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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数千共产党员的冤案为何不允许申诉

张国劳陈红兵等 2018-04-14 来源:乌有之乡

如果说“三不”是剥夺我们依法享有的申诉权的话,那么,《答复口径》就是连我们的信访权也不允许存在了,完全违背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

  河南数千共产党员的冤案为何不允许申诉

  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我们是河南省1979年前后,揭批查和两案清查扩大化,被河南各级法院违宪违法判刑的受害的共产党员,也是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稳控化解特定群体诉求的通知》交由河南省高法依据部门职能解决问题的涉法涉诉访民。我们的诉求原本非常简单,就是要求对我们的案件依法立案再审;如果省高法认为我们的案件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请依法有据地给于我们书面答复。就是这么一个简单明确的合法的诉求,河南省高法却拒不依法登记立案,多年来一直以省委没有精神、中央没有精神为由推诿拖延,并出台违宪的“三不”法规,制定《两案人员来访答复口径》,顽固坚持“不复查,不立案再审,不纠正”,并不依法说明理由, 无理剥夺我们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甚至利用缓发、停发、取消党中央省委对我们实施的人道主义生活救助相威胁,非法限制行动自由,甚至违法动用公安干警,进行秘密监视,拦截上访,使数千受害共产党员申诉无门,上访无路。

  一,河南省1979年前后揭批查和两案清查扩大化问题的严重性举世皆知。

  河南揭批查和两案清查,上自省委领导,下至工矿班组,农村生产队,涉及干部群众达一百万人,开除党籍十万零六千人,占全国开除党籍人数的百分之八十多;突击判刑两千四百人,总计判刑四千人左右,超出全国两案判刑人数一倍,占全国判处打砸抢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而且大多数人判刑时一不开庭公开审理,二不出示证据,三不允许当事人质证、辩护和家属辩护,四不写明依据何法何种条款。在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即将生效前不到二十天时间里,突击判刑2400人。有的人还没抓到看守所,判决书就已经打印好;有的在公安预审时本已查清无罪并通知本人,结果最后照样塞给一张判决书;很多赶在12月31号夜晚匆忙将判决书送到看守所;还有人连判决书都没有竟被送进监狱服刑五年、十年。这些荒唐做法,不仅违背了当时的宪法和法律,而且公然对抗当时党的政策(中共中央1978年4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慎重处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92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应集中目标打击现刑犯的通知》,1979年6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制造了建国以来最骇人听闻的、大量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给党和国家法制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无数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和不幸。特别是举世闻名的红旗渠劳模,至今还背着帮派体系的帽子抬不起头;全国人民爱戴的焦裕禄书记的亲密战友张钦礼,竟然以反革命罪逮捕,最终反革命罪不成立但仍被判刑十三年,含冤去世。

  省政法委一位姓刘的领导,2016年在接待我们代表时承认,“当年河南判你们刑,确实与中央精神有距离”。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的法官们感慨地说,我们经过调研,湖北省当时判了500人,湖北、安徽、山西,三个省判刑人数加起来没有河南的一半多。

  二,河南省违法违背党的政策的错误做法,当时就受到党中央领导同志和最高法院长江华同志的严厉批评。

  1980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批评河南管政法的副书记赵文甫说:“抓右派你赵文甫全国第一,反右倾搞浮夸你是全国第一。这次清查运动,你开除了那么多共产党员,突击判刑两千多人又是全国第一。你在河南积怨甚多,告你的人不少,换个地方,不要在河南了。”赵文甫说:“我已到点了,很快就要办离休手续了,我要求不要动好吗?”

  1980年3月江华院长专门来河南纠正揭批查扩大化的错误。江华严厉指出“中央在平反冤假错案,河南为什么还在制造新的冤假错案。”赵文甫被迫检查说:“我们判这批人,一是材料有水分;二是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三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四是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怎么办?我们要做好双方工作(指被判刑人员和原单位),在押人员一律回原单位。指标问题一律按平反冤假错案办,有多少解决多少。”但是,江华院长走后,他又说这次会议没有传达任务,根本就没执行。

  三,中共中央19829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央制定的政策界限对我们这类案件“进行复查(复议)”

  中共中央(1982)9号文件指出:“文化大革命从全局来说,终究是一场政治斗争,在这场极其复杂的斗争中,除了若干个阴谋野心家外,当时许多人说错话,办错事或者犯有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犯了一些罪行,都要考虑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因此除了若干个阴谋野心家另行处理外,对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采取政治斗争的办法处理。”“要判刑的只限于参与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叛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阴谋篡夺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权的野心分子;直接策划、亲自参与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罪恶昭彰,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人。”“对受审查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要慎重掌握。行政处理不易采用开除公职的办法。”

  中共中央1982年9号文件明确划分政策界限,要求各级党委:“对开除党籍和判刑的案子进行复查(复议)”,“凡是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

  按照中共中央1982年9号文件精神,我们都不属于“要判刑”的“极少数人”,本应复查复议,进行纠正。

  但当时的河南省委赵文甫等人,严密封杀中央精神,不仅不贯彻执行,反而对透露了[1982]9号文件精神的干部严令追查,由公安机关出面审查50多人。最后以泄密罪判刑四人。致使1982年九号文件被束之高阁,中央要求的复查(复议)工作在河南搁浅。

  直到1984年7月8日,中共河南省委才发出《 关于揭批查中被判刑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1984)74号),指出:“在揭批查和清理打砸抢中,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批打砸抢分子和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但过去和现在也都有少数人对判决不服而提出申诉。省委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由原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主,上一级纪律检查部门和原清查单位协助,实事求是地予以复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审批,需要改判的由法院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在处理这类申诉时,要依照当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不能套用现在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说明河南省委承认有冤假错案,同意复查,但事实上却没有认真执行。

