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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有十年文选】黎阳:乱中国者必贺卫方类“法律党”

黎阳 2013-09-16 来源:乌有之乡

想搞乱搞垮中国者不少,但有此能力者只有“法律党”。“法律党”毫不掩饰自己篡夺国家全部权力的野心。如今中国只有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权威性“法律党”拥有足以搞乱搞垮中国的软实力和硬实力。“法律党”已经有了全面篡夺国家各级政权的完整的理论、纲领、口号和计划。

  黎阳

  2011.10.12.

  中国如乱,作乱者必“法律党”。

  想搞乱搞垮中国者不少,但有此能力者只有“法律党”。“法律党”毫不掩饰自己篡夺国家全部权力的野心。如今中国只有“法律党”拥有足以搞乱搞垮中国的软实力和硬实力——“法律党”有极大的欺骗性和权威性。“法律党”已经有了全面篡夺国家各级政权的完整的理论、纲领、口号和计划。“法律党”的大本营——司法体系是“笔杆子”和“枪杆子”的结合部,控制司法体系就既有了“软刀子”又有了“硬刀子”,既掌握了软暴力又掌握了硬暴力,轻而易举就控制了政权的要害。“法律党”按照曹操的“挟天子令诸侯”的秘笈“挟法律令天下”,在“依法治国”、“司法独立”、“政治改革”的名义下冠冕堂皇地逐级逐步篡夺权力、发动隐形政变。“法律党”已经建立起了完整而严密的组织体系,已经形成了足以对抗各级政权的“国中之国”。“法律党”对内到处插手,动员、整合一切动乱反叛力量。“法律党”最有条件以“人权高于主权”的名义引狼入室,直接勾结外来势力,从国外搬兵里应外合消灭自己的政治对手。“法律党”已经成为足以从内部威胁中国生存的头号大患。

  一.“法律党”有极大的欺骗性和权威性;

  “法律党”最大的欺骗性有二:

  第一,它成功地把“法律”变成了宗教,使社会的许多人不知不觉地认同了“法律”=“公平正义”=“正统”=“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它成功地把“法律党”变成了邪教组织,使社会的许多人不知不觉地认同了“法律党”=“法律”=“公平正义”=“正统”=“神圣不可侵犯”。

  1.法律与宗教

  毛泽东说:“有许多的东西,只要我们对它们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觉性,就可能成为我们的包袱,成为我们的负担。”——只要“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觉性”,不管多正面的东西也照样会变成迷信,变成宗教,变成“神”,连“科学”本身也不例外——街头巷尾不是常常能碰见“科学算命”的小贩兜售生意吗?

  同样,只要对法律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觉性,法律就要变成迷信、变成宗教。“法律党”正是利用“陷入盲目性、缺乏自觉性=>宗教迷信”这个认识论的规律大造其神——“法律神”。

  科学与宗教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是唯物主义,一个是唯心主义;一个客观,一个主观;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一个全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一个靠客观实践检验,一个靠主观“权威”检验——靠客观实践检验,所以允许怀疑、允许争论、允许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靠主观“权威”检验,所以不允许怀疑、不允许争论、不允许广大人民群众参与。

  “法律党”的那一套与宗教没什么两样——一个说:“神高于一切”,一个说:“法律高于一切”;一个说:“神万能”,一个说:“法律万能”;一个说:“神面前人人平等”,一个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说:“神最伟大最公正”,一个说:“法律最伟大最公正”;一个说:“必须服从神”,一个说:“必须服从法律”;一个说:“亵渎神是罪恶”,一个说:“亵渎法律是罪恶”;一个说,不信神是愚昧无知,一个说,不信法是愚昧无知;一个要求人们对神无条件顶礼膜拜,不许不信,不许怀疑,不许争论,一个要求人们对法律无条件顶礼膜拜,不许不信,不许怀疑,不许争论;一个说,神的意志普通人不懂,只有极少数神父、神棍、巫婆之类专门吃神仙饭的“专业人员”才懂,才有资格与神沟通,一个说,法律的意志普通人不懂,只有极少数律师、法官、法律专家之类专门吃法律饭的“专业人员”才懂,才有资格与法律沟通……哥俩尽管名义不同,招牌两样,但本质完全相同——都是唯心主义、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靠主观“权威”检验、不允许怀疑、不允许争论、不允许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都是挖空心思用尽华词丽藻堆砌出个看上去无比庄严隆重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来要你顶礼膜拜;都声称其它一切都是邪的歪的罪恶的,只有他造的这一套才是正宗真神,必须无限信仰、无限热爱、无限崇拜;都拼命向你灌输信他造的神会有什么什么好处,不信会有什么什么灾祸;都翻箱倒柜引经据典拼命证明自己造的神如何玄妙复杂莫测高深,除了极少数专业“精英”外谁都弄不懂,谁都没资格过问,既不需要接受客观实践的检验也不需要接受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监督……二者除了仅仅一个是宗教神、一个是“法律神”的名义上的区别外,在花言巧语制造一个高于一切、压倒一切的“神”方面的行为方式、逻辑规则完全一模一样:

  ——王甫律师:“我们希望法律是我们的《圣经》,我们希望法官是法庭内具备法律理性的至高无上的个体”、“法治是我们心中的圣女,法官在法庭上之所以应该拥有至尊的地位,就因为他们的使命如此神圣:保护我们的圣女不被玷污。”(“借被害案安顿我们良知”)

  (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ee40b38f-8d10-4645-abe9-9f69014df540&user=10420)

  (注:直言不讳法律等于宗教,“法律神”等于“宗教神”。)

  ——萧瀚:“人类必须有共同的宗教信仰。”“法治最根本的精神深藏于宗教智慧之中,因此就象西方的法治传统与西方基督教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样,人类试图寻求全球和平的可能,寻求共同的规则也只能深入到宗教智慧中。没有一个全人类共同接受的信仰体系,共同的规则就不可能”(“评纽伦堡审判”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5a2c160100f7i1.html)

  (注:“法律神”与“宗教神”在此合二为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陈有西学术网:“千钧一发,谁来唤醒沉睡的人们?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律师精英们来啦。”“正义之师,担大义,挥斥方遒,运筹帷幄,鏖战法庭内外。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壮哉!真相,在雄辩之中流淌;正义,在人们心里播种”、“人们盼望‘陈有西们’,人们拥戴‘陈有西们’,人们赞扬‘陈有西们’,人们称‘陈有西们’为‘旗手’‘脊梁’‘英雄’,人们对‘陈有西们’寄托有无限希望,有人甚至‘祈愿’‘救生民于水火,力转乾坤真如神’。”(注:自己在自己的网站上把自己封成神——“力转乾坤真如神”,“抠着屁眼上楼——自抬自”。)

  ——陈有西:“人民利益、党的目标、法律原则……最终标准必须是法治标准,法律至上。”(注: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人民利益,法律高于一切——法律不是神是什么?)

  ——贺卫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绝不应当变”、“即便司法判决有一些错误,但是我们不能去纠正它”。(注:“君无戏言,神无悔改”,为了确保“法律神”的神圣不可侵犯,错也要错到底,比皇帝的“金口玉言”还要斩钉截铁。)

  ——贺卫方:“法官一定要把独立性放在首位”、“司法人员甚至可以不遵守社会共同认可的伦理规范。比如说,律师必须遵循他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不是道德。”“我们哪怕牺牲掉个别的正义,我们也要维护整体的法治。”(注:可以“独立”得不讲道德、不守伦理、牺牲正义——所以叫“神圣不可侵犯”。)

  ——邓子滨:“不仅不允许律师出卖被告人,也不允许被告人出卖律师,国家从根本上就不应接受被告人对其律师的指控。”(注:除了神,谁还能享有治外法权、至高无上得谁也管不了?)

  ——都云:“法律精神,本质上是一种精英思维,即法律资源掌握在少数精英手中。”(注:宗教神的资源必须掌握在少数神汉手中,法律神的资源必须掌握在少数“法律党”手中,决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这才是“神”的精髓。)

  ——贺卫方:“真正能够对人民的权利进行保障的司法制度,往往看起来是老百姓看不懂的那种类型。”“最重要的力量恰好是法院所形成的那套老百姓都看不懂的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注:老百姓都看懂的东西还能装“神”吗?)

