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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认为“包产到户”会使社会主义中国改变颜色

康恩胜 2017-03-23 来源:乌有之乡

在毛泽东看来,包产到户“一小二私”,不仅与人民公社制度格格不入,而且会带来严重后果,会使社会主义中国改变颜色。从毛泽东共同富裕的思想看,他强调富裕的共同性,可以说,这种价值取向成为排斥包产到户的一个根本因素;就毛泽东的利益观而言,他注重的是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而包产到户过多地体现了个人的短期利益,这无形中加重了他的反感。

  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普遍推行的包产到户,并非是新生事物,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出现。对此,中共党内始终存在不同认识。在包产到户问题上,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认识与决策,非简单数语所能概括。本文试以若干时间段为界,对相关问题做一梳理,并对中央最终否决包产到户的原因做些探讨。

  一 1957年整风反右前后中共中央对于“包产到户”的态度

  合作化以来,如何搞好集体农业的经营管理,举国上下极为关注。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在生产责任制的探索中率先创造出包产到户责任制。这一制度于1956年在广东、四川、湖北、浙江等省的部分农村地区先后出现。整风反右之前,包产到户被提到中央层面,主要是通过《人民日报》、广东省委的报告以及《浙南大众报》编辑部的反映。仔细梳理会发现,在这一阶段内,中共中央领导层对包产到户的态度经历了由不明朗到不公开否定的转化。

  最早对包工包产到户关注的,是1956年4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一文。文章首先介绍了安徽芜湖地区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生产队向管委会包工包产,生产组向生产队包工包产的办法。接下来指出,四川江津地区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包工包产包到了每户社员,具体的做法是首先生产组承包一定的土地、一定的产量以及一定的成本,之后再包给组里的每户社员负责。实践证明,“把一定产量的任务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是完全对的”,理由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如果只有生产队包工包产,生产组和社员不包工包产,这就产生了问题,也就是社员只顾赚工分,不关心社里的生产”,而这正是“目前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了劳动组织,实行了包工包产,生产仍然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①。

  可见,该文作者对包产到户持肯定态度,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基层的倾向。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指出,这篇文章能发表在极具权威的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上,“反映了当时许多社队干部和社员群众的内心要求和实践经验,并非个别的偶然的现象,而是有普遍意义的”②。

  数月之后,《人民日报》又先后发表了署名羽心和崔峰的两篇文章。羽心的文章针对“有些合作社的生产队,划分了责任地段,把部分作物或零星的小块土地包给社员个人,把已定地段的作物包给长年固定的生产小组;以及有的生产队在固定责任地段以后,又规定了一定的产量,包给生产小组或社员个人”的现象,指出这样做的好处是“生产责任更加具体,工作质量容易保证,可以克服窝工的毛病”,但认为“应该把这种‘包工包产’和通常所说的‘包工包产’③加以区别,“实行小组和社员个人‘包工包产’的时候,如果把分给地段上的一切工作都交给小组和个人去做,那是不妥当的;不该让小组和社员个人‘包产’,不可令小组和社员个人对产量负绝大部分责任。不然,就会使社员或小组的生产活动和生产队统一支配劳动力发生矛盾,妨碍集体生产的优越性”④。

  显然,作者不是很赞同全部包工到户及大部分产量包到户,但是语气比较委婉,如“不妥”、“不该”词汇的运用,说明在探讨问题,并未盖棺论定。

  崔峰的文章意向很明确,标题是《包产不可包到生产小组》,认为“生产队是社的生产战斗单位,是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生产队固定了土地,固定了劳动力、耕畜及农具,可以向社承包固定土地上的一切工作,可以发挥生产队的经营积极性”,同时指出“如果包工包产到生产小组,会有几种不好的地方,例如,小组单位多,分散了社的领导力量;各社耕牛、农具一般不多,包到组不好搭配,不够用;小组范围小,劳力不好搭配,包了以后各小组的本位思想会更严重;小组抗拒自然灾害的力量小,妨碍水利统一使用;遇到天旱或久雨,就会发生水利纠纷”等。在文章结尾,作者提出,“生产小组和社员个人可以包工,但不包产。这是集体劳动下的分工协作,可以使生产小组和社员在生产队的统一领导下更好更快地完成生产任务”⑤。