  1988年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发[1988]2号文件)明确列出,两案“主要成员”16名,“帮派骨干分子”地方系统的20名,其中,河南省只有唐岐山一人在册。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的总结报告重申了1982年九号文件关于两案主要追随者判刑限制范围,并明确列出:从1979年7月至1984年底,全国立案审查的有216567人,其中列为“两案”处理的120674人,依法判刑的2320人。列为打砸抢的95893人,依法判刑的5298人。河南省高法以及下属法院当时判刑竟达4000人,超出全国两案判刑总人数的一倍,占全国判处打砸抢总人数的80%,明显严重扩大化,并且一直拒不贯彻党中央1982年9号文件精神,进行复查复议,对抗中央,在全国具有特殊性。

  四,省高法承认我们的案件大多数属于冤假错案,应该立案再审

  2006年河南省高法举行公开大接访,在报纸上大造舆论,声称“人人得到接访,件件得到答复”。我们这些多年申诉得不到公正对待的老同志,闻讯从全省各地赶到郑州,满怀希望地参加大接访。几个副院长和在场法官看了我们的判决书,感慨地说,“怎么会这样?”、“胡闹”,并立即在我们的接访单上签字:“同意立案再审”、“同意立案复查”,表示三个月内给于满意答复。当时的副院长田立文还专程到洛阳调查反革命案、诽谤案的判刑情况,说类似案件全国其他地方早已纠正。本来,根据几位院长的批示,我们的申诉,事实上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但后来省高法出尔反尔,违背承诺,非法中断了这一程序,又出台了一个《关于集中接访受理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即豫高法【2006】14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特定历史时期,按政策处理的历史案件,不再复查,也不向当事人作答复,可直接报结案。”这就是河南省高法针对自己所判冤假错案拒不纠正而出台的“三不”法规:“不复查,不向当事人解释,不纠正直接报结案”。

  五,继续坚持违宪违法的“三不”法规不得党心民心。

  1,一个只有执法权没有立法权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不经省人大批准,擅自出台“三不”法规,推卸责任,给自己不纠正冤假错案制造理由,是严重的越权滥权违法行为,是不应该的,也是不道德的。

  2,河南省高法的“三不”法规,显然有悖法理,不近人情。2008年河南省高法再次举行大接访,院长张立勇亲自对开封李洪祥文革杀人案(实际上当时人还活着)公开表态,一定给于满意答复。《大河报》对此公开报导,开封市中法立案再审,并向本人说明确属冤案。但此后省高法又莫名其妙的出台了一个豫高法[2008]195号文件,重申“三不”,只是鉴于我们的批判,又把“按政策处理的历史案件”,改为“按当时的法律政策处理的历史老案”。但是究竟按当时哪个法律哪个政策处理的,省高法却从不敢说明也不敢对我们的追问进行答复。由于省高法再次重申“三不”,开封李洪祥文革杀人案,虽已复查清楚,最后还是不了了之。省高法两次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欺骗群众,教人如何尊重?

  3 ,既然“不立案”,怎么还会存在“直接报结案”的问题?这不是自相矛盾吗?省高法中断立案再审程序,又不向当事人解释,明显违反《信访法》的要求;没有再审,还直接报结案,又有欺骗中央和社会舆论的嫌疑。当时的省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会议上欺骗中央说,大接访结案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致使中央对河南信访工作产生误判。

  4,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2016年底在河南挂牌后,经过半年的接待审理和研究,郑重指出,河南省高法的“三不”法规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解决问题,并且多次与省高法沟通和召开联席会议,要求省高法不要坚持“三不”,要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说明省高法出台的“三不”法规是没有根据的。现在河南省高法又辩解说,“三不法规只是省法院对两次大接访案件的结案标准,并非两案问题的处理原则”。这种辩解是毫无力量的。即便是作为两次大接访的结案标准,不向当事人解释直接报结案,也是违反《信访法》的一种错误做法。

  六,河南省高法为对抗中央,把我们诬为“两案人员”毫无根据。

  省高法《两案人员来访答复口径》第二条说:“对于案件复查诉求,中央、省委对‘两案’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不具备案件复查的条件,过去也没有立案复查的先例”。

  河南省各级法院依此对我们进行训诫,一是无毫无根据的给我们带上“两案人员”的帽子。二是胡说中央省委没有精神,不予复查。欺骗下属各级法院法官。

  1,“两案”,众所周知,中央划定是反革命集团案,是由1980年后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和最高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于1980年公开审理的。在我们大多数人1979年被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突击判刑时,两案还没有开始审理,两案主犯还没有开始审判,他们都还只是犯罪嫌疑人。“两案”还没有成立,省高法也没有得到审理两案的授权,我们怎么可能属于“两案人员”?

  2,1988年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发[1988]2号文件),讲得非常明确,一,是将打砸抢和“两案”明确区分开来的;二,列为“两案”依法判刑的,全国只有2320人;三,属于“两案”判刑的,河南只有唐岐山一人。现在省高法将河南判刑的4000人都视为“两案”人员,那就超出全国两案判刑总人数的一倍。岂不是自己承认搞了两案清查扩大化,自己承认当时没有向党中央如实呈报数字,严重欺骗了党中央吗?一个省在共产党内就判处了4000个反革命,这不是有意往共产党脸上抹黑、蓄意否定共产党吗?

