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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工商银行霸道存单陷阱的公案私了前后

56148458 2011-11-20 来源:西联社区论坛

我与工商银行霸道存单陷阱的公案私了前后 

   

             我与工商银行霸道存单陷阱的公案私了前后

          原贴著作:56148458   发表于《西联社区论坛》2011/11/17

            5年前的今天,2006年11月17日雨夜8时许,工商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特派其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人曾XX先生,驾着与其手机1367XXX7209尾号相同的、车牌为沪A·E7209的黑色宝马,找到了笔者的家里并打开黑色公文包送上现金1500元,相当于家人当年办理定期存款时,因未填“转存期”而受损税后利息300余元的5倍之多。尽管其让双方在来人随带仅此一份事先打印好的《签收单》上签名留存为据,该单虽写道因此事市银监局8月8日给笔者的信访回复认定工行并无不当,其送钱上门仅是为答谢笔者对工行的关注和支持,且聘请笔者为其网点柜面义务监督员;但这钱明明是3天前该行来电相约,笔者与老伴一起赴其下属淞南支行双方面议解决办法时,为终止临近诉讼时效仅剩最后2个月的维权行动,笔者所提出的几个包括受损利息赔偿费、走访行局交通费、信访纸笺邮资费、材料留底复印费、拨号上网资讯资、精体脑力补偿费等各项具体金额要求后,其派员当即接受并主动开价承诺将1500元送款上门。就此永无天日难以曝光的《签收单》而言,当初笔者是本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谅解和宽容,顾全了堂堂中国工商银行的脸面和尊严;故未计较其如此不道义伎俩和单方面措词。


           定期存单未填“转存期_”的陷阱,加之以填单背面所印的“客户须知”所称,“请在‘客户填写’栏内认真填写‘密码’、‘印鉴’、‘通兑’、‘转存期’等栏目,否则视同不需要此种业务服务”的霸道,定期存款到期则不能“自动转存”而遭利息受损的现象,是在2004年10月央行多年不升利率后首次调高存款利息时,被工行广大储户在询问自动转存利息调整时所惊悉、所激愤的。原本工行一直是默认自动转存,无需储户作任何相关填写或申请。就上海而言据其后来解释是,从2001年7月8日起计算机系统升级后,为更好服务客户所使然,并曾为此登报《公告》工行变更自动转存方式,以示尽到广而告知的义务。此后工行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先后全面推行“转存期”的陷阱和“视同不需要”的霸道。2004年末起,网络上披露、痛斥和愤恨工行此举的各种信息,逐渐增多、漫延和铺开。该行以微薄的活期利息,支付自动转存后本应复利计息的多年定期利息。由此而利息受损的众多弱势储户苦不堪言,面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首的霸气和权势,普通百姓的维权则更加艰难!


           从2005年1月14日询问工行时,惊悉家人原2001年10月10日3万元1年定期存款,因所谓当初未填“转存期”到期不能自动转存而变成活期付息;到工行宝山支行先谩横、奚落和讽言,后道歉、面议和答谢,送上近5倍的税后受损利息。笔者以亲属代理人出面,前前后后经历22个月的维权筹划、学法搜证、万言投诉、严词信访和据理面辩。从工行网点、区支行和市分行,到市银监局、中国银监会和国家信访局;从电话投诉、写信上访和亲临行局,到查找报纸、搜寻网页和翻遍图书馆资料库;从为能上网络搜索相关信息资料而学电脑、学上网,到为寻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制度、金融理念、律师知识而跑遍书城、申办图书借阅证。没有边诉访、边学法的坚持不懈努力,没有边维权、边搜证的契而不舍执着;断定是无果而终,无疑将维权落空。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确是一个对银行利息受损从仅感气愤而不懂如何深入维权,到自知应当学透相关法律和更需讲究维权艺术的学习提高过程。也是一个对储蓄定期存款的到期转存问题从无知到了解、从知之不多到知之甚多的认知深化过程。否则,又如何能就此围绕所谓未填“转存期”则“视同不需要”而大做并做好、做透文章,投诉、上访市工行、市银监局和中国银监会的信件,就分别长达30、10和20页,充分展示据理力争和引法雄辩的维权势态。又怎能应约面对市银监局4位相关公务人员历经150分钟的双方辩论,却未被其压倒反而法理在握。又岂可会有针对破析“转存期”和批驳“视同不需要”之陷阱与霸道,而网上搜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央行规章、言论近40余条款,以及工商银行自身的规范性文件、网上公示和登报奇文等近20来篇网页证据。更让银监机关信访部门对笔者与其理论时的思维和辩词,颇感纠结和不解;居然也会当面询问笔者是干什么工作的?且在被告知是退休在家时,竟还追问退休前从事何工作?