  上述观点主张尽管分歧很大,但都是在和风细语地探讨问题,没有相关的定性,没流露出中央领导层的政治倾向。

  1956年12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退社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目前要求退社的主要有三种人:一是富裕中农和一部分有特殊收入的户,二是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三是入社前原系从事其他职业,入社后严重减少收入的户⑥。此外,在生产搞得不好的社,一般贫农、下中农由于减产、减收,也有要求退社的。”报告接着分析:“退社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农业社的生产没有搞好,合作化的高潮来得快,许多工作做得比较粗糙,不少社由于生产关系大改变,管理水平跟不上,加以农业生产领导上的盲目性以及晚造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最后,报告提出了巩固农业社、解决退社问题的若干办法,其中一条是“按户包产”,“将特殊好的土地、鱼塘等包给原户经营,包产稍低一些,超产部分大部归该户,小部归社”,其目的是“对上中农做一些必要的让步与照顾,使上中农能够接受,愿意继续留在社内”⑦。

  对于广东省委的报告,中共中央于12月24日作出批示,认为:“广东省委对于少数社员退社问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一般是正确的,同时提出三点意见:让一部分(不是大部,更不是全部)坚决要求退社的富裕中农退社,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如果认为可行,就下决心让一部分人退社;一部分富裕中农和原来从事手工业等其他行业的人,过去确实收入较多,留在社内很难维持他们原来的收入不下降,经过工作,如果他们仍然坚持退社,可以允许他们退出,而不必把他们勉强留在社内;对一部分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可以按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从公益金中给以适当的补助,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而不要用补贴劳动日的办法,因为劳动日是按照社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的,用补贴劳动日来解决社员生活的困难是不妥当的。”⑧可见,中央对广东省委所提“包产到户”的办法未作出明确的批示。

  1957年1月,永嘉县的包产到户在浙江引起了激烈的辩论。《浙南大众》编辑部有人越过省委直接向北京最高领导层告“御状”,述说永嘉试行包产到户的几大“罪状”,结果,得到了间接的回应。据有关当事人回忆:“1957年1月,《浙江日报》全文发表了李云河同志的文章还加了按语,是对永嘉的有力支持,但刺激了《浙南大众》编辑部,他们不服气,以至于把当时温州地区农村出现闹事、散社等不安定现象,统统归罪于永嘉的包产到户,向《人民日报》直接投诉,通过媒介转给中央最高领导。不久风云突变,上面传下包产到户是方向性、路线性错误的雷声。”⑨上述这段文字从侧面反映出中央对包产到户开始持否定态度。不过,这只是口头相传,还未明朗化。

  1957年6月以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反右派运动。受反右派运动的影响,中共中央在包产到户问题上持否定立场,态度开始明朗化。这一变化集中表现在《人民日报》连续发文,开始上纲上线、言辞激烈地批判包产到户。

  1957年10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新华社记者采写的稿件《温州专区纠正‘包产到户’的错误做法》。文章开篇指出:“包产到户是离开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路线的错误”,指名道姓地批判永嘉县委副书记李云河,认为“包产到户受到富裕中农的欢迎和拥护,其危害性很大,是‘带着合作社帽子的合法单干’”⑩。紧接着,10月13日《人民日报》又发表了署名南成的文章,即《调动农民什么样的积极性》。文章指出:“问题是很明白的:一方面是大多数贫农、下中农要求坚持集体生产,一方面是少数富裕中农要求‘包产到户’,分散经营”,而“这正是农村中两条道路斗争的表现”;文章再次提到“温州专区个别县委领导干部在集体生产中迷失了方向”,并尖锐地批评“包产到户所调动起来的只是少数富裕中农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而广大贫农、下中农的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却遭受了挫折”(11)。

  可见,与先前相比,此时《人民日报》围绕包产到户的报道,无论是在语气还是论调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已融入了中共中央的旨意。据何燕凌(12)回忆:“1957年10月间,人民日报社收到新华社发来的电讯稿《浙江省温州专区纠正在农业社实行‘包产到户’这个离开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路线性的错误》。这时候,我们已经略知此事的‘背景’是中央最高领导不赞同搞包产到户。因此,我们不能再不表态了。紧接着,人民日报社农村部的一位同志执笔写了一篇短文《调动农民什么样的积极性》。新华社电讯稿中曾有‘李云河错误地认为包产到户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的字句,而在短文中写成‘这调动的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10月13日,《人民日报》第二版发表了新华社的电讯,同时发表了这篇短文。短文署名为‘南成’,隐含包产到户‘难成’之意。我暗自叹息:原先曾经想到‘可成?’哪料结果还是‘难成’!”(13)