  3,我们是不是两案人员,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用当年的《判决书》说话。我们很多人一开始确实是以反革命罪被逮捕的,但判刑时绝大多数人的反革命头衔都被去掉,罪名变成打砸抢伤害一类。说明当时经过揭批查,证明我们没有反革命罪行,省高法也认为把我们定性为反革命是没有根据的。当年《判决书》没有把我们定为“两案”人员,现在强行给我们带上“两案人员”的帽子,岂不是拿法律开玩笑?此外,省高法也没有这个权利!打砸抢、伤害和反革命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罪名。不是反革命 ,既不是两案主犯,也不是两案骨干,也不是两案从犯,就不能定性为两案人员,这是很简单的法律常识。

  4,省高法违反法律,故意把我们定性为两案人员,目的就是拉大旗作虎皮,借中纪委2001年12号文件《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审慎处理两案人员申诉的通知》,作为他们拒不纠正冤假错案的挡箭牌。2013年6月18日,我们为此到中纪委接待站上访。中纪委接待站领导——12号接待员,听取我们汇报并看了我们的上访材料,他明确回答,“关于两案问题指的是林彪四人帮集团,你们这些人的问题是文革遗留问题,和两案不沾边”。

  5,中共河南省委1984年7月8日《 关于揭批查中被判刑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1984)74号)指出:“在揭批查和清理打砸抢中,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批打砸抢分子和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说明直到我们被判刑数年之后,中央已对两案审理完结,中共河南省委也没有把我们称作“两案人员”,而是界定为“打砸抢分子和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不知省高法数十年后又在判决书之外给我们强行扣上“两案人员”的帽子,到底有何法律和政策根据?究竟是何目的?是不是以为把我们和两案捆绑在一起,不给我们立案再审就有理由了?就可以冠冕堂皇的上抗中央下压群众了?难道省高法不明白,无故给人强加罪名是违法的吗?

  我们请求由中央政法委,依法主持公开听证会,让省高法拿出我们属于两案人员的政策依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我们认为,他们是拿不出来的。

  七,关于所谓“组织串联大规模集体上访问题”

  2006年省高法举行大接访时,我们都是带着各自的判决书去信访的,相互之间很多人并不认识,当时在场副院长以及接访法官在我们的接访单上都签了“同意立案再审”之类的批示。如果省高法不中断立案再审程序,不抛出“三不”法规的话,我们的诉求可能早已得到解决,不仅不会有集体上访,甚至连个人上访也不存在。是省高法的“三不”法规将我们所有人的诉求来了一个违宪违法、违背信访法的集体驳回,使我们大家感到不公正和受欺骗,使我们的个案诉求转变为针对“三不”法规的共同诉求,这才形成了集体上访。我们的信访代表也是在省高法、省委管接待的领导要求和指导下由群众推举出来并得到省高法省委管接待的领导认可的。集体上访的根子就在省高法出台的“三不”法规。是“三不”法规把我们变成了一致的利益群体,省高法省政法委多年来都把我们当作一个利益群体来看待,我们每次上访都是各人带着自己的判决书,一人一案一访,完全符合信访法。只有省高法撤销“三不”法规,让我们的案件依法进入立案再审程序,由于各人的判决书内容不一样,就自然转化为个案。现在省高法不检查自己违背信访法的错误,反而意图追究群众集体上访的责任,显然有失公正。诚如老百姓所说,执法者就是法,可以犯了这法犯那法,老百姓是真没法。

  八,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在河南屡屡受阻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具体作出依法治国的决定。习近平同志响亮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最高法信访接待大厅在醒目位置悬挂了习近平同志这一指示,但河南省高法信访厅却迟迟看不到这个标语。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针对纠正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做了深情的解释:“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我们要求同省高法领导一起学习习近平同志这一讲话,河南省高法却对此无动于衷。

  2016年4月22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显著位置刊登习近平同志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他指出:“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又有老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方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但河南日报登在第六版,洛阳日报登在第八版。

  201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河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同年10月24日发出通知,明确我们这个特殊群体的诉求,由省高法牵头负责解决。

  我们向省高法多次重复我们的明确诉求:依法立案再审;如果我们的诉求不合理,请省高法依法予以驳回。但省高法一直以“上级无精神”推拖敷衍。

  最高法院长周强2015年两会答央视记者萨贝宁问,针对记者关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客观原因占比重更大的”冤假错案应不应该纠正的提问,明确回答,“首先我们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是原则。不管这些案件是形成于什么时间,有什么客观原因,错了,我们发现了就一定要纠正,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路线的体现,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是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实际上就是对河南省高法“三不”法规的否定。但省高法借口说,周强院长虽然讲了,最高法却没有具体部署,现在没法解决。

  十九大前,9月15日,中央政法委召开“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培训会”,反复强调“坚定不移地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回归法治轨道解决”,“要降低门槛,依法及时受理信访事项,凡是涉法涉诉信访诉求,都应当登记、受理,符合条件的依法导入抗诉、再审等程序,让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公正解决。对于确属错案的,要依法纠正,把公道还给群众、让正义不再缺席;对于办案有瑕疵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化解,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谅解”。当我们拿着《法制日报》关于此次会议报导去找省高法信访局领导的时候,省高法信访局领导不正面表态,事后却召开各级法院会议,声明“按现行法律无法处理,因此不予立案复查”。再次蛮横剥夺我们依法应该享有的申诉权,拒不纠正他们的执法错误。

  总之,河南省高法先后出台的“三不”法规和《关于两案人员来访答复口径》,显然都是违反党中央依法治国方针、违背宪法法律的。多年来,省高法明知当时判我们刑的时候,既违背了当时的法律,也违背了当时党的政策。但就是不依法对我们的案件立案再审;不管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出台什么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的好政策,省高法都说这不包括你们,对我们实行法律歧视,完全违背了习近平同志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

  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作为省高法如何履行法律职责,践行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决策,是该深思的时候了。

  《两案人员来访答复口径》振振有词的说,“对于案件复查诉求,中央、省委对两案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不具备案件复查的条件,过去,也没有立案复查的先例”。这些都是不符合事实的。

  事实上,不仅中共中央1982九号文件提出了复查要求 ,而且,中共河南省委1984年7月8日《 关于揭批查中被判刑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1984)74号)也明确要求:“实事求是地予以复查,提出处理意见”,只是对大多数人没有执行,只有极个别人得到复查改判,如洛阳市郊委书记范春信,并不是完全没有先例。

  既然中央省委的政策是一贯的,那为什么中央1982年九号文件、河南省委1984年74号文件,省高法都不执行?习总书记亲自关注的张钦礼冤案,至今不能在河南立案再审?

