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立场

作者:潘东昇 来源:作者投稿 2026-08-23
从向相关利益群体征集立法意见时开始,已不再是围绕约束养犬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全体市民的正常生活为首要目标展开,而是被资本裹挟、被利益左右,向养犬产业和养犬群体倾斜,完全地本末倒置了。

近日,北京市人大发布了《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披露后引起广泛质疑,在狗患肆虐愈演愈烈的现实背景下,草案本应以维护公共安全和全体市民的正常生活为首要目标进行修订,对养犬行为从严管理,根治狗患,然而实际情况却是通过规则松绑、管控放宽、迎合宠物资本和动保组织,为宠物资本扩张和养犬产业牟利保驾护航,完全偏离立法“以人为本、安全优先、治理为民”的核心宗旨。

一,草案暴露出哪些问题?

(一)养犬管理原则重心偏移

北京市现行的养犬管理法规是2003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现有规定”),现有规定明确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而草案(总则第三条)改成“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公众监督”,不仅抛弃了现有规定中“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甚至把“养犬人自律”放在了首位,把本应受到严格限制的活动从原则上予以松绑。

(二)管控放宽

1,草案(第十八条)突破了现有规定“一户一犬”的限制,交钱就能养多只犬,没有上限,实际上是在鼓励养犬,将会导致犬只数量激增,宠物资本要利润,当然越多越好,却加大了狗患治理难度。

2,草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将遛狗牵引绳长度从1.5米放宽至2米,放大了安全风险。

3,草案(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未对犬只在电梯和楼道等狭小空间强制规定佩戴嘴套或者装袋、装笼,仅仅收紧犬绳就被认为符合规定。众所周知,嘴是犬只咬人的工具,无论犬只大小,在电梯楼道等狭小空间,仅靠收紧犬绳而不戴嘴套,无法避免狗咬人事件的发生。

4,草案(第二十六条)解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的限制,取消了现有的“禁养体高超过35厘米犬只”的规定,等于解除高危犬只的管控,进一步放大安全风险。

5,草案(第二十八条)解禁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限制,“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现有规定的严格禁止,变成“经申请备案后允许犬只进入”,公共空间将被少数人的养犬嗜好挤占。

6,草案大幅度降低养犬门槛与责任成本,增设多项免费项目,养犬群体享受便利红利,而非养犬市民不仅承担狗患带来的全部风险,还要承担公共财政支出与成本,养宠物犬是个人嗜好而非国计民生,公共财政的钱流向养犬群体,权责不对等、收益不匹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三)惩罚力度偏弱

1,草案(第四十五条)对违法饲养、销售烈性犬,不是立即没收,而是先“责令养犬人妥善处置犬只”,放弃了现有的立即没收的规定,给了违规者以可乘之机。

2,草案对未植入电子标识、未登记年检、不拴绳、犬吠扰民、违规乘坐电梯、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进入禁止场所等常见违规行为,普遍采取:先责令改正,而处罚只是“可以”罚款或没收,不是“应当”罚款或没收,为养犬人违规留下过多柔性空间。

3,犬只伤人后的处置偏软

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伤人犬只进行留检,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犬只”。对伤人犬只,不是立即捕杀,即便伤人情节严重,也只是“可以”没收,而不是立即捕杀,草案对犬只处置过于偏软,尝到血腥滋味的犬还会咬人。

(四)违背上位法法理,创设口袋式“虐待犬只”惩罚条款

草案(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五十一条)用了“虐待犬只”的说法,将“虐待犬只”列为养犬禁止行为,并配套罚则。

众所周知,狗是物,是养犬人的财产,按照正常法理:只要不扰民、不污染环境、不危害公共秩序,养犬人处置自家财产的权利应当受保护。但草案在未划定边界的前提下笼统禁止“虐待”,单方面限制了养犬人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权限。

《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是物,是人的财产,不具有人格属性。“虐待”一词针对的是人,不存在“虐待动物”的法律概念,地方立法无权改变物的法律属性。

“虐待”一词用在犬只身上,混淆了人畜之间的边界,并且“虐待犬只”没有清晰、客观、可量化的法定认定标准,完全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隐患极大,极易演变为可任意裁量的“口袋条款”,养犬人正常管束、合理处置自有犬只、都可能被随意定性为“虐待”。

(五)草案竟然为赛狗活动开了一个口子!