  ——贺卫方:“军队在政治生活中,地位越高的国家越野蛮,越低的国家越文明。与之相反,律师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越高的越文明,越低的越野蛮。”(注:看来收复南沙、钓鱼岛、台湾和捍卫国家主权等等再也用不着代表“野蛮”的解放军,把贺卫方、陈有西这些代表“文明”的“法律党”们请出来念念有词当众“作法”就行了——人家是神嘛!)

  2.“法律党”与邪教

  不为谋私利为信仰是宗教。为谋私利而假装相信自己并不相信的东西是投机。为谋私利而把自己都不相信的东西强加于人、哪怕伤天害理也在所不惜的是邪教。

  ⑴.“法律党”的根本目标是谋私利

  ——“律师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有一种普遍的偏见,就是律师收费高昂。但是,跟其他行业一样,有时候收费高下跟产品质量是有关联的”、“法律产品跟通常我们买西瓜不一样”、“律师的品质得到保障,就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得到保障” (贺卫方: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

  ——“提升创收能力,明确更高的奋斗目标”、“整个集团要在09年的基础上,争取实现业绩增长20%”、“各合伙人、各位律师要把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紧密结合起来”(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2009年度工作和2010年度计划的报告)

  ——“他(律师)的生存需求和生存法则,必然要趋利避害。”(陈有西:作客西南会客厅全程实录)

  ——“高竞争、高淘汰、高回报、高分化、高度强调单兵素质,无法替代性,赢家统吃”(陈有西:律师职业展望)

  ——“律师国家不给一分钱,他是靠自己的劳动生存。他的劳动就是法律服务,凭什么要他免费?!”“商业律师做一个上市业务,收250万,并购項目十多亿,他收1000万,都可以,没有人说他不正常。”“亿万富豪不会请没有水平的、不敢依法抗争的、没有处理大案经验的、没有一点名望的律师。因为他的身家性命交给你了。他要求的法律服务标准也是不同的。一万个律师让他看中,选为辩护人、代理人的,没有几个。因此没有什么好妒嫉的。这是市场选择,也是一分钱一分货。”“北京有一个博士律师,考到了某省建工集团当首席法律顾问,一年年薪几十万,享受副厅待遇。我说你没有出息,北京一个成功律师年入几百万,去那做几十万的官干嘛?”(陈有西:在中国法学会2011刑辩峰会上的演讲)

  ——“住宿、吃饭是他家属付的。这也是刑事律师的一个惯例,要么预先收进来,要么实报实销由家属买单,不包括在辩护费之内的,很正常。所以你们要知道,两亿的官司,我们按照百分之一收费,两百万。有些项目在做的一天的律师费,人家说这个官司怎么打,人家就收30万,就这么做的。上市的业务,三个字人家收就三、五百万,一个破产的业务,人家可以收三千万,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一个亿的破产资产收回,瓜分之前律师就可以拿一千万,司法解释都有的。那么为什么在中国民商律师、商事律师这么高的收费没有人去骂,一个保命、保企业的律师收150万就有人去谴责他呢?”“中午我和翟建律师一起吃饭时还讲了辛普森案子人家收了上千万美金。一个基本的人权,一个生命权,这样的事情收人家律师费超过商业律师有什么不正常的!”“我说收150万是低的。要按两亿的经济纠纷收,百分之二要收四百万,百分之一是两百万。”“我们人类为什么要有律师啊?首先要保护人权啊,保护生命权、保护自由权啊。人命重要,还是钱重要?刑事律师为什么收费就应当远低于商事律师?”“一个数十亿资产的老板,你为他辩护,如果只收3万元5万元,他会认为你看不起他,掉他的身价,不重视他的案件,他不会请3万元的律师。中国顶尖律师也是稀缺资源,一般人确实请不到。这也是市场规律。大律师的时间成本就有这样大,因为他办项目、打商事官司一个小时确实可以收到三五千元。”(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

  杨金柱一小时收费5000元。陈有西的价码没查到,但肯定决不含糊:“四律师收费多则8千少则6千,以违法成本理论,他们不值得为一个小案的这点钱去冒一辈子代价的风险,触犯法律的风险。”(陈有西: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听话听音,锣鼓听声,几千元在人家眼里不过是“这点钱”,根本看不上,可见财大气粗,“树上拉屎——眼高”。陈有西2011年1月16日在“中国法学会2011年刑辩峰会上的演讲”中宣布:“今年我们京衡律师集团纳了470多万的税”、“现在平均税负是15%,100万赚来15万国家拿走”——据此推算,仅2011年1月的上半个月该集团的收入就已经超过了3,133万元。(“陈有西学术网”上发表的此文特别注明“根据录音整理,演讲人已经校阅”,陈有西在按语中也强调:“今天我进行了认真的校对”,可见此数据无误。)再看看“陈有西学术网”上列出的业绩:

  ——“2010年整个集团经营业绩净值达到####万,形势喜人、集团与总部业绩皆增长60%以上”、“去年总部增加了办公室面积,已经有1600多平米”、“舟山所也由律师出资购买了黃金地段高端办公楼400多平米”、“上海所在徐家汇商业中心地段租用了整层1100平米办公楼,全部重新装修,进行了大的投入,可以容纳90多人办公”(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2010年度工作报告)

  ——陈有西代理万吨轮主机买卖纠纷一审胜诉2千万;

  ——安徽沙河酒业公司1.4亿元税案无罪辩护案;

  ——宋某夫妻被控非法经营香烟无罪案;

  ——昆山月兔房产行政第三人胜诉案;

  ——京衡律师成功排解两艘万吨轮买卖纠纷;

  ——京衡将参与与中国民营游艇建造項目法律事务;

  ——京衡律师宁波所乔迁发展引进优秀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新购办公楼已经装修完毕,将于8月18日举行乔迁仪式;

  ——宁波所主要合伙律师这次投入巨资购房800多平米;

  ——京衡律师首个企业债券发行业务完成;

  ——京衡律师参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大項目签约仪式;

  ……

  半个月收入3千万,到处买黄金地段的房地产,一个又一个的大手笔大项目……可见杨金柱、陈有西都是金票大大的“先富”。人家不但有钱,而且仗义,积极出面发起组织了“北海律师团”替当地律师两肋插刀,义正词严捍卫正义。只是正义归正义,生意归生意,帮忙打官司可以,自己掏腰包不干——虽然富得流油,但碰到“北海律师团”需要75万经费立刻变成了瓷公鸡、铁仙鹤、玻璃耗子、琉璃猫——一毛不拔(也许有点冤枉,咬咬牙狠狠心拔了一毛,但第二毛、第三毛就再不拔了)大张旗鼓向普通老百姓募捐——自己的公司半个月就收入3千多万,却不肯承担自己鼓吹发起的律师团需要的75万,反而巧立名目把费用转嫁到普通老百姓身上,连篇累牍大肆宣扬“捐款者从十来岁的中学生,到八十多岁的老教授;从身价千万的企业家,到四处漂泊的下岗职工”、“有的献出了两个月的薪水,有的拿出了半年的生活费……有的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有的则是即将走出大学校门……”——大肆宣扬“下岗职工捐款”、“两个月的薪水”、“半年的生活费”,大律师自己呢?为什么不以身作则也带头捐“两个月的薪水”、“半年的生活费”?否则以其亿万身价,这75万元还不是举手之劳,何需从普通小老百姓身上刮油水?身价亿万,鼓吹发起了“北海律师团”,却要把75万元的经费转嫁到斗升小民身上——给老百姓打官司要老百姓掏腰包,给律师打官司还要老百姓掏腰包,自己明明富得流油,却整天算计老百姓的钱;从不创造财富,专门掠夺财富,专门用舌头当搅屎棍到处挑拨离间、制造事端、惟恐天下不乱,还说一切是“为了法制正义”。