  张钦礼同志解放后一直在兰考工作,由于说真话挨整多次,但是整他的人始终抓不到他一点点贪污腐败搞特殊化的毛病,因为他牢记共产党员职责,一心改变兰考的穷困面貌,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他尊敬焦裕禄,就是因为他看到焦裕禄和他一样,不是为了当官,而是诚心诚意为兰考人民服务。焦裕禄为了改变兰考面貌献出了生命,使张钦礼心里受到巨大震动,他流着眼泪介绍和宣传焦裕禄,继承焦裕禄的遗志,带领群众泥里水里,引黄灌淤,用了七年时间把兰考27万亩盐碱沙荒背河涝洼之地改造成年产吨粮的良田,彻底改变了兰考穷困落后的面貌。共产党的这一惊世业绩,竟然被河南法院歪曲为扒黄河堤淹群众的弥天大罪;这样一个彻底改变兰考面貌的共产党的优秀党员,深受人民爱戴的县委书记,深冤难雪,我们法律的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树立雷锋焦裕禄的铜像意义深远,表明他要为社会主义建设英雄正名,反击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历史虚无主义。当他发现张钦礼冤案就毫不放松,步步推进,先是对兰考县委领导说,对于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中央有政策的要抓紧解决;中央没有政策的,你们要研究出意见报上级和中央批准进行解决。后来《兰考往事》《丰碑》两个专题片在河南电视台播出引起强烈反响,豫剧《焦裕禄》赶忙将原剧本中张钦礼的反面形象改为正面形象,兰考县法院筹备为张钦礼杨捍东二人冤案进行纠正。这时有人以种种借口说主张“稳妥”解决,但实际上变“稳妥”为“稳拖”。河南省高法出台的《答复口径》证明,他们根本就不准备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电视台播出《发现焦裕禄》,揭开了围绕学习焦裕禄所发生的两条路线斗争盖子,让人们看到,如果没有张钦礼的宣传介绍,焦裕禄的光辉事迹就会像风一般消散。如果没有张钦礼带领群众继承焦裕禄遗志,兰考就不会彻底改变面貌。反对学习焦裕禄精神、从不带领群众干社会主义的领导人加官进爵,而张钦礼却因此屡被加害,天理何在?今年,习近平五月份视察中央政法大学,六月份由中央政法大学冤假错案研究中心主持的张钦礼冤案专题研讨会就如期在北京钓鱼台召开,与会专家和知名法律工作者一致认为,张钦礼冤案应立即平反。这些很明显是中央在为河南省高法依法对张钦礼案立案再审提供条件和支持。我们相信,河南省高法的领导人不会看不到这一点,但是为什么就是不行动呢?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站队问题呢?很值得人们深思。

  我们经过这许多年接触,坚定地认为,省高法多数领导和干部是支持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正确方针的,省高法出台“三不”法规和《答复口径》,其违法违宪,违背党心民心,确实使我们感到非常意外。如果说“三不”是剥夺我们依法享有的申诉权的话,那么,《答复口径》就是连我们的信访权也不允许存在了,完全违背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可见,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河南省高法不是进步了,而是退步了。我们郑重请求中共中央密切关注河南省高法出台“三不”法规和《关于两案人员来访答复口径》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促使省高法提高核心意识、站队意识,转变立场和认识,肃清原省政法委书记、腐败分子吴天君的流毒,依法履行部门职责,促使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的法律的公平正义早日在河南真正落实。

  九,我们的请求

  (1),河南不能成为司法独立王国。加强党的领导,首先是党中央的领导。为什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指示精神在河南都得不到认真落实?为什么习近平同志多次讲话在河南受到冷遇?为什么习近平同志直接关注、广大人民深切爱戴、事实上明确属于冤假错案的张钦礼同志一案,以及红旗渠劳模被打成帮派体系案,长期得不到解决?我们要求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河南数千共产党员遭受的冤案予以关注,要求中共河南省委、省政法委,严格审查省高法办案档案和我们的判决书,向社会公开说明河南省高法当年判我们刑的时候,是不是依法或者按政策判刑?依据的是那个法,按那个政策判的刑?2006年大接访时,省高法几位副院长(田副院长、孔副院长),是不是已经在我们的接访单上批示“同意立案再审”、“同意立案复查”?为什么又出尔反尔,中断程序?我们要求立案再审,我们上访有理,依据的是盖有省高法和各级法院红章的白纸黑字的数千份判决书,我们的诉求是不是合法,要以这些堪称旷世奇闻的判决书来说明。

  (2),我们多年来的诉求非常简单明确,就是要求依法立案再审,不符合条件依法给于驳回裁定。这样的诉求违法吗?不合理吗?如果不合法不合理我们愿受惩罚,如果合法合理,为什么长期得不到公正对待!如果我们这样的诉求得不到公正对待,以法治国在河南的公信力何在?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约束执法者,不能约束官员,如果河南省高法不能落实承诺,带头遵守法律,怎么能让人民信服地遵守法律?!