  由此可以看出,整风反右后,在包产到户问题上,中共中央否定的倾向已经明朗化。需要指出的是,1957年中共中央并未正式下文严禁包产到户,仅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代言。笔者认为,其可能的原因在于包产到户刚刚出现,对待这一新生事物,中共中央还是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谨慎;其次,包产到户仅限于少数省份的少数地区,没有在较大范围内蔓延;再者,地方的高层干部并未卷入其中而着力倡导。

  二 1959年庐山会议后中央和毛泽东对“包产到户”的态度

  高级社建立后,集体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关系还没理顺,很快又掀起“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伴随着运动而来的“共产风”和“大兵团作战”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的包工包产责任制冲击得一干二净。原来农业社内部管理混乱,干活“一窝蜂”,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更为突出,更大范围的平均主义和瞎指挥风迅速蔓延。中共中央很快察觉到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问题,并着手解决。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强调在生产管理上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恢复合作化时期的“三包一奖”,以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在较为宽松的氛围中,许多地方又不约而同地实行了包产到户。

  针对本次包产到户,庐山会议以前,因地方鲜有汇报,相应地中央未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庐山会议后,在各方报告的基础上,中共中央迅速地做出了反应。

  1959年11月1日,《人民日报》转载了《红旗》杂志评论员文章《右倾机会主义是企图为资本主义复辟开辟道路》,紧接着又发表了本报评论员文章《揭穿“包产到户”的真面目》,对1959年春夏各地出现的包产到户进行了系统的批判。文章指出:“当我国的历史已经进展到‘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时,却出现了包产到户这一资本主义的幽灵,要把人们拖回‘一小二私’的互助组或者单干户的老路上去”;“这种现象说明了,当前在农村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仍在进行”,“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的主张和活动,是极端落后、倒退、反动的做法”。文章特别强调:“人民公社的劳动管理、包工包产,并不简单是方法问题、技术问题,而是涉及生产关系的重大政治问题,是两条道路斗争的一个重要战场。右倾机会主义总是想在这些地方钻空子,必须谨防,界限必须划清,阵地必须固守。”(14)

  继《人民日报》之后,《光明日报》的学术理论专栏发表了《“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农村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的大块文章。文章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可谓从政治理论上对包产到户判了“死刑”。文章开篇指出:“实行包工包产到户的实质是把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化为‘一小二私’,使人民公社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从生产到分配,都换盖上小农经营的印章,使我国农村重新恢复到资本主义的道路上去。”接着,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论述了包产到户的危害性。就生产力而言,实行包产到户将彻底破坏我国农村最广大社员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生产积极性;实际上瓦解了公社统一经营能够充分利用人力、物力,并使其在生产过程中与劳动对象取得正确结合的优越性。从生产关系看,首先,包产到户将使人民公社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倒退成小农私有制;其次,它将从根本上瓦解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建立起来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进而使人们重新陷于两极分化中;最后,包产到户将从分配上根本否定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和共同富裕的道路(15)。

  1959年8月以后,江苏、湖南、河南三省省委对包产到户问题作了汇报,中共中央都一一批复,要求对包产到户进行彻底的揭露和批判。与此同时,中共农业部党组也向中央和毛泽东递交了《关于庐山会议以来农村形势的报告》,报告说:“在五、六、七几个月内,农村中有局部地方曾经出现了一股右倾的歪风”,其中之一是“包产到户,实际上是恢复单干”,而且“各省都有这类现象”。中央很快批转了这个报告,指出“今年五、六、七月间,农村中曾经出现了一股右倾的邪气、歪风,搞什么‘包产到户’”,“实际上是猖狂的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要“认真注意,彻底加以揭发和批判”(16)。

  1959年中共中央之所以对包产到户持否定性评判,主要是受庐山会议后反右倾运动的影响。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罪名就是否定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相对来说,作为责任制的包工包产到户,因经营较为分散,确实有悖于“一大二公”,所以在反右倾的政治大潮下,包产到户自然会被认定为“一小二私”,是对抗人民公社的表现。