  任何人收罪犯的钱都是违法犯罪,唯独律师收罪犯的钱是正当收入——即便定了罪、证明罪犯付给律师的服务费是赃款,律师也不会退钱——哪个律师在罪犯定罪之后说,罪犯付给我的律师费是带血的肮脏钱,不是罪犯的合法财产,罪犯无权支配,无权付给我,我不能收,应物归原主?别人收了赃款都得退还,唯独律师从来不退,也从来不准把这个问题作为问题提出来。世界上能明目张胆地把罪犯沾满血腥的不义之财变成自己的合法利润还理直气壮的只有律师,只有“法律党”。“法律党”捞起钱来黑白不论,大小通吃,认钱不认人,虽然满口“正义”,但实际的原则是谋私利第一。在私有制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党”不可能不以谋私利为根本目标,不可能不是一切为赚钱,不可能不遵循“谁给钱为谁服务”的原则。只要是私有制,律师就不过是一群狗——谁给钱替谁效劳的走狗。更确切地说,是有钱人花钱雇来的专用走狗——法律走狗、法律打手、法律娼妓、法律奸商,法律流氓,带执照的法律无赖,强词夺理、胡搅蛮缠的专业户,谁给钱就说谁有理,没理搅三分,得理不饶人。婊子认钱不认情,谁给钱跟谁上床;律师认钱不认理,谁给钱替谁帮腔。二者在认钱不认人这一点上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婊子不会声称自己卖身是“为了道德,为了我们心中那一份爱情”;律师却死死咬定自己卖身是“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婊子拿了钱卖了身之后不会给自己立“贞节牌坊”;律师拿了钱卖了嘴之后还非要给自己立“正义牌坊”。可见婊子的操守比律师高尚得多。

  ⑵.“法律党”为谋私利而假装相信自己并不相信的东西

  ——“法律至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隐瞒委托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贺卫方——“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贺卫方: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

  陈有西——“法律伦理上,律师的责任和道义,不是检举罪犯和指控罪犯,而是合法地用国家法律保护他。”(陈有西:九评法官检察官眼中的中国刑辩律师)

  陈有西——“这个案子(注:李庄案)我为什么这样强有力出来阻击?因为,现在受难的还只是律师,打掉这层法律保护力量,接下来就是老板,接下来就是我们大量的民营企业家。左棍眼里,就是资本家,革命的对象。唱红歌这些人公开说就是要打掉这些资本家。象我们浙江,民营资本占国家税收百分之七十以上,如果按照这样打黑打下去,民营资本是非常可怕的,危险马上就到。这是意识形态直接影响行为的例子。现在民营老板不知道我们冲在前面是为他们作牺牲”、“保安打死人还少吗?如果你把保公公司设定为黑社会的话,这个老板不是黑社会总头目吗?”“这样主体一定,多少私营企业家要砸掉。”( 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注:陈有西在这里明白无误地宣布:“法律党”真正的出发点根本不是看违法不违法,而是为了跟“左棍”斗,为了保护“民营老板”的利益——“冲在前面是为他们作牺牲”。)

  从这些直言不讳中可以看到,“法律精英”哪里把法律当真当回事?只要自己私利需要就敢公然教唆抗法,而且整个法律界无人反驳。可见“法律党”对“法律至上”的原则根本就不相信,只是为了谋私利装做相信。

  ——“司法独立”、“不能迁就、甚至迎合舆论”、“不得让舆论影响司法”:

  陈有西——“当斯伟江在前方开庭时,陈有西正在后方排兵布阵,依托其‘陈有西学术网’和新浪微博,进行动态与总结并行的平行传播。”“通过利用其他媒体提供的资源,以及在渝律师提供的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网络微博直播,李庄案逐渐变成为庭外‘舆论陪审团’的审判。”(南都周刊:【大牌律师转型】李庄案后的律师暗战)

  陈有西——“李庄案我全程公开,所有证据目录都公开,判决书也公开,后来搞得当地很紧张了,这是对他们的一个重大的制约,司法的公开化是最大的力量。要让全社会来监督司法的运作,保障公平正义。”

  陈有西——“‘今天晚上,无锡国土局、检察院肯定都在看这篇文章,我就是要逼着无锡法院公开开庭,全国都知道了以后,他们就不敢压着了。’陈有西说。制造压力、公开庭审,这是他将案件公布天下的主要意图。‘我以前在体制内,所以对他们的思维方法很了解,这个案子凶多吉少,但是这样一来,还有活路。’从官场到律政,20多年丰富的人生经历,让陈有西对司法的各个环节明规则和潜规则都了如指掌。”(南风窗:“大律师陈有西”)

  陈有西——“我为什么在《学术网》写了许多文章?也是为了我出场铺垫,为敲锣打鼓到重庆起了很好的作用,我把我自己放到聚光灯下,这是最好的自我保护。”“我们的律师必须要依靠媒体的公开,媒体是我们天然的同盟军”、“如果一个律师远离媒体,你成不了大律师,成不了名律师。”(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

  贺卫方——“我们要努力让老百姓理解,但是理解不完全是迁就,而是主动的反向去塑造有利于我们律师执业同时也有利于这个国家国民权利保障的舆论环境。”(贺卫方: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

  杨金柱——“杨金柱律师次日在其博客上披露案情,并发起组织律师团赶赴北海救援”、“杨金柱开始网络围脖直播”、“杨金柱围脖报道跟进”、“引起国人愤慨。举国舆论哗然。法律界强烈抨击。北海警方顿陷媒体谴责、围攻之中”、“媒体见面会风生水起,律师记者不欢而散”、“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但考虑大批记者云集北海,对律师团工作有不利影响,决定北海事态稳定后回北京与记者见面。于是决定7月26日在北京与部分媒体会晤。考虑媒体见面会比较敏感,怕律协不便表态,事前未向全国律协汇报”(陈有西学术网:北海案行将短兵相接)

  上述事实证明“法律党”从来说一套做一套:自己大造舆论影响司法、左右审判,却对别人大喊大叫“民意决定司法很荒唐”、“高层次的教授都能够被倾向性报道误导,网民更不用说。所以说,民意决定司法是开玩笑。”(陈有西:司法改革与社会控制)、“我向来反对民意决定判决,这是民粹主义思想。”(江平)。由此可见“法律党”自己根本就不相信自己大肆鼓吹的“反对舆论审判”、“舆论不能影响司法”之类,只是为了谋私利而装着相信。

  ⑶.“法律党”为谋私利把自己都不相信的东西强加于老百姓、哪怕伤天害理也在所不惜。

  “法律党”虽然满口“法律至上”、“法律要优先保护人权”、“律师还是法律共同体中的民权力量”、“只有这种法律人是站在民权一方,同公共权力进行抗衡,制约公权、保护民权的一种力量”之类的娓娓动听,但人们从来只见这些英雄好汉保护坏人,不见他们保护好人;只见他们为有钱人不遗余力,不见他们为穷苦人不遗余力;只见他们满腔热忱为刘涌、药家鑫、李昌奎和赛锐说话,不见他们满腔热忱为张妙、王家飞、王家红、吴倩、邓玉娇等人说话,更不用说满腔热忱为杨佳、马加爵、胡文海等人说话了。聂树斌被冤判死刑,“法律党”个个无动于衷。等事实证明聂树斌是冤案,贺卫方们突然一反常态跳出来,又是免费声援,又是组织“六十余名律师和学者与会的‘聂树斌案研讨会’”——聂树斌活着的时候怎么不出来替他免费辩护?怎么不象为律师打官司一样搞全国大募捐?怎么不象替黑社会头子刘涌辩护那样刚判死刑没等执行就赶紧召开几十个“法律精英”的座谈会?聂树斌活着的时候不肯免费为他辩护,等死了突然又拿他大做文章,可见“法律党”没钱决不管人家死活;一旦有利可图立刻连死人都不放过。郭成林奋起捍卫老百姓生命健康、揭露转基因食物油被起诉,“法律党”屁都不放一个,丝毫没有捍卫刘涌、药家鑫、李昌奎和赛锐等罪犯人权时的激情。当中国老百姓饱受下岗、欠薪、强制拆迁、殴打上访、毒疫苗、三聚氰胺奶粉、豆腐渣校舍、地沟油、血铅中毒、强行推广转基因主粮、两极分化、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局额金融外债卖国等滔天大罪的荼毒,“法律党”口口声声的“法律至上”、“保护人权”、“站在民权一方,同公共权力进行抗衡,制约公权、保护民权”之类“正义”都随着“法律党”们的脑袋一起缩进了裤裆;而这些东西一露头立刻没好事,不是包庇黑社会杀人犯,就是欺负普通老百姓——一个彭宇案就搞得全国老百姓人人自危见死不敢救,老人摔倒没人敢扶,使不知多少人的人权被糟蹋;一个“婚姻财产解释”就逼得全国无数夫妻之间互相猜疑重新登记财产,客观上教唆有钱人更加肆无忌惮玩弄妇女包二奶养小三,同样使不知多少人的人权被糟蹋……“法律党”欺负的不是一个两个、一群两群,而是全国老百姓一个不漏。中国老百姓即便“任是深山更深处”、谁都不得罪、根本没沾任何案子,也照样躲不掉“法律党”的魔掌,照样被“法律党”欺负得死去活来。