  (3),根据宪法第七十一条之精神,我们请求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向河南派出专项调查组,调查我们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以及长期得不到公正对待的根本原因,敦促河南省高法依照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回归法制轨道解决我们的诉求,保障我们依法应该享有的申诉权,使我们的申诉能够登记受理,进入立案再审程序。

  河南省清查运动扩大化涉法涉诉人员代表:

  张国劳、陈红兵、孙本琢、贺天周、王志福、聂世敬、王兆祥、李俊琪、钮宝华、袁金萍、海国旗、王忠民、孙长顺

  2018年4月10日

  河南数千共产党员的冤案为何不允许申诉

  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我们是河南省1979年前后,揭批查和两案清查扩大化,被河南各级法院违宪违法判刑的受害的共产党员,也是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稳控化解特定群体诉求的通知》交由河南省高法依据部门职能解决问题的涉法涉诉访民。我们的诉求原本非常简单,就是要求对我们的案件依法立案再审;如果省高法认为我们的案件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请依法有据地给于我们书面答复。就是这么一个简单明确的合法的诉求,河南省高法却拒不依法登记立案,多年来一直以省委没有精神、中央没有精神为由推诿拖延,并出台违宪的“三不”法规,制定《两案人员来访答复口径》,顽固坚持“不复查,不立案再审,不纠正”,并不依法说明理由, 无理剥夺我们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甚至利用缓发、停发、取消党中央省委对我们实施的人道主义生活救助相威胁,非法限制行动自由,甚至违法动用公安干警,进行秘密监视,拦截上访,使数千受害共产党员申诉无门,上访无路。

  一,河南省1979年前后揭批查和两案清查扩大化问题的严重性举世皆知。

  河南揭批查和两案清查,上自省委领导,下至工矿班组,农村生产队,涉及干部群众达一百万人,开除党籍十万零六千人,占全国开除党籍人数的百分之八十多;突击判刑两千四百人,总计判刑四千人左右,超出全国两案判刑人数一倍,占全国判处打砸抢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而且大多数人判刑时一不开庭公开审理,二不出示证据,三不允许当事人质证、辩护和家属辩护,四不写明依据何法何种条款。在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即将生效前不到二十天时间里,突击判刑2400人。有的人还没抓到看守所,判决书就已经打印好;有的在公安预审时本已查清无罪并通知本人,结果最后照样塞给一张判决书;很多赶在12月31号夜晚匆忙将判决书送到看守所;还有人连判决书都没有竟被送进监狱服刑五年、十年。这些荒唐做法,不仅违背了当时的宪法和法律,而且公然对抗当时党的政策(中共中央1978年4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慎重处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92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应集中目标打击现刑犯的通知》,1979年6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制造了建国以来最骇人听闻的、大量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给党和国家法制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无数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和不幸。特别是举世闻名的红旗渠劳模,至今还背着帮派体系的帽子抬不起头;全国人民爱戴的焦裕禄书记的亲密战友张钦礼,竟然以反革命罪逮捕,最终反革命罪不成立但仍被判刑十三年,含冤去世。

  省政法委一位姓刘的领导,2016年在接待我们代表时承认,“当年河南判你们刑,确实与中央精神有距离”。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的法官们感慨地说,我们经过调研,湖北省当时判了500人,湖北、安徽、山西,三个省判刑人数加起来没有河南的一半多。

  二,河南省违法违背党的政策的错误做法,当时就受到党中央领导同志和最高法院长江华同志的严厉批评。

  1980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批评河南管政法的副书记赵文甫说:“抓右派你赵文甫全国第一,反右倾搞浮夸你是全国第一。这次清查运动,你开除了那么多共产党员,突击判刑两千多人又是全国第一。你在河南积怨甚多,告你的人不少,换个地方,不要在河南了。”赵文甫说:“我已到点了,很快就要办离休手续了,我要求不要动好吗?”

  1980年3月江华院长专门来河南纠正揭批查扩大化的错误。江华严厉指出“中央在平反冤假错案,河南为什么还在制造新的冤假错案。”赵文甫被迫检查说:“我们判这批人,一是材料有水分;二是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三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四是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怎么办?我们要做好双方工作(指被判刑人员和原单位),在押人员一律回原单位。指标问题一律按平反冤假错案办,有多少解决多少。”但是,江华院长走后,他又说这次会议没有传达任务,根本就没执行。

  三,中共中央19829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央制定的政策界限对我们这类案件“进行复查(复议)”

  中共中央(1982)9号文件指出:“文化大革命从全局来说,终究是一场政治斗争,在这场极其复杂的斗争中,除了若干个阴谋野心家外,当时许多人说错话,办错事或者犯有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犯了一些罪行,都要考虑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因此除了若干个阴谋野心家另行处理外,对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采取政治斗争的办法处理。”“要判刑的只限于参与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叛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阴谋篡夺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权的野心分子;直接策划、亲自参与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罪恶昭彰,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人。”“对受审查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要慎重掌握。行政处理不易采用开除公职的办法。”

  中共中央1982年9号文件明确划分政策界限,要求各级党委:“对开除党籍和判刑的案子进行复查(复议)”,“凡是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

  按照中共中央1982年9号文件精神,我们都不属于“要判刑”的“极少数人”,本应复查复议,进行纠正。

  但当时的河南省委赵文甫等人,严密封杀中央精神,不仅不贯彻执行,反而对透露了[1982]9号文件精神的干部严令追查,由公安机关出面审查50多人。最后以泄密罪判刑四人。致使1982年九号文件被束之高阁,中央要求的复查(复议)工作在河南搁浅。

  直到1984年7月8日,中共河南省委才发出《 关于揭批查中被判刑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1984)74号),指出:“在揭批查和清理打砸抢中,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批打砸抢分子和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但过去和现在也都有少数人对判决不服而提出申诉。省委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由原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主,上一级纪律检查部门和原清查单位协助,实事求是地予以复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审批,需要改判的由法院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在处理这类申诉时,要依照当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不能套用现在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说明河南省委承认有冤假错案,同意复查,但事实上却没有认真执行。