  与1957年的态势相比,1959年出现的包产到户有些“锋芒毕露”。主要表现在:其一,范围广、程度深。河南、湖北、湖南、江苏、甘肃、陕西等不少省份都出现了包产到户,有的地方直接把土地包给农户经营,完全取消了集体中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二,获得某些地方高层领导的执着支持。如中共河南新乡地委第一书记耿起昌通过对包工包产的实践调查,主张定产到户,一包到底。当这种主张受到省委领导批评后,耿起昌准备在中共中央理论刊物《红旗》杂志上写文章,并要求在省委召开的三级干部会议上展开辩论(17)。洛阳地委第二书记王慧智也坚决主张包产到户。当地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作出制止的决定时,王慧智仍提出留个重点“比比看”(18)。

  庐山会议后,作为最高决策者的毛泽东也正式表明了对包产到户的看法。1959年底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他明确表示:“庐山会议以前,有些地方搞包产到户,就是一部分富裕中农的私有观念对人民公社化的抵抗。”(19)

  由此可见,包产到户再度出现,不仅范围有所扩展,且锋芒渐显,一旦陷入反右倾运动的政治浪潮,再加上地方不切实际的汇报,包产到户便难逃中共中央的严厉判决。

  三 七千人大会后中央领导层在“包产到户”问题上的分歧

  反右倾运动中断了纠“左”的进程,农村中的“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瞎指挥风、干部特殊化风等“五风”再度盛行,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20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中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特别是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不少地方出现了浮肿病和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为了尽快摆脱农村的困难局面,在饥荒严重的安徽省等地迅速搞起包产到户,很快覆盖全国20%的地区。针对本次包产到户,中央领导层的认识经历了波澜起伏的变化。

  每当包产到户大规模的兴起,地方上都争论不休,中共中央的认识与决策却比较一致,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61年底至1962年初。一向对农业生产责任制深有研究的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在包产到户问题上却比较慎重,长时间内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没有提出异议。这可以从1961年8月份农村工作部的一份文件加以印证。

  1961年8月24日,中央农村工作部编印了《各地贯彻执行六十条的情况和问题》,并汇报给中央。文件肯定了恢复“三包一奖”的责任制,同时指出贯彻执行六十条时存在的若干问题:“在一部分生产力破坏严重的地区,相当一部分干部和农民对于集体生产丧失信心,以致发展到‘按劳分田’,‘包产到户’,‘分口粮田’等变相单干的现象”,“包产到户虽然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做法上各有不同,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差不多每个省、市、区都有发现。个别地方则是有领导地自上而下执行这种做法”。文件明确地说明:“‘包产到户’,或者是部分产量包到户,损害了集体生产。”(20)可见,中央农村工作部视包产到户为对集体生产丧失信心的表现,是变相的单干、损害集体生产的做法,因而持否定态度。

  对这份报告,毛泽东于9月6日作出批示,认为“此件很好,印发各同志”,并要求对汇报中的问题“做一次认真地解决”(21)。

  农村工作部汇报不久,共青团中央第一书记胡耀邦将《二十五天三千六百里路的农村察看》报送毛泽东。报告指出安徽等地出现了分田到户或包产到户,认为这一做法对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确实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和纠纷。毛泽东就此作出批示:“此件写得很好,印发各同志,值得一看。”(22)

  1961年底至1962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和各地都发出了制止包产到户的指示。1961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明确指出:“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原则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在这类地方,应当通过改进工作,办好集体经济,并且进行细致的说服教育,逐步地引导农民把这些做法改变过来。”(23)

  然而,在纠正的过程中,地方各阶层人士出于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深刻认识,纷纷上书中共中央,为包产到户奔走呼吁。

  1962年5月,安徽太湖县宣传部干部钱让能向毛泽东呈递《关于保荐“责任田”办法的报告》。报告以实例说明“责任田”办法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精神面貌带来的巨大变化,反驳了对“责任田”制度的各种指责。1962年7月,中共安徽省宿县符离集区委全体人员向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邓子恢递交了《关于“责任田”问题的报告》,其中详尽论证了“责任田”办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对于发展经济的作用,认为“‘责任田’办法是个比较好的办法”(24)。