  这一切不是偶然的,因为中国“法律党”实际已经成为邪教,专门祸国殃民糟蹋老百姓的邪教。

  ⑷.“法律党”是邪教。

  萧瀚说:“法治最根本的精神深藏于宗教智慧之中,因此就象西方的法治传统与西方基督教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样,人类试图寻求全球和平的可能,寻求共同的规则也只能深入到宗教智慧中。没有一个全人类共同接受的信仰体系,共同的规则就不可能。”

  萧瀚这点倒没有说错。西方的法制体系与西方的基督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宗教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宗教的延伸,互相密切配合才能正常运转。基督教说,上帝高于一切,在上帝面前一切权威都不算数,任何人都不能比其他人高,否则相对于低的人来说就有了两个权威,就把上帝的权威给冲淡了。因此在上帝面前必须人人平等。既然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是非做裁判,只有上帝才有这个权威。这种价值观的本质是排它性的偶像崇拜:人们的偶像只许有一个,就是上帝。人们只能崇拜上帝的权威,不能崇拜其他任何权威。把“上帝”换成“法律”,就构成了西方法制体系的核心价值观:法律就是人间上帝,法律高于一切,人们只能崇拜法律的权威,不能崇拜任何其他人间权威,否则就威胁到法律的至高无上,因此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其他人的权威,这就导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谓“人权不可侵犯”实际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大原则的推论和延伸:既然“人人平等”,那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其他人的人权,否则就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但这只是说“人”无权剥夺其他人的人权,并不意味着“上帝”和“法律”也没有这个权——你的人权“人”无权剥夺,但“上帝”有权剥夺,“法律”有权剥夺。“人与人之间平等”是以“人与上帝之间不平等”、“人与法律之间不平等”为前提的,即用“人与上帝之间的不平等”和“人与法律之间的不平等”来换取“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所谓“人权不可侵犯”实际含义是“人权不可被人侵犯”,但这背后的潜台词却是“人权可被上帝侵犯”、“人权可被法律侵犯”。因此“人权第一”只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对人与上帝、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无效。(换句话说,只要以“法”的名义来对付你,就可以轻而易举避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约束。)

  建立在这样的价值观基础上的西方法制体系包含四样权:神权(上帝)、法权(法律)、人权(个人权利)、政权(行政权力)。精神上神权至高无上,对人权、政权实施软制约;物质上法权至高无上,对人权、政权实施硬制约。这个体系要运转得有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确保法权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其他任何能对法权的地位构成挑战的权威都必须摧毁,这样才能确保人们对法权的裁决毫无怀疑,严格遵守,不打折扣。这就要求一是政权从属于法权,法权大权独揽,政权实际没多少权力,大政方针根本决策等等都做不了主,等于是个打杂办事的小听差,有点类似中国的行政处的差事。这样的体制是“政权民主,法权独裁”——掌小权的政权可以民主选举,掌大权的法权彻底独裁——法官不经选举,任期无限,不受系统外任何监督制约,裁决不受制约,不受惩罚。政权管的事有限,法权管的事无限——从国家大政方针到家庭夫妇财产分配、父母子女冲突、邻里纠纷等鸡毛蒜皮无所不包,没有法权管不到的。整个体系是“政权民主、法权集权;小权民主、大权集权”。这种体制下的“政权行政首脑”与中国人通常理解的“国家元首”完全不是一回事。也可以理解为人家的行政处长叫“总统”,总裁叫“法官”。行政处长可以换来换去随便选,总裁不行,既不准换也不准选。(把个行政处长的位置抛出来逗得一帮SB争得不可开交,总裁的位子就坐稳了,这买卖挺合算——人家没有“名不正言不顺”的条条框框,怎么有利怎么来。这就让“法律党”有空子可钻,利用这个“名份差”大做文章,让满脑子“名正言顺”包袱的SB相信“自由竞选行政处长的民主”就是自由竞选国家首脑,稀里糊涂当真把国家首脑位置当成行政处长的位置扔出来让他白捞)。二是人权从属于法权,人对人无权威,任何事的是非对错谁说了都不算,法权说了才算。连父母对子女的权威也不例外。比如父母说“棒头底下出孝子”、“玉不琢,不成器”是为子女好,法官却说这是侵犯人权,而在这样的体系中是法官说了算,可以判父母违法,剥夺父母的家长监护权,把子女从父母身边夺走。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任何个人都无权干预其他人的人权,同时也意味着如果任何个人滥用自己的人权、以“人权”为名破坏公共规则、妨害别人,其他人也同样无权制止,因为只有法官才有资格判断是否属于滥用人权,别人的判断都不算数。这就是说每个人的人权只受自己的制约和法权的制约,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制约。如果社会中拒绝自我制约无视法纪的人占了多数,法权实际就管不过来,其他人又无权管,这就必然造成法律、规则、秩序分崩离析,造成无政府状态——例如美国纽约、芝加哥、底特律等大城市的贫民区刑事犯罪司空见惯,只要不死人法律实际就不管,因为根本管不过来。人人滥用自己的人权无视法律同样属于“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要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确保多数人不想或不敢无视法权、无意破坏法权,使挑战法权的人成为少数、受到孤立、得不到同情和支持,轻而易举就能被镇压下去。要实现这一点只能靠意识形态的软制约,只能靠道德。西方法制体系的道德来源是宗教,尤其是基督教文明。基督教文明使西方法制体系中制约力量得以实现软硬兼施成龙配套:对人权和政权的制约精神力量靠上帝,物质力量靠法律。

  在资本主义全球扩张发展、国内阶级斗争相对缓和的资本主义黄金时期,在排它性偶像崇拜的基督教文明的大环境下、尤其在崇尚虔诚和和认死理的傻劲的新教清教徒占优势的地方,这个体系看起来似乎混得下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体系当真象某些人宣扬的那样无懈可击,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阶级矛盾。它表面上公平,实际上偏袒富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本身就不平等。美国富人中流传一句话:真正的富人不犯法,只是把法律取消。这点穷人做不到。即便法律文字上不偏不倚,实际执行起来富人仍然能占穷人便宜。韩丁的女儿卡玛在纪录片《天安门》里如实记录了柴玲事先就宣称她要的就是流血死人、但自己不会和别人一起去死的谈话。柴玲到美国开公司发财之后起诉卡玛的这段录像是诽谤,被法官驳回后又起诉卡玛商标侵权——明知这种指控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却仍然坚持打官司,真正目的是要用钱拖垮卡玛。卡玛说:“这场官司浪费了我们的大量资源。我们可能在法庭宣告我们胜诉之前就被迫破产”——要剥夺言论自由不止一种办法。柴玲有钱,卡玛没有。柴玲的诉讼使卡玛负债累累。即使柴玲输掉官司,她也可以因为逼迫卡玛破产而成为实际胜利者。这就是富人的优势:即便没理,仍然可以合法利用法律搞垮穷人——起码穷人不工作就活不下去,哪能象富人那样有钱有时间、还可以雇人代理上法庭?即便司法公平,一个“拖”字就能让穷人受不了,非输不可。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第一,没钱到不了法律面前;第二,对手以“人”的身份与你较量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对手摇身一变以“法”的身份与你较量,问题就不再是“人对人”,而是“人对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无用武之地了。而富人用钱轻而易举就能把问题从“人对人”变成“人对法”。既然法律与人之间无平等,法权高于人权,自然用法权可以剥夺人权。像柴玲,虽然不能直接用法律封住卡玛的嘴,却能用钱逼迫卡玛不得不因法律而破产,仍然失败。

