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人民法院报竟宣称:我们无权批评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选择(修订版)

金之草原 2017-02-26 来源:产业人网

  2013年的8.19讲话,习总书记明确提出批评包含“西方法治”在内的西方错误思潮。201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此时,官方发布了多篇文章,配合周强院长的讲话。这些文章有一些讲的很不错,但是也有一些存在很大问题。

  比如人民法院报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国国情为何不允许照搬西方司法独立》问题就很大。这篇文章公然宣称:“我们无权批评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选择”。

  

1.png

  

2.png

  中央一次次公开宣称,要批判西方错误思潮,不能走邪路,可是这篇文章却说,“我们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错误的,不是说它们在西方资本主义没有合理性,而是说它们不适合中国国情。我们无权批评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选择......”。

  最近几年的许多文章已经用事实和道理明确指出,西方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不能代表西方人民和美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站在人民利益至上的立场,我们完全有权利批判西方错误思潮,而且必须批判,因为若是不如此,我们很可能就会走上邪路。

  可是这篇文章却说我们无权批评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选择,而且西方体制在西方资本主义有合理性,潜台词就是说他们在西方是正确的,只不过不适合中国国情而已。

  这又让笔者想起那个无比高级黑的“国情论”,我们不选择西方体制,只是因为西方体制不符合我国国情。潜台词是,西方体制符合西方国情,符合西方人民和美国人民利益;西方体制从根本上来说其实也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但是很可能不符合共产党的利益;或者再换一种说法,西方体制不符合中国人民和中国的短期利益,但是符合其长期利益,等到有一天我们的人民有了西方人民和美国人民的高素质,有了人家的法治素质、选民素质,我们同样应该走西方的道路!

  我们许多官员和学者口中的“国情论”的潜台词不就是这几句吗?如此一来习总书记所说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又从何而来!???

  当然了,因为中央的精神还在那里明明白白摆着,所以这篇文章也不会忘记,在每一次宣扬西方“司法独立”和西方体制的合理性的同时,又提一下中央精神。譬如这一句“我们无权批评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选择,当然也有权利拒绝用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作为标准来评价我国的政治体制。”与此同时,还会再拿个大棒子唬人——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我们的宪法就是这么规定的,因为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所以你必须对党忠诚,你必须听话,你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比如下面的几段。

  

3.png

  文章指出:“西方司法讲究政治中立,因为在多党轮流执政的条件下没有政治中立,司法就不可能作出中立的裁决,司法的功能就无法实现;我国的司法讲究政治忠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政治忠诚,我们的法院法官才可能真正理解并忠诚地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法律,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或者下面这一段

  

4.png

  “中国与西方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不相融的两种国家治理体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意味着取消党的领导,因此不可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治理结构。从问题本身来讲,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学课题,而是一个政治学的课题,不可能在法学领域找到结论;从现实来讲,由于我国宪法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反对三权分立、宪政民主和司法独立,就成为我国每一个司法人员应尽的政治义务和宪法义务。

  粗看这几段似乎没啥问题,但是仔细看看,问题就很大了。

  举例来说,某个奴隶主、或者某个暴君对人民说: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你就是奴隶,所以你必须听我的话,你必须捍卫奴隶主的制度。你必须像狗一样对我忠诚,这是你应尽的政治义务和宪法义务!大家会怎么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合法性建立在哪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建立在哪里?不是建立在所谓的规定里,而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中国道路必须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之上。

  一篇讲述中国道路合法性,讲述中国法治合法性、批判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的文章,必须讲清楚两点,才是合格的文章:

  一是有理有据讲出中国道路、中国法治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二是有理有据揭露西方道路、西方法治思想的虚伪性,为什么它们的模式不能代表西方人民的根本利益。

  如果讲不出这两点,却一方面宣传西方道路、西方法治思想的合理性,另外一方面还宣称法律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必须像狗一样的听话,做一个完全驯服的工具。这样一来,人民群众会如何看待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如何看待这个党、这个国家?

  这难道不是高级黑吗?

  相反,这篇文章还宣称,中国为什么不能走西方“司法独立”这个问题,“从问题本身来讲,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学课题,而是一个政治学的课题,不可能在法学领域找到结论”。

  很可惜,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早在一百多年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法是上层建筑很重要的一部分,自然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

  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中,超然的“司法独立”是根本不存在的事情,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独立的司法。司法必须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司法不可能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保持独立、中立。

  在奴隶社会,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封建社会,法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则应体现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而不是采用西方“司法独立”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

  上面这些都是中学课本的常识。

  而这篇文章却还在玩弄老掉牙的话题,说什么“不可能在法学领域找到结论”,说什么“西方司法讲究政治中立,因为在多党轮流执政的条件下没有政治中立,司法就不可能作出中立的裁决,司法的功能就无法实现”。

  试问,西方“司法中立”能在资产阶级和人民群众之间保持独立、中立吗?

  这样的文章究竟是为中国法治辩护,还是为西方“司法独立”辩护呢?