  在江苏,两位农村青年教师钮惟新和蔡抚民从1960年4月至1962年7月,先后数次给中共中央、毛泽东以及省级领导写信,并撰写了《包产到户的优越性》、《关于包产到户的说明》等材料,寄送给中央有关部门(25)。浙江省的三位青年杨木水、冯志来、陈新宇也做着相同的努力,他们写文章投递给中共中央办公厅、《人民日报》以及《红旗》杂志,直截了当地要求包产到户。陕西户县农民杨伟名写了一篇近万言的建议信——《当前形势怀感》,其中指出,如果想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应采取“‘集体’与‘单干’听凭群众自愿”的办法,可实行“土地虽分到户,而地权仍归集体所有的办法”(26)。

  上述各阶层人士的观点与主张,诱发了中央领导层对包产到户和农业经营管理的再认识,由此产生了如何对待这一类问题的意见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在于是从发展生产力角度,还是从维护“一大二公”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待包产到户等问题。

  诚然,关于此类问题的认识,中央高层领导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分歧的出现正是认识深化的表现。不过,在这一进程中,除了地方因素的诱发外,有两点背景值得关注:一是继1961年初毛泽东提出搞一个“实事求是”年以后,全党兴起了调查研究之风。毛泽东亲自带队到大江南北视察和调研,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邓小平、彭真等中央其他高层领导也纷纷下基层,到问题严重的农村搞调查,了解实际情况。二是在全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62年初召开了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会议民主空气较为浓厚,为各级领导干部解放思想、独立思考营造了氛围。

  率先走在前面的是对责任制关注较多的邓子恢。在1961至1962一年多的时间内,他先后对5个省区的农村作了系统考察,经过缜密思考,逐渐形成了摆脱农业困境的基本思路。在包产到户问题上,邓子恢开始提出自己的认识和主张。

  “七千人大会”后,邓子恢在广西桂林视察时,得知当地地委根据自治区党委的指示,正在纠正少数地方的包产到户,他明确指出:“解决包产到户问题,要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出发。可以包工到组,也可以包产到组,单村独户的也可以包产到户,不要怕说右倾,不要怕说单干。什么事都要实事求是。”(27)在1962年5月9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子恢进一步提出:“有些地区,特别是受灾地区和山区分散地区,如果适合搞包产到户,农民也有搞包产到户的积极性,那就让他们搞。”(28)1962年5月24日,他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当前农村人民公社若干决策问题的意见》的报告,明确指出:“责任制联系产量,只要不涉及所有制,是可行的。”(29)

  同期,安徽强行纠正“责任田”时,基层干部和群众纷纷给邓子恢写信,反映意见,这引起了邓子恢对包产到户的进一步重视,他建议中央农村工作部组织工作组去安徽调查。自1962年6月中旬到7月上旬,工作组先后给他发来《当涂县责任田的情况调查》、《宿县王楼公社王楼大队实行责任田的情况调查》、《宿县城关区刘合大队实行责任田的情况调查》等报告材料。材料都是肯定“责任田”的,这使邓子恢对生产责任制形式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他由最初主张“队包工包产”转到明确地赞成和支持“包产到户”。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相当一部分领导人也开始集中地思考包产到户问题,并表示赞同。陈云表示,“安徽的做法叫做‘分田到户’也好,叫做‘包产到户’也好,总之,国家遇到如此大的天灾人祸,必须发动全体农民,尽快恢复生产”(30),并认为“分田到户不会产生两极分化,不会影响征购,恢复只要四年,否则需要八年”(31)。刘少奇内心是赞成在农村搞包产到户的,认为“搞社会主义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搞人民公社是一种试验,搞包产到户也可以是一种实验,……发展集体经济也好,包产到户也好,无非看哪种形式更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那种形势更能充分发挥社员的积极性,那种形势更能多收粮食,使经济发展再快一点”(32)。邓小平亦明确说,“农业本身现在看来主要还是从生产关系解决”,“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有些包产到户的,要使他们合法化”(33)。

  四 1962年北戴河会议及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对“包产到户”的定性

  然而,作为中共中央最高决策者的毛泽东,在包产到户问题上却明朗地反对起来。众多高层领导对包产到户的赞同,使他感受到强烈冲击。

  就毛泽东来说,虽然他曾允许安徽试验“责任田”,但从未公开表态支持。考察当时毛泽东与安徽领导人的谈话,总是“你们认为没有毛病就可以普遍推广”,“如果责任田确有好处,可以多搞一点”等种种不确定性语气(34)。1961年12月,他曾对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曾希圣说,生产开始恢复了,是否把责任田这个办法变回来(35)。可见,毛泽东只是将责任田当做渡过困难时期的权宜之计。从内心深处来说,他是反对搞包产到户的。毛泽东对包产到户的坚决反对与公开批评,集中体现在北戴河会议及八届十中全会期间,其主张最终化为中央的决策。