  1988年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发[1988]2号文件)明确列出,两案“主要成员”16名,“帮派骨干分子”地方系统的20名,其中,河南省只有唐岐山一人在册。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的总结报告重申了1982年九号文件关于两案主要追随者判刑限制范围,并明确列出:从1979年7月至1984年底,全国立案审查的有216567人,其中列为“两案”处理的120674人,依法判刑的2320人。列为打砸抢的95893人,依法判刑的5298人。河南省高法以及下属法院当时判刑竟达4000人,超出全国两案判刑总人数的一倍,占全国判处打砸抢总人数的80%,明显严重扩大化,并且一直拒不贯彻党中央1982年9号文件精神,进行复查复议,对抗中央,在全国具有特殊性。

  四,省高法承认我们的案件大多数属于冤假错案,应该立案再审

  2006年河南省高法举行公开大接访,在报纸上大造舆论,声称“人人得到接访,件件得到答复”。我们这些多年申诉得不到公正对待的老同志,闻讯从全省各地赶到郑州,满怀希望地参加大接访。几个副院长和在场法官看了我们的判决书,感慨地说,“怎么会这样?”、“胡闹”,并立即在我们的接访单上签字:“同意立案再审”、“同意立案复查”,表示三个月内给于满意答复。当时的副院长田立文还专程到洛阳调查反革命案、诽谤案的判刑情况,说类似案件全国其他地方早已纠正。本来,根据几位院长的批示,我们的申诉,事实上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但后来省高法出尔反尔,违背承诺,非法中断了这一程序,又出台了一个《关于集中接访受理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即豫高法【2006】14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特定历史时期,按政策处理的历史案件,不再复查,也不向当事人作答复,可直接报结案。”这就是河南省高法针对自己所判冤假错案拒不纠正而出台的“三不”法规:“不复查,不向当事人解释,不纠正直接报结案”。

  五,继续坚持违宪违法的“三不”法规不得党心民心。

  1,一个只有执法权没有立法权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不经省人大批准,擅自出台“三不”法规,推卸责任,给自己不纠正冤假错案制造理由,是严重的越权滥权违法行为,是不应该的,也是不道德的。

  2,河南省高法的“三不”法规,显然有悖法理,不近人情。2008年河南省高法再次举行大接访,院长张立勇亲自对开封李洪祥文革杀人案(实际上当时人还活着)公开表态,一定给于满意答复。《大河报》对此公开报导,开封市中法立案再审,并向本人说明确属冤案。但此后省高法又莫名其妙的出台了一个豫高法[2008]195号文件,重申“三不”,只是鉴于我们的批判,又把“按政策处理的历史案件”,改为“按当时的法律政策处理的历史老案”。但是究竟按当时哪个法律哪个政策处理的,省高法却从不敢说明也不敢对我们的追问进行答复。由于省高法再次重申“三不”,开封李洪祥文革杀人案,虽已复查清楚,最后还是不了了之。省高法两次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欺骗群众,教人如何尊重?

  3 ,既然“不立案”,怎么还会存在“直接报结案”的问题?这不是自相矛盾吗?省高法中断立案再审程序,又不向当事人解释,明显违反《信访法》的要求;没有再审,还直接报结案,又有欺骗中央和社会舆论的嫌疑。当时的省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会议上欺骗中央说,大接访结案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致使中央对河南信访工作产生误判。

  4,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2016年底在河南挂牌后,经过半年的接待审理和研究,郑重指出,河南省高法的“三不”法规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解决问题,并且多次与省高法沟通和召开联席会议,要求省高法不要坚持“三不”,要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说明省高法出台的“三不”法规是没有根据的。现在河南省高法又辩解说,“三不法规只是省法院对两次大接访案件的结案标准,并非两案问题的处理原则”。这种辩解是毫无力量的。即便是作为两次大接访的结案标准,不向当事人解释直接报结案,也是违反《信访法》的一种错误做法。

  六,河南省高法为对抗中央,把我们诬为“两案人员”毫无根据。

  省高法《两案人员来访答复口径》第二条说:“对于案件复查诉求,中央、省委对‘两案’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不具备案件复查的条件,过去也没有立案复查的先例”。

  河南省各级法院依此对我们进行训诫,一是无毫无根据的给我们带上“两案人员”的帽子。二是胡说中央省委没有精神,不予复查。欺骗下属各级法院法官。

  1,“两案”,众所周知,中央划定是反革命集团案,是由1980年后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和最高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于1980年公开审理的。在我们大多数人1979年被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突击判刑时,两案还没有开始审理,两案主犯还没有开始审判,他们都还只是犯罪嫌疑人。“两案”还没有成立,省高法也没有得到审理两案的授权,我们怎么可能属于“两案人员”?

  2,1988年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关于“两案”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发[1988]2号文件),讲得非常明确,一,是将打砸抢和“两案”明确区分开来的;二,列为“两案”依法判刑的,全国只有2320人;三,属于“两案”判刑的,河南只有唐岐山一人。现在省高法将河南判刑的4000人都视为“两案”人员,那就超出全国两案判刑总人数的一倍。岂不是自己承认搞了两案清查扩大化,自己承认当时没有向党中央如实呈报数字,严重欺骗了党中央吗?一个省在共产党内就判处了4000个反革命,这不是有意往共产党脸上抹黑、蓄意否定共产党吗?