  只要国内阶级斗争激化或大灾大难,神权、法权马上失灵,整个系统立刻乱套——美国新奥尔良一场天灾就让这个体系现了原形。

  这个体系的致命伤在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制的公有性和私利的私有性的矛盾——西方法制体系的核心宗旨是保护私有制。私有制的核心价值观是个人主义。而法制本身存在的价值在于保护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护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属于公益。所谓守法就是要为了公益而对自己有所约束,对自己的眼前利益有所牺牲。这就与个人主义相矛盾:对个人来说,长远利益是虚的,什么时候回报不知道,眼前的利益却是实实在在的,错过了可能就没了。既然一切为了自己,为什么要为别人制约自己、为其他人的长远利益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呢?既认同“一切为谋私”,却又要求“一切为谋私”者为公益而做出个人牺牲——这是一个解不开的死结。个人主义无限膨胀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自由主义——个人自由不受任何制约。而“自由”意味着“不负责”,“负责”意味着“不自由”。(你完全可以把鼓吹自由的“精英”所说的一切都看成撒谎,半句实话没有,因为他决不会为自己说的任何东西负责,否则就不叫“自由”了。)——西方国家的结婚率日趋减少、家庭日趋解体、人口出生率日趋降低,根本原因是“个人自由”——宁愿不结婚,不愿意妨碍“个人自由”;宁愿家庭解体,不愿意妨碍“个人自由”;宁愿不养孩子,不愿意妨碍“个人自由”。这一切说到底是不愿意为家庭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作出必要的个人牺牲所至。对家庭“自由”意味着对家庭“不负责”,结果必然是家庭解体。对国家“自由”意味着对国家“不负责”,结果必然是国家解体。对后代“自由”意味着对后代“不负责”,结果必然是民族消亡。由此可见,西方法制体系的“个人利益至上”价值观从本质上看对国家和民族的长远生存有致命的隐患。

  把这样的体系生搬硬套到其他国家不仅是制造隐患,而且是制造动乱。

  这个体系要求摧毁一切其他权威,这样才能建立起排它性偶像崇拜、树立起法权的绝对权威。但在传统上多元化偶像崇拜的文明体系中这只能导致动乱——现有的权威被摧毁了,而法权的绝对权威却树不起来,鸡也飞了蛋也打了,一切权威荡然无存,谁说了也不算,最后结果只能是无政府主义,只能是社会混乱以至动乱。

  中国自古以来人们公认的是非标准是“情、理、法”三者兼顾,综合平衡。但按照西方的法制体系,“情”和“理”都不算数,都必须摧毁,一切只能以“法”为权威,于是就有了彭宇案的胡判决,有了婚姻法夫妻财产的瞎解释,有了药家鑫、李昌奎的“杀人不偿命”,有了贺卫方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绝不应当变”、“即便司法判决有一些错误,但是我们不能去纠正它”之类荒谬绝伦——这一切的本质是用西方的排它性偶像崇拜文明来摧毁中国传统的多元性偶像崇拜文明,为确立法权的绝对权威而蓄意消灭中国老百姓早已公认的判断是非的权威标准。这理所当然要引起中国老百姓的愤怒。但这还不过是开头,下一步还会轮到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权威——你说是管教孩子,但法权却说这是侵犯孩子人权,凭这就可以剥夺你的家长监护权,把孩子从你身边夺走送给别人。教师对学生的权威也要被剥夺——教师认真管教学生、约束学生同样会被判为侵犯学生人权。如果你突然发现自己的孩子自己无权管,老师也无权管,只能放任自流,眼看着孩子学坏还不能管,管了还得吃官司,还会被硬把孩子从身边夺走,你火不火?这还不过是小菜,还有比这更邪乎的——中华文明一直富于包容性,历史上儒教、道教、佛教、伊斯兰教等不同教派在中国一直能长期共存,从来没见闹过什么大规模教案风波。唯独西方天主教到了中国就闹出了大乱子,根本原因就在这个排它性偶像崇拜——天主教不允许教徒祭拜祖先,因为根据教义,教徒崇拜的偶像只能有上帝一个,不能有其他任何人,连自己的祖宗父母也不例外。这与中国尊祖敬宗的文明传统风俗习惯格格不入。当中国处于盛世,来华的传教士对这条教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清末中国衰败,人家就不再买帐,严禁中国教民祭拜祖宗,这就大规模激起了民愤,后果之一就是义和团运动和社会大动乱。由此可见,不管三七二十一强行用排它性单一偶像崇拜文明取代传统的多元化偶像崇拜文明不仅荒唐,而且客观上在制造动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用于反抗奴隶制或封建制的那样的人压迫人、人奴役人才是合理的、积极的。一旦不属于那种情况,这个原则就只剩下消极作用。“真理过头一步就是谬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头一步就是“人权至上”。在私有制条件下,“人权至上”意味着极端个人主义,意味着绝对自由主义。社会要存在就必须有法律和秩序。“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法律和秩序,无以成社会。要维持秩序就得让人们守法。守法就是对自己的个人自由有所约束。如果社会多数人不肯为维持法律和秩序而约束自己的个人主义,而是想方设法钻空子投机取巧,再严密的法律和秩序也是废纸,再严厉的执法惩戒也是徒劳。如何让人们为守法而约束自己的个人自由?毛泽东的办法是公有制,用集体主义制约个人主义。古代中国传统的办法是用大个人主义制约小个人主义:用高等人制约低等人,用“天、地、君、亲、师”之类上下尊卑关系制约小民百姓。“法律党”跑出来说,不行,按照西方的法制体系,不管是用集体主义约束还是用高等人约束都是侵犯人权,都必须废除。人的个人自由谁也不能约束,只有本人自己能约束,守法得靠自愿。不自愿怎么办?法律惩罚,用“违法成本”叫你觉得犯法不合算,这就自愿了。惩罚不过来怎么办?那是“法制不完备”,得把法律制定的更详细,惩罚更严厉。还不管用怎么办?那是因为中国人素质低,算不过来帐,不知道守法对自己更有利,这叫“民智未开”,得靠“精英”教训。还不管用怎么办?那是因为中国文化劣等,得用西方基督教文明取代中华文明,中国人都认同“普世价值”了,崇拜上帝了,道德水平就高了,就知道守法对自己更有利了……转了半天一直在以“守法是更好地谋私”的圈子里打转,照搬西方法制体系,企图靠神权的偶像崇拜和法权的偶像崇拜来让人们自愿约束自己的个人自由。这一套实际执行起来根本行不通——认同了私有制、认同了个人谋私正当,就没有任何道德的力量能从根本上遏制住个人的贪婪无限膨胀和极端自由主义横行无忌。贫富越分化、阶级矛盾越激化,靠“神权”和“法权”约束个人主义就越徒劳——譬如如今对中国制造贩卖假冒伪劣的人来说,受市场惩罚是将来的事,而眼前我不如此立刻亏本破产。我不干别人干,你抓得了一个,抓不了其他九十九个;被抓九十九次,只要一次得手就全赚回来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看你奈我其何?而“人权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剥夺了社会上任何普通人见义勇为自发起来维护正义的权力。对层出不穷、泛滥成灾的违法乱纪和腐败堕落,“神权”和“法权”成了孤家寡人,束手无策,按倒葫芦浮起瓢,完全威风扫地。这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强行照般西方法制体系的必然结果——能破不能立,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对个人主义的制约被摧毁了,空想的对个人主义的制约却是空中楼阁,结果只能是无政府主义,只能是社会的崩溃,只能是社会动乱——毛泽东说:“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用“破坏公有制、强行照般西方法制体系必将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崩溃和社会动乱”的眼光去分析自己亲身的耳闻目睹,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如今中国社会是越来越凝聚还是越来越散架?党纪、政纪、军纪、社会秩序、法律规定是越来越严明还是越来越百孔千疮?“政令不出中南海”、“礼崩乐坏”、“谁也指挥不动谁”是无稽之谈还是司空见惯?各种现象是不是都警示着家庭在瓦解、社会在瓦解、国家在瓦解、民族在瓦解的巨大危险?