  1962年7月25日至8月24日,中共中央召开了为期一个月的北戴河会议。为准备这次会议,中央曾要求各地对农业生产关系、生产力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作系统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由于受包产到户等问题的影响,北戴河会议的政治气氛比较紧张。毛泽东提形势、阶级、矛盾时,不断涉及农村问题。谈到农业的经营管理,毛泽东说:“生产队以二十户左右为宜,太大了不好。田间管理责任制要搞好。有的地方按地段包工到组、到户、到人,这是进步的管理办法,不能说不好。”(36)但是,他坚决反对包产到户。

  会议期间,毛泽东不断谈论包产到户,并将其与集体经济对立起来,认为搞包产到户就是否定集体经济,走资本主义道路,“一搞包产到户,半年的时间就看出农村阶级分化很厉害。有的人很穷,没法生活。有卖地的,有买地的。有放高利贷的,有讨小老婆的”(37);包产到户反映了地主富农和富裕农民的利益和思想,是站在地主和富农资产阶级立场上反对社会主义、复辟资本主义的活动;是一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尖锐的阶级斗争,是地主富农同无产阶级争夺农民小资产阶级的斗争。在毛泽东的主张下,原先赞同包产到户的领导人纷纷“一边倒”,邓子恢无奈地作了检讨。

  北戴河会议刚落下帷幕,中共中央接着召开八届十中全会预备会。预备会前期,除讨论农业问题的两个文件(38)外,主要还是批判邓子恢等人的所谓“单干风”。196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召开。会上,毛泽东曾多次发言批评包产到户问题,认定“‘单干风’越到上面越大,下面就好一些”(39),包产到户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直接表现。他特别强调:“阶级斗争,从现在就讲起,年年讲,月月讲,开一次中央全会就讲,开一次党大会就讲,使得我们有一条比较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路线。”(40)

  与此同时,毛泽东越来越把国际方面的斗争(41)同国内、党内的问题联系起来,进一步将包产到户问题扩大化。结果,他提出了要在国内解决“中国的修正主义的矛盾”。可以说,包产到户问题成为毛泽东1962年重提阶级斗争的直接导火索。

  在这种背景下,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同意毛泽东关于包产到户问题的意见,认为围绕包产到户的这场争论实质上是“搞社会主义还是搞资本主义?是要不要农业合作化?”的问题。会议正式通过《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等文件,裁定包产到户不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并撤销了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

  由包产到户所引发的思考,使毛泽东越来越把问题集中到阶级和阶级矛盾上。继北戴河会议提出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之后,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又提出国外帝国主义的压力和国内资产阶级影响的存在,会使党内产生修正主义的思想。鉴于包产到户的接连出现,加上地方特别是中央不少干部的支持,毛泽东认为这种形势极容易促使党内修正主义的产生。因此,八届十中全会公报在提出“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同时,将“反修防修”作为一个基本战略,作为全党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继之,中苏论战、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直至“文化大革命”,一系列重大事件正是这一思路的延伸和发展。而“反修防修”体现在国内经济政策上,首当其冲便是批判“三自一包”。这决定了包产到户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已无缘取得合法地位。

  五 “包产到户”为何终被“否决”?

  综上所述,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对包产到户的认识事实上比较复杂,中央领导层有分歧也有共识;就毛泽东本人而言,也有过短暂的包容即允许试验。但是,包产到户终究被“否决”。其原因何在?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理论角度分析,“包产到户”在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支撑

  在农民占人口主体的东方国度里,如何对待农业合作化问题,是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内容。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社会主义问题,中国共产党认为社会主义的农业应该是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否则就不是社会主义。这种理解正是否定包产到户的理论根源。

  细言之,七千人大会后,除邓子恢外,即便是主张搞包产到户的中央领导人,其意识中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仍然是“大而公”的模式。他们之所以支持包产到户,是因为农业严重的减产歉收,实行包产到户有利于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正因为如此,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在当时中央领导人的观念中,家庭经营等同于“个体单干”,不属于社会主义。