  3,我们是不是两案人员,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用当年的《判决书》说话。我们很多人一开始确实是以反革命罪被逮捕的,但判刑时绝大多数人的反革命头衔都被去掉,罪名变成打砸抢伤害一类。说明当时经过揭批查,证明我们没有反革命罪行,省高法也认为把我们定性为反革命是没有根据的。当年《判决书》没有把我们定为“两案”人员,现在强行给我们带上“两案人员”的帽子,岂不是拿法律开玩笑?此外,省高法也没有这个权利!打砸抢、伤害和反革命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罪名。不是反革命 ,既不是两案主犯,也不是两案骨干,也不是两案从犯,就不能定性为两案人员,这是很简单的法律常识。

  4,省高法违反法律,故意把我们定性为两案人员,目的就是拉大旗作虎皮,借中纪委2001年12号文件《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审慎处理两案人员申诉的通知》,作为他们拒不纠正冤假错案的挡箭牌。2013年6月18日,我们为此到中纪委接待站上访。中纪委接待站领导——12号接待员,听取我们汇报并看了我们的上访材料,他明确回答,“关于两案问题指的是林彪四人帮集团,你们这些人的问题是文革遗留问题,和两案不沾边”。

  5,中共河南省委1984年7月8日《 关于揭批查中被判刑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1984)74号)指出:“在揭批查和清理打砸抢中,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批打砸抢分子和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说明直到我们被判刑数年之后,中央已对两案审理完结,中共河南省委也没有把我们称作“两案人员”,而是界定为“打砸抢分子和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不知省高法数十年后又在判决书之外给我们强行扣上“两案人员”的帽子,到底有何法律和政策根据?究竟是何目的?是不是以为把我们和两案捆绑在一起,不给我们立案再审就有理由了?就可以冠冕堂皇的上抗中央下压群众了?难道省高法不明白,无故给人强加罪名是违法的吗?

  我们请求由中央政法委,依法主持公开听证会,让省高法拿出我们属于两案人员的政策依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我们认为,他们是拿不出来的。

  七,关于所谓“组织串联大规模集体上访问题”

  2006年省高法举行大接访时,我们都是带着各自的判决书去信访的,相互之间很多人并不认识,当时在场副院长以及接访法官在我们的接访单上都签了“同意立案再审”之类的批示。如果省高法不中断立案再审程序,不抛出“三不”法规的话,我们的诉求可能早已得到解决,不仅不会有集体上访,甚至连个人上访也不存在。是省高法的“三不”法规将我们所有人的诉求来了一个违宪违法、违背信访法的集体驳回,使我们大家感到不公正和受欺骗,使我们的个案诉求转变为针对“三不”法规的共同诉求,这才形成了集体上访。我们的信访代表也是在省高法、省委管接待的领导要求和指导下由群众推举出来并得到省高法省委管接待的领导认可的。集体上访的根子就在省高法出台的“三不”法规。是“三不”法规把我们变成了一致的利益群体,省高法省政法委多年来都把我们当作一个利益群体来看待,我们每次上访都是各人带着自己的判决书,一人一案一访,完全符合信访法。只有省高法撤销“三不”法规,让我们的案件依法进入立案再审程序,由于各人的判决书内容不一样,就自然转化为个案。现在省高法不检查自己违背信访法的错误,反而意图追究群众集体上访的责任,显然有失公正。诚如老百姓所说,执法者就是法,可以犯了这法犯那法,老百姓是真没法。

  八,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在河南屡屡受阻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具体作出依法治国的决定。习近平同志响亮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最高法信访接待大厅在醒目位置悬挂了习近平同志这一指示,但河南省高法信访厅却迟迟看不到这个标语。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针对纠正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做了深情的解释:“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我们要求同省高法领导一起学习习近平同志这一讲话,河南省高法却对此无动于衷。

  2016年4月22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显著位置刊登习近平同志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他指出:“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又有老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方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但河南日报登在第六版,洛阳日报登在第八版。

  201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河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同年10月24日发出通知,明确我们这个特殊群体的诉求,由省高法牵头负责解决。

  我们向省高法多次重复我们的明确诉求:依法立案再审;如果我们的诉求不合理,请省高法依法予以驳回。但省高法一直以“上级无精神”推拖敷衍。

  最高法院长周强2015年两会答央视记者萨贝宁问,针对记者关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客观原因占比重更大的”冤假错案应不应该纠正的提问,明确回答,“首先我们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是原则。不管这些案件是形成于什么时间,有什么客观原因,错了,我们发现了就一定要纠正,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路线的体现,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是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实际上就是对河南省高法“三不”法规的否定。但省高法借口说,周强院长虽然讲了,最高法却没有具体部署,现在没法解决。

  十九大前,9月15日,中央政法委召开“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培训会”,反复强调“坚定不移地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回归法治轨道解决”,“要降低门槛,依法及时受理信访事项,凡是涉法涉诉信访诉求,都应当登记、受理,符合条件的依法导入抗诉、再审等程序,让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公正解决。对于确属错案的,要依法纠正,把公道还给群众、让正义不再缺席;对于办案有瑕疵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化解,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谅解”。当我们拿着《法制日报》关于此次会议报导去找省高法信访局领导的时候,省高法信访局领导不正面表态,事后却召开各级法院会议,声明“按现行法律无法处理,因此不予立案复查”。再次蛮横剥夺我们依法应该享有的申诉权,拒不纠正他们的执法错误。

  总之,河南省高法先后出台的“三不”法规和《关于两案人员来访答复口径》,显然都是违反党中央依法治国方针、违背宪法法律的。多年来,省高法明知当时判我们刑的时候,既违背了当时的法律,也违背了当时党的政策。但就是不依法对我们的案件立案再审;不管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出台什么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的好政策,省高法都说这不包括你们,对我们实行法律歧视,完全违背了习近平同志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

  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作为省高法如何履行法律职责,践行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决策,是该深思的时候了。

  《两案人员来访答复口径》振振有词的说,“对于案件复查诉求,中央、省委对两案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不具备案件复查的条件,过去,也没有立案复查的先例”。这些都是不符合事实的。

  事实上,不仅中共中央1982九号文件提出了复查要求 ,而且,中共河南省委1984年7月8日《 关于揭批查中被判刑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1984)74号)也明确要求:“实事求是地予以复查,提出处理意见”,只是对大多数人没有执行,只有极个别人得到复查改判,如洛阳市郊委书记范春信,并不是完全没有先例。

  既然中央省委的政策是一贯的,那为什么中央1982年九号文件、河南省委1984年74号文件,省高法都不执行?习总书记亲自关注的张钦礼冤案,至今不能在河南立案再审?