  中国“精英”尤其是“法律党”坏就坏在明知照搬西方法制的这一套要出乱子,但为了自己的私利硬要把乱子制造到底,即便惜毁灭整个民族整个国家也在所不惜——中国没有西方法制必须的排它性偶像崇拜的宗教文明?那就强迫中国人信仰基督教(只不过改个名字,叫做“普世价值”。清末西方强迫中国老百姓接受基督教排它性偶像崇拜激起民变导致义和团运动,如今“法律党”改头换面换个名字叫“普世价值”又来了,这次还打着“法制”的名义,以为这就可以瞒天过海。这实际是法律化的宗教,或宗教化的法律,以法律的名义把西方宗教强加于人,用西方宗教价值观毁灭中华文化价值观)。自己没有力量强迫中国人信仰基督教?那就请外国人来办——“三百年殖地”……跟中国“精英”打交道有一条需要牢记:千万别对他们的轻率、无知、蛮横、残忍、不负责任和厚颜无耻感到惊讶。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上亿人的生死在他们眼中从来一文不值,轻轻松松一句话就打发了——厉以宁轻轻松松一句话就把几千万老工人划为“改革代价”一笔勾销。刘晓波轻轻松松一句话就要让中国当“三百年殖民地”。“普世精英”轻轻松松一句话就要强迫中国人信仰被冠以“普世价值”的基督教,用西方排它性偶像崇拜文明摧毁中国人的多元化偶像崇拜文明(用他们的术语叫“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开启民智得到全民支持”——“开启民智”这个词完全是对中国老百姓的诬蔑:凭什么说中国老百姓“民智未开”?)哪怕为此造成社会大动乱也在所不惜。

  (顺便说一句:按照西方法制体系,一切威胁法权至高无上地位的人间权威都要摧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不例外。只是现阶段“能做不能说”而已。等实现了司法独立、法治至上,接下来的发展必然是“共产党非法”——法权至高无上,决不允许任何政党能跟法权平起平坐,更不用说有超越法权的领导权威了。只要共产党认同“普世价值”、认同西方法制体系、认同“法律至上”、认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等于阿Q在给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了圈,只等着上法场被枪毙了。)

  “法律党”为什么如此疯狂地倒行逆施?谋私利——“人权至上”了,极端个人主义就有保护伞了,就可以把“保障个人自由”、“捍卫人权”变成“法律党”的发财搅屎棍,搅到哪里哪里就得闹纠纷打官司——搅到家庭就闹得夫妻同床异梦闹离婚打官司;搅到街上就闹得人人自危见老人跌到不敢相救,街坊邻里鸡毛蒜皮的纠纷都上法庭;搅到到社会就闹得有人整天憋足了劲到处鸡蛋里挑骨头无事生非(刚刚看见条新闻:“香港滥用美式讼棍司法的恶果:滥用司法程序浪费65亿公帑”、“住在东涌公屋的朱绮华婆婆,在政党成员协助下,申请司法复核政府就港珠澳大桥的环境评估工作。其中一项获得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接纳,认为有关方面应让先为施工前的空气质素进行基线评估,顿时打乱了大桥和多项政府工程的部署。上诉庭昨日裁定婆婆全面败诉,工程得以恢复上马,可是工程延误期间建筑成本飞涨,加上要赶工追回进度,确保准时与广东省段的桥梁衔接,纳税人要付多六十五亿元。”“社会受损律师成为赢家”、“为免穷人付不起讼费无法彰显公义,朱婆婆可以透过法律援助来打官司。今次政府不可能追讨六十五亿元的损失。至于讼费,输了赢了都由公帑支付,律师成为最直接的得益人”、“最令公众错愕的是,代表她的律师却声称,婆婆会让律师看过判词再决定是否上诉,令人怀疑今次法援打官司,背后是否另有主事者”)……用“保障个人自由”、“捍卫人权”的搅屎棍搅得家家打官司,人人打官司,吃喝拉撒睡夫妻口角邻里纠纷全上法庭,一切由“法律党”包揽生意,“法律党”岂有不大发横财之理?法权至高无上,“法律党”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推翻共产党,独揽一切大权,轻轻松松掌握全国老百姓的生死,既不用选举也没有任期限制,不受任何制约,随心所欲制造法律陷阱,撒下天罗地网,让老百姓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受自己摆布,比独裁还独裁——这如意算盘多如意?说是“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那一份理想”,其实是“为了权力,为了我们空手套白狼骗出一个政权来”。如此丰厚的利润哪怕上绞架都干,更不在乎在中国制造动乱。所以说“法律党”是为谋私利而把自己都不相信的东西强加于人、哪怕伤天害理也在所不惜。所以说“法律党”是不折不扣的邪教。

  二.“法律党”已经有了全面篡夺国家各级政权的完整的理论、纲领、口号和计划;

  ——“陈有西从不认为自己是个商业律师,而是把自己定位于政治律师”、“杨海鹏评价陈有西,‘身在朝野,心在汉阙’。陈自称‘心忧天下,心忧政权,开明政权怎么建设我是有一套非常清晰的思路的’,因此,他更乐于在个人博客等平台发表对全国事件的看法,以及对制度的理解。”“李庄案第二季后,陈有西已经到过全国十几个省市演讲,他的目标是走遍全国。”(南都周刊:【大牌律师转型】李庄案后的律师暗战)

  (http://www.nbweekly.com/news/special/201106/26341.aspx)

  评论:陈有西“把自己定位于政治律师”,宣布“我们的制度设计有那么多的原罪”,又宣布“心忧天下,心忧政权,开明政权怎么建设我是有一套非常清晰的思路的”、“我们今天的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全面设计”…真正要说的话:“什么摸着石头过河,我就是最权威的石头。要摸就摸我,抱我的粗腿,‘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吸收各类社会精英到体制内做事、做到野无遗贤、选贤任能’就是选我、任我、把政权交给我,由我来领导一切,由我来顶层设计,由我来全面安排,由我来清算‘制度设计的原罪’”——追究共产党毛泽东周恩来“制度设计的原罪”。

  ——“经济改革越来越和法制方面的东西关联在一块”、“大家携手共同做一些事情特别的有必要。”(贺卫方)

  ——“政治体制改革要从司法改革突破。”(陈有西:中国需要一次新的思想解放过程)

  ——“必须重新设计我们的司法改革的目标,整治好我们的司法队伍,建立独立超脱的司法机制”;(陈有西:中国需要一次新的思想解放过程)

  ——“司法改革还必须考虑撤销党委的各级政法委”(陈有西: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

  ——“美国历届总统有一半是律师出身”、“美国议员1/3当过律师”、“未来十年中国律师参政将势不可挡”(陈有西演讲:《律师与国情》)

  ——“将来十八大以后的趋势,肯定会在律师里面产生政治家”。(陈有西:在中国法学会2011刑辩峰会上的演讲)

  ——“军事官僚治国——技术官僚治国——法政官僚治国”、“大趋势任何人都改变不了。一位历史学者曾经说过,新中国六十年,从军事官员主政,转移到技术官员主政,再转到法政官员开始走上舞台。懂法律者,将来肯定会进入中国的政治舞台,这些人会理性地管理国家。”(陈有西:司法改革与社会控制)

  ——“律师是在野法曹,律师是不在体制内的社会管理参与者。”(陈有西: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

  ——“依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南方人物周刊“刑辩律师之困”)

  ——“外国的总统、议员大都是律师出身”(号称“黑社会专用辩护律师”田文昌)

  ——“改革的下一步焦点是在立法和立法机构上”、“在政府改革转型完成以后,政府将不再担当改革主导者的角色”、“一个有高度职业伦理的、以律师、法官、会计师等为中坚的专业工作者阶层对于改革将是非常重要的。某种程度上,他们将决定改革政策的实施与实施的质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中国改革的三大盲点》)