            只要在百度搜索中填入“转存期”或“约转存期”的关键词,就能有无数工行储户由此而遭利息受损的媒体报道和信息披露,铺天盖地显示在网页上。不仅工行的2001版《储蓄存款凭证》有如此陷阱和霸道,就连约在2004年前后更新推出的718版和上海市工行存款版《个人业务凭证(普通)》,虽有所改进和突破,废除了“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另立了“□到期转存,约转存期_月;□到期不转存”的全新“客户备注”栏目,但却也玩起了新的花招和迷惑。只要客户都未画“√”选填,其依然可以其凭证下端夹杂的一段“客户备注内容不作为凭证要素,…以客户签名确认的银行打印内容为准”的极不显眼的7号小字文句,将储户今后利息受损的维权彻底毁灭。虽说是,工行总行网页的“工行快讯”证实,其天津分行自2005年4月起变更自动转存方式,实施客户在该新凭证中,如选择到期转存,则按所填“约转存期”实行约定转存;如不选择转存,则按原“存期”到期自动转存。可是,工行如此的“一行两证”和“一行两制”,竟同时并举;甚至上海同城同行,新、老凭证共存多年,混乱不堪。但无论新、老凭证的利息受损纠纷,全是以定期存单或定期一本通存折上的“约转存期”栏目内,所打印的“000”为特征来尽其所谓告知义务。网络和报刊上前前后后所报道与披露的众多此类纠纷,大多投诉无门、维权无望。即使法院受理了此案,也无疑是储户以败诉而告终。最突出、最典型的案例是:2007年7、8月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市民王先生状告工商银行的利息受损索赔案一、二审均败诉。王在2002年8月25日存于工商银行的2笔各20万元2年《定期一本通》存款,因未填“转存期”,2006年8月26日支取时受损利息1.44万元,一审起诉聘请律师费1000元,二级法院均据被告工行“视同不需要”的抗辩为由,而原告代理律师又不尽职尽力,让原告含恨而终审败诉。可谓是官官相护,弱势无助,谈何公正和公道。


            其实,笔者在与工行“私了”后,也曾为此及时电询上海《新闻晨报》和投稿广州《南方周末》,以期媒体能爆光和工行能反思。但都被告知如此私了无凭无据,媒体确实爱莫能助。故而,笔者2006年底和2008年初又奋起疾书17、18和22页信函分别挂号邮寄,再访市银监局并转中国银监会、市工行和信访北京工行总行,要求能以此“私了”为契机和突破,进而完善业务和反思教益,并望能一视同仁地维护其他受损储户的合法权益。谁知,在上述北京储户败诉的背景下,宝山支行接其市分行信访转函后,2007年7、8月间曾先生先来电辱言,后又白纸黑字来函质斥笔者。该行让曾先生出面在既未盖公章、又不签名的打印信函中,认定笔者此举是“出尔反尔”、“错误认识”、“固执行为”、“不可自拔”、“反反复复”,已经对“包括银监局和工行”到了“影响工作”的地步。对此信访“无需再书面回复”;因为“定论已经非常明确”,“依据已经非常充分”。且“这1500元的定位是非常慎重的”,“更多的是考虑你的心情和付出”。甚至工行“已经仁至义尽了”。除其电话中强言要“推倒重来”、“退还钱款”,追问“何时上门取钱”等,且特别来信强调“如存款人认为原处理方案不合理或不妥当,待胡先生退回相关调解费用,工行承诺可以撤消原处理方案,由存款人或委托诉讼,由法院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和问题。”并限期“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不再受理类似信访”;且将此信“抄送市分行办公室备案”。只可惜,笔者一则电告其必须由工行出具介绍信到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出面双方处理此事;二则特函市银监局,提请假座该局并邀请相关新闻媒体见证公开和处理此事,该行便从此对电询“何时上门取钱”的后悔之叹,变得哑口无言、销声匿迹了。