草案(第三十六条):“举办犬只展览、比赛等活动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检 疫,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赛狗活动伴随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滋生赌博与诈骗,传播暴力与血腥,对社会治安、公共环境和社会风气将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禁止这项活动,新西兰从今年起,取缔了延续多年的赛狗活动,草案为赛狗活动开了一个口子,是要捡拾他国摒弃的垃圾吗?

赛狗活动对狗本身也是非常残忍,怎么这时不提禁止“虐待犬只”了?

声色犬马历来被视为一种卑劣的行为,为正派的人们所不齿,成语“玩物丧志”中的物,原意指的就是狗,搞赛狗活动,是要助长声色犬马、玩物丧志吗?

允许赛狗活动是为谁定制的,公众无从知晓,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这是意识形态与养犬产业资本双向浸润最直观的体现。

二,草案迎合宠物资本和动保组织,却忽视了最广大的不养犬人参与治理的权利

草案多处条款赋予“养犬行业协会、动保组织”参与宣传、救助、收容和领养的资格,并允许公安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予以支持,给宠物资本和动保组织赋予了丰富的制度空间。以下列出两条做具体分析:

(一)草案(第八条):“鼓励养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 等社会组织,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普及养犬知识,依法救 助、领养犬只,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1,制定条例的目的本应是严格养犬管理、治理狗患、维护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怎么能让以盈利为目的宠物资本和重狗权的“动保”组织插手宣传和养犬管理呢?草案中写的虽是“协助”,实践中容易错位,把应当被管理的社会组织,变成事实上的方案主导者。

2011年4月曾发生过“动保志愿者”在京哈高速公路违法拦截一辆装载待屠狗的货车事件,本条草案赋予“养犬行业协会、动保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养犬管理,这会不会成为某种催化剂,在未来诱发更多打着“动保”旗号阻挠正常经营活动、对抗公共执法、煽动网络网暴与群体对立的极端社会事件?

2,本条文本中出现了“救助犬只”的概念,众所周知,犬是狗患的施与主体,流浪犬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救助犬只”不是放大这种隐患吗?“救助犬只”人为制造、放大流浪犬基数,让全体市民长期暴露在流浪犬伤人、传播疾病的风险之下,本末倒置,违背公共安全治理基本规律,变相牺牲市民人身安全。所谓“依法救助”中的法是什么法?根本没有这样的法,恰恰相反,国办发〔1984〕8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广大群众均有权捕杀。”根据这份文件,应当组织力量捕杀,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这是用最少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解决流浪犬隐患最好的方式。

(二)草案(第四十三条):“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经市 公安机关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 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 支持。”

这一条最后一句“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 支持”道出了“收容、领养”的目的是为了从中获利,公共财政为“收容、领养”买单,全体市民承担了流浪犬带来的安全风险,而“行业协会、动保组织”最终获得了利益回报。

这一条也是一种反向激励,因为收容得越多、越久,获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就越多。

公共财政是全体纳税人的钱,应当向低保、养老、失业、妇幼公共服务等倾斜,岂能拨给“行业协会、动保组织”去供养野犬?

不能从条文直接推断起草者身份,但是利益关联方的“行业协会、动保组织”不仅被赋予协助养犬管理的资格,而且通过“收容、领养”获得了稳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可见相关社会组织浸润程度之深。

公共财政不应承担超额的流浪犬治理成本;少数人的个人嗜好,不应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负担;资本的逐利扩张需求,不能凌驾于民生权益之上;“救助、收容犬只”将公共财政变成少数人的唐僧肉、使全体市民承担安全风险并付出代价,必须坚决反对。按照国办发〔1984〕80号文件的精神,应当以捕杀代替“救助”、以捕杀代替“收容”,回归并坚守“以人为本、安全优先、治理为民”的核心宗旨。

(三)草案起草阶段的一场研讨会引起人们关注。

据央视网报道:2026年6月2日,由民盟北京市委下属机构主办,北京农学院动物学院、北京爱它动保基金会(它基金)提供支持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专家研讨会在京召开。

整场研讨会,养犬产业从业者、动保组织全程深度参与修订建言,研讨会上“专家”们的“放松管控、大幅降低养犬门槛、放开大型犬禁养限制、增设“虐待犬只”重罚等”,在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仔细推敲一下研讨会参与主体的人员构成,人们还发现:

主办方民盟的代表之一、主持会议的刘朗博士,还是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副董事长、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秘书长;

支持方的北京农学院的代表陈武教授,还是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中西结合首席兽医师、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中兽医分会会长。

这两位挂着博士、教授头衔的专家,实际上还是养犬产业、行业协会的从业者。

支持方的它基金,是国内最有影响力的西式激进动保核心机构之一,长期以推广西方伴侣动物价值观、推动反虐待动物立法、弱化大型犬限制为核心目标。

研讨会上“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颇为引人关注,浏览其官网,所谓的小动物主要就是狗,打着小动物的名义为狗叙事,是其一贯的把戏,该协会先前在其简介上,赫然把狗列为“小动物的表帅”,把捕杀野犬描述为“残暴收捕无证犬”…(详见 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290852)。

这场影响条例修订的研讨会,主导力量是动保组织、养犬产业利益相关方,注定立场会向其自身倾斜,草案(第八、第四十三条)赋予养犬行业协会、动保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正与这场研讨会的参与各方密切相关。

(四)狗患的严重性被忽视了,不养犬市民的权利谁来维护?

狗患有多严重,从近期的一则新闻可见一斑,新闻说: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犬伤门诊负责人告诉记者:“8月3日,我们犬伤门诊一天接诊100多例新发病人”;另一家医院—奉贤区中心医院的犬伤门诊,“连日来每天接诊患者数量维持在40-60人”。上海现有这类犬伤门诊四十七家,单从犬伤门诊单独列出的数量,就可见狗患的严重程度,通常,只有在出现瘟疫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才会集中设立相关病种的单独门诊,例如新冠流行期间的发热门诊。犬伤,算得上是公共卫生事件了,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源头上根治。

除了狗伤人事件,狗患带来的扰民、污染环境、邻里纠纷等问题同样严重,北京市人大在2024年关于现行养犬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到:“多年来不拴犬链遛犬、不清理犬粪便、养犬扰民、违规养犬、犬伤人等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依然屡禁不止,近年来“12345”市民热线涉犬类投诉年均达 2万余件,养犬突出问题的治理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尚有差距。”

这应当是北京市修订养犬管理法规的初衷了,但是,在草案修订阶段,“宠物资本、动保组织”成了主导力量,而占据人口绝大多数、不养犬的普通市民,却话语权微弱;在草案里没有赋予不养犬的普通市民参与、协助治理的权利,而利益关联方的“养犬行业协会、动保组织”却反客为主、参与到养犬管理中,后果将是不养犬市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狗患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三,结语

北京市的养犬管理,经历了从“禁”到“限”再到“限管结合”的过程,在现有规定之前是1995年实施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更早则是禁养。这里举两个例子看看这个过程发生了什么:在1995年版的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中,狗是禁止进入电梯的;2003年开始实施的现有规定开了允许狗进电梯的口子,但是有给狗戴嘴套或装袋、装笼的限制;而在草案中,仅仅收紧犬绳就被认为符合规定。处罚方面,对无证养犬的违规行为,1995年版的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和现有规定都是直接没收犬只、并处以罚款;而草案改成了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只是可以没收犬只、可以罚款,给违规者留有过多柔性空间,实际操作中很难有效执行。

养犬管理条文的放松,带来的将是狗患更加严重和治理成本提高、治理难度加大,从治理逻辑上来说,条例的修订本应首先回到严格限制的轨道上,然而草案却反其道而行之,不紧反松,从向相关利益群体征集立法意见时开始,已不再是围绕约束养犬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全体市民的正常生活为首要目标展开,而是被资本裹挟、被利益左右,向养犬产业和养犬群体倾斜,完全地本末倒置了。

草案放任风险、失守底线,根本问题不是个别条款出错、不是普通的细节疏漏,而是立场的根本性站偏,亟需全面回炉、重构修订,彻底剔除利益输送、西化的不良倾向,严格回归国家安全观、回归以人为本、回归严格限制养犬的轨道上。

拨乱反正,从恢复严格限制养犬开始!

从向相关利益群体征集立法意见时开始,已不再是围绕约束养犬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全体市民的正常生活为首要目标展开,而是被资本裹挟、被利益左右,向养犬产业和养犬群体倾斜,完全地本末倒置了。

都是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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