说得十分明确了:所谓“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首先就是全部生产资料(资本)都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这同前面所说“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完全是一个意思,这明明说的就是生产资料(而不是消费资料)所有制,而且这种所有制的最恰当的名字当然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或直接就叫“个人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国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后一句话则是说,共产党人要解放全人类,即让“一切人”自由发展,首先就必须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从而当然必须以每个个人(除了极少数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敌人外)都成为生产资料(资本)的主人为条件。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即新型个人所有制乃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里的每一位职工、社会主义国家里每一位公民都不能说,这一部分国有财产是我的,那一部分国有财产是他的;但人人恰恰都平等地成为这些财产的共同的主人,成为国家的主人;人人都必须尊重其他人同自己平等的主人翁地位,而不允许有任何人、任何形式的高人一等的、“人上人”的存在。
这样,量转化为质,资本主义的一股一票才转化为社会主义的一人一票。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人人都成为国有企业完全平等的主人、国有资本完全平等的共同所有者,原来的物(资本)才第一次失去支配人(劳动)的力量,而成为受人(劳动)支配的对象了。我们党“以人为本”(其实应该是“以人民为本”)的发展观,我体会最终就是要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本。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又必须以人人都平等地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人人都成为国家的主人为条件,即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条件。
在这种个人所有制条件下,每个劳动者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都不再一无所有,而是同其他劳动者一起,成为整个国有资本的平等所有者,成为国有企业的主人, “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共产党宣言》单行本第58页);另一方面,他们又都仅仅是劳动者(而不能成为剥削者),不能像资本家那样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
由此,名副其实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只能同时又是个人所有制。国企改革的过程就应该是让组织起来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重新夺回一切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让一切国有企业统统变成人民当家做主的企业而重新建立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的过程。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党宣言》的这句话说得何等好啊!而且我想,它的反命题也同样成立,“没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就谈不上一切人的自由发展”,谈不上全人类的解放。
那么,“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又是什么呢?”
毛主席说,“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的表现。”(《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4页)据此,政治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就必须建立在经济上每个人对生产资料都能平等地所有为基础。没有每个人对生产资料完全平等的所有,就没有名实相副的全民所有,就没有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当然也永远都不会有政治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乃至全人类的解放。
那么,就下决心通过国企改革,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交到(或夺回到)全体人民,交到(或夺回到)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手里,逐步把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伟大理想变成现实吧!
“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罢!”(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9页)——这可不是吹牛皮、说大话,也没有丝毫的贬义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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