  评论:瞧瞧这话有多狂:只有“律师、法官、会计师”等“中坚的专业工作者”才有资格“待从头收拾了旧山河”——“决定改革政策的实施与实施的质量”,连政府都要排斥在外——“政府将不再担当改革主导者的角色”。真是癞蛤蟆打哈欠——好大的口气。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序言中有三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用的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和展望未来,并不是法律规定。”“新宪法的条文中删除了‘共产党’一词,却出现了‘各政党’一词”、“中国共产党在1982年宪法中也被列入‘各政党’之内,这体现了各政党无论大小,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用法律来要求人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这正是‘以党治国’观念的翻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主任高锴“关于党的领导:1982年宪法的重要修正”,炎黄春秋2011年第8期)

  评论:既然“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既然“各政党无论大小,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那共产党还有什么资格去领导别人?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当然毫无合法性,当然必须取消。结论:共产党下台,法律党上台,一切权力归法律党。

  三.“法律党”的大本营——司法体系是“笔杆子”和“枪杆子”的结合部,控制司法体系就既有了“软刀子”又有了“硬刀子”,既掌握了软暴力又掌握了硬暴力,轻而易举就控制了政权的要害;

  ——“当前修法,必须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陈有西:刑诉法大修要优先保护人权)

  ——“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贺卫方: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公安不是司法机关”、“司法是个外来词。与‘司法’对应的外语词汇,原意都是审判、裁判,绝不包括警察或公安,也不包括中国的检察权、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内容。”(【南方周末】刑诉法修改:搞准公安的宪法定位)http://www.infzm.com/content/62783

  ——“公安部门的宪法位阶低于法院”;(同上)

  ——“中国的检察院……它算不算司法机关的问题,可留待日后讨论”;(同上)

  ——“军队在政治生活中,地位越高的国家越野蛮,越低的国家越文明。与之相反,律师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越高的越文明,越低的越野蛮。”(贺卫方)

  评论:说了半天一句话:“司法独裁”、“法权独大”。“法律党”要把公安、检察的刀把子都抓到手里,把军队一脚踢开,彻底控制全部暴力力量,成为唯一既有笔杆子又有枪杆子的组织体系。这就可以随心所欲搞“顶层设计”、清算毛泽东、周恩来“制度设计的原罪”了。

  四.“法律党”按照曹操的“挟天子令诸侯”的秘笈“挟法律令天下”,在“依法治国”、“司法独立”、“政治改革”的名义下冠冕堂皇地逐级逐步篡夺权力、发动隐形政变;

  陈有西对自己“挟法律令天下”、“打着红旗反红旗”、空手套白狼搞“合法斗争”、当面夺共产党的权的本领非常得意,到处介绍经验:

  “第一阶段的法律人公共参与,像一些法律学者为主的公共知识分子、维权律师,挑战强权,代理一些宗教性事件、民族矛盾案件、网络案件,很多行为往往特立独行,依靠海外的、国际的声音支撑,很难得到官方的理解和认同,已经遭到了强力阻击,有的甚至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声音已经日渐式微。而第二阶段是以职业律师为主而进行的依法公共参与。也有的称为商业律师的转向参加。”“他们娴熟地运用我们国家已经颁布的成文法体系,步步为营,理性平和,稳扎稳打,用国家法律的现有条文,付诸社会热点事件的适用,让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在现实中实现。他们的行动往往能够得到现有国家司法的支持,能够被公权机构容许,因此已经开始广泛实现功能,用个案促进了国家法治的进步。这个第二阶段正在开始改变和促进中国法治进程。”(陈有西: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

  陈有西更得意的是:“法学家龚祥瑞一生追随宪政梦。1980年代他在北大的法学课曾影响了一批杰出的年轻人”。如今这被影响的“杰出的年轻人”已接近最高权力,成了潜伏在共产党内的“法律党”高级骨干。“法律党”正在利用这种条件演双簧:借口“司法改革”让共产党把大权交给有共产党身份的“法律党”,表面上看来权还在共产党手里,实际已经落到了拥有共产党外衣的“法律党”手中——让别人以为权力从左手交到了右手,实际却是移花接木暗中掉包。等“法律党”大权在握再露出真相宣布清党不迟。(牢记:凡具有共产党和法律党双重身分又鼓吹“司法独立”者必“法律党”潜伏在共产党内的野心家、阴谋家,其真正目标必是通过“挟法律令天下”为“法律党”夺权,一旦权力到手必发动政变消灭共产党。

  五.“法律党”已经建立起了完整而严密的组织体系,已经形成了足以对抗各级政权的“国中之国”;

  ——“我想我们能不能慢慢的形成小的群体”、“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贺卫方)

  ——“原告在西南政法毕业生,被告在西南政法的毕业生,然后法官也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这样就不用回避了,大家反正都是一锅的一伙的。”(贺卫方:在成都法学论坛上的演讲)

  ——“中国现有律师20万多人,律师有严格的准入制度 ,中国律师不分地域,可以全国执业。”(陈有西:在浙江能源集团高管培训班上的知识产权讲座)

  ——“北海律师团的背后站着20万中国律师、站着千千万万向往法治的人民群众!”(杨金柱:网友捐款留言让我们泪流满面、信心百倍)

  ——“在广大踊跃捐款的朋友中,律师之外的各界人士约占四成。其中竟有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陈光武:为北海律师团捐款小结)

  评论:刘晓波搞“宪章”能纠集的不过是一群只会纸上谈兵的乌合之众。“法律党”一开口就是“20万人”,而且还都是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兼备法律理解和法律实务两个领域”、“能够付诸行动,能言也能行”的训练有素的“精英”。除了这20万,“法律党”振臂一呼立刻就能动员“千千万万”,不但能动员普通老百姓,而且能动员“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法律党”的实力远比表面显示出来的大:律师二十万,“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体制内“潜伏”人士不计其数,陈有西学术网点击三千五百万,贺卫方博客点击一千万,可谓号称信徒党羽几千万——虽比不上中共党员八千万,但也可以声称属于同一数量级。在“专业化”、“文凭化”的借口下,司法系统中来自工农的异己基本已被排斥光了。司法院校里反共反毛的“教授”、“精英”格外活跃、格外猖狂。司法院校毕业生基本都被成功地灌输了一脑袋的“普世价值”、“司法独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人=法律”、“精英治国”等思想,不认同共产党、取消“政法委”成了时髦。如今“法律党”不但早已实现了贺卫方策划的“慢慢的形成小的群体”的组织目标,而且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排外的独立王国——司法系统上上下下全是“自己人”,“大家反正都是一锅的一伙的”,要人有人,要钱有钱。“法律党”通过这次政治性募捐迅速拉起了一个不叫政党的政党——有组织、有系统、落实到具体人头、有完整的通信联络手段、能随时随地动员起来为明确的政治目标而活动的准政治机构。贺卫方说共产党没登记,非法;而“法律党”没登记就公开拉了个不叫政党的政党,就不算非法了。

  “法律党”的实际组织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远非普通政党所能比——“法律党”上通庙堂,下透江湖,交游广阔,无孔不入,用陈有西的话说是“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上省长部长,下乞丐游民(同事、客户、对方律师、媒体、司法人员)”、“能够付诸行动,能言也能行。”“这是其他公共事件参与人,如学者等都无法替代的。”不仅如此,“法律党”是所有鼓吹“普世精英”中唯一有能力直接渗透到整个政权机器的要害部门的团伙:陈有西以“浙江警察学院兼职教授”的身份能影响左右多少警官?象陈有西这样在公检法系统有无数门生信徒的“法律专家”还有多少?陈有西们通过积极为黑社会辩护,笼络掌握了多少黑社会力量?陈有西宣布他积极参与李庄案为的是“冲在前面为民营老板作牺牲”,这岂能不获得资本家的欢心?一旦“法律党”发动政变,谁知道他们能调动掌握多少警察等暴力力量?能调动掌握多少三教九流黑社会暴力?能获得多少资本家源源不断的财政支援?

  “法律党”不光抓组织,而且抓思想,大肆制造“法律神”的同时不忘顺手牵羊把自己塑造成伟大光荣正确英明的“神代表”——以下是“陈有西学术网”刊登的若干如醉如痴:

  ——“陈律师是个有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如果能进入政界,国家幸甚。”

  ——“两个凡是:凡是陈律师讲的我们都要倾听,凡是陈律师做的我们都要支持。”

  ——“您身体的安康就是中国法制的旗向标和希望!”

