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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网友:本来只是结婚率不行,接下来同居率也会下降

大何 2025-11-27 来源:大何日拱一卒公众号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太快。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

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消息一出,许多媒体直接将其提炼为《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相关话题讨论也是冲上了微博热搜第一,引起网友热议。

为什么一件看似旨在保护弱者的司法解释,会引发如此广泛而复杂的讨论?

这背后,显然触动了我们这个时代某些敏感的神经。

一方面,在结婚率持续走低的今天,许多人本能地感觉到,婚姻与非婚的边界正变得越来越模糊。

这个话题一出来,很多人本来就不想结婚,这下彻底不用结婚了,因为婚前同居也算。

二来,这个话题如果细究的话,确实有很多可以聊的点。

首先一个话题讨论的点,是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句话该怎么理解?

我认为一些官媒的标题多少有点断章取义之嫌。

法律术语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要准确理解这句话,必须将它放回最初的语境中。

这次发布会的背景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主题是“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因此,这项解释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让反家暴的法律武器更有力、更精准。

这事的推力应该就是牟林翰案(北大包丽案),他精神虐待他的女友一年多,导致其女友多次自残自杀,最终于20年死亡。

包丽案是从立案到宣判历时二年半,其中在法院阶段就接近一年半,迟迟未判的很大原因应该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争议。

这个案件在法律上最棘手的难题之一,恰恰是如何界定“精神虐待”以及非婚姻关系中的暴力行为。

实际上,在刑法领域,“家庭成员”的范畴早已不局限于婚姻和血缘。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它包含了四种情况:婚姻、血缘、收养以及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婚前同居,如果存在共同生活、经济上相互扶助等事实,便可以被归入这第四种“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所以,当我们讨论“婚前同居被认定为家庭成员”时,必须牢记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这个认定是在《刑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的框架下,为了追究“虐待罪”等刑事责任而提出的。

这个前提是很重要的。

这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民法典》里谈论的“家庭成员”不是一回事。

法律概念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就像刑法上的“轻伤”可能意味着骨折,远比我们日常理解的“蹭破点皮”要严重得多。

因此,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在涉及虐待罪等刑事案件时,为了保护受害者,司法系统可以将有稳定共同生活的同居伴侣,参照家庭成员来对待。

这并非要在民法层面,比如财产继承、社会福利上,将同所有居者都等同于法定配偶。

央视网后来将标题修改,特意加上了“虐待罪”三个字。

虽然有点拗口,但是更严谨了。

但,就像副检察长开头第一句叠的buff,“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法律的定义也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观念的演变而流动。

今天,这个“家庭成员”的广义解释仅限于刑法领域的反家暴,那么明天,它会不会延扩到民法领域,比如财产分割、继承权等问题上?

这才是那句简化标题能引爆舆论的深层原因。

更有意思的是,这个看似旨在保护受害者(通常被默认为是女性)的司法解释,却在女性群体中引发了不小的争议甚至反对。

这恰恰是这件事最值得玩味的地方。

为什么?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在行政和刑法方面来说都属于“减轻项”。

一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暴力,可能被清晰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但如果同样的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它就很容易被定性为“家庭纠纷”。

后者在处理上,往往会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导致处罚力度大大减轻。

本意是为受害者撑开一把保护伞,结果枪口抬高一寸,放了施暴者一马。

一根筋变两头堵了。

更深层次的担忧,指向了执行层面的不确定性。

进步是好事,但假如群众里有坏人呢?

任何一个模糊的概念,都可能在执行中被无限放大,甚至扭曲。

“共同生活基础”怎么界定?

“精神虐待”的标准又是什么?

亲密关系中的争吵、冷战、一方因自身原因产生的抑郁情绪,会不会被另一方用作“精神虐待”的证据?

这些定义上的模糊性,在司法资源和水平尚不均衡的当下,尤其令人不安。

我们当然相信大多数司法判决是公正的。

但我们国家的特点是地域发展不平衡,司法资源的分配和基层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

但近年来一些仅凭单方口供、证据链并不完整的争议性判决,也确实动摇了公众的信心。

在一些地方,一个案子的走向,可能更多地取决于人而非法律文本。

在这样的现实下,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会在不同地区被截然不同地解读和执行。

正因如此,越是在基层法治水平尚需提高的现实下,法律条文的“严抠字面”就越重要。

说到底,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对人的约束是越来越弱了,社会运行的最小单位已经从家庭转化为个人。

法律试图通过解释和调整来跟上这种变化,回应新的社会需求,比如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弱势一方。

但这又不可避免地与人们对个人自由、财产边界和关系自主权的珍视产生碰撞。

这或许才是“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这一法律议题,能够激起如此广泛社会共鸣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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