  附文:中国国情为何不允许照搬西方司法独立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4518.shtml

  2017-01-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范明志

  要正确对待西方的司法独立思潮,首先要弄清楚西方司法独立的含义。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在裁判技术上让法官独立裁判,更是指在国家治理体系上将司法作为独立的一个权力体系,对立法权和行政权构成制衡。因此西方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来看待,一是政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二是裁判技术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先说政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政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的前提是三权分立,与这种治理体系相对应的政党制度是多党轮流执政。而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司法机关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向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立法,也不像西方的法院那样具有直接否定权。中国与西方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不相融的两种国家治理体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意味着取消党的领导,因此不可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治理结构。从问题本身来讲,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学课题,而是一个政治学的课题,不可能在法学领域找到结论;从现实来讲,由于我国宪法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反对三权分立、宪政民主和司法独立,就成为我国每一个司法人员应尽的政治义务和宪法义务。

  在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司法机构,虽然名字都叫法院,但是西方三权分立下的司法机构与我国的司法机构在职能上是不完全一样的,甚至有很大差别。西方法院的首要职能是制衡立法权和行政权,保护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这相对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封建社会来讲,当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我国法院的主要职能是执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司法的过程当中,不仅要保护公民个体的利益,更要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社会发展整体目标的实现,从而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立法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的人民性。这种不同的角色定位,决定了法院在不同的社会格局当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方式是不一样的。在西方只有“独立”地司法,才能保证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控制,所以法官拥有“造法权”;而在我国,只有忠诚于既定法律、忠实于人民意志,才能实现司法追求的最终目的,所以法官讲究“依法办案”。这也决定了为什么西方法院的工作方式是更加消极被动的,而我国的司法方式则讲究服务大局,否则二者都达不到各自设立的目的。这种差异也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西方司法更偏重于程序公正,而我国司法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并重;西方司法更偏重于将司法作为一种判断权,树立一种规则之治,而我国司法相对而言更加偏重于一种处理权,更加追求纠纷的实体解决;西方司法更注重司法权威,规定了藐视法庭罪,而中国的司法更加注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甚至允许申诉上访信访等从实体上保护公民权利的做法。

  我们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错误的,不是说它们在西方资本主义没有合理性,而是说它们不适合中国国情,在中国推行这些制度是错误的。我们无权批评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选择,当然也有权利拒绝用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作为标准来评价我国的政治体制。我们必须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做坚决斗争,警惕西方司法独立错误思潮的入侵!

  再说裁判技术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它是指司法者如何不受干扰地行使裁判权,实现对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可以简称为独立审判或者独立司法,它在我国宪法里所对应的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与政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不是同一层面的事物。应当说西方在这方面对人类司法文明做了很多贡献,比如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藐视法庭罪制度、正当程序制度等等。近几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介绍西方法治文明发挥了重大作用,我们对西方法治文明的了解远远大于西方对于我们的了解,我们现在一些司法制度不能不说没有借鉴西方法制的因素,比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所以在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不存在只要是西方的制度就一定是错误的逻辑。当前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所要确立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将为我国的独立司法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一些配套的的司法改革措施如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禁止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落实疑罪从无制度、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都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也反映了我们对西方法治文明的吸收和借鉴。

  需要注意的是,政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与裁判技术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并非截然分开的,有时甚至是相辅相成的,比如,西方有的国家将政治纠纷作为司法裁判的对象,就配合了政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设计。因此,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必须以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为前提,以符合国情为条件,仅仅具有司法独立的裁判技术意义并不足以成为借鉴的理由。我们的司法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既不能不顾国情照搬照抄西方的司法制度,也不能因为是西方的法治文明而一棍子打死。就像我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西方司法讲究政治中立,因为在多党轮流执政的条件下没有政治中立,司法就不可能作出中立的裁决,司法的功能就无法实现;我国的司法讲究政治忠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政治忠诚,我们的法院法官才可能真正理解并忠诚地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法律,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的司法独立思想,这是一种应有的正确政治表态,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对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我们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会吸收西方法治文明当中的合理因素。而保证我们的司法制度能够顺利健康发展的,就是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能落入西方司法独立理论的“陷阱”。

查看全部

「 支持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

官方微信订阅号

相关文章

习近平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强调 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奋力谱写西部大开发新篇章

郝贵生|毛主席对列宁哲学思想的学习与应用 ——纪念列宁诞辰154周年

顾凌英:股份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两股道上跑的车

好物推荐

最新推荐

《黑与白》第二部卷四第五章4. 田芳的日记

习近平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强调 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奋力谱写西部大开发新篇章

郝贵生|毛主席对列宁哲学思想的学习与应用 ——纪念列宁诞辰154周年

两日热点

吴铭|葛教授,吃饱了撑的么

前锋|张玉凤挺身而出令人赞,毛主席功高盖世不可辱

北京城墙被拆除的历史真相,著名建筑专家孔庆普的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