  张钦礼同志解放后一直在兰考工作,由于说真话挨整多次,但是整他的人始终抓不到他一点点贪污腐败搞特殊化的毛病,因为他牢记共产党员职责,一心改变兰考的穷困面貌,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他尊敬焦裕禄,就是因为他看到焦裕禄和他一样,不是为了当官,而是诚心诚意为兰考人民服务。焦裕禄为了改变兰考面貌献出了生命,使张钦礼心里受到巨大震动,他流着眼泪介绍和宣传焦裕禄,继承焦裕禄的遗志,带领群众泥里水里,引黄灌淤,用了七年时间把兰考27万亩盐碱沙荒背河涝洼之地改造成年产吨粮的良田,彻底改变了兰考穷困落后的面貌。共产党的这一惊世业绩,竟然被河南法院歪曲为扒黄河堤淹群众的弥天大罪;这样一个彻底改变兰考面貌的共产党的优秀党员,深受人民爱戴的县委书记,深冤难雪,我们法律的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树立雷锋焦裕禄的铜像意义深远,表明他要为社会主义建设英雄正名,反击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历史虚无主义。当他发现张钦礼冤案就毫不放松,步步推进,先是对兰考县委领导说,对于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中央有政策的要抓紧解决;中央没有政策的,你们要研究出意见报上级和中央批准进行解决。后来《兰考往事》《丰碑》两个专题片在河南电视台播出引起强烈反响,豫剧《焦裕禄》赶忙将原剧本中张钦礼的反面形象改为正面形象,兰考县法院筹备为张钦礼杨捍东二人冤案进行纠正。这时有人以种种借口说主张“稳妥”解决,但实际上变“稳妥”为“稳拖”。河南省高法出台的《答复口径》证明,他们根本就不准备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电视台播出《发现焦裕禄》,揭开了围绕学习焦裕禄所发生的两条路线斗争盖子,让人们看到,如果没有张钦礼的宣传介绍,焦裕禄的光辉事迹就会像风一般消散。如果没有张钦礼带领群众继承焦裕禄遗志,兰考就不会彻底改变面貌。反对学习焦裕禄精神、从不带领群众干社会主义的领导人加官进爵,而张钦礼却因此屡被加害,天理何在?今年,习近平五月份视察中央政法大学,六月份由中央政法大学冤假错案研究中心主持的张钦礼冤案专题研讨会就如期在北京钓鱼台召开,与会专家和知名法律工作者一致认为,张钦礼冤案应立即平反。这些很明显是中央在为河南省高法依法对张钦礼案立案再审提供条件和支持。我们相信,河南省高法的领导人不会看不到这一点,但是为什么就是不行动呢?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站队问题呢?很值得人们深思。

  我们经过这许多年接触,坚定地认为,省高法多数领导和干部是支持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正确方针的,省高法出台“三不”法规和《答复口径》,其违法违宪,违背党心民心,确实使我们感到非常意外。如果说“三不”是剥夺我们依法享有的申诉权的话,那么,《答复口径》就是连我们的信访权也不允许存在了,完全违背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可见,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河南省高法不是进步了,而是退步了。我们郑重请求中共中央密切关注河南省高法出台“三不”法规和《关于两案人员来访答复口径》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促使省高法提高核心意识、站队意识,转变立场和认识,肃清原省政法委书记、腐败分子吴天君的流毒,依法履行部门职责,促使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的法律的公平正义早日在河南真正落实。

  九,我们的请求

  (1),河南不能成为司法独立王国。加强党的领导,首先是党中央的领导。为什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指示精神在河南都得不到认真落实?为什么习近平同志多次讲话在河南受到冷遇?为什么习近平同志直接关注、广大人民深切爱戴、事实上明确属于冤假错案的张钦礼同志一案,以及红旗渠劳模被打成帮派体系案,长期得不到解决?我们要求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河南数千共产党员遭受的冤案予以关注,要求中共河南省委、省政法委,严格审查省高法办案档案和我们的判决书,向社会公开说明河南省高法当年判我们刑的时候,是不是依法或者按政策判刑?依据的是那个法,按那个政策判的刑?2006年大接访时,省高法几位副院长(田副院长、孔副院长),是不是已经在我们的接访单上批示“同意立案再审”、“同意立案复查”?为什么又出尔反尔,中断程序?我们要求立案再审,我们上访有理,依据的是盖有省高法和各级法院红章的白纸黑字的数千份判决书,我们的诉求是不是合法,要以这些堪称旷世奇闻的判决书来说明。

  (2),我们多年来的诉求非常简单明确,就是要求依法立案再审,不符合条件依法给于驳回裁定。这样的诉求违法吗?不合理吗?如果不合法不合理我们愿受惩罚,如果合法合理,为什么长期得不到公正对待!如果我们这样的诉求得不到公正对待,以法治国在河南的公信力何在?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约束执法者,不能约束官员,如果河南省高法不能落实承诺,带头遵守法律,怎么能让人民信服地遵守法律?!

  (3),根据宪法第七十一条之精神,我们请求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向河南派出专项调查组,调查我们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以及长期得不到公正对待的根本原因,敦促河南省高法依照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回归法制轨道解决我们的诉求,保障我们依法应该享有的申诉权,使我们的申诉能够登记受理,进入立案再审程序。

  河南省清查运动扩大化涉法涉诉人员代表:

  张国劳、陈红兵、孙本琢、贺天周、王志福、聂世敬、王兆祥、李俊琪、钮宝华、袁金萍、海国旗、王忠民、孙长顺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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