  (二)从经济角度分析,“包产到户”“有悖”于国家工业化的战略部署

  恩格斯曾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42)因此,考察包产到户合法地位缺失的深刻缘由,需要联系到国家工业化的战略实施。

  其一,农业集体经济取代家庭经济缘起于国家工业化的迫切需要。国家工业化战略旨在依靠农业提供积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却极低。因此,农业的规模经营特别是统一的集中化的管理调度势在必行。在这样的前提下,虽然包产到户与小农经济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它毕竟具有分散的家庭经营的特征,在工业化的战略方案下,无论怎样讲都显得“不合时宜”,从争论中可见一斑。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包产到户后难以做到劳动力、生产工具等方面的统一,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优势的发挥。就是持赞成态度的人,有时也不得不承认,如果做得不好,确实保证不了劳动力、生产资料、分配等方面的统一。这不能不影响到中央的决策。

  其二,“工占农利”的组织部署难以容忍包产到户的“冲击”。国家工业化需要有组织、有保证地实现“工占农利”。最初,中央选择了统购统销。但是,该制度一开始就受到抵制,促使中央决定再一次加速农业合作化的步伐。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所言,“农民是理性的”(43)。在高度集体化的框架内,为了索回利益,农民最初抵制统购统销,接着拉牛退社,当这种对抗无济于事时,他们便在体制内创造出“包产到户”制度,以此索回劳动的剩余收益权,而这一制度与国家获取超额农业剩余的组织初衷恰恰相悖。

  (三)从领袖个人因素分析,“包产到户”没能取得最高决策者毛泽东的认同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一度得到众多中央高层领导的支持,但最终未能获得合法地位。关键在于没有获得毛泽东的认同。在他看来,包产到户“一小二私”,不仅与人民公社制度格格不入,而且会带来严重后果,会使社会主义中国改变颜色。从毛泽东共同富裕的思想看,他强调富裕的共同性,可以说,这种价值取向成为排斥包产到户的一个根本因素;就毛泽东的利益观而言,他注重的是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而包产到户过多地体现了个人的短期利益,这无形中加重了他的反感。

  ①《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人民日报》1956年4月29日。

  ②杜润生:《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476-477页。

  ③通常所说的包工包产是指以生产队为单位,由生产队向管委会承包一定的产量,获取一定的报酬,超过承包的产量得到奖励。

  ④羽心:《关于社员个人和生产小组的“包工包产”》,《人民日报》1956年9月1日。

  ⑤崔峰:《包产不可包到生产小组》,《人民日报》1956年10月19日。

  ⑥这些户在当时主要包括小商贩、手工业者、搞服务性营业、运输业及渔业的人。

  ⑦《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49-653页。

  ⑧《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48页。

  ⑨戴洁天:《燎原火种——1956年永嘉包产到户始末》,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45-46页。

  ⑩《温州专区纠正“包产到户”的错误做法》,《人民日报》1957年10月9日。

  (11)《调动农民什么样样的积极性》,《人民日报》1957年10月13日。

  (12)时任《人民日报》记者,“生产组和社员都应包工包产”一文实际上便是何燕凌所作。

  (13)周天孝:《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浙江省永嘉县包产到户的实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页。

  (14)《揭穿“包产到户”的真面目》,《人民日报》1959年11月2日。

  (15)郑庆平:《“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农村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光明日报》1959年12月14日。

  (16)《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48-250页。

  (17)《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55页。

  (18)《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56页。

  (19)《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页。

  (20)《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92页。

  (21)《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92页。

  (22)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23)《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529页。

  (24)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包产到户资料选》(一),内部资料,第330-338页。

  (25)韩三洲:《最早为包产到户呼号的两个年轻人》,《炎黄春秋》1994年第2期。

  (26)杨伟名:《一叶知秋——杨伟名文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207页。

  (27)《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84页。

  (28)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9页。

  (29)《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13页。

  (30)孙业礼、熊华源:《共和国经济风云中的陈云》,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页。

  (31)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0页。

  (32)刘振德:《我为少奇当秘书》,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20页。

  (33)《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327页。

  (34)《安徽文史资料》第34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13页。

  (35)《安徽文史资料》第34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

  (36)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7页。

  (37)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8页。

  (38)即《关于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草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39)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4页。

  (40)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1页。

  (41)当时国际方面的斗争主要是同苏共的意见分歧。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1页。

  (43)[美]西奥多·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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