  ——“您才是我们的人大代表。”

  ——“‘陈有西大律师’的才品学品律品人品形象已经不可动摇地牢牢矗立。”

  ——“千钧一发,谁来唤醒沉睡的人们?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律师精英们来啦。”

  ——“正义之师,担大义,挥斥方遒,运筹帷幄,鏖战法庭内外。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壮哉!真相,在雄辩之中流淌;正义,在人们心里播种。”

  ——“人们盼望‘陈有西们’,人们拥戴‘陈有西们’,人们赞扬‘陈有西们’,人们称‘陈有西们’为‘旗手’‘脊梁’‘英雄’,人们对‘陈有西们’寄托有无限希望,有人甚至‘祈愿’‘救生民于水火,力转乾坤真如神’。”

  ——“保卫改革开放!保卫中国律师!保卫我们的陈有西!”

  “法律党”在政治、经济、组织、思想、人力、物力、财力一切方面都已经成龙配套羽翼丰满,俨然一个国中之国,发动政变既有野心也有实力。

  六.“法律党”对内到处插手,动员、整合一切动乱反叛力量;

  ——“官员往往言不由衷,真相难明;学者只能解说法理而无法了解现场,徒说难行。而律师兼备法律理解和法律实务两个领域,他谈出观点,往往能够付诸行动,能言也能行”“这是其他公共事件参与人,如学者等都无法替代的。”“律师能够见微知著,从个别的案例发现国家管理和社会矛盾中的普遍性的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寻找解决之途。不断探索,寻找最好的解决方案。”(南都周刊:陈有西: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http://www.nbweekly.com/news/special/201106/26343.aspx

  ——“假如律师无法在法庭之上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受政府指控者的权利加以保护,那么民众的不满就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宣泄,律师也会日益疏离体制,甚至运用他们的雄辩滔滔成为反抗政府的领袖人物。”(贺卫方: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

  ——“执政党还要不要这个天下?难道需要我提前结束做10年保皇党(改革派)的历史!”“在10年内朝野互动,使国家平稳转型,实现宪政民主,此乃中国之福!否则,一旦最后被逼革命,必定血雨腥风。”(杨金柱)

  ——“不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小改小革无关痛痒。”“渴望来一场席卷华夏摧枯拉朽的风暴……”(陈光武:抵触律师,是多数执法者骨子里的劣根性)

  评论:随着自以为羽翼丰满,“法律党”的胃口越来越大,口气也越来越强硬,一副“如果你共产党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要不客气”的杀气腾腾:“运用他们的雄辩滔滔成为反抗政府的领袖人物”、“执政党还要不要这个天下?”“提前结束做10年保皇党的历史”、“渴望来一场席卷华夏摧枯拉朽的风暴”、“一旦最后被逼革命,必定血雨腥风”、“必须撤销党委的各级政法委”、“律师地位必须与控方平等”、“必须取消检察院列席审委会的权利”、“必须取消检察院的法庭监督权”、“法庭审判必须是完全超脱独立、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必须加上保障律师履职期间的人身自由权的绝对性条款”、“律师辩护期间,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任何行为不受刑事追究”、“必须废除刑法306条”……必须、必须、必须,给共产党一口气发了这么多最后通牒的“必须”,就是要逼共产党无条件投降——只要实现了这些,就等于推翻了共产党:一切由法律说了算,法律由“法律党”说了算,当然是一切由“法律党”说了算。既然“法律党”贺卫方早就宣布了共产党非法,共产党可不就得下台?这就实现了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提出的战略目标:“党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

  “法律党”不光嘴上说说,而且说干就干,全国到处插手,“不分地域,可以全国执业”——插手重庆、插手广西、插手动车、插手老人跌倒、插手夫妻财产登记、插手打黑、插手唱红(唯独不见插手美国康菲公司渤海漏油、地沟油、温州资本家赖帐不还、7.22私营客车烧死40人、天文数字金融外债损失、豆腐渣工程、转基因主粮、强制拆迁、黑砖窑、民工欠薪……)“法律党”口口声声“不能用舆论影响司法审判”,自己却大造舆论把每一个案子都变成全国性新闻,公开宣布就是要用舆论制造压力。明明不差钱,却偏要大张旗鼓搞全国性募捐,制造出轰动全国的事件。这其实一是检验“法律党”的社会动员能力。二是向全国显示“法律党”的组织力量、公开示威拔份:老子天下第一,能向全国任何地方迅速派出增援,谁敢惹我的人叫谁吃不了兜着走(这其实是结成全国性团伙到处耀武扬威炫耀实力,通过把个别性局部案例变成轰动全国的惊天大案杀一儆百,警告任何人今后不得太岁头上动土招惹“法律党”。这与黑社会青红帮借打架斗殴扬名立万找场子立威其实是一回事)。三是把每个案子都变成自己的政治资本和抹黑对手的武器,通过这些案子把“法律党”从唯利是图的政治打手、政治走狗、政治流氓、政治娼妓、政治奸商打扮成整天一个心眼到处积德行善、仗义疏财的包青天、活菩萨,把本来互不相干的一个个对手描绘成一个统一的邪恶罪犯。四是把每个插手的案子都变成不叫竞选的竞选,在全国制造自己“一贯正确”、“所向无敌”、“从来不出差错”的活神仙,领导中国、“顶层设计”的不二人选,既为政变打基础又为自己的买卖做不花钱的广告,名利双收两不耽误。

  (“法律党”插手的许多案子并非毫无冤情。“法律党”只是借题发挥,把局部的、分散的、具体的问题全部集中纳入自己推翻共产党的政变轨道——借口7.23动车事故鼓吹解散铁道部;借口李天一打架鼓吹取消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借口北海律师案鼓吹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实现司法独立……同样的问题,我们说是背叛毛泽东的公有制搞私有化造成的,“法律党”说是毛泽东周恩来“制度设计的原罪”造成的;我们说要解决就得回归毛泽东、恢复公有制,“法律党”说要解决就得变本加厉清算毛泽东、彻底私有化。真正的分歧并不在案子本身,而在原因和结论。)

  “法律党”到处插手更根本的原因是要按照西方法制体系的标准,系统地铲除中国社会一切妨碍法权至高无上的权威——公安、检察、铁道部、军队政治工作制度、“杀人偿命”、“情、理、法兼顾”的是非判断标准……“法律党”每次插手都把这些权威铲除了一部分,都向着把“法律党”变成“第二政法委”、“第二司法部”、“第二权力中心”、“影子政府”的大方向迈进了一步,都等于发动了一场局部的微型政变——别以为政变只有“一步到位”的全局性政变。“法律党”早发明了每次只咬一口的“渐进式政变”和“增量型政变”。人家每一次大张旗鼓的全国插手都相当于一次“渐进式政变”,等通过一次次的插手让全国老百姓只认“法律党”,不认共产党,“法律党”一举夺取全国政权、彻底清算毛泽东、周恩来的“制度设计原罪”自然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七.“法律党”最有条件以“人权高于主权”的名义引狼入室,直接勾结外来势力,从国外搬兵里应外合消灭自己的政治对手。“法律党”已经成为足以从内部威胁中国生存的头号大患。

  凡是照搬西方法制体系的国家,“法律党”都是西方国家天然的同盟军。如果该国发生政变,总少不了“法律党”。

  ——巴基斯坦前总统穆沙拉夫被该国“法律党”发动的政变推翻。

  ——利比亚政变,第一个宣布脱离政府投奔反对派阵营的是卡扎菲的司法部长贾利勒(如今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又是“法律党”。

  ——叙利亚动荡,第一个宣布脱离政府投奔反政府阵营政府官员是司法部长——还是“法律党”。

  ——突尼斯政变,宣布通缉前总统本阿里以及家庭成员的是司法部长。

  ——埃及政变,宣布禁止穆巴拉克及其家人离开埃及,并冻结他们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的是总检察长。

  ……

  外国的“法律党”能干的,中国的“法律党”同样能干。可以肯定,“法律党”最有条件以“人权高于主权”的名义引狼入室,直接勾结外来势力,从国外搬兵里应外合消灭自己的政治对手。“法律党”已经成为足以从内部威胁中国生存的头号大患。中国如发生大动乱,罪魁祸首必少不了“法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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