            然而,尽管宝山支行当初派其曾先生与笔者面议解决办法和雨夜送钱上门时,每回都口口声声表示“从此不分谁是谁非,双方恩恩怨怨一笔勾消”;但并非笔者不善解人意,而确是工行欺软怕硬,不善待储户,不一视同仁。也许,当初市银监局信访办那位女负责人一语中的。她在那次双方辩论与沟通中称,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自动转存无具体规定,也无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一切只能有工行总行才对此疑问有最终解释权;并认为只要笔者起诉打赢官司,银监局就会以法院判决文书为依据,同样会在对工行的投诉和信访中,维护其他受损储户的合法权益。这番话也许是此后银监机关与工行人员当时幕后沟通的焦点,也可能当时成了市工行的一时顾忌和力避起诉之缘由。在笔者又以信函追逼该局和市分行,能将各自口头答复以书面文字写下“只有工行总行才有对此疑问的最终解释权”,供笔者以此为证进而上访和起诉维权。更促使了宝山支行立马主动来电道歉并约次日派员登门面议解决办法。当然,过后工行总行对笔者的长信质疑和谏言,视同石沉大海,自当别论。但其毕竟在变更网页公示和撤换暇疵凭证上,也由此下了一番功夫。


           2005年12月25日和2007年10月29日,为取证工行的过错,在其下属长江支行网点先后存入人民币50元和港币60元正,各为3个月定期储蓄存单和1个月《定期一本通》存折。因受其派员审定填单,经争议才无奈通过了笔者在其老凭证“其他_”栏内分别填有“自动转存”和“仅不约定转存”的字样。2007年8月4日和2008年12月8日分别支取时,由于工行未能对该两笔存款到期自动转存,则损失税后利息人民币0.51 元和港币0.51 元;工行由此相应少代扣代缴利息税款人民币0.13元和港币0.02元。经投诉、信访,银监局转至市工行,又回到宝山支行回复。其要么直言不讳工行已无自动转存业务,而只有约定转存;要么错位认定工行自2001年7月8日起,执行储户应填写约转期限的自动转存办法。如此信口雌黄,自当无果而终。


           2009年“3·15”,笔者就上述“1元钱”官司状告宝山支行,向宝山法院递呈20页起诉状。因属小标的额诉讼,而被该院导案处拒不接状。向其法院网上信访多次,均以“信访材料收到,请稍候”而搪塞推却,被无期拖延、毫无答复。后又多次申请网上立案,被或以“其它”、或以“待审查”而敷衍了事。在质疑其明文规定应在5个工作内答复受理与否时,其无奈以“小标的额案件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请自行与银行联系”作为回复。近前为延续诉讼时效,又申请网上立案,竟获一次性爽快回复:“小标的额案件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请与工行宝山支行进行协商或向市银监部门反映 ”。至于,当初亲临该院信访部门反映导案处不接状时,接待人员以“文革”式极左论调训责笔者;以及该院书面小告示指导起诉人赴工商局白费40元查询打印被告工商登记材料后,却不接状、不受理、不发文;甚至笔者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要素及宝山法院《合同案件起诉要求》,却变相被拒起诉维权…在此就不多费笔墨了。如今,笔者的设想和打算是:按法院网上立案的近前回复为据,提请银监部门出面调解解决,并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如不能如愿,则期待《民事诉讼法》不久将公布修订稿,小标的额案件将明文规定,或案前司法调解,或简易程序一审结案。以期能最终司法定论,让弱势储户讨还公道、扬眉吐气。


            对此原创《我与工商银行霸道存单陷阱的公案私了前后》,笔者万分感谢《西联社区论坛》的提供方便和道义支持,让笔者该帖能有此网络平台发表和曝光问世。笔者也将在百度等网站的贴吧和博客中,适时转贴该帖,以期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更企盼能给予弱势储户的依法维权以支持和公道。在认为必要之时,笔者将可能向社会公布以往所搜索到的工行在此自动转存问题上的所有不利证据。也将适时另行发表原创之帖:《我为北京储户告工商银行案终审败诉鸣冤申辩》。因为这一利息受损,广泛涉及上海和全国众多工商银行储户,此案本就是一起公益案件,相信法律专家和广大民众对此是是非非、恩恩怨怨自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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